试论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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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

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

再次,在程序上,贝y以法院“非诉讼化” 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

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

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

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

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

学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表述尽管不完全一致,②但主要内容是大体一致的。

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手段为强制措施。

不同定义的区别在于:首先,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认识不同,有人主张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有权采取强制手段追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人主张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才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目录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1)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2二、行政强制执行................................... .. (3)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 (3)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3)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3)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3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4)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4)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 (4)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6)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6)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 (6)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6行政强制措施................................... (6)2、即时强制................................... . (8)内容摘要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相关的、最大量的、经常性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在众多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性表现得最为直接、最为明显,虽然这种强制行为目的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同的状态,但它很容易影响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又称为行政执行或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对于监督行政管理活动是否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研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存在问题主要从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发面入手。

一、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模式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模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而且行政相对人又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必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自行行使强制执行权。

[2]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文件(包括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

[2]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有:一、行为强制,扣押、查封、吊销执照等。

二、人身强制,比如,行政相对人需要出境但未缴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在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后,出入境管理机构有权阻止其出境。

而太多数行政执行机关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只有少数享有特权的行政执行机关除外。

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美国和法国是实施这种模式的代表,我国也是实施这种模式的国家。

《2024年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成为了司法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因此,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寻求其完善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状进行探讨,并就其完善提出建议。

二、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现状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于缓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当前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范不够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次,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问题。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部分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

三、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完善的重要性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的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其次,有助于优化行政资源配置,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此外,还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完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制度规范为了确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首先,应明确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

其次,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和解协议的履行。

(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了解决执行过程中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需要简化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程序。

首先,明确各环节的时限要求,加快案件处理速度。

其次,建立电子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在线办理,提高执行效率。

(三)加强监督与救济为了确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需要加强监督与救济机制。

首先,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和解过程进行监督。

其次,完善救济途径,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和申诉渠道。

五、结论总之,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观念已逐渐被人们所普遍推广和沿袭,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为我国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受到了广泛关注,在维护公共利益过程中阐扬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双轨”的执行制度是我国现行的一种制度——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执行的共同实施体。

而这种“双轨”执行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当然这一执行制度也有自己的优点,但是其随着实践而不断暴露出来的弊端也不容忽视,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争议也随之不断。

本文主要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定义、特性、种类、原则以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等多个角度来探讨与改善我国执行制度。

标签: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定义、特性(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从90年代早期起,各方学者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界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

在这里笔须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这两者的不同就在于前者是一种事后保障措施,而后者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此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是实施主体。

在我国,法律规定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执行主体——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是否为行政机关实施主体以及是否能够执行,法律有明确规定,有没有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的,同时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是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即依照特别法的規定。

2.公民、法人或其他机关、组织不去实际履行行政决定是前提条件。

在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生效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的限期内不去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去提起行政诉讼的,又或者也不履行义务的,这不利于进行行政管理——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前提。

3.已生效的已作出的行为所确定的任务是执行的内容。

该决定必须已经生效,且能够采取措施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没有生效的决定为前提的。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者:刘文静邵健张凯来源:《北方经济》2013年第12期摘要:《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本文就其中的行政强制执行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特点的分析进而对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现状,其中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概括,从而提出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一)行政强制执行是有事先的告诫程序在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机关有事先的告诫程序并期待相对人自我履行。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章第35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并且其37条还做出明确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强制执行同样会以事先告知为前提,只有当相对人拒不履行时执行机关才会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所涉及义务及其对象具有广泛性行政强制执行所涉及的相对人的履行义务,内容比较广泛,有金钱上的给付义务,行为上的作为、不作为以及容忍义务。

而就其执行对象而言,执行对象可能是财产,如强行冻结银行存款、强制查封财物等;也可能是场所,如强制查封场所、设施等;还可能是人身,如强制戒毒、强制拘留等。

同样还可以是《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强制执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现状(一)存在问题1.行政效率低下。

在我国,由于大多数的行政机关就自身而言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又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很难及时完成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摘要】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指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实施的权力。

本文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加强立法构想以及完善建议的阐述,探讨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在分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前景、落实的重要性以及加强建设的必要性。

为了提高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建议加强相关立法,完善制度机制,增强监督力度,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将有助于提升政府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秩序,推动法治进程。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立法构想,概念,特点,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加强,完善,建议,发展前景,落实,重要性,必要性,建设。

1. 引言1.1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行政效能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提升,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作用日益凸显,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国家机关对特定行为主体或特定行为对象实施的强迫措施和强制措施的组合体系。

其特点包括依法进行、程序规范、权责明确、执行迅速、结果确保等方面。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现状分析显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基础上,不断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效提高了行政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如执行机构权力过大、程序不透明、执行标准不一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有必要进行立法构想,包括明确执行主体、规范执行程序、完善执行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也需要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如加强执行机构监督、规范执行机构行为、加强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 正文2.1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摘要]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本文在分析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探讨了行政强制制度的基本理论,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改进措施,以期望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立法权一、引言现代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产生,政府不得不增设机构和人员对社会生活加以干预,其职能也扩大至管理社会经济秩序、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保护环境与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

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标,从而使行政强制成为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

二、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概述(一)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现状简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套自成体系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它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到一定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形成法制得以迅速发展,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也逐步建立。

目前中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到一定的作用或者说,在公平与效率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总体说来,中国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尚不成熟。

(二)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1.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行政强制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都有一定影响。

而只有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才能在源头上控制好行政强制。

但是,目前,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等所享有的行政强制设定权,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各国家机关都享有不确定的行政强制设定权。

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施机关及非强制性执行措施规定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出台后,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即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

行政强制制度及理论

行政强制制度及理论

行政强制制度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造成当事人合法 权益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概念上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违法行为或危险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 而行政强制执行是针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采取的强 制措施。
实施主体上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由行政机关实施,而行政强制执行一般 由行政机关或法院实施。
目的和功能上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 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法定性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均由法 律设定,只有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才 能实施。
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通常是在情况紧急或条 件不足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具 有临时性。
非处罚性
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于行政处罚,其目 的不是对相对人进行惩罚,而是为了 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强制制度的功能
01
02
03
保障功能
05
行政强制制度的程序及 救济
行政强制制度的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包括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执行结束后制作执行笔录等。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20 06年第 3期 ( 总第 9 7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 学版 ) 哲
Ju a o uzo nvrt f tncMioie P i sp yadsc l cec ) or l f i uU ie i r h i n ri n G h syo E t s( hl o h n oi i e o as n
NO 3 .
Jn 2 o u .0 6
论我 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马 良全
( 州民族 学 院 法 学 院 , 州 贵 阳 50 2 ) 贵 贵 50 5

要 :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体制 一直是行政 法学争论 的焦点之 一。有人主 张按 照 大陆法 系国家的行 政 强制 我
模 式即把行政 强制执行权 完全交给 行政机 关来构 建我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 体制 ; 还有人 主张按 照英 美
“ 法律是特定 民族 的历史 、 文化 、 社会 的价 值和 一般 意
识与观念的集 中反映 。任何两 国的法律制度都 不能完全一 样。法律 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 。如果不经过某 种本土化
行权 的非诉行 政案件 , 有权执行行 政机关享 有强 制执 而且 行权 的非诉行 政案件 。
综上 , 国的这一现行执行制度相对 于外 国是不 同的。 我
法系国家的行政 强制模 式即把行政 强制执 行权 完全 交给 司法机 关表构 建我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 体制 。
笔者从 四个 方面展 开论述我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体 制应 定位 于现行 法律 规定的在 一般 情 况下 申请人 民
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特别授权的则 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格局 。
主义法制 的统一整体 。一 方 面是 人 民法 院在 维护 和监 督

浅论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浅论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浅论我国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制度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行政制度之一。

随着20XX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的正式施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得到了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也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一方面增强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有效性,同时也为监督行政权的运行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论文关键词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以“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只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经于20XX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是我国颁布施行第三部规范政府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的实施不仅注重行政效率的提高,更着重于对社会公益和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我过法律以人为本的理念。

如何更好地理解《行政强制法》精神和条文,从而促进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一、我国行政强制制度概述(一)行政强制制度的发展行政强制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政府的公权力得到有效的施行,这是随着现代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和依法行政观念的不断渗透,两者逐渐交织产生行政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在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强制制度。

但是《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的设定和行政强制的执行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行政强制立法过于分散。

各种涉及行政强制的立法散见于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之中。

二是行政强制设定权存在争议。

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并无明确规定。

三是行政强制种繁多,不同的行政机关为了行政强制权施行的方面,设置了种类繁多的的行政强制措施。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对于化解行政争议、平衡行政权力和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现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从制度概述、现存问题及原因、国外借鉴和改革方向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

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概述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相对人不服行政决定但又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双方在行政机关的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止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减少行政争议的激化,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三、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原因(一)现存问题1. 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

当前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模糊地带,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2. 协调机制不健全。

行政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往往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导致和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无法真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无法得到有效监督。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现行法律对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困难。

2. 行政管理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仍倾向于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忽视了和解制度的重要性。

3. 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导致部分相对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义务,影响了制度的公信力。

四、国外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借鉴(一)美国和解制度美国在行政法领域广泛采用和解制度,强调协商、调解的重要性。

其和解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率高等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毕业设计论文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毕业设计论文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题目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姓名教育层次本科学号分校专业法学教学点开放教育学院指导教师日期 2014年3月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一般原理 (1)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 (2)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3)(一)有关强制执行的立法极为分散不统一 (4)(二)实践中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十分普遍 (4)(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4)(四)行政机关滥施强制措施引发的争议迅速增多 (4)1、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4)2、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5)3、强制执行机关………………………………………… ..第6页4、强制执行措施 (6)5、法律责任与救济 (7)结束语 (7)注释 (7)参考文献 (8)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内容摘要]在众多的行政行为当中,行政强制属于运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直接干预公民的一种严厉的手段。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能够正确运用,就能够令行禁止,就能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社会。

反过来,如果行使不当,就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的损害,深刻影响政府的形象。

因此,如何确运用行政强制执行已经成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已过七载,但由于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比较笼统,至今在学术理论界存在许多观点分歧,尤其是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或多元争论不休,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决定执行效率较差,可以说,我国还未能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这与繁杂的行政管理活动很难适应,尽快制定一套专门、完整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与《行政处罚法》配套实施,成为当前法律建设中的热门话题。

鉴于此,拟以本文对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予以法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为进一步推动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立法作些努力。

联系实际论述我国强制法律制度

联系实际论述我国强制法律制度

联系实际论述我国强制法律制度一、行政强制的概述行政强制,包括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两者都是行政机关运用强制手段实施的行为,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短暂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针对人身和财产的负担性行为,必然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其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具有预防性、暂时性、非惩罚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其本质是国家运用强制手段实现另一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适用于当事人对先在行为所确定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

例如,作为在先行为确定当事人拆除违章建筑的义务,如果当事人逾期未拆除,行政机关便可强行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行为具有补充性(依托在先行为)、有时具有惩罚性(金钱罚的滞纳金)的特征。

二、行政强制措施相关制度(一)种类按照强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三类措施:(1)针对人身的强制,即短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强制隔离、留置盘问等;(2)针对财产的强制,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存款);(3)针对场所的强制,包括查封场所、强制进入住宅等。

(二)设定1.创设:①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强制措施;②行政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和其他法律保留事项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但该事项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职权或该事项已经制定法律但未创设行政强制措施除外;③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查封和扣押。

如法律已经对某一事项做出了规定,但未创设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仍不得创设。

2.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对法律创设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时,不得扩大其对象、条件和种类。

例如:法律规定没有许可证砍伐林木的,应当扣押所砍林木;如有地方性法规将其规定为“应当扣押林木和生产设备”,则就扩大了强制对象。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执行效率低下、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该如何进行制度完善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1. 多部门的重复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多部门对同一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这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使得执行过程过于复杂而低效。

2. 执行奖励机制不合理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中,很多的执行人员,尤其是下级执行人员,由于执行成本高而未能得到及时、合理的奖励,这使得执行人员缺乏积极性,降低了工作的效率。

3. 行政强制执行中法律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每一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但由于执行人员缺乏法律常识,加之执行过程中的不同情况,这往往导致了执行过程的不规范,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强制执行中权力滥用的问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个别执行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随意行使强制执行权,甚至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严重侵犯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为了解决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构建一个科学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促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高效和规范。

具体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制通过机构整合,简化执行程序,建立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多部门统一协调机制。

这样可以使得执行过程变得明确、高效、规范,提升执法效率。

2. 设立科学的奖励机制,提升执行人员积极性采用科学的奖励机制,为执行人员提供合理的激励手段,鼓励执行人员以更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为执行工作做出贡献。

3.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强化司法差别化对待通过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加强法官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指导,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防止执行人员过多地干预执法程序。

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保证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 , 防止执 行权 的滥用 , 提高行政效率, 而 且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的
行政强 制 执行 领域 存 在着 许 多亟 待 解 决 的 问题 ,
于缺乏行政强 制执行主体 的明确 规定 , 一些行 政 机关滥用执行权的现象不断发生。 二 、行政强 制执 行权 的 配置 方面 的缺 路 德国《 行政强制执行 法》 第二章第七 条规定 : “ 行政行为由作 出的行政机关 执行; 行政机关也执 行复议裁定 。执行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下级行政机 关代为实施” 。第一章第 四条 规定 :执行机关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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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卷第 2 7 期 20 02年 6月
邢台师范高专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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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立法迫在眉婕。

立法 方面 的不足
目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 了专 门的行政 强制执行法 . 明确规定 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 条
件、 措施和程序。德 国早在十九世纪 中期 , 就有了 相应的立法规定 , 普鲁 士警察行政法》 如《 。在此 基础上 , 5 年 4月 2 德 国又颁布 了《 13 9 7日 行政强 制执行法》 。本法在行政强制执行 的基础、 执行方 法、 执行机关、 执行 程序、 制执行等方面都作 了 强 具体详细的规定 。这部《 行政强制法》 对世界上许 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立法都 产生了重 大影 响, 这 是世界上公认的一部 比较完善 的行政法。 日本也 早在 l 世纪中期的明治维新时期就制定 了《 9 行政 执行法及行政法施行令》对行政强制执行有了相 , 应的规定。二战后 , 根据形势的需要 , 制定 了行政 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法一《 行政代执行法》 和国税征 收法、 地方税法特别法 、 传染病 预防法等单行法。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前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方式。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统一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从1999 年3 月起, 着手调研起草了统一的?行政强制法?, 到2002 年4 月, 已形成?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 征求意见稿) 及其说明, ?行政强制法?意见稿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了一些规定,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展审议,2007年10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展第二次审议,在对草案主要问题进展了六处修改后,常委会决定继续对草案进展审议和修改,这些都是很大的进步。

同时,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那么,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

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

再次,在程序上,那么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

最后,在监视与救济方面,那么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

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

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责任和救济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妨害了行政权力的运行,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同时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从宏观和微观方面找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缺乏, 并对完善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提出自己的浅见。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理论研究在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其理论上的概念及构造都受到民事强制执行理论极其强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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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强制制度论文摘要行政强制制度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行政制度之一。

随着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的正式施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得到了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也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一方面增强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有效性,同时也为监督行政权的运行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论文关键词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以“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只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经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是我国颁布施行第三部规范政府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的实施不仅注重行政效率的提高,更着重于对社会公益和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我过法律以人为本的理念。

如何更好地理解《行政强制法》精神和条文,从而促进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一、我国行政强制制度概述(一)行政强制制度的发展行政强制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政府的公权力得到有效的施行,这是随着现代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和依法行政观念的不断渗透,两者逐渐交织产生行政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在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强制制度。

但是《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的设定和行政强制的执行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行政强制立法过于分散。

各种涉及行政强制的立法散见于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之中。

二是行政强制设定权存在争议。

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并无明确规定。

三是行政强制种繁多,不同的行政机关为了行政强制权施行的方面,设置了种类繁多的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救济措施缺失。

豍五是行政强制执法主体不明晰。

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执法队伍,既无法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也无明确的法律授权,却可以随意地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这往往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埋下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行政强制法》在制定的阶段就十分重视对行政强制原则的确立,重视“以人为本”在法律指定过程的体现。

正像杨建顺教授所认为的:“在立法政策层面,必须确立复数的、多维的视角,要充分认识到,‘强制’并不仅仅意味着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义务的设定或增加,负担的要求或者赋课,它还意味着对权利的实现或者张扬,义务或者负担的合理化,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行政强制法》制定之后统一了行政强制立法、确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主体、规范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程序,促进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发展。

(二)行政强制制度的内容行政强制制度包括有行政强制设定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强制设定制度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行政设定制度的实现和保障。

1.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限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是事前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相对人应当无条件的遵守,这是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公权力来影响私权。

因为双方地位的极不对等,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授权的范围实施,防止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过度侵害。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这种强制行为很容易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应该严格遵循行政行为最小侵害的原则。

二、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内涵对《行政强制法》的理解不应当仅仅限于对具体规范和具体程序的理解,更应该加深对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强制的立法、执法(设定和实施)的基础性原则,是贯穿于行政强制的具体规范,又高于具体规范,体现其基本价值观的准则。

《行政强制法》在总则部分第4条到第8条规定了5项基本原则。

一是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予以找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4条)该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行政强制设定法定和行政强制实施法定。

超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是无效的,行政强制的实施也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强制职权或者有法律授权的机关,否则行政强制行为也是无效的。

二是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5条)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是应当平衡好行政管理效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关系。

行政强制应当是行政行为的不得已选择,“强制执行不是行政处理执行的唯一方法,二是行政处理执行的最后手段,只在没有其他执行方法时才采取。

”三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6条)“一个法律制度的首要功效保证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辅助性的保证。

”豑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不得已的选择,如果行政相对人经过说服、教育后自觉履行义务,那么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措施就显得没有什么必要。

四是行政强制不得滥用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7条)一般来说行政权不得滥用强调的是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相对最小侵害,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条中行政强制不得滥用强调的是公权不得私用,公权力应当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强制公权力的公益性质。

五是行政强制救济原则。

当行政相对人遭遇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时,行政相对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强制行政行为遭受损害时有权要求法律救济。

这充分体现行政强制法指定是为了维护公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也限制了行政机关实施强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

,三、行政强制程序的理解和运用行政强制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一系列法定程序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1.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查封、扣押权。

查封、扣押的过程中要以人为本,注意有限原则,查封、扣押的物品仅限于涉案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同一物品不得重复查封。

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行政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应当给当事人进行补偿。

2.冻结冻结存款、汇款的措施职能由法定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施行,冻结也只能冻结涉案的金额,不得重复冻结。

冻结的通知书不仅要交行政相对人,同时也要项金融机构提交。

金融机构解除冻结只能是接到行政机关的通知或者冻结期满之日起,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自行解除冻结。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1.催告催告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决定限期之内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在决定对其强制执行之前必经的程序。

催告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果在催告的期限之内履行义务,那么强制执行也就没有必要。

催告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政公权与公民私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为行政强制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2.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是行政相对人在接到行政机关催告通知之后享有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提出不适宜强制执行的理由,而行政机关认为事实理由成立,那么强制执行程序也可以终止。

(三)特别规定1.代履行《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一方面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为经济社会的有序运行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政府职能首先应当是服务,如果出现了不利的后果,政府应当首先消除不利后果,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全。

至于由此产生的利益损失则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后续追诉。

2.以人为本、私权保护新的《行政强制法》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着重于对公民私权的保护。

比如在61条规定:“行政强制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文明执法的要求。

现代政府法治的主要目的是服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公益和个人的私益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行政强制法这种以保护公民私权为其核心目的,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必将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更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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