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合集下载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 总第一条 根据铁建设 〔2008 〕23号《关于重新印发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的通知》 , 为加强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做好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甲乙铁路扩能改 造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 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

第四条 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使用。

第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 简称筹备组)应及时组织与接管使用单位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 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 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 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 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 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 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免费下载】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免费下载】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9 更新时间:2011-10-21 文章录入:jdz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式样2.铁路竣工验收相关报告式样3.正式验收证书式样二○○八年二月十三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道部办档8号文《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铁道部办档8号文《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精心整理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办档〔2002〕8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法。

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内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形成、积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前,要重点督促,帮助施工单位编好竣工文件。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协议)在施工中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并按规定检查竣工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交其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1.2.2条: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总监组织专监师会同承包单位到现场进行实物检查,认可后签发《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

总监签发全部单位工程的《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后,承包单位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1.2.3项目监理机构应提交本标段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总结)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接管单位档案部门提出的要求,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

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要按照各专业竣工文件编制内容,随时做好图纸修改、资料收集和积累工作,注意收集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特殊地质、重点难点的科技攻关项目、地下建筑、地下管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以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资料,并应根据变更设计的要求,及时修改施工图,填写工程日志,做到准确、符合实际。

第十六条各单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要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检查证、试验报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等原始记录,按工程项目和内容分别放在平时立卷盒内,以防文件材料的散失和损坏。

铁建设[2001]117号

铁建设[2001]11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2001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第六条验收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已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八)合同文件。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初验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

新建Ⅰ级铁路正线和既有Ⅰ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

2.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4.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3号.doc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3号.doc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发文字号】[84]铁鉴字第180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1.08【实施日期】1984.01.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1984年1月8日(84)铁鉴字第180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检验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最后程序。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的作用。

第1条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增固定资产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用其它款源进行的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具备投产和安全使用条件的,都要及时组织验收交接,移交竣工文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验收交接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2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国家和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建设文件,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3条竣工验收的组织及权限计分:按照工程性质及投资额,划分为四级。

以上项目的现场初验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主持,并成立现场初验工作组,建设单位任组长,接管、施工、设计单位任副组长,无建设单位的由接管单位任组长。

工厂、大专院校、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部各主管业务局负责组织验收,其验收交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权限划分办理全部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及迁建的其它大中型项目,为了配合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必须提前分期、分批、分部分投入生产的,验交时比照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办法办理。

验收工作(包括初验)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地方政府(县以上)、建设银行、军区及环保等部门参加。

第4条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大中型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或铁道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中规定的验收交接时间和范围,安排验收交接工作,与此同时,铁道部应明确各项目负责验收的单位。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村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即应介入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文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文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4
验收分类 2、按照验收性质分类
业主组织验收; 政府组织验收;
5
验收阶段划分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阶段划分
静态验收; 动态验收; 初步验收; 安全评估; 正式验收;
业主验收 政府验收
6
验收阶段划分
1.静态验收。是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按设计完成且质 量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质量合格进行检查确认的 过程。
5.精测网复测已经完成,复测资料完备,复测成果已移交;
6.辅助工程(含公路立交桥)已经移交完毕;
7.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8.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
9.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编制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17
静态验收
静态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且达到开通运营条 件、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 设备尚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可进行静态、动态 和初步验收,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必须在正式 验收前完成施工和安装。
2.动态验收。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通过联调联试、 动态检测对列车运行状态下工程质量全面检查和确认, 并通过运行试验对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运行条件下 的行车组织、客运服务以及应急救援等进行检验的过7程。
验收阶段划分
3.初步验收。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情 况,以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情况进行确认的过程。
23
静态验收程序
4.专业验收组应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
位进行整改,专业验收组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填写专
业工程验收记录。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协调专业间接口验收。
5.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完成验收工作后编制静态验收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村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即应介入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23号文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23号文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征收土地或改变原有铁路用地用途的,竣工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建设用地验收交接。

未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或建设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原则上应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交接同步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依据:1.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

2.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

3.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六条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编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验收交接的程序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验收工作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的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阶段进行。

一、静态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开展静态验收时,应当组成由建设单位、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共同参加的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

建设单位应在距离静态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送发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文件资料。

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在验收工作组领导下,对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内、外业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交验收工作组。

铁运【2008】158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精)

铁运【2008】158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精)

附件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
地验交 -1
附件 2: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文件资料交接清单地验交 -2 建设项目名称自至年月日
移交单位 : (章经办人:接收单位:(章经办人:
附件 3: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交接单
地验交 -3
铁路建设项目段 K + 至 K + (含站 , 已于年月日通过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

建设项
目用地的有关工作全部结束,建设用地竣工文件已交接完毕。

从即日起该项目建设用地
公顷,正式由接收管理。

移交单位:接管单位: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
附件 4: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地验交 -4
省县乡共页第页
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章经办单位:(章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附件 5:
建设项目名称自至
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 -5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章经办单位 (章年月日附件 6:
统一里程与施工里程对照表地验交 -6
建设项目名称自至
建设单位:(章经办单位:(章经办人:年月日
注:断链处所施工里程栏应填入相对应的两个里程,其余仅填上半栏按统一里程每整公里列入。

附件 7: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结案表地验交 -7
附件 8:国有土地使用证清册建设项目名称共页第页起讫里程统一里程施工里程行政区划用地面积自地验交-8 至序号土地证号(省、市、县)(平方米)发证机关备注移交单位:(章)经办人:(章)经办人:年月日接收单位:。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从到的建设项目名称双方建立外交关系-15第一页涵盖了建设一个统一的平交道路与中心里程。

交叉角长道路的宽度RI填挖(度、分、秒) (米)(米)(米)(百分比)(米)(米)(米)(米)(米)(米)在该年的月日,报告单位将监理对路基中心高层铁路道口设备的意见列表并复核。

注:1。

路基中心高度和路线条件参照铁路。

2.道口设备栏应填写枕木、栏杆、大门、警告标志、门卫室、照明、信号和其他设备的名称,以及门卫的存在和不存在。

3.注释栏表示公路、人行道、立交桥等的孔跨。

46从到的建设项目名称通信、信号和电力工程竣工工程量表建立外交关系-16第一页总页数设备项目名称材料设备类型、规格型号单位竣工编号站区间变电站填装单位监理员注意事项制表和审核:1。

该编号应按设计文件中工程数量表中所列的顺序填写。

2通信、信号和电源应分别填写表格,并删除表格中的其他相应名称。

47从到的建设项目名称房间序列号里程或位置建筑起重机地板跨度区域吨位号(M) 2(m) (T)建筑总净空关系-17建筑结构特点基础型结构型吊车梁屋顶结构屋顶结构围护结构地面室内装饰备注第一页是部门的名称。

报告单位的制表和审核主管在一年中的第几个月的记录:1。

此表由生产和生活用房填写。

2.在备注栏中,填写地下室、暖通空调、给排水、消防等。

48从到的建设项目名称机车运行维护设备外交关系的建立表-18页面总数设置位置设备类别设备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报告单位制表和审核主管在一年中的第几天的备注:1。

此表按设置地点和设备类别排列。

2.设备类型应按装煤、装税、除灰、进砂、翻油、机车清洗、灰坑、检查坑等填写。

49从到的项目名称建交以来给排水设备数量综述-19第一页的总页数如下:水源、供水站、供水站、浪涌名称、距种子结构的距离、水质深度、距种子结构和直径的距离、硬度、供水机械、原动机、水泵、具有种子结构和体积效应几种类型的测量头水塔或山水箱吊机吸水导管供水管配水管供水塞备注抬高其类型的脚马平台类型的脚水其他类型的英寸力几种类型的英寸容量位置数量、端口数量、端口长度、端口长度、端口数量、端口数量、直径、直径、直径、直径、直径、直径报告单位:制表审核每年的月日给主管的注释:1。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铁路工程完工验收交接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据铁树立〔2020〕23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树立项目完工验收交接方法»的通知»,为增强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树立管理,做好完工验收交接任务,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完工验收交接,是指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按同意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停止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收运用单位的整个进程。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

第四条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依照本方法组织完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收运用单位运营。

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接收运用单位运用。

第五条完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单线铁路公司准备组〔以下简称准备组〕应及时组织与接收运用单位操持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章完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完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平安评价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普通按整个项目停止验收。

在确保运输平安的前提下,经同意后可分期、分段,并按同意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操持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完工验收的依据:1. 国度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度公布的树立规范;2. 国度和铁道部公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 经同意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讨报告;4. 经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含同意的修正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同意的变卦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度规范等〕;7.经铁道部同意的相关补充规范、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树立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规范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有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装置〕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维护设备、水土坚持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休息、平安、卫生及消防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规范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用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假设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支付«国有土地运用证»外的其他征地任务基本完成;7. 完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则的内容和规范基本完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2001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 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 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 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 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 使用。

第五条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 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第六条验收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己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 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 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八)合同文件。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初验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

新建I级铁路正线和既有I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 达到6 0公里丨小时。

2,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 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 合格。

3,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4,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5,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其中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合同约定完成。

6丨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按规定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二)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初验中存在的问题和遗留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3,建设资金应全部到位,并与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己结清资金费用。

4^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即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上 岗人员、设备状态、物资准备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等,能适应正常连续运营生产使 用的需要。

5,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三章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 面。

(二)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三)对建设项目能否合格交付生产或者使用作出评价。

(四)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如下:(一)检查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鉴定时依据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建成;配套辅助项 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二)检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查概算、预算 执行情况;发生调整概算的,是否经过审批部门批准;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类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四〉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五)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经过联动试运转 及考核情况;生产项目试生产情况;从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六)检查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经考核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七)检查运营投产或投产使用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 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是否满足国家运输要求和运营 行车安全。

(八)检查财务决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九)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 工文件、监理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十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程序主要包括初验、正式验收、组成固定资产。

初验是指由初验委员会组织参建各方与接管使用单位共同对建设项目检查,确认建设项目具备投产使用的条件。

正式验收是指验收委员会组织建设项目有关各方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认符合验收条件的由接管单位正式运营或投产。

组成固定资产是指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向接管使用单位办理 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接管使用单位根据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

第十一条初验前,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要求工程 全部竣工,并经自验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竣工申报表》(铁 验表一1〉及竣工决算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接管使 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各专业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是否已具备初验条 件。

同时,对已具备初验条件的,提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准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报告,并向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的单位报送《初验申报表》〈铁验表一2〉。

对尚 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十二条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初验,负责初验工作的单位自收到 《初验申报表》(铁验表一 2〉之日起,应在9 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验;若 在此期间组织初验确有困难,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的单位收到《初验申报表》(铁验表一2〉,经审核确认符合工程初验条件后,报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铁道部或铁路局、项 目业主〉组建初验委员会(或工作组,下同);同时组成线路、桥隧、房建土地、站场设备、机辆、通号、运输信息、给水、电力、财务、档案等现场检查专业小 组。

第十四条初验工作程序:(一)各专业小组对建设项目分专业全面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 是否达到验收条件;是否存在质量和影响安全生产隐患;竣工文件是否齐备、是 否与工程实物一致;填写《初验专业小组记录表》〈铁验表一3〕。

(二)初验委员会对各专业小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存在的问题 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和方法,届时再组织复检,不得将问题 遗留到正式验收阶段。

(三)初验合格的建设项目及竣工文件(不含竣工决算资料〕按初验委员会 确定的时间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由接管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估价入帐。

接管使用 单位自移交之日起,开始临管运营或投产,并负责维修保养。

(四)初验工作结束后,初验委员会应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设依据和修建意义,工程概况,修建经过和竣工的主要 工程数量,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有无工程临管及工程临管运营情况,初验经过、存在问题和工程评价,初验结论。

(五)自初验后移交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编制完毕竣工决算并经 过审计;审计通过后即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一第十五条正式验收原则上在初验一年后进行。

对初验后经批准实行临管运 输或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临管或试生产期满后,应及时组织正式验收。

第十六条负责组织正式验收的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的《正式验收申报表》(铁 验表一4〉后,经审核,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报请建设项目审批部 门批准,组建正式验收委员会,确定参加验收人员。

第十七条正式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一)审查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各个环节;根据初验报告,对竣工验收工程或 初验检查遗留问题进行复验或抽查;查看竣工决算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研 究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对建设项目作出全面评价。

(二)对达到正式验收交接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后1 0 日内交付正式运营或投产,6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 目的正式验收,填写《竣工验收证书》(样式附后)并签字。

小型项目或单项工 程的正式验收,填写《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表》(铁验表一5^。

(三)经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验收证书》签字验收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必 须按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时间正式接管、开办正式运营或投产。

第十八条验收机构对不影响运输安全的剩余工程或设备及其类别、数量、投资、完工日期、验收手续和方式,应在验收文件中予以明确。

剩余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即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组成固定资产接管单位应;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根据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对原为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应按竣工决算调整原估价和己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环保、土地、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 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的铁路建设项目,为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生产 急需,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段或单项组织验收。

工程 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分期、分段或单项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和接管使用单位等组成初验委员会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按初验委员会确 定的时间由接管单位接管使用和维修养护,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手续。

其开办运营或生产所需的竣工文件应齐全、完整,由施工单位在初验前7日向接 管单位提供;全部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划分办理整个项目的正式验 收手续,已接管的工程在正式验收时不再进行复检。

施工单位对于既有线改造项目中拆铺下来的剩余轨料,亦应分区段、区间、车站在初验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小型和限额以下铁路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不 进行初验,工程竣工后自验合格的即进行正式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接管使用单位停止 使用,并由验收机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验收权限、职责及组织机构第二十四条依据谁审批项目谁负责组织验收的原则,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 限,验收分为三级。

(一)经国家审批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家组织正式验收。

其中属于 新建国家铁路建设项目由铁道部组织初验或由铁道部指定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属 于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的铁路建设项目以及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 位组织初验。

(二)经铁道部或项目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由审批单位组织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

(三)经企业或公司自行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