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主学习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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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主学习笔记
国际经济与贸易(本) 118班第 3 组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法的概念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具有普遍约束力社会规范。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Source of law: 法的渊源的概念在中外法学者著作中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如法的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等,但较多的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由什么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或形式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business organization)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这一概念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国际商事交易(国际货物买卖或交易活动),二是国际商事组织(个人、合伙和公司),三是法律规范(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
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ommission,
《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e Transfer of Goods,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Gener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s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以上由ICC制定)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1941年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第二节西方两大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一、法系
是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的外部特征,对法律所作的分类。西方法学家一般把世界分成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亦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它是以成文的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系。被认为是世界各大法系中历史最长、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法系。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日本、葡萄牙、比利时、卢森堡、希腊、土耳其、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中美洲一些国家和中国甚至在普通法系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波多黎各)都属于大陆法体系。
大陆法的特点与结构:一、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二、强调成文法,重视对法律的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化,重视法典的编撰。
三、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习惯法系,它是中世纪以来,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形成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以及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普通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
英国法的特点、结构与渊源
1、特点:
一是重视判例法,强调“以例判案”;
二是重视程序法,其实体法是通过各种诉讼程序而形成的,主张“救济先行权利”。
2、结构:
二元性结构,即其全部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3、渊源: 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西方两大法系的比较
1、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普通法系有制定法、判例法。
2、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私法之分,而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
3、法典编纂方面。
4、运用法律的推理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采用演绎法,而普通法系则属于归纳的方法。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作用;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
中国的司法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农垦法院于石油法院。(二)审判制度(二审终审制)
诉讼时效
时效的定义: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时间而依法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
概念: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中止诉讼时效进行,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