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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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请小心保护自己

李明通过招聘网站看到深圳一家实业公司招聘培训经理,一想自己各方面均符合也就投了简历。两天后李明电话接到该公司的面试通知。面试过程中李明了解到该公司是美容产品公司,企业方负责人告之李明,公司是五天半工作时间,上班的第一周接受公司培训,其中五天为对新员工的培训,第六天的半天为对新员工的考核,如果考核合格公司将与你签订正式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完公司将会与你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第一周的培训期间如果公司对你考核不合格,公司是不发放任何工资的,如被录用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第一周的薪资是发放的。李明表示能够理解,接受第一周培训考核不合格,没有待遇的要求。李明也与公司方老总经协商谈好了每月5000元的工资待遇。两天后李明接到公司方打来的电话,通知其下周一来公司上班。

形式化的一周培训后,李明通过了考核,第二周李明与公司签定了正式的试期劳动合同。可是一签试用期合同,李明人犯傻了,原因是在试用期薪资待遇这一栏对方填的是1000元,如此敏感的问题自然要向行政文员问清楚了,答复如是说:这我要向你解释一下,我们公司是这样的,所有新入职员工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上的薪资待遇均为1000元,但实际发放工资为面试时你与老板谈好的待遇,别人也是这样,放心吧,这是没问题的。怀着一种将信将疑的态度李明认真阅读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各项条款,除了这个薪资待遇填得少了点,与面试时和公司负责人谈得不符之外,其它各条款均能接受,也符合有关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便也没多想签了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期间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都可以无条件提出离职解除劳动合同,也是符合《劳动法》。签订合同后,公司老总要求新进员工按照刚刚培训完的要求和方法进行实际的产品销售,公司将会以销售业绩对员工进行考核。接下来的工作公司要求新员工除了每天上班来公司打卡外,其它时间如同放鸭子一样让人在外游荡推销了。李明和几位同他一样的员工吃力地做着自己极不情愿做的事情。三周后李明有了向公司正式提出离职的想法,按照合同试用期期间双方是均可随时离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此时公司方提前正式向李明提出辞退要求,也正合李明的心意。李明要求结算工资,公司给出了几百元的工资就要打发人走,李明与公司论理,公司方也振振有辞,惟一的依据就是双方签好的

试用期合同,因为上面写的是试用期期间的月薪是1000元。而第一周李明接受了公司培训没有签合同的,试用期合同的日期是从他入职后第二周开始签的,所以能拿到几百元已经不错了。李明认为自己工作了三周,换来这样的代价,很不值得,可一想毕竟白纸黑字,试用期合同是这样签的呀。李明觉得很无奈,如果去劳动部门告吧,自己又证据不足,不知如何是好,咨询了一些朋友,得的答复便是真要通过法律途径自己也不一定能胜诉,就算胜了,自己也拿不到多少钱,想想这千元以下的劳动官司又伤精力又花时间,自认倒霉吧。李明只能拿出点阿Q的精神对自己做了一番安慰,好在时间不算太长……接下来,李明又开始了新工作的寻找中。

学习指导:深圳市政府,特别是劳动部门,对各种违返劳动用工的企业进行了严厉整治,同时通过各种办法和措施规范劳动力市场,通过宣传教育增强求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但仍有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有形形色色的办法来打“擦边球”,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人力资源管理中在劳动关系里我们会了解到对劳动纠分的处理,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做,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要求学生掌握:一、学会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加法律意识,加强法治观念的培养。二、对事务的明辩、判断、分析能力的加强,能够识别身边的小陷阱,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自身对事务的判断,通过正确的途径防患于未然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讨论题:

1、企业用人是否规范,企业的用人目的到底是什么,是不是真正在招聘企业所需人员?

2、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得到更合理的保证?

3、工作中,这种用人到底是一种欺骗还是一种用人管理人的不规范?

分析:我们来看看从企业用人上与求职者的劳动关系上来看待一下这个问题。首先,第一周所接受培训期间,如果考核不合格,这一周的时间是没有工资的,这是在求职者面试时双方已经明确的,对求职者而言他也接受了,有了事实的劳动关系,但没有薪酬,这是否合法合理。对此我们认为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一周的无薪期也只是双方口形成的,未在合同中体现,这一点是不合理的。其二,我们从劳动合同的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均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中注明,或只单独签订试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人

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一些地方性法规更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因此,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李明看过合同后除了待遇这一条款里所填待遇要求与自己面试时与公司所要求待遇不符外,其它条款均为通用条款合同。待遇不符已经不符,公司文员讲所有新进员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间均按1000元签定,道德意义上讲这应是一种欺骗,但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以双方的签定的试用期合同为主要依据。求职者是觉得这不合理,但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他不好说什么,对方说实际的工资待遇以面试时所谈待遇要求为准。作为合同主体之一的求职者,如果不签,也许结局就是以一周浪费的时间作为一种代价离开这家公司,对自己而言所有的时间就是一种沉没,没有任何意义的度过一周的工作时间。而企业与新员工所签定的劳动合同所体现的待遇更是符合深圳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可以感觉到企业在用人前已经是经过精心策划过的。第三,试用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这一点也存在着问题。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因试用期随意辞退员工的劳动争议数量也逐渐增多,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导致发生纠纷。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这里我们可以共同去讨论一种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对于这类企业,我们除了表示谴责,还应该让求职者更多的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要真正的理解和明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能够去合理地运用。而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来看不久后将要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做到完善,相信会对此方面的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而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个案例相信对于许多公司都会有过,而就在这一方面一直没能得到更好的解决。这里对求职者而言可以通过正当有手段达到自己合理的要求。第一,要求企业与自己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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