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理论和合同法的经济分析(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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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

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

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摘要: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学说坚持效益应当被看做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它的效益理论的价值和经济分析方法是法学理论领域的重大突破。

这个学说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市场经济引言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又称为法经济学,是美国一个新兴的法学流派,波斯纳是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所谓法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相融合的产物,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律问题的具有交叉性、边缘性的理论体系和法学流派。

法经济学自始至终所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把效益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立法、执法和司法都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殖,尽量减少社会成本。

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学说对于建立和健全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简介法经济学作为法律的一种思维方式及衡量的价值尺度,我们对它的基本理论已有所了解,而该学派之所以能够成为众多法学流派的一支,并在法律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更重要的在于其分析具体法律问题时的独到之处,它以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提示了法律现象背后所深藏着的经济原因。

作为法经济学理论集大成者的波斯纳,以其对法律的谙熟及透彻掌握经济学理论的优势,完善了以经济学方法对法律进行分析的应用部分,为法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下面以侵权法和公司法为例进行简要的经济学的分析。

(一)侵权行为法的经济学分析侵权行为一般分为过失与故意。

分析过失侵权行为的经济学原理就是著名的汉德公式:B<PL,即只有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的事故成本(B)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P)乘以预期事故损失(L)时,他才负过失侵权责任。

预防事故的成本就是避免事故发生的成本,事故损失乘以事故的可能性则是回避预防措施的成本。

如果一项较大的成本可以由一项较小的成本而避免的判案的实际案例。

在布莱思诉伯明翰水厂(Blyth V Bkimingham waterworks)一案中的问题是1,自来水公司没有将其水管埋得足够深以防其冻裂后损害原告的住宅,这是否构成过失。

交易成本理论及合同法的经济分析(doc 17页)

交易成本理论及合同法的经济分析(doc 17页)

交易成本理论及合同法的经济分析(doc 17页)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随着《统一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大陆法学界围绕合同法的价值定位与起草模式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

大家对合同法统一规则、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基本功能已经达成共识,并就该法的诸多创新之处展开了积极的研讨。

本文则选取了交易成本分析的独特视角,在对法律交易成本理论的一般解释框架予以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法是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密切联系场域的观点,并就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合同形式的原则、不完全合同及其解释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

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

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4]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

《法经济学》EconomicandLaw考试大纲

《法经济学》EconomicandLaw考试大纲

《法经济学》(Economic and Law)考试大纲
一.课程编号:070034
二.课程类型:任选课
课程学时:32学时/2学分
适用专业:全校任选
先修课程:法律基础经济学基础
三.概述
1、考试目的:加强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检查学生学习本课程的情况。

2、考试基本要求:
(一)法经济学的概念、发展历史;
理解早期法学家的经济思想、经济学家的法律思想,法经济学的发展浪潮,熟悉法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二)经济学基础理论
熟悉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掌握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个人主义方法论,理解理性选择的具体含义,了解经济学的主要流派,新古典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等学科,掌握经济学十大原理;
(三)法学基础理论
理解法律的含义、法律的形成,熟悉法律的体系和结构,法律的运行
(四)法经济学基础理论和方法
掌握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和分析方法,法经济学六大定律,交易成本理论、波斯纳定律、海瑞定律
(五)财产权与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
理解财产权,熟悉产权的概念,掌握产权制度的经济本质,知识产权的本质以及保护的限度;
(六)合同与侵权法的经济分析
理解合同制度的本质,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掌握合同法的经济分析方法,理解侵权法的本质,熟悉侵权法的基本原理,掌握侵权法的经济分析方法(七)婚姻制度的经济分析
熟悉婚姻的经济本质,掌握婚姻经济分析的方法
(八)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理解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四.考试内容及范围
布置大型作业,对本学期课程进行综合评析。

五.考试对象
所有必修本课程的学生。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版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版
新世纪对人才的要求已不仅仅限于掌握外语、计算机等技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学知识也是应具有的素质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将法学选修课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学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在丙钢材厂诉商厦违约一案中,商厦的第一次发函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没有拘束力。而丙钢材厂对商厦的发函行为不是承诺而是要约,由于没有得到商厦的承诺,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商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商厦并不是履行合同,商厦也没有义务接收。至于丙钢材厂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面对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学知识,如何让没有太多法学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合同法以及诉讼法学知识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呢?我们认为,法律为民众生活的规范,亦应为民众能够掌握运用的工具。因此,学习简单、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法学院的几位教师以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兼职律师,讨论并设计了“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通过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案例教学方法,将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真实生动的案例引导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32个学时时间,使学生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为此,我们的教学大纲在编写中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法律与经济的关联分析

法律与经济的关联分析

标题:法律与经济的关联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和经济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两个核心元素。

它们之间的关系复杂而密切,彼此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法律和经济是两个相对独立但又相互依赖的领域,法律对经济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经济也反过来塑造法律的需求和实施方式。

首先,法律对经济起着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同时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框架和规则。

法律的制定者需要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制定出既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又能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

例如,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法律制度为市场交易提供了规则,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法律的执行也需要经济资源的支持,法律的执行力度也会影响经济的运行。

其次,经济对法律的需求和实施方式也有重要影响。

经济的发展变化会推动法律制度的变革。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现象和问题也会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法律的调整和适应。

例如,网络经济的兴起对传统的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新的法律制度来应对。

同时,经济的发展也会影响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观念,从而影响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再者,法律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也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法律的公平性可以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减少交易风险,提高市场效率。

法律的效率性则要求法律制度的设计要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

如果法律制度过于繁琐,或者存在漏洞,就会增加交易成本,阻碍经济发展。

此外,经济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也需要深入探讨。

经济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经济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而法律则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和规范。

在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法律的制约和影响,以避免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

同时,法律也需要根据经济政策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变,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法律和经济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两个领域,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复杂而多变的。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案情介绍:在*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由黄*承包果园,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费5000元,承包期10年。

黄*承包果园后,动员全家起早贪黑,在果园里辛勤劳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园就起死回生,果树上挂满了果实。

村长一见果园经营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红了,决定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

村长未与黄*协商,单方面将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并将承包期缩短至2年。

还通知黄*,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将解除合同,收回果园。

村长将新订立的果园承包合同交与黄*签字,黄*拒绝。

村长就派人将黄*强制押到村委会,强迫黄*在新合同上签字。

后来,黄*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黄*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据吗?2.村长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3.请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村长的行为是否,若是,违反了哪条原则?☆案情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2、村长强行订立新的果园承包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条件,村长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因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导致该新果园承包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村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3条平等原则和第4条自愿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揭示法律与经济学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内在逻辑。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和评估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效果,为法律改革和政策制定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学的起源和发展、核心理论、研究方法、应用领域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全面展现法律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框架。

本文将回顾法律经济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阐述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日益紧密,法律经济学应运而生,成为法学和经济学领域的一大研究热点。

本文将重点介绍法律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包括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法律供求理论等。

这些理论为法律经济学提供了独特的分析视角和研究工具,有助于深入剖析法律制度的经济属性和运行规律。

接着,本文将探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这些方法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应用,有助于揭示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为法律改革和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将介绍法律经济学的应用领域,包括法律政策评估、法律市场研究、法律风险管理等。

这些领域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推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发展,也为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文旨在全面梳理和阐述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系统的法律经济学知识体系。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经济学的学科特点、研究方法和应用领域,为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致力于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和评估法律规则、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施的效果。

它强调从经济学的视角来审视法律问题,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经济效果的统一。

在法律经济学中,有几个基本概念对于理解其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至关重要。

首先是“效率”。

在法律经济学中,效率是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资源分配的最优化状态,即在给定的资源和技术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愿望。

用交易成本的观点解释工程款拖欠问题

用交易成本的观点解释工程款拖欠问题
维普资讯
的纠纷等等 。大量工程款纠纷的存在

要 : 工程 款 拖 欠 问题 一 直 困扰 着 建设 领 域 ,严 重影 响 了 中 国经 济 的 发 引发了在处理过程中的大量交易成本。
展 ,也 给 建 筑 业和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带来 许 多 负面 影 响 。 近 几 年 来 ,关 于 引起 在追索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过程中,
易成本是工程款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完成一项交易所花费的时 间 、精 力、 设单位。从施工合同签订之 日起 ,资 人力、物力、财力等非生产性支出,一 产专有性发生转移,在转移过程中存
1 对 交 易 成 本 的认 识
般来说主要包括搜集信息的成本 、谈 在大量的交易成本。 判成本、缔约成本 、履约成本、监督 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不按时支付
交易成本 ( r s tn o )是西 成பைடு நூலகம்和可能发生处理纠纷 的成本 。 Ta a i C s n co t 方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其思想
进度款而导致的工程款纠纷案屡见不 鲜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发包人不按 有权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仍不付款 ,
下:
合同法》第26 8 的规 出可能还会背上信誉不良的罪名 ,给 缺陷所致。由于 《 1 施工企业为争夺建设项 目的建 以后竟标带来巨大损失。所以,绝大 定过于粗糙 ,缺乏可操作性 ,法院据 ) 设权会花费大量的费用,如投标费用、 部分的施工企业一旦和业主签订合同 此审理案件时 ,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
科斯认为 ,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 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最关心的问题 ,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如果 场信息所需要付 出的费用,以及谈判 因为价款是合同双方经济利益的直接 发包人既不按时支付进度款 ,双方又

交易成本理论的例子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交易成本理论的例子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交易成本理论的例子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交易成本理论的例子: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在经济活动中,交易成本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影响着个体的决策,也对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而合同法,作为规范交易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与交易成本理论有着紧密的联系。

让我们先从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理解交易成本。

假设小明想要购买一台二手电脑,他在网上找到了卖家小李。

在交易过程中,小明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了解这台电脑的配置、性能,还可能需要请懂电脑的朋友帮忙鉴定,这期间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就是一种交易成本。

而小李为了让小明相信电脑的质量,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购买凭证、检测报告等,这也需要他付出一定的成本。

此外,如果双方在价格上存在分歧,还需要进行讨价还价,这同样会产生成本。

如果没有合适的合同法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问题,比如电脑在购买后不久就出现故障,小明可能会面临维权困难的局面,这将导致更多的成本支出,如寻求法律援助、花费时间和金钱来解决纠纷等。

交易成本理论指出,交易成本的存在会影响交易的达成和效率。

当交易成本过高时,一些原本可能有益的交易可能无法实现。

例如,在上述二手电脑交易中,如果交易成本过高,比如小明难以确定电脑的真实情况,或者担心出现问题后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他可能会选择放弃购买,从而导致资源无法得到最优配置。

合同法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合同法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

比如,在合同中规定电脑的质量标准、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等,使得双方在交易前就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有清晰的预期,从而减少了交易后的纠纷和成本。

其次,合同法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当出现违约行为时,受损方可以依据合同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降低了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此外,合同法的存在还增强了交易双方的信任,使得交易更容易达成。

再来看一个商业合作的例子。

两家公司 A 和 B 打算合作开发一个新产品。

《合同法》合同无效制度的法经济分析

《合同法》合同无效制度的法经济分析


可主张。
合 同无效 并不都是全部无效 ,有的只是部分无效。无效 的原因存 存 于合同内容 的全部时 ,合同全部无效 ;无效 的原因存在于合 同内容的一
部分,而该部分无效又不影响其余部分时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二 、我 国关 于合 同无 效 制 度 的 规 定
我 国 《 同法》 在吸收 了 《 合 民法通 则》 和以往合 同立法 的经验基 础上 ,对无效合 同的事 由做出了系统 的规定 ,从鼓励交易 的角度缩小 了 无效合 同的范 围。根据 《 合同法》 第 5 2条及第 5 3条的规定来看 ,确认
2 0.人 文法 制 8
《 同法 》 合 同无 效制 度 的 法经 济 分析 合
杨 熠
( 南科 技 大 学 四川 绵 阳 6 1 1 ) 西 2 00
摘 要 :合 同的有效与无效则直接影响着 当事人 意图通过合 同实现的 目的能否得到 实现 。随着社 会主 义市场经 济的发展 ,合 同无效制 度在 司法适 用中要如何尽量使 市场主体 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维护 交易秩序 ,保障交易安 全和公 平 ,降低社会 总体 交易成本,从而推进社会
l 、我国合同无效制度 的基本立法精 神 我 国合同无效制度 的立法精神可以从新法 与旧法的对 比之 中反映出 来 。对于 《 合同法》 中的有 关合 同无效 的规 定 ,较之 以前颁布 的 《 民 法通则》 巾第 四章 “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有明显的 区别。首 先,《 民 法通则》第 5 8条第 3款规定 “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 F 为的” 民事行为无效 ,而 《 所 合同法》 规 定 : 一 以 欺 诈 、胁 迫 的手 段 订 立 的 合 同 ,损 害 国家 利 益 的 为 无 效 合 方 同 ,未 损 害 国 家 利益 的 为可 撤 销 的 合 同 。 可 见 , 对 于 “ 一方 以 欺 诈 、胁 迫 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合 法》 通过用 “ 害国家利益 ”来缩 小了 ,《 损 无效合 同的范围 ,损 害国家利益 的才无效 ,未损害 国家利益 的可撤 销。 其次 ,《 民法通则》 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 为”、“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 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然 而 ≤ 合同法》把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 人 订立 的合 同界 定为效 力未定 的合 同,并非绝对无效 ,只有其法定代理人或其 自身取得完全行 为能力后未 追 认 的 ,才 无 效 。 从 上 町见 ,我 国合 同立 法 缩 小 了 无 效 合 同 的范 嗣 ,尽 可 能使 合 Ⅻ 趋 于有效 、充分体现合同主体意思 自由。因此 ,我国合 同无效 制度的 本 立法精神可以概括 为:在无碍社会 基本 秩序 的前提 下 ,尽量 使合 同有 效 ,平衡合同主体之 间利益 ,体现合同主体 的意志 白南,实 现效 益最大

精品课程《法与经济学》( Law and Economics)全套

精品课程《法与经济学》(  Law and Economics)全套
(1)在交易成本为零或很低的条件 下,不论法院如何判决,双方生产都是 有效率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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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则 法院的判决对效益结果有影响。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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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法律的目的 就是推进市场交易,促进交易成本最低化, 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这是法与经 济学的最根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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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法定权利 的初始界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益无影响, 社会资源总是优化配置的,这就是科斯第 一定理的实质。
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条件下,法律机 构应该把相应的权利分配给那些将会通过 市场交易购买这些权利的当事人,也即把 权利分配给那些最能使社会财富增值的人。 这是“科斯第二定理”。
4
1.1 法与经济学的内涵
1.1.1 法与经济学概念
法与经济学是法律学与经济学交叉生长的 一门新兴边缘的学科,是揭示法律的经济本 质的一门综合性学科,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理 论、方法来研究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律问 题的理论体系和法学流派。
5
1.1.2 法与经济学不同于经济法学
研究对象不同 研究方法不同 性质不同 价值观不同
33
1.4.5 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发展
1、法与经济分析学说已成为一门新 兴的交叉学科并进入普及阶段。越来越 多的法学院,经济系(或商学院)开设 了“法与经济学”课程,
一批高质量的教材纷纷出版面世, 如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波林斯基 (Polinsky)的《法学与经济学导论》 (1983年等。
34
法与经济学
( Law and Economics)
主讲人 危怀安

合同法如何降低交易成本?.doc

合同法如何降低交易成本?.doc

合同法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摘要:法不仅应该保障交易安全,还应该降低交易成本,以促进交易,但的这一功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受到忽视。

有较多路径降低交易成本,但也存在较多因素对交易成本降低构成限制。

其中,以来自交易安全方面的限制最为严重,因此需要寻求一个交易成本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均衡点,以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一、交易成本及其降低路径1937年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初步提出交易成本的思想。

他认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的运行成本。

”[1] 196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交易成本进一步作了如下概述:“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某人愿意出售某物,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

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在许多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

”[2]在科斯的视野中,交易成本是指任何促成和保障交易的各种费用,这种费用越高,交易的难度就越大,交易的价值相对就越低,因此也就越需要制度来加以克服。

在最近四十年间,相当多的制度经济学家对交易成本展开研究,终于使交易成本经济学成为制度经济学中的显学,从而改变了经济学界对制度功能的看法,认为制度的功能在于促进合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降低交易成本则成为了制度的最主要的功能。

在目前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交易成本主要指搜寻交易对象的费用、进行交易谈判的费用、签订以及执行交易契约的费用等,这些费用都是非生产性的资源耗费,它与企业的生产性支出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在资源有限的情形之下,制度的目的正是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这种非生产性支出以增加生产性支出,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但交易成本不可能被制度降低到零,市场并不能在无交易成本的世界中运行,合理的交易成本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代价,但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交易成本往往会超出其应有的限度,其原因主要有三,其一,交易者的有限理性。

1981威廉姆森 组织经济学:交易成本方法

1981威廉姆森 组织经济学:交易成本方法
• 用H1和H2表示低和高的人力资产专用性,用M1 和M2表示计量的容易和困难,右边初步提出内部 治理结构的四种分类。
现货市场 Eg 保洁员
原始团队 Eg 手工装载
责任市场 Eg 教师
关系团队 Eg 艺术合作
员工层面的人力资源组织
• 四分类的启发意义: • 1.有助于分解以前在统一治理的广泛标
题下的东西 • 2.让人们意识到资产专用性随着场地、
后验理性视角
• 有限理性
• 但对有限理性的理解不同
关于组织的文献-对比
• 与Power方法对比
• 资源依赖模型有时参考效率但更多时候依赖权力(power) 解释组织产出,power的定义很模糊,因此几乎可以解释任 何东西,所以对资源依赖关系分析的同义反对很容易理解。
效率边界
核心生产阶段 (技术核心)
原材料 企业的边界
自己生产 市场购买
自己分配 市场分配
问题提出与模型建立
• 关键问题:如何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治理结构 之间做出自己生产的决策?
• 交易成本推理:生产成本节约(production cost economies)(市场被认为有特定优势)和治理成 本节约(governance cost economies)(优势转向内 部组织)之间的权衡。
4. 将焦点集中在交易成本上 詹姆斯·汤普森在1967年对组织 问题的经典论述中,同时具有不 确定性和有限理性的特征。并把 注意力集中在节约交易成本上。
1. 高度法律主义不可取
卡尔·卢埃林(Karl Llewellyn) 1931: 交易有各种各样的形式,而高度法律主 义的做法有时会妨碍当事各方,而不是 促进他们的交易。在各方之间交换关系 的连续性受到高度重视的情况下尤其如 此。

财政法的经济学根基——交易成本公共物品理论的提出

财政法的经济学根基——交易成本公共物品理论的提出

个小 合约 , 财政 法则是 由一个 个小 合约组 成 的大合
约 。财 政和 财政法 的经济 学根 基不在 于外部 性 , 而在 题》一 文 中, 正 式 使 用 了 “ 易 费 用 ”的 概 则 交 于解决外 部性 的交 易成 本 的 高低 。财 政 或 财 政法 的 念 , 』 但 科斯 对何 谓 “ 易费 用 ” 没有界 定 。张 lP 3卜 交 却 出场 , 目的也是 为 了降 低 交 易 费用 , 不 是所 谓 的 其 而 五 常则将科 斯 所 称 的“ 易 费 用 ” 为 “ 度 费 用 ” 交 称 制 , 即是“ 只有 社会 才能 出现 的费用 ” 或 “ 盖鲁 宾 逊一 , 涵 人 世界 中不 存 在 的所 有 费 用 ” _ 。 P 当然 , 五 常经 " 张 常将 “ 交易 费用 ” 制度 费用 ” 与“ 不加 区分 , 替 使用 。 交
同时 , 交易 费 用 不 需 要 用 金 钱 来 度 量 , 要 的 是 在 “ 需
教条式 的提供 具有 “ 非排他 性 ” 非竞 争 性 ” 和“ 的公 共
物 品。灯塔 就是一 个极好 的例 证 。
二 、 塔 V . 费公 路 灯 s收
不 同的可 以观察 到 的情 况下 , 我们 有本 事排列 交易 费
作者简介 : 邢会 强(9 6一) 男 , 17 , 河南漯河人 , 法学博士 , 中央财经 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 财税法 、 金融法 。
政 法 论 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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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高交易成本造成 的外部性 内部化。侵权法之所 以 和公共政 策解 决办 法 , 前者 诸如 道德规 范 、 会约 束 、 社 必要 , 是因为财产法和合 同法存在着漏隙 , 在这些地 慈善行 为 、 企业 合并 及联 营 、 订合 同等 , 者诸 如管 签 后 方 , 昂 的 交 易 成 本 关 闭 了 讨 价 还 价 之 制 、 高 庇古 税和 补贴 、 可交易 的污染 许可证 等 o1P 。 [] 1¨ 。 门。 [ 克 服外部 性所 需 的交 易 费 用 的高 低 才是 决 定 是

近几年并购重组的案例经典案例解析并购重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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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发展模式选择1、企业发展模式一个企业由小到大的发展不外乎采用两种发展模式。

第一种模式:企业采用内部扩张的方式,通过企业的产品经营所获取的利润,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追加投资以利生产及经营规模的扩大使得企业发展状大。

第二种模式:企业采用外部扩张的方式,表现为战略联盟,技术转让,吸收外来资本及兼并收购等,使企业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地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形成巨型企业。

2、企业发展的条件两种发展模式各有其优缺点,并且各自需不同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

从现代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企业以外部扩张的方式发展所需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均比企业采用内部扩张方式要求高。

外部扩张发展模式要求在市场体系中有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

3、企业发展与企业并购纵观中西方企业发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企业并购在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及工业的飞速发展方面作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

现代工业社会里的每一个大型企业其成长历程都离不开企业并购这种手段。

从企业并购发展的历史观察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模式与企业并购手段互为依存。

二、企业并购与资本市场1、资本运营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对生产的社会化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企业并购是资本运营的一种表现形式。

资本运营的基本条件是资本的证券化如股权,资本运营一方面表现为股权转让的运作,另一方面表现为对收益股权和控制股权的运作。

因此,并购与重组是资本运营最普通的形式也是资本运营的核心。

2、企业并购与资本市场交易企业不同于交易一般的普通商品,需要大额的资金支持少则几十万,多达数亿元,在美国因企业并购所发生的一次性交易可达数百亿美元,短期信贷很难满足其资金需求,企业并购资金多数与资本市场有关。

资本市场与企业并购的方式及规模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决定了企业并购融资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条件。

企业并购资金需求的特点:(1)企业并购所需资金数量巨大,仅靠企业内部筹资通常很难解决,往往要靠外部金融机构的支持。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联研究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联研究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联研究法学和经济学是两门相互关联且相互依存的学科,它们在不同的层面上相互交织,共同影响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运行。

本文将探讨法学与经济学的关联性,并讨论它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具体应用。

一、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相互支持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支,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规范人类社会行为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

而经济学则探讨人类如何在稀缺资源的条件下做出选择,以实现最优化的资源配置。

法学和经济学在理论基础上有着一定的相似性,都强调通过制度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是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以经济学的方法和工具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提出建议。

法经济学旨在通过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否合理,以及其对于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影响。

二、法学与经济学在市场监管中的应用法学和经济学在市场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学通过研究市场的运作机制,发现并解释市场失灵的原因。

法学则通过订立和执行法律规则来纠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方面,经济学为法学提供了市场失灵的理论依据。

例如,当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出卖方(卖方)和买方(购方)之间的信息差会导致交易不对等,从而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

经济学便通过研究这些问题,提出监管措施和法律制度的改进方案,以弥补市场失灵。

另一方面,法学在市场监管中制定和实施法律规则,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防范不正当垄断行为。

经济学在此过程中为法学提供经济效益评估等工具和方法,以帮助法学更好地制定法律政策和监管措施。

三、法学与经济学在合同法领域的研究合同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合同的有效性、履行义务和争议解决等问题。

经济学通过研究交易成本、契约理论等,为合同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工具。

契约成本理论是经济学中对合同法研究的重要贡献之一。

契约成本理论认为,当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较高时,通过建立契约来规范交易行为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工作范文]

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工作范文]

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人们在实践中一般只是重视其调整交易关系的一面,而对于其组织经济的一面,却较少关注。

下文将详细梳理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及其具体机制,以促进合同法理论和合同法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一、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演进(一)合同法的原型及新古典合同法理论的发展作为现代合同法的前身,古典合同法理论侧重调整一次性的交易,以交易主体利益的对立性为预设、以合同内容的高度确定性和简单的合同执行机制为主要特征,并未充分认识到合同法在组织经济方面的功能。

即认为合同所追求的是交换正义,其调整的侧重点是单个的交易关系。

按照学者的研究,合同反映交易关系的观点,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者提出了交换正义(mutative justice)的概念,并认为合同就是规范交换正义的工具。

[1]中世纪后期的经院哲学家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将合同定义为规范交换行为并以追求正当交换为目的手段。

[2]到17世纪,以格劳秀斯、普芬道夫、波蒂埃和沃尔夫为代表的法学家,进一步发展了有关交易理论。

[3]而19世纪产生的意思理论,实际上也可以认为是于亚里士多德的交易理论,其制度原型仍然是单次交易。

与古典的合同法理论相比,现代合同法或新古典合同法理论更注重合同法的社会性,其核心是信赖利益保护规则和允诺禁反言规则。

如麦克尼尔将合同置于社会整体之中予以考察,提出合同不仅是合意的产物,而还应当将合意之外的各种“社会关系”引入合同。

在其合同概念中,一方面合同源于当事人合意,但又不限于合意,而是要扩展至与交换有关的各种社会性关系之中;另一方面,合同不仅关注个别交易,而且还要指向未来的长期合作。

据此,合同不仅是一种市场交易,还是一种广义的社会性“交换”。

此外,麦克尼尔还强调合同关系中的相互性,认为个人选择与公共选择之间存在着“相互性的参与”。

[4]除了麦克尼尔外,还有很多有影响力的其他学者也看到了合同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密切关联。

进出口合同履约参考文献(3篇)

进出口合同履约参考文献(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主要对进出口合同履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从履约的基本概念、履约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履约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通过分析进出口合同履约的实践案例,为我国进出口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进出口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指买卖双方就货物买卖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履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各自义务的行为。

在进出口贸易中,合同的履约是保障双方权益、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关键。

本文将从履约的基本概念、履约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履约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履约的基本概念1. 履约的定义履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各自义务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履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等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买方;(2)买方按照合同规定,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卖方支付货款;(3)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费用。

2. 履约的基本原则(1)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2)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3)适当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适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履约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 履约风险(1)信用风险:合同当事人可能因信用问题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2)政治风险:政治因素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利益受损;(4)运输风险: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可能导致货物损失。

2. 履约防范措施(1)加强信用管理:对交易对手进行严格的信用调查,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2)签订政治风险保险:通过购买政治风险保险,降低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3)锁定汇率:通过远期外汇合约等金融工具,锁定汇率,降低汇率风险;(4)选择可靠的运输方式:选择信誉良好的运输公司,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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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随着《统一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大陆法学界围绕合同法的价值定位与起草模式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

大家对合同法统一规则、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基本效用已经达成共鸣,并就该法的诸多创新之处展开了积极的研讨。

本文则选取了交易成本分析的独特视角,在对法律交易成本理论的一般解释框架予以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法是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密切联系场域的观点,并就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合同形式的原则、不完全合同及其解释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
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

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

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配合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4]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

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点,去观照法律的本质及其价值追求,传统自然主义法学那种认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超越于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可以自主圆满、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效一样毫无实际意义。

在实用的经济分析法学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

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
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

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

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尽管通过理论模拟,我们可以发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

[5]然而不幸的是,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

那种远离社会实践的先验式法律思想无法经验地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面对社会实践的法律改革与创新问题,无法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

而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中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整合与配置的效用,“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6]
在某种意义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其他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

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伴随着早期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结构与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间语言、习惯差异的基础上,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够简化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往的“标准化的”和格式化的规则体系。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统治),它是一种促进自愿契约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有效证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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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信用证或产权根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7]。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发展中,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原始习惯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专业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减少交易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结果。

从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换;哪里有交换,哪里就有市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哪里有这些条件,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法律。

基于国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为社会各阶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法律大众品的消费者,也都会从中受益。

节省了人们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草拟合约、交易谈判、组织经营、产权界定、制度改革、激励劳动、研究决策、维护治安、诉讼纠纷等的交易成本。

按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人类社会发展,不仅法律必然能代替习惯,实际上,人类历史上的一些重要制度创新(如国家制度、政党制度、行会制度、公司制度等)都蕴含着交易成本的原理。

有鉴于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得我们对法律,特别是对部门法的研究开出一条交易成本分析的进路显得尤为迫切。

二、合同交易成本概说
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契约。

由于一项合同成立的全过程可以细分为“准备-谈判-签约-执行-监督-救济”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都分别产生交易成本。

因此,对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交易成本节约机制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法律成本规律的认识。

根据一个权威的定义,一般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arranging)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贯彻(enforcing)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executing)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

”[8]我们将合同交易成本分成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缔约成本
缔约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所支出的费用。

也即交易双方在获得有关市场信息后,基于对经济资源的不同认识而讨价还价,实现权利交换支付的成本。

当合同关系当事人获得了有关交易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经过讨价还价,就合同之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之后,便意味着契约此时已成为“依法必须履行的一种许诺”,即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

虽然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合同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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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谈判和签约程序。

通过订立合同,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

对于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来说,合同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合同则像宪法下新颁布的法律。

”[9]
通常,理性的合同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最小的合同订立成本一一尽可能明确和完备的合同条款,特别是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一把合同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交易信誉和对合同未来结果的预期,来设计对自己有利但又能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契约”。

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如果法律对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的规定过于严苛,且认为合同如不具备这些条款即不能成立,那么当事人必须被迫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形中就会增大缔约成本。

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仅具备几项主要条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规定合同不具备某一条款时可以通过一些附随性条款来弥补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履行),从而放宽对合同成立的限制,就会促使当事人达成更多的交易,并极大地减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产生的财产的损失和浪费。

[10]
(二)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合同在实施中当事人彼此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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