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9.10.14【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10.14【实施日期】1999.10.1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2011修订)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1999年9月15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动员和组织公民自愿献血,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献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血液中心、血站(库)等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其职责是:(一)按照国家规定的献血者健康条件,确认公民是否符合献血要求;(二)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血、储血、供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障献血者的健康,保证血液的质量;(三)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四)采集、储存、提供临床用血;(五)负责血液质量和输血技术的指导工作;(六)建立和管理献血档案。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修正)
第九条 公民献血每一次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公民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两次献血计算。
血站对同一献血者采血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公民也可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血站献血。有工作单位的计入其所在单位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内;无工作单位的计入居住地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内。
第七条 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动员、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每五年献血一次。普通大专院校应当动员、组织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负责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的献血工作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血站和医疗机构采供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本省行政区域内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献血规划和计划,并下达到乡(填)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职工按计划献血;无工作单位的居民、村民,由所在街道街道办事处、乡(填)人民政府按计划组织献血。
血站和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传染病扩散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3]3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3]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无偿献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06年以来,我市连续6年实现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的目标。
2011年我市荣获“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称号。
但是,随着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大幅度增加,血液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结构性、季节性血液供应紧张现象时有发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2〕51号),确保临床用血需求和血液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开展无偿献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保证临床用血供应和血液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
加强无偿献血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弘扬救死扶伤、无私奉献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实施好无偿献血工作,解决好相关问题。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创新无偿献血工作的方式,改进和创新组织公民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的工作模式,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参加无偿献血,切实巩固和壮大无偿献血队伍,推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
纪念《献血法》《献血条例》实施十一周年知识竞赛试题
纪念《献血法》、《献血条例》实施十一周年知识竞赛试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实施时间是:A.1997年10月1日。
B.1998年10月1日。
C.1999年10月1日。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A、及时B、患者利益C、需要和安全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后实行的献血制度是:A.个体供血制度。
B.义务献血制度。
C.无偿献血制度。
4、国家为什么提倡健康公民无偿献血?A.因为血液是无价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献血的价值,所以提倡无偿献血。
B.因为无偿献血可以节省血液的成本,从而降低需要输血患者的医疗费用。
C.因为无偿献血者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献血只是奉献,血液的质量能够得到保证,有利于受血者的健康和安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年龄段(即最低年龄至终止年龄)是:A.18周岁至55周岁B.18周岁至60周岁C.18周岁至65周岁6、中国香港提倡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年龄段(即最低年龄至终止年龄)是:A.16周岁至55周岁B.16周岁至60周岁C.16周岁至65周岁7、从新陈代谢角度讲,经常献血的人与不献血的人相比有哪些区别?A.经常献血的人与不献血的人相比,血液的新陈代谢没有区别。
B.不献血的人造血功能更旺盛,血细胞更有活力。
C.经常献血的人造血功能更旺盛,血细胞更有活力。
8、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承担的献血动员和组织工作是:A.应当按政府有关部门分配的献血指标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B.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C.应当动员和组织身边不愿意献血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9、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为满足该国临床用血的需要,献血人次数需达到全国人口总数的:A.1%B.2%C.4%10、无偿献血证书的作用是:A.无偿献血证书既是献血者的荣誉证书,又是享受医疗保险的主要凭证。
B.无偿献血证书既是献血者的荣誉证书,又是享受税收减免的主要凭证。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成人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人发〔2011〕4号)《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1月1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6月14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1999年9月15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1月1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倡导公民个人、家庭、亲友和社会团体互助献血。
鼓励公民多次献血、固定预约献血、成分献血。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组织领导工作。
制定无偿献血应急预案,组织无偿献血应急队伍,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件的医疗急救用血需要。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数据对比
1998
5万
2011
1232万
1000吨
4164吨
三、我国无偿献血法律规定
❖ (一)立法目的及基本思想
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
(二)基本制度和献血主体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
第三节 血站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血站的设立 二、血站执业管理法律规定
执采 业血
供监 血督
一、血站的设立
❖ 血站:不以盈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
液,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 分类: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
血站
一般 血站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省会城市 社区的市血型系统(ABO blood group system)是1900年由奥地利血液专家 兰特斯坦纳提出的,是人类血型系统 中最早发现、最具有临床意义的血型 系统之一。并创立了输血理论。
ABO血型分类
血液的不安全性
❖ 输血可能传染多种疾病 ❖ 血液病毒标志物的检测存在窗口期 ❖ 试剂灵敏度的限制可能造成漏诊
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 和 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 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 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2009年9月,武汉市江夏区湖泗镇 38岁的张凯(化名)被查出艾滋病。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责任
《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中分别规定了违反献血法律制度的行 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中有关 于血液领域中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规定。
血站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 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 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 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 制度。其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 输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单采血浆站对本辖区持《供血浆证》者采集血液,《供血浆 证》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对申请供血浆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 血浆规程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检验。
呼吁并规定民众献血、规定每年7月为献血活动月、献血教育 从少年儿童抓起。。。。
法国:献血者协会遍全国 约旦:用血者康复后须献血
血站管理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 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设立血站必须经批准取 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 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发文字号】卫医发[1998]第3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发布日期】1998.01.08【实施日期】1998.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血液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集和供应血液的质量关系到病人、供血者、供血浆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国发[1978]242号)提出在我国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自1984 年开展无偿献血。
为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实行血液工作“三统一”管理,基本保证了临床、战备和生产用血。
但是,近几年来有的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置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于不顾,非法采集、供应和买卖血液,一些“血头”、“血霸”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卖血、卖血浆,牟取暴利的活动十分猖獗,导致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流行,扰乱了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已造成重大危害并影响了社会安定。
为保障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加强血液工作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采供血工作秩序,切断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渠道,必须严厉打击“血头”、“血霸”,打击非法采集、供应、买卖血液等违法犯罪活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202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献血活动的开展,保障献血者的权益,维护献血安全,推动社会公众对献血的认知,提高献血率。
本文将对《献血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情况。
正文:第一大点:献血者的权益1. 保障献血者的人身自由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自愿参与,并有权拒绝或暂缓献血。
2. 维护献血者的健康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应符合一定的体检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同时规定医院应对献血者进行血液检测,防止献血者感染或传播疾病。
3. 保护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严格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
4. 确保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因献血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5. 提供献血者的法律救助途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和血液管理机构下的献血者救助基金,为受伤或因献血事故致残的献血者提供救助和赔偿。
第二大点:献血的宣传和教育1. 加强献血的宣传推广:《献血法》规定,国家应加大对献血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播献血的重要性和意义。
2. 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献血法》要求献血机构应向献血者提供血液采集过程、献血后的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献血的了解和认知。
3. 加强献血知识的普及教育:《献血法》规定,学校、单位和社区应加强对献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的献血意识和责任感。
4. 开展志愿者活动:《献血法》鼓励献血机构和相关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通过志愿者的参与,扩大献血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5. 进行科普讲座和培训:《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定期开展献血科普讲座和培训,提高献血者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大点:献血管理和监督1. 成立血液管理机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负责血液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确保献血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献血法律制度
2.临床用血管理
1. 2. 3.
案例:呼和浩特首例输血感染艾滋病 死者家属获赔47万
பைடு நூலகம்
2006年12月28日,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呼和浩特市第一例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 毒而死亡的患者家属得到了清水河县医院给付的47万元的赔偿金。 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提起陈玉莲这个名字,连十几岁的孩子都不会 感到陌生。陈玉莲之所以会成为当地的“名人”,是因为她的遭遇在当地曾 引起了很大的反响。1999年8月26日,28岁的陈玉莲因宫外孕住入清水河县 医院进行手术。在输血时,她不幸感染了HIV病毒。2004年8月25日,陈玉莲 去世。 为了替死去的妻子讨回说法,陈玉莲的丈夫王在虎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方清水河县医院给予赔偿。但是,因为案件 的特殊性,法院一直未对该案立案,并建议王在虎找当地有关部门解决。 就在王在虎一筹莫展之际,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向王在虎一家伸出了 援助之手,并指派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在律师与法院及当地有关部门进 行多次协调后,双方达成协议――清水河县医院一次性给付陈玉莲家属9项赔 偿费共计470449.77元。 据了解,清水河县医院从1998年10月至2003年11月期间违反《献血法》 的有关规定,非法采血,未对HIV病毒进行检验,致使多人通过输血感染 HIV 病毒。根据当时呼和浩特市卫生防疫站的调查,在此期间,清水河县医院共 违法自采输血67人,共有16人感染,其中13人是经输血感染,3人为感染者配 偶。
正确认定应急用血行为责任
临床应急输血是急救医疗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献 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都对临床应急用血 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何依法正确认定医疗机构临床应 急用血行为的责任,是需要重视并认真解决的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应该说甲医院实施的采供血行为没有过错。因为, 医院采取这种措施的主观心态及行为目的,是为了积极治病救人, 而客观上,由于及时采取了紧急措施,成功挽救了患者垂危的生 命,在法律后果上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后果,行为既合情、 合理,也符合法律。《执业医师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对危急 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应拒绝急救措施”, 这就是说,如果医院不积极想办法,而是一味地按规定等血,给 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话,医院的行为虽符合输血法的规定,但却 违背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也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精 神相背离。所以,有关部门在事后追究甲医院责任的做法,是一 种片面理解及机械地适用法律的表现。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第十一条 开展采供血业务的机构,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采供血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十二条 血站及医务人员应遵守采供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献血检查标准和采血操作规程,并应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采血工作的安全和血液质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公民也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血站直接献血。有工作单位的计入其所在单位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内;无工作单位的计入居住地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内。
第八条 公民献血前必须由血站进行
国家规定的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体格检查合格而拒不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排履行献血义务的,其体格检查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符合献血条件而拒不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排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其医疗用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平价的2倍收取。
医疗机构应将按前款规定所收取费用的50%上交给卫生行政部门,用于公民献血工作。
第十七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要医疗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给予输血。公民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用血手续。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
第三章 用血与供血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无偿献血倡议书范文五篇
无偿献血倡议书范文精选五篇(一)广大群众:无偿献血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
无偿献血不仅能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而且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互助共济行为。
安居镇人民政府向全镇群众正式发出倡议:让我们以履行公民义务为光荣,本着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精神积极参加到光荣的无偿献血的队伍中来,捐一份热血,献一片爱心。
生命离不开血液,输血是抢救危重病人的一种特殊医疗措施。
在目前人造血液尚不能代替人血之时,临床用血只能靠健康人体捐献。
大量科学研究证明献血有益身体健康,经常按规定期限献血可使骨髓保持旺盛的造血能力,反复按规定献血会使血液粘滞性下降,对预防心脑血管疾病有积极的意义,对减少冠心病的发生有积极的预防作用。
专家鼓励体内铁质过多的男士多献血,不但可防治癌症而且有益身心健康。
根据《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书和身份证明享有下列优惠:(一)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二)献血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三)累计献血量超过___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是一项利人利己的社会公益活动,让我们将“奉献、友爱、进步、互助”的志愿精神与实际行动牢牢结合在一起,心系天下、关爱生命,就从身边做起。
献血安排:1、献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上午9点2、献血地点:安居镇中心卫生院门前3、献血须知:献血前(1)献血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再次献血者需要加带献血证;(2)献血前一天晚上保证充足的睡眠(___小时);(3)献血前一天清淡饮食,不要吃油腻食物如火锅、炖肉等;(4)献血前一天勿饮酒;(5)献血当天不要空腹献血,应吃清淡食物,如稀饭、馒头,米饭、素菜等,不吃米粉及含肉食物。
献血后(1)拔针后前臂伸直稍上抬,用三个手指用力按压针眼___分钟以上,不要揉搓,___小时内勿清洗针眼;(2) 献血后一两天内勿暴食暴饮,勿饮酒。
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成卫字[1997]13号
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3月7日成卫字〔1997〕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卫生局主管本辖区内的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负责公民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公安、民政、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介按各自职责协同卫生局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主要任务第四条市卫生局的主要任务:(一)制定贯彻《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配套措施;(二)制定本市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管理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工作,统一负责本市的血源管理工作;(四)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机构;(五)印制公民献血凭证;(六)管理监督公民用血;(七)负责执法并决定奖励与处罚。
第五条区(市)县卫生局的主要任务:(一)根据全市公民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辖区的规划和计划;(二)安排、督促、管理本辖区内的公民献血和用血工作;(三)负责执法并决定本辖区的奖励与处罚。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的主要任务:(一)市公民献血办公室的主要任务:1、负责组织实施市卫生局制定的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2、负责献血、供血凭证的发放和管理;3、管理和调配血源;4、指导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业务工作。
(二)区(市)县公民献血办公室的主要任务:1、组织实施区(市)县卫生局下达的公民献血计划;2、负责本辖区内的用血管理工作;3、指导本辖区采血机构和医疗单位的输血工作。
全国血站工作条例
全国血站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12.30•【文号】•【施行日期】197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一、血站是社会主义的卫生事业单位,是保证平时医疗和战时抢救伤病员用血的重要机构。
为加强血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它在医疗抢救中的作用,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二、血站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宣传动员,有组织、有计划地按部门、单位开展义务献血,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统一制订献血的计划,统一管理血源,统一组织采血,保证医疗和战备储备用血的需要,完成献血计划;积极开展血液综合利用,推广血液成份输血疗法;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血站,可以生产血浆蛋白制品,供应临床治疗和急救的需要;培养输血科技术干部,开展输血科学研究。
三、加强对血站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给血站配备精干有力的负责政治、业务、后勤工作的领导干部。
血站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血站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机构、体制。
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血站称中心血站,为本省、市、自治区输血工作的中心,除负责所在市的输血工作外,并负责指导地、市血站的业务工作。
地、市血站除负责所在市的输血工作外,并负责指导县血库的业务工作。
县血库(可设在县医院内)负责本县的输血工作。
省、市、自治区(或所在市)中心血站,可设科室,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地、市血站设办公室、组。
血站要设立献血办公室,切实加强义务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血站的人员编制和行政办事机构及其它业务技术科室(组)的设置,应按照血站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鼓励无偿献血倡议书
鼓励无偿献血倡议书鼓励无偿献血倡议书1为弘扬“仁爱、人道、奉献、和谐”为内涵的无偿献血文化,用实际行动证明献血无损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奉献爱心的热情,缓解临床用血供需紧张局面,我局将与血液中心组织集体无偿献血活动,现向全市职工正式发出倡议:让我们以履行公民义务为光荣,本着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精神积极参加到光荣的无偿献血的队伍中来,捐一份热血,献一片爱心,用行动诠释爱心,让奉献成为快乐。
一、献血意义:血液是拯救生命的重要物质,至今仍无法人工制造,只能依靠人们用爱心提供。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并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献血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医务人员带头献血可减少群众对献血的恐惧与偏见,增加社会的信任与爱心的传递。
每次献血400毫升对正常成年人身体健康是不会有影响的,而且研究证明经常定期限献血有益身体健康。
可使骨髓保持旺盛的.造血能力,使血液粘滞性下降,对预防心脑血管疾病有积极的意义。
请勇敢伸出你的手臂,来托起生命的太阳!二、献血安排:1、献血时间:__月__日2、献血地点:市广场三、献血的注意事项:1、献血前:保证充足睡眠(6-8小时),切勿劳累过度。
在献血前一天及献血当日不饮酒、不服用药物,也不可空腹献血,可吃些清淡食品,如面包、稀饭。
献血前适量饮水,防止血液浑浊。
如实填写献血登记表,不谎报、不隐瞒既往病史。
2、献血中:精神放松,配合好献血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
3、献血后:献血后在献血车上休息10分钟方可离去。
注意补充水分,不饮酒,不参加剧烈运动和高空作业;保证睡眠。
4、其他须知:(1)鲜血时无发烧等疾病症状;(2)男性50公斤以上,女性45公斤以上,年龄在18周岁以上;(3)半年内没有做手术,且三年内没有输血;(4)如已有献血证,献血当天请自带。
遗体捐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体捐赠,是指个人在生前或死后自愿将其遗体或器官捐献给医疗机构,用于医学研究、救治患者等公益目的的行为。
遗体捐赠不仅有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还能拯救患者的生命,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为了规范遗体捐赠行为,保障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遗体捐赠的定义、法律依据、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对遗体捐赠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遗体捐赠的定义遗体捐赠,是指个人在生前或死后自愿将其遗体或器官捐献给医疗机构,用于医学研究、救治患者等公益目的的行为。
根据捐赠的内容,遗体捐赠可分为遗体捐赠和器官捐赠两种。
1. 遗体捐赠:指个人在生前或死后自愿将其遗体捐献给医疗机构,用于医学研究、救治患者等公益目的的行为。
2. 器官捐赠:指个人在生前或死后自愿将其一个或多个器官捐献给医疗机构,用于救治患者的生命或改善患者生命质量的行为。
三、遗体捐赠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第895条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其死后遗体捐赠,捐赠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该条例对人体器官移植的捐赠、摘取、保存、分配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该法规定,自愿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保障献血者的合法权益。
4. 《医疗机构尸体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医疗机构接收、处理遗体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遗体捐赠的程序1. 捐赠意愿表达:个人在生前或死后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遗体捐赠意愿,如遗嘱、捐献志愿书等。
2. 捐赠登记:捐赠者或其亲属应向所在地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登记。
3. 捐赠审核:医疗机构对捐赠者身份、捐赠意愿、捐赠条件等进行审核。
4. 捐赠确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捐赠者,医疗机构将与其签订遗体捐赠协议。
5. 遗体处理:捐赠者死亡后,医疗机构按照捐赠协议进行遗体处理。
五、遗体捐赠的权利义务1. 捐赠者的权利:(1)自愿选择捐赠遗体或器官的权利;(2)了解捐赠相关信息,包括捐赠过程、遗体处理方式等;(3)捐赠者死亡后,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按照捐赠协议处理遗体;(4)捐赠者死亡后,有权要求医疗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安慰和悼念。
2021年无偿献血实施制度
2021年无偿献血实施制度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省献血条例》和《市献血办法》为依据,以保证我县临床用血需要,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努力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共同努力,圆满完成我县无偿献血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通过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农民、工人无偿献血意识有所增强,献血人员有所增加,全县实际无偿献血人数达2500人以上,采全血50万ml以上。
三、具体措施1.广泛进行宣传发动。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横幅、版报等媒介和“无偿献血日”宣传等活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我县开展无偿献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全社会营造推进无偿献血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氛围和正确舆论导向。
各级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通过发倡议书等多种活动形式,号召并动员适龄红会会员、工会会员、共青团员及妇女,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县献血办将定期以简报形式通报全县无偿献血推进情况,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无偿献血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典型事迹。
2.提供方便采血方式。
各镇无偿献血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工商、税务、供电、邮政、电信、金融、学校以及驻镇各单位均纳入镇管理,按计划下达无偿献血指标。
建有党委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无偿献血工作。
各镇以及指标任务较多的部门单位继续采取上门采血的办法,献血时间由县献血办会同市红十字血液中心统一安排,届时由市血液中心派出献血车赴各镇、有关部门、单位现场采血。
指标任务较少的部门单位,由县机关工委牵头负责,会同县献血办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到指定地点体检采血,也可对照文件要求自行组织人员去血站(高淳分站)进行无偿献血。
3.大力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互助献血是国家《献血法》所提倡的献血方式,是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明确要求,是自愿无偿献血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县各用血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互助献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大力宣传和推进互助献血工作,择期手术病人互助献血数量必须达30%以上,力争达到40%以上,此项工作列入对用血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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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5.06.20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6.20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4日)废止
成都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1995年5月25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用血,加强血液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实行人道主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凡居民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健康公民,均有献血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实行义务献血,提倡无偿献血。
采取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有偿献血、付费用血的原则。
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及社会援助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本市血液管理工作,根据省的统一规划,建立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合理用血。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义务献血工作。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协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公民献血义务
第六条二十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和二十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公民,符合献血体格检查标准的,按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每五年献血一次;
(二)普通高校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三)驻蓉部队(含武警部队)的军人在服役期间献血一次;在本市居住超过五年的军人,每五年献血一次;
(四)本市暂住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公民应当履行献血义务。
第七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
公民也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市或区(市)县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有工作单位的可计入其单位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第八条公民献血前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血单位进行规定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公民的一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献四百毫升的按两次计算。
公民可以自愿多次献血,但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个月。
第九条公民献血后,凭采血机构出据的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或《公民义务献血证》,并享受三日公假(含献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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