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是否应该实行全民义务献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民义务献血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全民义务献血。
首先,全民义务献血可以解决医疗机构的用血紧缺问题。
据统计,我国每年需要的血液数量远远大于实际献血数量,导致了医疗机构的用血紧缺问题。
如果实行全民义务献血,可以有效缓解这一问题,保障患者的用血需求。
其次,全民义务献血可以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心。
通过法律规定全民义务献血,可以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献血的重要性,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此外,全民义务献血可以提高国民的健康意识。
献血不仅可以帮助他人,还可以促进献血者自身的健康。
献血可以促进血液循环,减少血液中的铁元素,有利于心血管健康。
通过实行全民义务献血,可以提高国民的健康意识,促进全民健康。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全民义务献血。
首先,全民义务献血可能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
强制要求全民献血可能会剥夺公民的自由选择权,违反了公民的个人权利。
每个人的身体权利应该受到尊重,不应该被强制献血。
其次,全民义务献血可能存在健康风险。
献血不是每个人都适合的,一些人可能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献血,或者献血后可能出现不良反应。
如果强制要求全民献血,可能会增加健康风险,甚至对一些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最后,全民义务献血可能存在滥用问题。
一旦实行全民义务献血,可能会出现滥用现象,一些不法机构或个人可能会利用这一政策谋取私利,甚至可能导致血液质量安全问题。
综上所述,全民义务献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弊。
或许可以通过鼓励献血、提供一定的奖励或者补贴来增加献血的意愿,而不是通过强制的方式来解决用血紧缺问题。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法律是公正的,但是不是强制的。
”我们应该尊重个人的选择权,同时也要鼓励更多的人自愿献血,共同为社会和谐健康作出贡献。
医院无偿献血制度
医院无偿献血制度什么是无偿献血无偿献血是指个人在自愿无偿情况下,将部分自己的血液无偿捐献给其他需要的人群,以满足医疗用血的需求。
无偿献血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也是一种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的具体举措。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和关注无偿献血,并积极参与其中。
医院无偿献血制度的意义无偿献血制度是医院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医院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无偿献血的要求和规范,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提升医院服务水平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医院的公信力。
3.促进社会医疗卫生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广大公众提供贴心服务和帮助。
医院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医院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公正、公平和规范。
在献血者的选择、登记、检测和登记等方面需要公正、公平和规范,确保献血活动具有监督性和公信度。
2.安全、卫生和可靠。
实施无偿献血制度需要保障献血者的安全、卫生和可靠性。
献血活动应该遵循严格的标准和操作程序,确保献血者和受血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科学、高效和便捷。
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应该遵循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原则,提高献血的效率和效益,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在方便献血者和受血者的条件下实现献血和用血的便捷性。
医院无偿献血制度的重要性医院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对于医院的发展和献血事业的推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1.增强医院筹措血液的能力,满足病患者的用血需求。
2.宣传献血的慈善事业,让更多的人了解无偿献血的意义和价值。
3.发挥医疗卫生系统为民服务的作用,为医护外的人群提供无私的帮助和支持。
4.提高社会的卫生素质和公民意识,培养和塑造正当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氛围。
具体实施细则无偿献血制度涉及到具体的程序和规范,下面是具体的实施细则:1.献血者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不患有传染性疾病。
2.献血者须具备献血的意识和义务,自觉的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
2024年义务献血倡议书(3篇)
2024年义务献血倡议书亲爱的同事们:义务献血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种体现.为生命垂危者献血,作为一种衡量公民基本道德和操守的高尚行为,为整个社会所认同及倡导.让“奉献、友爱、进步、互助”的志愿精神与实际行动牢牢的结合在一起,心系天下,关爱生命,就从身边做起。
__年___月___日上午___时,我院将举行大型义务献血活动,让我们共同捧出爱心,履行义务做一名光荣的捐血者,我们真诚期待你的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如下用血权利: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有享受免费用血的权利。
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量为___毫升以下的,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累计献血量在___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的,应先向医疗机构交纳临床用血所需费用,然后凭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发票、《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到市献血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报销用血费用。
2024年义务献血倡议书(2)亲爱的同事们:义务献血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种体现.为生命垂危者献血,作为一种衡量公民基本道德和操守的高尚行为,为整个社会所认同及倡导.让“奉献、友爱、进步、互助”的志愿精神与实际行动牢牢的结合在一起,心系天下,关爱生命,就从身边做起。
___年___月___日上午___时,我院将举行大型义务献血活动,让我们共同捧出爱心,履行义务做一名光荣的捐血者,我们真诚期待你的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如下用血权利: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有享受免费用血的权利。
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量为___毫升以下的,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累计献血量在___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的,应先向医疗机构交纳临床用血所需费用,然后凭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发票、《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到市献血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报销用血费用。
无偿献血公民的义务
什么是无偿献血?
指公民出于自愿无偿提供自身的血液、 血浆或其他血液成份而不收取任何报酬 的行为。
我国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行无偿献血 制度。
为什么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几十年来,我国的临床医疗、战备、备灾储 备和生物制品用血,一直依靠少数人卖血来 获取,供血者和受血者健康得不到保障。而 无偿献血的人是健康人,半年以上才献血一 次,不但血液质量高,血源性传染病大大降 低,而且血型也更多样化。通过无偿献血, 预防遏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确保公民用 血安全,还会激起人们奉献爱心的自豪感, 增加社会责任感和公民义务感,增进人与人 之间的友谊。
亲爱的朋友,成为无偿献血队伍中的一员吧!我们的家庭和社 会需要您伸出援助之手,为那些挣扎在生命线上、需要血液的 病人捐献血液;用您的最大热情去创造更多的生命奇迹,用您 的实际行动向社会大声宣告“我健康、我献血、我快乐”。您 的举手之劳、点滴付出,不光向社会奉献一份爱心,也为自己 的家庭储备一份安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血液在体内不断新陈代谢,保持正常的生理平衡,即 使不献血,血细胞也要衰老破坏,血浆也要不断补充 更新,不可能在体内积聚起来。
4、血液始终保持着动态平衡,献血后机体会刺激造血器官 加快制造新的血液,血量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补充。
5、科学家们运用血液流变学与血液动力学对血液与献血的 关系进行研究,发现坚持长期适量献血,特别是单献血细 胞和血小板等有形成分,可使血液粘稠度明显降低,加快 血液流速,脑血流量提高,从而达到缓解或预防高粘血症, 使人感到身体轻松、头脑清醒、精力充沛。
在捐献血小板得过程中,捐献者的血液都在 严格消毒的密闭管道套材中循环和分离,每 位捐血者每次使用的都是一次性全新套材, 绝对不会造成交叉污染。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实施无偿献血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实施无偿献血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发文字号】来政发[2013]39号【发布部门】来宾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19【实施日期】2013.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实施无偿献血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来政发〔2013〕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来宾市实施无偿献血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19日来宾市实施无偿献血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第一条为确保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平稳和可持续开展,构建无偿献血长效机制,保证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无偿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献血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献血办公室,负责我市无偿献血的组织、宣传等日常工作。
市献血办公室的工作任务是:(一)制订全市无偿献血规划和年度无偿献血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二)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无偿献血工作;(三)落实无偿献血工作经费,监督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的使用;(四)组织全市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和科普教育工作;(五)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献血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和采供血机构的管理;血站负责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集、分离、检测、贮存、供应血液;红十字会负责参与配合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工作,组织动员会员积极献血;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无偿献血社会宣传活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发动等采供血业务运行经费和血站工作人员经费保障;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安排采血车停放点、献血场地,做好大型。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202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献血活动的开展,保障献血者的权益,维护献血安全,推动社会公众对献血的认知,提高献血率。
本文将对《献血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情况。
正文:第一大点:献血者的权益1. 保障献血者的人身自由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自愿参与,并有权拒绝或暂缓献血。
2. 维护献血者的健康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应符合一定的体检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同时规定医院应对献血者进行血液检测,防止献血者感染或传播疾病。
3. 保护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严格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
4. 确保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因献血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5. 提供献血者的法律救助途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和血液管理机构下的献血者救助基金,为受伤或因献血事故致残的献血者提供救助和赔偿。
第二大点:献血的宣传和教育1. 加强献血的宣传推广:《献血法》规定,国家应加大对献血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播献血的重要性和意义。
2. 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献血法》要求献血机构应向献血者提供血液采集过程、献血后的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献血的了解和认知。
3. 加强献血知识的普及教育:《献血法》规定,学校、单位和社区应加强对献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的献血意识和责任感。
4. 开展志愿者活动:《献血法》鼓励献血机构和相关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通过志愿者的参与,扩大献血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5. 进行科普讲座和培训:《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定期开展献血科普讲座和培训,提高献血者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大点:献血管理和监督1. 成立血液管理机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负责血液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确保献血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2017年修订)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1)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四、消毒管理办法 (3)五、原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6)六、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7)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1)九、艾滋病防治条例 (14)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9)十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2)十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25)十四、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6)十五、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7)十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8)十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8)十八、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29)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9)二十、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 (291)二十一、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311)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22)二十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33)二十四、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35)二十五、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5)二十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6)二十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7)二十八、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40)二十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9)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1)三十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41)三十二、处方管理办法 (43)三十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45)三十四、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46)三十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6)三十六、血站管理办法 (49)三十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9)三十八、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51)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51)四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52)四十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51)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2)四十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52)四十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 (57)四十五、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9)四十六、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59)四十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60)四十八、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60)四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1)五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61)五十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67)五十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68)五十三、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69)五十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70)五十五、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72)五十六、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73)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献血法律制度
2.临床用血管理
1. 2. 3.
案例:呼和浩特首例输血感染艾滋病 死者家属获赔47万
பைடு நூலகம்
2006年12月28日,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呼和浩特市第一例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 毒而死亡的患者家属得到了清水河县医院给付的47万元的赔偿金。 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提起陈玉莲这个名字,连十几岁的孩子都不会 感到陌生。陈玉莲之所以会成为当地的“名人”,是因为她的遭遇在当地曾 引起了很大的反响。1999年8月26日,28岁的陈玉莲因宫外孕住入清水河县 医院进行手术。在输血时,她不幸感染了HIV病毒。2004年8月25日,陈玉莲 去世。 为了替死去的妻子讨回说法,陈玉莲的丈夫王在虎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方清水河县医院给予赔偿。但是,因为案件 的特殊性,法院一直未对该案立案,并建议王在虎找当地有关部门解决。 就在王在虎一筹莫展之际,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向王在虎一家伸出了 援助之手,并指派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在律师与法院及当地有关部门进 行多次协调后,双方达成协议――清水河县医院一次性给付陈玉莲家属9项赔 偿费共计470449.77元。 据了解,清水河县医院从1998年10月至2003年11月期间违反《献血法》 的有关规定,非法采血,未对HIV病毒进行检验,致使多人通过输血感染 HIV 病毒。根据当时呼和浩特市卫生防疫站的调查,在此期间,清水河县医院共 违法自采输血67人,共有16人感染,其中13人是经输血感染,3人为感染者配 偶。
正确认定应急用血行为责任
临床应急输血是急救医疗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献 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都对临床应急用血 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何依法正确认定医疗机构临床应 急用血行为的责任,是需要重视并认真解决的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应该说甲医院实施的采供血行为没有过错。因为, 医院采取这种措施的主观心态及行为目的,是为了积极治病救人, 而客观上,由于及时采取了紧急措施,成功挽救了患者垂危的生 命,在法律后果上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后果,行为既合情、 合理,也符合法律。《执业医师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对危急 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应拒绝急救措施”, 这就是说,如果医院不积极想办法,而是一味地按规定等血,给 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话,医院的行为虽符合输血法的规定,但却 违背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也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精 神相背离。所以,有关部门在事后追究甲医院责任的做法,是一 种片面理解及机械地适用法律的表现。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甘卫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发〔2015〕91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所,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现将《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2015年3月9日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实施,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城乡居民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规范》严格落实。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落实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报告、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服务共11类43项服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1.19•【字号】甘卫医政发〔2014〕476号•【施行日期】201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4〕476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兰州石化总医院,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1月19日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细则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监护转运、途中救治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公益性事业的属性要求,建立稳定的经费、物资保障机制,保证人员、车辆、医疗和通讯设备的配备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6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6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省红十字会2005年4月19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85号)精神,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
多年来,我省各级红十字会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为政府分忧,为易受损害群体解难,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开展备灾救灾、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推动无偿献血、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建设和遗体捐献、港澳台事务、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民间外交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红十字会工作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
甘肃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甘肃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9.25•【字号】甘政发[1984]186号•【施行日期】198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甘肃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1984年9月25日甘政发〔1984〕186号)为保证医疗用血安全和及时供应、保证战备储备用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从1985年开始在兰州市全面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是改变我省输血工作落后面貌的根本办法。
从1985年开始,首先在兰州市全面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其他地、州、市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
二、献血任务1.凡男性满十八岁至五十岁,女性十八至四十五岁的适龄公民,体检合格者,均有义务参加献血。
2.对献血者,由采血单位发给营养补助费(二百毫升三十元)和纪念品、献血留念证,并免费供一餐。
职工参加献血体检和献血的当天应算公休,单位按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评奖。
3.各级机关(包括中央、省、市、区、集体、驻军)、企事业单位,按单位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至四,一年一度的组织献血(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的单位以两个指标计算,不足五十人的单位以一个指标计算)。
4.一次献血二百毫升,计算一个献血指标,如一人献血四百毫升可计算二个献血指标。
5.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由省献血办公室签发《献血光荣证》,按有效期,可在全市各医院凭证优先保证供血。
6.各单位应于十一月至十二月份,指派专人去献血办公室签订“献血协议书”,以便有计划有组织地统筹安排下一年度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7.凡健康适龄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献血。
8.本人愿意经常参加公民义务献血的献血员,是公民义务献血的组成部分,各单位不应歧视,他们每次献血后,可凭中心血站发给的献血假条,公休两天,不影响全勤和评奖。
三、供血规定:全市医疗用血一律实行计划供应。
各用血单位每月底向省献血办公室上报一份当月用血情况表。
无偿献血义务承诺书
无偿献血义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履行献血义务,并遵守以下约定:第一条本人为合法公民,身体健康,已充分了解献血的意义和重要性,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第二条本人承诺在献血过程中遵守医护人员的指导和要求,如实填写献血登记表,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
第三条本人具备符合献血条件的身体状况,身高体重适宜,并且无以下禁忌症:梅毒、艾滋病、肺结核、重型疟疾等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
第四条本人郑重承诺,在接到血库的献血通知后,积极响应,按时赴约,完成献血流程。
第五条本人在献血前应提前充分休息,确保身体状态良好,血液充足,以确保献血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本人确认了解无偿献血的可能风险,并自愿承担因献血活动引起的个人适应反应,如头晕、恶心、短暂的乏力等。
一旦发生上述症状,将及时告知医护人员并接受必要的治疗。
第七条本人郑重承诺,献血后将根据医护人员的建议,适当休息,补充营养,保持良好的生活状态,以确保及时恢复体力。
第八条本人衷心希望能为医疗救助、疾病救治、伤员救护提供帮助,将积极响应献血活动的号召,并鼓励身边的亲友也参与其中。
第九条本人已了解献血活动的保密性并同意血液样品的医学检验、新型传染病等相关科学研究,以推进医学领域的发展。
第十条本人同意血液捐赠后,所献血液将成为国家医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血浆、血小板、血细胞传输等相应的检测、冷藏、贮存,或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人自愿承担因献血行为引发的意外伤害风险,不会追究血液接收方和相关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人郑重承诺,本人献血行为是出于自愿意愿,并无任何不当的诱导、欺骗或强迫,同时,也并未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
最后,本人郑重承诺以上所述均属真实有效,自愿参加无偿献血义务活动,所有献血信息将由我本人负责,并承诺如献血后发生任何变更情况,将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
特此承诺!日期:年月日签名:。
[卫生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献血法律法规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中心血库的设置与职责
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①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 ②血液的采集与制备 ③临床用血供应 ④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执业登记与审批
• 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进行技术审查,提交技术审查报
• 必须提供给境外医疗机构时,按照国家有关人类 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 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二)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监督管 理
第十三章第三节
一般血站的管理
•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血站)
• 血站的执业登记与审批 • 血站的执业管理 • 血站的采血管理 • 血站供血管理
中心血库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血液中心的设置与职责
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①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 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②承担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③承担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④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⑤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第三节
特殊血站的执业要求
• 一般血站的执业要求 • 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 • 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陆浩二00二年二月十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部分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本次废止的71件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序号:1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河西地区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3规章名称:甘肃省社队企业收缴管理费试行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5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4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试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70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22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2021年无偿献血实施制度
2021年无偿献血实施制度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省献血条例》和《市献血办法》为依据,以保证我县临床用血需要,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努力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共同努力,圆满完成我县无偿献血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通过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农民、工人无偿献血意识有所增强,献血人员有所增加,全县实际无偿献血人数达2500人以上,采全血50万ml以上。
三、具体措施1.广泛进行宣传发动。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横幅、版报等媒介和“无偿献血日”宣传等活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我县开展无偿献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全社会营造推进无偿献血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氛围和正确舆论导向。
各级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通过发倡议书等多种活动形式,号召并动员适龄红会会员、工会会员、共青团员及妇女,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县献血办将定期以简报形式通报全县无偿献血推进情况,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无偿献血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典型事迹。
2.提供方便采血方式。
各镇无偿献血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工商、税务、供电、邮政、电信、金融、学校以及驻镇各单位均纳入镇管理,按计划下达无偿献血指标。
建有党委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无偿献血工作。
各镇以及指标任务较多的部门单位继续采取上门采血的办法,献血时间由县献血办会同市红十字血液中心统一安排,届时由市血液中心派出献血车赴各镇、有关部门、单位现场采血。
指标任务较少的部门单位,由县机关工委牵头负责,会同县献血办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到指定地点体检采血,也可对照文件要求自行组织人员去血站(高淳分站)进行无偿献血。
3.大力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互助献血是国家《献血法》所提倡的献血方式,是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明确要求,是自愿无偿献血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县各用血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互助献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大力宣传和推进互助献血工作,择期手术病人互助献血数量必须达30%以上,力争达到40%以上,此项工作列入对用血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
关于公司组织义务献血活动的通知
关于公司组织义务献血活动的通知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血液,是生命的源泉,是人间传递真情的红色纽带。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是我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
为了展现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公司决定组织一次义务献血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目的本次义务献血活动旨在为社会医疗事业贡献一份力量,同时也为公司员工提供一个奉献爱心、回馈社会的平台。
通过参与献血,我们不仅能够帮助那些急需血液救治的患者,还能增强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凝聚力。
二、活动时间和地点1、时间:具体日期(星期X)上午/下午/全天具体开始时间具体结束时间2、地点:公司具体楼层/会议室名称三、参与人员公司全体员工四、活动流程1、报名阶段有意参加献血的员工,请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名,并填写《义务献血报名登记表》。
部门负责人汇总本部门报名人员名单,于汇总截止日期前发送至人力资源部_____邮箱。
2、准备阶段人力资源部将报名人员名单整理后,与血站联系,确定献血的具体安排。
血站工作人员将提前到公司进行献血知识讲座,讲解献血的注意事项和流程。
参加献血的员工在献血前应注意保持充足的睡眠,饮食清淡,避免饮酒和过度劳累。
3、献血阶段献血当天,员工按照安排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有序进行献血。
血站工作人员将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初筛,符合条件的员工方可献血。
献血过程中,员工应听从血站工作人员的指导,保持放松心态。
4、休息和关怀阶段献血完成后,员工应在休息区休息片刻,确保身体无不适后再返回工作岗位。
公司将为献血员工准备营养补充食品和饮品。
对于献血员工,公司将给予适当的休假和奖励,以表彰他们的爱心奉献。
五、注意事项1、献血年龄:18-55 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
2、体重要求:男性体重≥50 公斤,女性体重≥45 公斤。
3、献血间隔:两次献血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4、以下情况暂不能献血:一周内有感冒、发热、腹泻等症状。
公民献血年龄要求是
公民献血年龄要求是公民献血是一项伟大的慈善行为,通过捐赠自己的血液,可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拯救生命。
但是,公民献血并不是适合所有人的行为,它对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年龄有一定的要求。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公民献血的年龄要求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这些要求非常重要。
公民献血的年龄要求: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在我国,献血者的最低年龄为18岁,最高年龄为55岁。
这些要求是在广泛研究和专业医学检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下面是关于不同年龄段献血者的详细要求:18~23岁: 体重不低于50kg,献血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24~55岁: 体重不低于50kg,男性献血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女性献血间隔不得少于4个月。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献血者的年龄是献血的一个关键因素,它不仅涉及到献血者自己的身体健康,还涉及到受血者的生命安全。
那么,为什么献血年龄要求如此重要呢?为什么公民献血年龄要求如此重要?一方面,年龄对献血者身体健康影响很大。
身体健康状况对于献血者非常重要,因为献血是一种体力活动,需要一定的身体运动能力和恢复能力。
年轻人比老年人恢复能力更强,身体的新陈代谢也更好,因此年轻人献血时更加适合。
同时,年轻人的免疫能力也更好,献血时更不容易出现感染等问题。
因此,国家规定献血者年龄要求在18~55岁之间,是为了保证献血者可以承担这一任务并保证其身体健康。
另一方面,年龄对于受血者的安全也很重要。
虽然捐血者捐献的是自己的血液,但是受血者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果捐血者年龄过大,他们的血液可能已经出现一些问题,这会影响受血者的健康。
因此,如果捐血者的年龄太大,就可能会被拒绝捐献血液。
总之,公民献血年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献血者和受血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虽然献血者年龄限制可能会给某些人带来一些限制,但是这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制定的。
无论年龄如何,我们都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为社会做出贡献。
当我们符合献血条件时,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献血活动,并把献血作为一项日常的公民义务。
义务献血营养费标准
义务献血营养费标准义务献血是指公民自愿无偿献出自己的血液,用于医疗救治和科研。
作为一项重要的公益行为,义务献血不仅能够帮助有需要的患者,还有利于维护捐献者自身的健康。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义务献血,一些地方对献血者提供了营养费,以补充捐献血液所消耗的体力和营养。
下面将从义务献血的意义、献血者的营养需求以及标准等方面探讨义务献血营养费的标准。
义务献血的意义不言而喻。
血液是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医疗救治来说至关重要。
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人面临着血液短缺的困境,因此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
义务献血使得那些需要血液的患者得到了及时的救治,为他们的生命注入了希望。
同时,义务献血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识和意识,促进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公益氛围,激发更多人参与到献血事业中来。
献血者作为帮助他人的慷慨捐赠者,也需要关注自身的营养需求。
献血是一项较为消耗体力和营养的活动,其中的血液和细胞都需要时间来恢复。
因此,为献血者提供合适的营养费,是对他们奉献精神的一种肯定,也是对他们健康的一种关心。
适当的营养费可以帮助献血者及时补充消耗的能量和营养物质,加快身体恢复,保证身体健康。
现在来谈一下义务献血营养费的标准。
由于地区和机构的不同,各地对于献血者的营养费标准也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营养费的标准应该综合考虑献血者的体重、年龄、性别等因素。
以我国南方一个城市为例,献血者的营养费标准如下:1.献血者的体重:体重在55公斤以下的,每次献血发放100元人民币的营养费;体重在55至70公斤之间的,每次献血发放150元人民币的营养费;体重在70公斤以上的,每次献血发放200元人民币的营养费。
2.献血者的年龄:年龄在18至45岁之间的献血者,每次献血发放相应标准的营养费;年龄超过45岁的献血者,每次献血发放减半的营养费。
3.献血者的性别:男性献血者和女性献血者的营养费标准一致。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是该城市的一个具体例子,不同地区和机构之间的标准还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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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甘政发[1984]18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4.09.25
【实施日期】1984.09.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发布日期:2002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10日)废止(原因:已被《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代替)
甘肃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1984年9月25日甘政发〔1984〕186号)
为保证医疗用血安全和及时供应、保证战备储备用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从1985年开始在兰州市全面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是改变我省输血工作落后面貌的根本办法。
从1985年开始,首先在兰州市全面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其他地、州、市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
展。
二、献血任务
1.凡男性满十八岁至五十岁,女性十八至四十五岁的适龄公民,体检合格者,均有义务参加献血。
2.对献血者,由采血单位发给营养补助费(二百毫升三十元)和纪念品、献血留念证,并免费供一餐。
职工参加献血体检和献血的当天应算公休,单位按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评奖。
3.各级机关(包括中央、省、市、区、集体、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