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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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河北省献血条例》解读

2024版《河北省献血条例》解读
《河北省献血条例》 解读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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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2024/1/24
• 条例背景与意义 • 献血者权益保障措施 • 采供血机构管理规范 • 临床用血管理要求 •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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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背景与意义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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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工作现状及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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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人数不足
当前,河北省献血人数相 对较少,难以满足临床用 血需求。
知情同意、隐私保护等权利,以及受血者的安全用血、优先用血等权利。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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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献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条例规定了献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包括卫生行政部门、血液中心、
医疗机构等的职责和协作机制,以及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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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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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招募和保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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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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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临床用血来源合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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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来源必须合法
临床用血的血液必须来源于合法的采供血机构,严禁非法采集、 供应血液。
血液安全检测
采供血机构应对采集的血液进行严格的检测,确保血液安全,防 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血液信息可追溯
建立完善的血液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每袋血液的采集、检测、储 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可追溯。
血液中心和医疗机构违反规定
如未按照规定进行血液采集、储存、制备、检验、供应或使用等,将依法给予警告、罚
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违反规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1•【字号】冀卫办医函〔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补充通知冀卫办医函〔2019〕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院,省血液中心:为做好我省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报销工作,根据《河北省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实施方案》(冀卫规〔2016〕4号)和《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医〔2014〕18号)有关要求,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报销流程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18〕132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通知》中《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0〕41号)已废止,我省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139号)要求执行。

二、《通知》中《河北省献血、临床用血费用报销(返还)比照标准》《献血、临床用血报销(返还)血费标准对应表》按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附件:1.河北省献血、临床用血报销(返还)血费比照标准2.献血、临床用血报销(返还)血费标准对应表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1月21日。

河北省多地献血问题分析与建议

河北省多地献血问题分析与建议

河北省多地献血问题分析与建议李玮;杨建强;常缨;陈莉;贾桂丛;赵凤棉;赵贵起;贾佳;崔玉兰【摘要】利用河北省采供血平台数据,统计1998年10月-2017年1月全省献血者档案和献血记录,汇总分析多地献血人群享受用血返还红利现状.多地献血人数不断增多,献血量合计达到一千毫升的占21.74%,这个群体只能按照各献血地献血量的3倍量报销,不能享受终身免费用血红利.提出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统一血费报销规则,为实现跨区域血费异地返还奠定基础.%Using data collected from the blood collection platform in Hebei Province,the blood donors and blood donation records from October 1998 to January 2017 were analyzed to investigate the status of blood use bonuses among donors in multiple places.The number of blood donors in many places increased,and the proportion of total amount of blood donated more than a thousand milliliters reached to 21.74%.This group can only be reimbursed according to the three times of blood donated for each blood donation place,and it cannot enjoy lifetime free blood use.It was proposed that the relevant policies should be further elaborated,and the rules for the reimbursement of blood fees should be harmonized in order to lay the technical foundation for realizing cross-regional blood fees return in different places.【期刊名称】《中国卫生质量管理》【年(卷),期】2018(025)003【总页数】2页(P98-99)【关键词】河北;献血者;献血返还【作者】李玮;杨建强;常缨;陈莉;贾桂丛;赵凤棉;赵贵起;贾佳;崔玉兰【作者单位】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01;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石家庄050001;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01;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石家庄050001;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01;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石家庄050001;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01;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石家庄050001;河北省血液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01【正文语种】中文对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减免用血费用,是我国无偿献血制度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1]。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关于启动医疗应急用血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关于启动医疗应急用血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关于启动医疗应急用血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政办字[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关于启动医疗应急用血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政办字〔2010〕2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关于启动医疗应急用血保障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张家口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关于启动医疗应急用血保障机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12年来,形成了政府领导、卫生牵头、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大框架,临床用血和输血安全得到基本保证。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需求的不断提高,临床用血量持续增长;而我市因受自然条件恶劣、冬季漫长、极端天气频发等因素影响,街头自愿无偿献血资源受限,采血量急剧下降。

为确保全市临床用血需求与安全,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全市医疗应急用血保障机制,具体意见如下:一、依法行使政府职能,加强组织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规定,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市政府行使无偿献血工作职责。

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及相应办事机构,县区献血办设在县区卫生局。

在全市医疗用血紧缺时,市献血办将直接负责调动和安排各县区无偿献血应急保障工作。

各县区献血办负责本辖区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乡镇、社区的无偿献血组织动员工作,完成无偿献血招募任务。

二、建立应急保障机制,确保医疗用血需求参与无偿献血是法律赋予每个健康适龄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各县区在大力宣传无偿献血社会意义的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或社区团体人员应增加招募的力度,组织建立县区应急自愿无偿献血队伍。

无偿献血知识竞赛试题

无偿献血知识竞赛试题

无偿献血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于正式施行。

A.1997年10月1日B.1998年10月1日C.1999年10月1日2、国家提倡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A.16-50周岁B.16-55周岁C.18-55周岁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我国实行制度。

A.有偿献血B.义务献血C.无偿献血4、无偿献血者献血后血站应发给由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国家卫生计生委)C.中国输血协会或省级输血协会5、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的量最多不得超过。

A.300毫升B.400毫升C.500毫升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两次采集全血的时间间隔不少于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本人献血1000毫升以内,用血后可免费使用于献血量的血液,并优先用血。

A.等量B.二倍C.三倍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献血后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免费使用献出的血液量。

A.等量B.二倍C.三倍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用血费用凭在献血所在地献血办公室或血站办理报销。

A.献血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有效直系亲属证明及医疗机构的用血凭证B.献血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C.献血公民的《居民身份证》1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本人献血,献血量达到毫升,本人可终身免费用血。

A.1000毫升B.800毫升C.2000毫升11、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费用。

A.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B.政府部门开展的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活动C.适当比例的血站建设12、下列描述不正确的是A.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组织他人血液B.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C.允许伪造、涂改、出租或者转让无偿献血证书13、无偿献血证书A.既是献血者的荣誉证书,又是享受医疗保险的主要凭证B.既是献血者的荣誉证书,又是享受税收减免的主要凭证C.既是献血者的荣誉证书,又是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用血报销凭证。

河北红十字会遗体捐献和接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

河北红十字会遗体捐献和接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

河北省红十字会遗体捐献和接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遗体捐献行为,规范遗体捐献和接受工作,保障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发展医学科学事业,造福人类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6号)有关精神,参照先进地区作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身故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身故后,可以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监护人共同表示捐献意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遗体捐献接受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和谐的原则。

- 1 -第二章捐献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委托的遗体接受单位为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并免费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登记过程中,捐献人未注明可以公开的事项,登记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遗体捐献登记一般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在身故后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捐献意愿表达必须真实,并应得到尊重,根据捐献人愿望,可到公证处予以公证。

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其生前意愿,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遗体。

第八条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红十字会或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如身体不便,可由工作人员上门协助完成捐献登记;也可以登录河北省遗体捐献网站下载表格并登记;如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供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携带捐献人委托函。

第九条遗体捐献登记人要认真填写《遗体捐献志愿书》,并征得直系亲属同意,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及其监护人不同意- 2 -的,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完成登记表后,核发遗体捐献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录入“河北省遗体捐献登记人数据库”。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无偿献血管理规则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无偿献血管理规则无偿献血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动员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三条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确保辖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总量基本平衡。

解决辖区献血屋和采血车的固定停靠(点)位置。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街道及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

成立无偿献血应急队伍。

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率先参与献血。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第 2 页共 9 页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大力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血站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业。

市中心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市、县(含县级市。

下同)人民政府成立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不列入编制序列)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中心血站)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

(一)制定年度采供血计划;(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三)组织、管理、调配血源;(四)发放、管理《公民无偿献血证》第十条各机关、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对公民献血、用血,血站采血、储血、供血,以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等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无偿献血的含义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适当补贴”原则上是指少量的、必要的误餐、交通费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二)无偿献血的主体
《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三)无偿献血的荣誉与奖励
无偿献血者和其配偶及直系亲属需要用血享有优厚待遇,具体由地方立法作出规定。

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
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责任
《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中分别规定了违反献血法律制度的行 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中有关 于血液领域中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规定。
血站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 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 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 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 制度。其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 输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单采血浆站对本辖区持《供血浆证》者采集血液,《供血浆 证》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对申请供血浆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 血浆规程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检验。
呼吁并规定民众献血、规定每年7月为献血活动月、献血教育 从少年儿童抓起。。。。
法国:献血者协会遍全国 约旦:用血者康复后须献血
血站管理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 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设立血站必须经批准取 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 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献血规章制度

献血规章制度

献血规章制度1. 引言献血是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不仅可以挽救生命,还可以帮助科学研究和医疗治疗。

为了规范献血行为,保障献血者的权益,制定本《献血规章制度》。

2. 献血资格2.1 年龄要求献血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不超过60周岁。

2.2 健康状况献血者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慢性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等。

2.3 体重要求献血者必须体重在50公斤以上。

2.4 饮酒和抽烟限制献血者在捐血前的24小时内不得饮酒,捐血前的1小时内不得抽烟。

2.5 献血间隔时间全血捐献者的献血间隔时间为3个月,儿童血液成分捐献者的献血间隔时间为6个月。

3. 献血前准备3.1 饮食献血者应在献血前保证有充足的高蛋白、高铁的饮食,避免过度饮酒和过重的饮食。

3.2 饮水献血者应多喝水,保持体内血液的充足。

3.3 休息献血者应保持充足的休息,避免疲劳状态下献血。

3.4 献血前健康检查献血者在献血前需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献血。

4. 献血程序4.1 注册登记献血者到达献血点后,需要在登记处进行注册登记,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血型等相关资料。

4.2 健康评估献血者在注册登记后,将进行一次健康评估,包括询问献血者的健康状况和进行体格检查。

4.3 血液捐献通过健康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献血者将进入采血区域进行血液捐献。

在采血区域,专业的医务人员将进行血液采集,确保操作的安全和卫生。

4.4 采血后护理完成献血后,献血者将进入休息区域进行休息和观察,以确保身体适应献血过程。

4.5 补充营养献血者献血后,应及时补充流失的血液,特别是铁元素等营养物质。

5. 献血后注意事项5.1 饮食要求献血者在献血后应保持正常饮食,避免过冷、过热的食物,多摄取富含铁元素的食物。

5.2 休息要求献血者在献血后应保持充足的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过度劳累。

5.3 忌讳事项献血后的48小时内,献血者应避免酗酒、高温热水浴、浸泡在温泉中等。

5.4 身体异常反应献血后,献血者如出现早期或晚期身体异常反应,应及时就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202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202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献血活动的开展,保障献血者的权益,维护献血安全,推动社会公众对献血的认知,提高献血率。

本文将对《献血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情况。

正文:第一大点:献血者的权益1. 保障献血者的人身自由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自愿参与,并有权拒绝或暂缓献血。

2. 维护献血者的健康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应符合一定的体检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同时规定医院应对献血者进行血液检测,防止献血者感染或传播疾病。

3. 保护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严格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

4. 确保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因献血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5. 提供献血者的法律救助途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和血液管理机构下的献血者救助基金,为受伤或因献血事故致残的献血者提供救助和赔偿。

第二大点:献血的宣传和教育1. 加强献血的宣传推广:《献血法》规定,国家应加大对献血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播献血的重要性和意义。

2. 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献血法》要求献血机构应向献血者提供血液采集过程、献血后的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献血的了解和认知。

3. 加强献血知识的普及教育:《献血法》规定,学校、单位和社区应加强对献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的献血意识和责任感。

4. 开展志愿者活动:《献血法》鼓励献血机构和相关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通过志愿者的参与,扩大献血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5. 进行科普讲座和培训:《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定期开展献血科普讲座和培训,提高献血者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大点:献血管理和监督1. 成立血液管理机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负责血液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确保献血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献血法律制度

献血法律制度

2.临床用血管理

1. 2. 3.
案例:呼和浩特首例输血感染艾滋病 死者家属获赔47万


பைடு நூலகம்


2006年12月28日,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呼和浩特市第一例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 毒而死亡的患者家属得到了清水河县医院给付的47万元的赔偿金。 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提起陈玉莲这个名字,连十几岁的孩子都不会 感到陌生。陈玉莲之所以会成为当地的“名人”,是因为她的遭遇在当地曾 引起了很大的反响。1999年8月26日,28岁的陈玉莲因宫外孕住入清水河县 医院进行手术。在输血时,她不幸感染了HIV病毒。2004年8月25日,陈玉莲 去世。 为了替死去的妻子讨回说法,陈玉莲的丈夫王在虎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方清水河县医院给予赔偿。但是,因为案件 的特殊性,法院一直未对该案立案,并建议王在虎找当地有关部门解决。 就在王在虎一筹莫展之际,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向王在虎一家伸出了 援助之手,并指派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在律师与法院及当地有关部门进 行多次协调后,双方达成协议――清水河县医院一次性给付陈玉莲家属9项赔 偿费共计470449.77元。 据了解,清水河县医院从1998年10月至2003年11月期间违反《献血法》 的有关规定,非法采血,未对HIV病毒进行检验,致使多人通过输血感染 HIV 病毒。根据当时呼和浩特市卫生防疫站的调查,在此期间,清水河县医院共 违法自采输血67人,共有16人感染,其中13人是经输血感染,3人为感染者配 偶。
正确认定应急用血行为责任

临床应急输血是急救医疗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献 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都对临床应急用血 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何依法正确认定医疗机构临床应 急用血行为的责任,是需要重视并认真解决的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应该说甲医院实施的采供血行为没有过错。因为, 医院采取这种措施的主观心态及行为目的,是为了积极治病救人, 而客观上,由于及时采取了紧急措施,成功挽救了患者垂危的生 命,在法律后果上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后果,行为既合情、 合理,也符合法律。《执业医师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对危急 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应拒绝急救措施”, 这就是说,如果医院不积极想办法,而是一味地按规定等血,给 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话,医院的行为虽符合输血法的规定,但却 违背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也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精 神相背离。所以,有关部门在事后追究甲医院责任的做法,是一 种片面理解及机械地适用法律的表现。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30•【字号】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0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献血工作监督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宣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引导适龄公民积极参加献血。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宣传媒体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育内容;财政、物价、人事、劳动、公安、交通、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做好本单位的献血工作。

衡水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意见-

衡水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意见-

衡水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意见正文:---------------------------------------------------------------------------------------------------------------------------------------------------- 衡水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加强我市的血源管理,提高血源质量,保证医疗用血,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现对我市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义务献血的组织管理1、衡水市成立献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献血领导小组是献血组织管理的领导机构,部署全市献血任务,检查指导献血任务的落实。

办公室任务是:负责为市献血领导小组编制下达全市公民义务献血年度计划和指标,管理全市血源,负责全市各医院用血的管理,处理公民义务献血的日常工作和市献血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献血组织工作及完成市献血领导小组部署的献血任务。

2、市中心血站是采血的专业机构,负责全市的血源统一管理、统一采血、统一供血。

3、各医疗单位不得私自组织采血或从外地供血,违者按河北省人民政府114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市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衡水日报社和市电视台、广播电台要积极配合市献血领导小组做好公民献血的宣传工作。

5、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农村村民委员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驻军、武警、消防要积极动员健康公民参加义务献血,以确保本部门、本单位献血任务的完成。

二、义务献血的范围与任务1、凡居住在我市境内,身体健康,十八至五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周岁女性公民,均应履行义务献血或无偿献血。

2、义务献血的人数比例,机关企事业单位按上年度12月底在职职工数的5%,农村按上年度人口统计数的0.2%,每年由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上述比例将任务下达给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及单位。

[卫生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献血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献血法律法规
第十三章第三节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中心血库的设置与职责
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①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 ②血液的采集与制备 ③临床用血供应 ④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执业登记与审批
• 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进行技术审查,提交技术审查报
• 必须提供给境外医疗机构时,按照国家有关人类 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 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二)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监督管 理
第十三章第三节
一般血站的管理
•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血站)
• 血站的执业登记与审批 • 血站的执业管理 • 血站的采血管理 • 血站供血管理
中心血库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血液中心的设置与职责
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①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 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②承担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③承担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④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⑤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第三节
特殊血站的执业要求
• 一般血站的执业要求 • 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 • 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卫生法》献血法律制度

《卫生法》献血法律制度

四、无偿献血的使用
1、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 卖。
2、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 售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3、血液分医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用血 两部分进行管理。
4、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 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5、公民临床用血时,须交付用于血液采集、 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 要血时可免交上述费用。
一组令人忧:目前,全国各地尚有15%临床用 血来自有偿献血。2019年,全国有12个省、 区、市自愿无偿献血不足50%,天津、上海等 地甚至不到三成。
2.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㈡无偿献血制度和无偿献血主体
《献血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 献血制度”。
个体献血,是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 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
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无偿献血制度 美国 日本 约旦 捷克 个人血库
根据献血法,我国实行的无偿献血制度, 是自愿与计划相结合:“国家提倡十八周 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同时“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 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 公民参加献血。”
献血法律制度 第一节 献血法
一、献血法的概念 ㈠献血法和国际献血立法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证 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自19世纪20年代英国妇产科医生布伦德采用 人血注入法开始,输血已救治了无数人的生命, 无偿献血事业也在持续发展。
1997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并于1998 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我国献血法立法目的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冀价行费[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0〕41号)省血液中心: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

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

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

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

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公民志愿无偿献血工作计划(2篇)

公民志愿无偿献血工作计划(2篇)

公民志愿无偿献血工作计划为深入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确保圆满完成区政府下达我中心无偿献血计划,根据区政府办公室《____做好____年度无偿献血工作____》(镜政办〔____〕____号)要求,结合我中心各社区人口数比例,经中心同意,现将我中心____年度公民献血计划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一、凡在本中心行政区域内____周岁的健康公民,均应履行献血义务,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每次献血量2毫升-4毫升)。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居住地的居委会组织进行。

公民也可以直接到市献血办或流动采血车上进行献血,其献血量计入社区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二、从____年开始,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纳入了区政府对各中心年度综合考核。

同时市文明办、卫生局《____进一步加大无偿献血工作考核力度____》(芜文明办字〔____〕____号)规定,献血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类文明单位申报评选的前置条件,未完成年度无偿献血任务任务的,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各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无偿献血的意义及血液生理知识,进一步提高市民献血意识。

要加强领导,确定分管负责同志,实行专人负责,积极配合中心做好献血动员和组织工作。

三、为按时完成区政府下达我中心的献血计划,做到合理安排献血,各社区组织好人员在规定日期:____月份(其他时间献血不算完成任务数,不享受营养补助。

),到市中心血站或市内各献血屋(点)参加体检和献血,体检和献血时间均为早上7:30-8:30。

当天体检,当天献血,体检前要保持充足的睡眠,早餐要吃饱。

饮酒、服用药物后不宜参加献血。

参加献血者,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与献血证(再次献血人员)。

四、各社区组织献血时,须携带区献血办提供的无偿献血确认单。

献血成功后,由市中心血站加盖确认章,社区统一收集后交中心确认年度献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同时上报献血人员电子档名单(社区保存好献血证复印件,以备年底检查使用)。

第四章,献血法

第四章,献血法

2,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 采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使用有效生产单位名 称和批准文号的采血器材,发出的血液必须标 有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 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 新鲜冰冻血浆储存温度-20°以下;全血、红 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储 存温度20~24°。
3、临床用血的核查: 核查的内容:(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2)献血者姓名(或条形码)、血型;(3 )血液品种;(4)采血日期及时间;(5)有 效期及时间;(6)血袋编号(或条形码)(7 )存储条件
(四)临床用血的费用: 《献血法》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 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血液从采 集到提供临床用血的一切消耗成本费用;具体 抽飞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 格主管部门指定。

备血量超过1600ml由中级职称以上医师提出 申请,科主任核准签字,报医务部门批准,方 可备血。 严格掌握输血指征,决定输血前,经治医师 应向患者或者家属说明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 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 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入病 例;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情况 下,报医务科,并入病例。

(二)临床用血的原则: 《献血法》医疗机构合理科学用血提出了具体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临床用血遵循合理 、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为保 证应急用血,符合以下情况,可以临时采集血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 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 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四)无偿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
案例:如此采血实堪忧
二,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9•【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1997.06.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推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红十字会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红十字会是以从事人道主义工作,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的社会救助团体。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

具体使用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时,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六条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健全理事会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地方红十字会指导同级行业红十字会工作。

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红十字会会员义务并按期缴纳会费的公民,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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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21
【实施日期】1995.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河北省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8月16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血源质量,保证医疗用血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义务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的社会义务。

提倡公民无偿献血。

第三条年龄在18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应当参加义务献血。

在本省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地公民应当参加居住地的义务献血。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义务献血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民义务献血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适龄、健康公民积极参加义务献血活动,确保献血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民献血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红十字会应当参与公民献血的宣传和动员,推动公民献血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献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献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办公室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民义务献血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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