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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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优点、市场规模及医疗电子票据推广情况(2021年)

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优点、市场规模及医疗电子票据推广情况(2021年)

用票端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百亿市场全面启动1、财政电子票据提升政府收费效率,提高监管效能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与电子发票由税务部门主管不同,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发行主体,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指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

财政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缴款人、收款项目、标准、收款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

它是政府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财政票据主要有三大类型: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其他类票据,其中其他类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罚没票据等。

表2:财政票据种类传统纸质票据包括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流程,其印制成本高、开具效率低下、管理不规范、不便于监督检查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网络缴款、电子支付等新兴缴款模式在政府性收费中应用。

以医疗场景为例,虽然通过自助一体机、微信、支付宝等终端实现医疗费用电子支付已经普及,但要获取具有法律效应的票据,患者仍需要去人工窗口排队打印,不仅影响就诊效率,纸质票据也易丢失、易污损。

医院通过改造现有的HIS 系统,建设电子票据系统与财政、卫健委、医保部门系统对接,打通各环节电子结算的瓶颈,完成结算就能在系统中产生一份有效的医疗电子票据,实现赋码,开具,传输,查验,入账,归档的电子票据全过程,为线上缴费、电子支付等互联网+医疗提供便利。

对于医院来说,整个医疗票据流转过程均由信息化系统支持,不仅提高了医院内部票据管理的水平,也提高了医院财务专职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解决纸质票据存储难、查询难、核销难的问题。

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125号

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125号

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7年第20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7〕77号)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一)报送信息各单位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1.完整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

2.在空白A4纸上加盖单位开具财政票据使用的印章(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安装系统《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经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各单位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安装,2018年1月1日起使用财政部制发的安全认证设备登录该系统开具机打财政票据。

(三)申领票据各单位预估2018年度《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票据需求,汇总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上报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四)开展培训税务总局邀请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认真自学《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位端操作手册》(可在“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财务管理司/国库集中支付处”目录下载)。

如在软件使用过程中有疑问,由各省国税局财务部门汇总相关问题,统一向财政部软件运维人员反映。

二、清理未核销的手工票据(一)清理核销范围从2018年1月1日起已领用的手工票据停止使用。

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管理系统介绍

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管理系统介绍

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管理系统介绍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管理系统介绍1.1、系统管理方案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是对财政票据由原来的手工操作管理,改变为依托智能卡加密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科技手段,按照“领用审批、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核费”的票据管理规定,对财政票据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实现“以票管费”。

既是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措施,更是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手段,它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小金库”、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

1.2、系统解决方案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主要管理流程如下图:1.2.1申领票据用票单位首次购领票据时,应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 证》和相关收费文件、单位法人等相关的材料去财政部门办理申 领票据的相关手续。

122办理票据智能加密卡用票单位首次进行票据电子化管理时,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给 该单位发放一张票据智能加密卡,卡内预先设置了该单位的管理 信息,该信息包括单位的可用票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资金 解缴时限、票据核销时限等,当单位进行开票时,须在智能加密 卡的监管下进行开票。

该卡的职能相当于财政管理派驻于开票单业务管理流程 商业银彳亍管理机制财政部门」也子議撫期用 HiWSA•皆厦分折 贞忑ft绳甘斷*智龍卡的盡即: 标准民冏络條在管#口材様帽时融控剧 -獸毎解■时限挖剧 •竇金解・t 分成修理陆伪散字尙坟 *收欄璃月赫肇控嗣 土持财吒徉种需祥■ SMWffliAiiE • K4端樓烷 劇桂楮确檢馆 懐记酿釦耀* 車中疔卫 Y-位一个代表,监管该单位的每一项执收业务与每一笔资金。

智能卡的类型:按容量区分:小智能卡(核销周期内最大开票量400 张)大智能卡(核销周期内最大开票量100000 张)按业务使用类型分:标准卡:大多数财政票据用户都能够采用标准卡。

网络卡:当用票单位存在多开票点且有网络条件,采用网络卡。

直管卡:实现对于垂直管理的部门的票据管理。

在领用上采用“统一领票、逐级下发”的方法,在核销上,采用“逐级上报、统一核销”的作法。

财综〔2019〕29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综〔2019〕29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

关于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是按照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和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要求,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完善和推广运用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票据管理功能,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信息共享、强化监督、高效便民,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管收‛的作用。

为解决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先后书面调研14个市州,实地调研湘潭、韶山、衡山山等地。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告如下:一、我省财政票票据电子化管理现状(一一)搭建了财政票据电子化化管理系统XX年,我省省在全国率先启用非税收入入征管系统并专门设臵财政政票据管理模块。

财政票据据管理模块设臵了用票计划划、票据印制、票据入库、、票据移库、票据发放、库库存信息、票据退回、票据据核销、票据销毁、票据年年检、票据台账等功能,对对财政票据实行全程电子化化管理,实现了财政与代理理银行、执收单位直联。

该该模块既能满足票据日常管管理的各种需求,又能实时时掌握票据的变动情况,对对用票单位的票据购领、使使用、库存等情况,均可通通过系统一目了然。

同时,,通过建立财政端系统与代代理银行、银联公司及执收收单位的网络连接,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在非税收入入征收管理软件上做到了非非税收入一旦到账,票据自自动核销,实现了对‚单位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统管‛等各个环节的实时监监管。

近年来,为适应政府府非税收入管理新形势的需需要,我们不断对非税收入入征管系统进行升级,重点点完善票据管理功能模块。

今年我们继续完善了两项项功能模块。

一项是市县票票据计划报送功能。

票据印印制计划汇总、报送由系统统自动完成。

另一项是高校校专用票据自动核销功能。

系统对采集到的专用票据据开票信息进行自动核销,,提高票据自动核销率。

(二)完善了财政票据电电子化管理基础我省紧紧紧围绕‚充分发挥财政票据据‘以票管收’作用‛这一一中心,稳步夯实财政票据据电子化管理基础。

一是不不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我我们按照‚统一凭证、分类类管理、分次限量、核旧领领新、票款同步‛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了票据日常的的发放、核销、保管、销毁毁、年检等流程的管理办法法,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得到到了进一步健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

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

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

(样式见附件1)三、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

四、数电发票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开票方所在的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为顺序编码。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附件: 1.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9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 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 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 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6 号公布 )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 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 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布如下:
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按照财综〔2018〕62 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
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 2020 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 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 一 ) 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 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 电子 ) 式样 ( 附件 1)、医疗住院收 费票据 ( 电子 ) 式样 ( 附件 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 机打 ) 式样 ( 附件 4) 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 机打 ) 式样 ( 附件 5),其编码按 照财综〔2018〕72 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同时,启用全国统一 的医疗收费明细 ( 电子 ) 式样 ( 附件 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考 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 在 2020 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9 年第 21 号 ) 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

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

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

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75号2005年9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144号)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全国国税系统开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第二批扩大试点工作,在全国地税系统开展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

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的单位国税系统:凡是在2005年底之前已经运行总局省级数据集中模式(包括1.1和2.0两个版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为“系统”第二批扩大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本省(市)内至少选择1-2个地市级单位试运行“系统”,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全省(市)范围内试点运行。

地税系统: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总局确定: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为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单位。

根据金税工程三期建设规划要求,上述单位开展试点要以省(市)为单位开发自动考核软件,也可以借鉴其他省市开发并试运行成功的自动考核软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必要改造后,实行自动考核。

试点范围的要求与国税系统相同。

二、试点目标与任务试点的目标是: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通过试点单位运行“系统”和试行计算机自动考核,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为下一步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奠定基础。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怀财非税〔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怀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怀财非税〔2016〕82号鹤城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非税〔2016〕5号),对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厘清,对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作出了明确的部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财政票据改革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相关地区、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

要按照省财政厅《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湘财非税〔2014〕2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非税〔2016〕5号)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确保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到位,确保3年(2015年-2017年)时间内实现本地区、本单位及规定票种的电子化管理。

二、各相关地区、相关单位要按照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要求加强调研,结合工作实际,转变收费方式,制定具体方案,确保财政票据电子化工作顺利推进。

三、各相关地区、相关单位要积极关注研究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动态,加大力度,督促同级和下级相关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进度,积极对接,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进程。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怀化市财政局2016年6月2日。

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3]46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3]46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3]46号)为贯彻实施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规定,全面提高中央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决定在中央部门和单位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信息共享,是适应信息化发展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既有利于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单位业务财务管理的规范程度和效率。

根据《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规定,从2013年开始,在中央部门和单位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

凡在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财政票据领购(用)证》,并领用财政票据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应按照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通过票据系统用票、管票。

票据系统提供两种运行模式:在线模式和离线模式。

在线模式通过互联网实现用票单位与财政部票据中心的实时信息交换;离线模式通过智能加密卡媒介滞后一定时间与财政部票据中心交换信息。

试点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票据系统运行模式。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可以独立部署票据系统,在主管部门配置一套票据系统管理端,对本部门所有单位的财政票据进行统一管理。

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实施步骤是:先选择一批试点部门和单位(见附件1),试验运行票据系统。

全电发票来了12月起正式执行再见了纸质发票

全电发票来了12月起正式执行再见了纸质发票

全电发票来了12月起正式执行再见了纸质发票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电子发票成为一种全新的发票形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纸质发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宣布,自今年12月1日起,将全面推行全电发票,逐步淘汰纸质发票。

这一消息引起了广大纳税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纸质发票作为传统的发票形式,在纳税人之间广泛使用了数十年。

然而,随着数字化经济的快速发展,纸质发票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

首先,纸质发票易丢失、易损坏,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带来了很大的纠纷和损失。

其次,纸质发票需要大量的纸张和印刷设备,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此外,纸质发票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存在被篡改或伪造的风险,为打击偷税漏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了推广和普及全电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税务部门将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和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推广电子发票的应用和使用。

同时,税务机关将加强对电子发票的监管,确保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遏制偷税漏税行为。

另外,税务总局还将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以规范和推动电子发票的发展。

尽管全电发票有很多的优势,但是仍然需要克服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电子发票的推广需要广大纳税人的积极配合和参与。

纳税人需要充分了解和熟悉电子发票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及时跟进和适应新的发票形式。

其次,电子发票的安全性和可信度是一个关键问题。

税务机关和互联网平台需要加强技术防护,确保电子发票的信息不被黑客侵入和篡改,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电子发票的普及还面临着一些法律和财务政策的限制。

税务部门需要及时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为电子发票的推广和应用提供合理的制度保障。

随着全电发票的全面实施,传统的纸质发票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全电发票的推行将极大地提高发票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为税务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同时,电子发票的推广也将加速数字经济的发展和转型,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简介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简介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简介现行财政票据管理方式虽然发挥出了较好的成效,但还是以人工操作为基础,缺乏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财政票据的监管应达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印、发、审、验、核、销、查”全方位的动态监督管理,同时要辅以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

现行的票据核销制度是根据各单位的收费特点及用票量大小发放一定量的票据,执收单位全部或部分用完整本票据后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核旧领新,使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着比较大的漏洞,比较容易滋生一些部门、单位截留、挪用收入,甚至私设“小金库”的现象.现行财政票据检查和年审工作只做到事后处理,无法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让事情化解在未发之前。

而且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点多面广,执收人员众多,无法全部监督到位。

博思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在吸收诸多票据管理软件优点的基础上,重点借鉴目前国家对增值税“科技加管理”的手段和通过税控装置“以票控税”的具体做法,提出用管理增值税的技术手段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

改变财政票据手工操作的管理模式,依托计算机和现代网络技术,开展财政票据管理信息化建设,为财政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票据使用单位建设一个统一规范的财政票据信息化平台,实现从票据的印制、入库、领用、开具、核销、稽查及资金收缴等业务流程的全程电子监控,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

该系统从票据核销入手,采取票据自动核销、收费项目标准控制、资金解缴、票据核销时限控制等电脑系统管理手段,网上无纸化票据全程跟踪稽查,并对票据核销数据进行分类、精确分析.同时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系统中大量采用了目前先进的电脑开票防伪数字指纹控制、电子信息加密等技术,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实现“以票管费”。

既是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措施,更是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手段,它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小金库”、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

博思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结合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特点和现状,以财政票据管理机构为中心,为用票单位、其他监管部门提供快捷、准确的信息服务。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1.06•【文号】财综〔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效能,决定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财政电子票据试点地区应在充分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至所在地区的全部单位和全部财政票据种类(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财政电子票据试点单位应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至全部财政票据种类。

二、财政电子票据非试点地区和部门,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积极借鉴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细致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规划,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三、按照《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财综〔2017〕32号)要求,各地区原则上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建设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暂时不使用财政部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开发本地区系统。

各地区要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的对接,做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四、为保障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必须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相关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抓紧集中本地区相关财政票据数据信息,按规定实现相关数据共享。

五、财政电子票据入账试点单位应按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开展试点工作,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的接收及归档,为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入账积累经验。

财综〔2019〕29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综〔2019〕29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19•【文号】财综〔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加快现代财政制度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移动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广运用财政电子票据,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社会需求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研究制定了《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并将试点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财政部2017年6月19日附件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为适应加快现代财政制度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移动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广运用财政电子票据,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全面提高财政票据使用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制定本方案。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市属民办非营利机构和社团组织、市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以及《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实施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南昌市财政局决定在市本级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建设,实施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

为顺利稳妥推进此项改革,市财政局制订了《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南昌市财政局2018年12月28日附件:南昌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和财政票据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实施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决定市本级全面开展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

为顺利稳妥推进此项改革,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改革目标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风险防控,遵循“安全、统一、高效、环保、便民”的原则,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执行统一的收缴规程,构建规范、科学的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体系,建立全省统一执收项目库,实现所有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代收银行、财政部门电子信息互通共享,提高业务协同能力,提升收缴管理效能,强化全面管理,有效控制,将使用财政票据的收缴行为全部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全程电子化监管。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软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0]1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软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0]1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软件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软件的通知(2010年1月7日云财非税[2010]1号)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决定精神,强化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建立“以票治费、以票管收、以票促收”的管理机制,发挥财政票据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源头控制作用,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专户,省财政厅决定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建立统一的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库。

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推广和运用统一的财政票据管理软件,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单位的横向联网,省级与州、市、县的纵向联网,形成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全省大集中模式,加快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流通,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及时提供全面准确的基础数据,同时为实施“金财工程”规划建设中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创新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机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开票、银行代收、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征管要求,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以机开票代替手工票,以电算化票据管理记帐代替手工记帐,以网络传输票据管理信息代替人工传输,将财政票据的事后监督和检查转变为事前、事中流程控制,有效监督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专户,实现票据管理与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紧密结合,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三)促进财政票据种类改革。

通过推行财政票据管理软件,规范财政票据种类,切实改变财政票据以手工票为主、种类繁多、规格复杂的状况,按照有利于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便于非税收入和票据管理信息统计分析的需求,对财政票据种类进行归并和调整,大力推行机开票,减少手工票,逐步减少各种专用票据,推行“一票多用”的通用票据,建立起以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为主体、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为辅助,其他财政票据为补充的新的财政票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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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
的通知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办发[2017]12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7〕77号)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
(一)报送信息
各单位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1.完整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

2.在空白A4纸上加盖单位开具财政票据使用的印章(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安装系统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经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各单位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安装,2018年1月1日起使用财政部制发的安全认证设备登录该系统开具机打财政票据。

(三)申领票据
各单位预估2018年度《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票据需求,汇总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上报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四)开展培训
税务总局邀请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认真自学《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位端操作手册》(可在“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财务管理司/国库集中支付处”目录下载)。

如在软件使用过程中有疑问,由各省国税局财务部门汇总相关问题,统一向财政部软件运维人员反映。

二、清理未核销的手工票据
(一)清理核销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已领用的手工票据停止使用。

已使用尚未核销以及未使用的空白《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票据按财政部要求予以清理核销。

(二)清理核销方式
此次清理采取自清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单位认真开展本单位财政票据清理自查工作,将票据存根按票据种类分类整理,按号段顺序码放整齐备查,完整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逐级报送至各省国税局财务部门。

如有票据遗失情况,由各省国税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并将有关情况通过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自清自查结束后,各省国税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财务部门尽快与当地财政厅(局)票据监管机构联系,协商重点检查与核销方案。

附件:1.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
3.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附件1: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
编码:
填报日期:年月日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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