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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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

采购项目答疑澄清文件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正本包含报价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疑问:招标文件对技术文件的编制格式有要求,采用暗标形式。但是投标文件正本包含这三部分,此处的技术文件还是暗标么?商务和技术文件的编制并没有要求格式,整套投标文件需要连续标注页码,这样商务、报价和技术文件的格式就会不统一,是否可以?答:详见招标文件。

2、疑问:1)招标文件中第8页资质资格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情况说明中,1项中(8)二十二条要求提交的材料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为完成本项目所必须的设备、人员等物质和技术基础”,此处证明材料是指哪些材料?是否是完成项目所需要提供的设备配备一览表、办公场所实景照片? 2)1项中(1)-(8)要求提交的材料都是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但是3项要求相关证件原件,是否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答:自行考虑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资质资格证明材料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招标文件中第42页商务文件组成中的人员情况:“投标人在职职工人数10人以上的(含10人)得10分;每少一人减1分,减完为止。须提供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疑问:我公司目前在职人员200多人,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均需要提供?还是仅提供超过10人以上的劳动合同即可?(社保资金缴纳专

用票据中有缴纳人数可以证明公司的在职人员数量。)

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可。

4、招标文件中第42页商务文件组成中的建设工程业绩,要求提供委托代理合同,经监督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疑问:此处经监督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监督部门是指哪些部门?目前的项目大部分都进场交易,加盖的都是交易中心的章,这样的中标通知书是否认可?

答:监督部门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加盖交易中心章的中标通知书认可。

5、关于投标时的授权代表可否为在泰安分公司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员工?

答:可以。

6、以总公司名义投标,可否提供泰安分公司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

答:可以。

7、本年度9月份以后新成立企业是否还需要提供2018年04月-09月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和2016、2017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答:本年度9月份以后新成立企业提供近月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新成立的公司无法提供2016年度、2017年度的财务报告的,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投标担保函。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及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发布的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中要求,对于本项目技术文件中出现的优”、“一般”、“差”能否给与明确的细化和量化标准?

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综合对比出优、一般、差,进行打分。

9、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3.6.4.2条要求"一级标题为黑体小三号、二级标题为楷体四号、正文为仿宋小四号字,行距为1.5倍行距;每页30行;",有一级标题及二级标题的页面不足30行,无法满足技术标文件编制要求,请问如何处理?

答:正文部分每页30行。

10、以总公司投标的,分公司的业绩和人员可以加分吗?

答:可以。

11、人员加分项中,已办理退休,无养老保险的人员,证件可以加分吗?

答:可以,需提供退休证明和劳动合同。

12、我单位为泰山区企业,但是泰山区现在已不开具中小企业证明,请问是否可以只提供声明函?

答:可以。

13、业绩类:建设工程项目:如果提供5个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能否得满分。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

14、业绩类:货物服务:100-300万的项目提供1个得1分,300万以上的提供1个得1分,若都提供300万以上的此项是否能得满分。答:按招标文件要求。

15、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办法商务文件中对人员情况要求“投标人在职职工人数10人以上的(含10人)得10分;每少一人减1分,减完为止。”,该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我公司要求修改该此项。答:招标文件评审办法商务文件中对人员情况要求修改为:

16、该项目招标文件2.1.1前附表第8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第(8)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材料(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第36项“提供近两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上述两项要求已将财务

报告或资信证明作为了资质资格审查项,但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商务文件得分中又将“财务状况”作为评审因素且分值为2分,该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我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2月,无法提供2016年度、2017年度的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资格审查项是否视为不合格?评分项中的2分是否不予得分?此项,我公司认为存在不合理条款及歧视性待遇,要求修改此项。

答:第三章“评标方法”商务文件中的“财务状况”2分去掉,分值加至“管理制度及岗位设置”中,“管理制度及岗位设置”评分项变更为:

新成立的公司无法提供2016年度、2017年度的财务报告的,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投标担保函。

17、本项目招标文件2.1.1前附表第8项第1条中要求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均为复印件,是否在开标时所有资格审查资料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即可,请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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