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建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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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线敷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三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四条建立数量型招标代理机构库,甲级代理机构20 家,乙级代理机构10至20 家(中央投资项目除外)。

第五条成立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库资格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任组长单位,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乡建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审核预选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入库数量,区公管办负责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库”)的建立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代理机构库中公开抽取。

凡规模或限额符合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未按规定选

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不得为其提供场地、信息等服务,不得为其出具交易鉴证证明。区内国有投资项目需要进入市级交易场所交易的也须按本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申请与入选

第七条根据报名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及对区内相关业主

单位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比选,确定20家甲级和10至20家乙级代理机构入库。

第八条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库的本地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入库前二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重庆市外驻渝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行为被区(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

(五)未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六)未被区级及其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

(七)申请入库前二年内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每年承担过10项以上(含10项)国有工程建设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且甲级中标工程金额累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中标金额累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库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满足第八条前六项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已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二年以上且有纳税证明,同时在重庆市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二)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并取得备案许可。

(三)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在分支机构(注册在总公司的不予认可),同时具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记录手册”。

(四)企业有不少于5人的中级及以上招标(专职)从业人员。

(五)企业职工须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

(六)企业近二年在重庆市招标代理项目10个以上,且甲级中标金额累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乙级中标金额累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申请加入代理机构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入库承诺书》;

(二)《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在职人员花名册;

(五)提供企业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复印件(网上可查询);

(六)近三年企业的《招标代理业绩手册》复印件;

(七)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以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代理机构库的程序:

(一)区公管办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和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建立代理机构库的公告;

(二)招标代理机构向区公管办提交书面申请、入库承诺书和相关

入库材料;

(三)区公管办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和汇总;

(四)评审小组将初审后的入库代理机构名单报区公管委审定;

(五)根据审定后确定进入代理机构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类建立甲级代理机构名录和乙级代理机构名录。由区公管办将审定后的名单在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重庆市江北区政府政务网、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等相关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区公管办提出书面质疑,由区公管办报评审小组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公管委审定。

第三章抽取办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由项目业主在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三家,并现场确定第一、第二、第三候选人。

第十三条每次应在不少于7家符合项目相应条件的代理机构中抽取,若项目特殊,代理机构库中符合项目相应条件的代理机构少于7家,可在代理机构库外邀请有资质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参与抽取。

第十四条:抽取程序

(一)申请。项目业主向区交易中心提交《重庆市江北区抽取

代理机构申请表》: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程地址、计

划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3.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资质等级条件;

4.其它应当明确的内容。

(二)拟定公告。由区交易中心将拟定好的项目招标公告提交区公管办审定后在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日。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程地址、

计划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3.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

4.代理机构抽取的时间和地点;

5.公告起止时间;

6.其它应当明确的内容。

(三)发布信息:由区交易中心在发布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公告的同时将信息通知代理机构库中的代理机构,以便代理机构及时查看网络,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准备。

(四)抽取时间安排:公布时间到期后,由区交易中心统一安排代理机构的抽取时间,并通知项目业主和相关监督部门按时参加。

(五)抽取。在有关部门监督下,由项目业主在江北区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3家,并由项目业主代表现场选定第一、第二、第三候选人。

(六)现场确认候选人。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于抽取现场填写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情况确认表,并由项目业主及现场监督部门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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