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与中国内地在WTO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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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中国内地在WTO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一)

“摘要”中国在WTO中“一国四席”问题的出现及其特殊性,对于中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和两岸四地之间的经贸合作具有重大意义。明确澳门的法律地位,及在WTO中的地位,及WTO 区域一体化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内地与澳门在“一国两制”和WTO的框架之下处理相互关系和进行经贸合作,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合法性要求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一国四席”,澳门,单独关税区,自由贸易区

中国以“一国四席”的模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给中国,乃至给国际社会都提出了新问题和新挑战。澳门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在WTO中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处理和内地的关系是必将面对且开始面对的不可回避的现实课题。本文结合入世前后澳门和内地经贸合作的实践,首先对“一国四席”的提出,对澳门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进而结合今后适用于两地经贸关系的WTO基本规则,针对澳门在WTO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同中国内地的关系,特别是进行更密切经贸合作关系方面发表管见。

一、中国在WTO中的“一国四席”问题

(一)“一国多席”现象及其产生原因

一个主权国家在一个国际组织中只拥有一个席位,即“一国一席”,是“现代国际组织的一般特征”.而作为例外,在国际实践中不乏一个主权国家在一个国际组织中拥有多个席位,即“一国多席”的例子,例如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是联合国的正式成员,苏联因此在联合国中拥有三个席位,再如英格兰足总、苏格兰足协、威尔士足协和北爱尔兰足协都是国际足联的正式成员,英国因此在国际足联中拥有四个席位。“一国多席”现象的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国家对于某项事业做出巨大贡献,同时又具有强大实力,从而以此作为筹码,谋取在国际组织中比其他成员国更大的权益,而其他成员国为了换取其加入,不得已作出了一定的妥协。如苏联曾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作出巨大贡献,“为了满足苏联在联合国中拥有更多的投票权的欲望,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苏联之外亦被接纳为联合国的独立成员,尽管联合国宪章(第3条和第4条)仅提及国家为成员。”而英国则是因为其为现代足球的发源地,故在国际足联中拥有了四个席位,同时还拥有其他特权。“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考虑到英国是现代足球的发源地,国际足联特批他们拥有一个副主席的名额,该副主席自然也是24名执委会成员之一。至于谁来担任副主席,则由其内部四家足协协商。”此外,足球裁判界的最高权威机构——国际足球联合理事会(InternationalFootballAssociationBoard)是由英国的四个足球机构: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与国际足联组成。每个成员单位都可被授权代表其他四个代表,着手编写新的规章或对规则的修改工作。而要接受任何一个对规则的改变,必须要有联合理事会3/4投票权的通过。这其中,英国的4个成员单位各一票,而代表所有其他会员单位的国际足联也只有4票。

“一国多席”局面的形成说明,“国际组织是国际合作的一种法律形式,是特定时期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在‘一国一席’的基本原则下,根据国际社会发展的新产物,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宗旨和发挥其职能允许某些国家拥有数个席位。”?

(二)中国在WTO中“一国四席”问题的特殊性及重要性

随着香港、澳门回归和中国、台湾的入世,中国在被誉为“经济联合国”的WTO中也拥有了四个席位,出现了“一国四席”的局面。

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拥有多个席位的问题,在此之前已经出现,如两岸四地的体育组织同为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成员,并在这些组织中具有平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但是由于国际组织性质的不同,WTO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等国际体育组织为民间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也不同,WTO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

经济组织,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与国际体育组织不可同日而语;WTO同时兼有的“国际组织”、“国际贸易条约群体”和“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的功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中国在WTO中的“一国四席”问题有别于在其他国际组织中的“一国四席”问题。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中国在WTO中“一国四席”问题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中国加入WTO将使其成为一个更有效的国际经济组织,提高经济活力和促进贸易争端的和平解决,使中国和国际大家庭联合更为紧密,这将有助于进一步解决其他世界问题。”明确两岸四地的国际法律地位,在WTO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及相互关系,WTO协议如何在两岸四地实施,关系到两岸四地如何进行经济合作,以应对入世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二、澳门在GATT/WTO中的特殊法律地位

(一)澳门的法律地位问题

1、澳门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不具有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人格者在国际法上具有法律人格,是指它是国际法的主体,从而它本身享有国际法上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或权力,而且,一般地说,享有在国际上直接或或通过另外一个国家(如在被保护国的情形)间接行为的能力。……一个国际人格者不必具有各国通常具有的一切国际权利、义务和权力。”主权国家是主要的国际人格者。有些国家只享有其中某些权利和义务,因此它们只具有有限的国际人格。国际组织也只享有其成员所让渡于它,并规定于其组织章程之中为实现其宗旨和职能所必需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从而它们也只在特定范围之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和国际人格者。而依据民族自决权或民族主权,代表本民族人民争取独立的政治组织同样具有国际人格,只是由于尚未过渡到主权国家状态,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不完整性。而个人是否具有国际人格,构成国际法主体,目前尚有争议,并无定论。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澳门业已回归祖国,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已经实现。

对于澳门的国际法律地位,可以澳门回归为界分为两个阶段来考察:

(1)在澳门回归之前,自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革命之后,葡萄牙和中国达成共识,澳门成为“葡萄牙行政管理之下的中国领土”.1976年,葡萄牙新宪法(ThePortugueseConstitutionof1976)颁布,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澳门是由其暂管的一个中国的地区。依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二条规定:“澳门地区为一内部公法人,在不抵触共和国宪法与本章程的原则,以及尊重两者所定的权利、自由与保障的情况下,其享有行政、经济、财政及立法自主权。”第三条规定:“与外国发生关系及缔结国际协定或国际公约时,代表澳门之权限属共和国总统,而涉及专属本地区利益的事宜,共和国总统得将代表澳门之权限授予总督。”

(2)澳门回归之后,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对于澳门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作出有关规定:“第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澳门在回归前后,均只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回归前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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