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置换问题法律分析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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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置换问题法律分析及案例(2010-07-23 00:33:27)
在一些项目中,为了解决报告期内某些不可克服的瑕疵及该等瑕疵对业绩造成的不利阻碍,需要对原用于出资的某些资产进行置换,置换入盈利能力和盈利模式更好的资产,以使企业满足有关审核标准。
依据项目会计师意见,出资置换并不违反有关会计规定,但该等出资置换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差不多分析
1、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之规定,公司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该等财产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投入的财产和经营形成的财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随意占用或处置公司的资产。公司依前所述处分其财产的方式包括向其他方转让、通过减资由股东回购该资产及在具备充足理由前提下将财产报废或抛弃等方式。除前述方式外,股东(专门是控股股东)不得随意转移或占用公司资产,如通过减资方式由股东回购该资产,则应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告及通知债权人等程序。
2、出资置换的法律性质界定:出资置换,即用等价的资产A置换出原已投入公司的B财产,该等情形常常存在于当B存在无法解决的权属瑕疵或对原股东有重大意义时。
除公司通过转让、减资及抛弃等处分该等财产外,股东无权自行决定或处置该等财产,否则即为滥用股东权益。
出资置换实质为公司通过减资的方式将股东原投入公司的资产划出公司,而后原股东用价值相同的资产A对公司增资,其中包含了减资和增资两道程序。
但因减资需履行法定的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等程序且目前法律并未有明确的规定承诺在出资置换的情形下无须履行公告等程序,因此如以出资置换未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为由而试图规避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恐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抗。
3、曾有人认为,出资置换是合法合规的,因为其并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未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故不属于减资,无须履行公告等程序,还有同仁引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为出资置换不违反《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尽管如此的观点从规则上严格考量的话或许并不能完全站住脚,然而却是解决和讲明该咨询题的最好的依据。
二、具体案例
现行审核政策并未限制或禁止出资置换的运用,但如存在出资置换的情形时,需充分考虑该等出资置换的缘故、换出资产的瑕疵程度、换出资产对发行主体连续经营的重要性程度及该等出资置换对公司业绩连续性的阻碍等方面。关于出资置换系为补偿原出资资产存在无法克服的瑕疵的情形并有效爱护发行主体利益的,如该等出资置换金额对公司业绩连续运算不构成重大阻碍的,完善有关承诺和手续后,应不为审核政策所禁止;但如出资置换仅因该置换出的资产对股东具有专门重要意义且不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形时,则建议慎重,否则如因出资置换的缘故讲明不清晰且该换出资产亦为发行主体生产经营所必须时,则可能会给人造成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益或损害发行主体利益之嫌疑。
(一)爱尔眼科
背景:
2004年3月20日,经股东会决议,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增加注册资本至5,000 万元,其中包括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共计726.8 9 万元。2004 年7月25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邦先生、李力先生将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合计出资的726.
89 万元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726.89万元。
具体方式:
此次具体的置换明细为:李力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及资本公积5.48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154.46 万元;陈邦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及资本公积20.34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572.43 万元。
2004年8月30日,发行人向长沙市工商行政治理局高新分局申请办理出资置换的工商变更登记,长沙市工商行政治理局高新分局在对发行人此次出资方式的变更进行核准后,予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存在咨询题:
1、履行法定程序
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上述“出资置换”行为,实质是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且减资的数额和增资的数额相等,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增资和减资的法律程序。
2、置换后的原出资处理未予描述
按照招股讲明书,此次资产置换的目的在于免除陈邦、李力二人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出资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责任。但此次置换后上述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如何处理却丝毫未提及,如果直截了当返还给出资股东,则仍不能免除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未实际解决咨询题。【这的确是一个应该讲清晰的咨询题。】
借鉴:
注册资本置换属于阻碍公司经营的重大变化事项,采取该方式需要慎重;且必须同时考虑到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处置方式,否则不仅无法解决原有咨询题,反而可能将其复杂化。
程序方面,公司以经评估的固定资产置换现金出资,理论上存在减弱公司偿债能力的可能性,且按照当时公司法尽管公司未实际履行减资、增资程序。但此次置换仍得到了工商登记机关的认可,其他手续齐全,公司债务人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未对公司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就该案例,律师在首次申报材料中的法律意见为合法合规,但经证监会两轮反馈,终认为该等出资置换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并进行有关讲明。】
(二)天虹商场
背景:
1994年,中航技深圳公司以其拥有产权的中航苑2号大厦一至二层(共5,551.42平方米,扣除一层其他租户占用面积901.42 平方米外,实际面积
为4,650平方米)从1994年5月至2000年5月共72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作价3,840万元向天虹增资。
具体方式:
2008年9月5日,中航技深圳公司、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签署《协议书》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项下应履行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3,840 万元;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履行和完成其在该合同项下的出资义务;原出资方式所形成的资产及天虹商场的股权比例和总股本坚持不变。
借鉴:
天虹商场股东以不具备出资资产性质的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尽管上述出资行为存在一定历史缘故,但仍存在公司偿债能力的长期缺失,系出资不实行为。天虹商场2008年的补足出资行为纠正了这一错误,并得到工商登记机关、审核机构的认可。【天虹商场起初出资存在瑕疵也是第一次上会被否的一个要紧的缘故,重新上会明显大股东做出了比较大的牺牲。】(三)朗科科技
背景:
2000年8月,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由30万元增加到508万元。其中,邓国顺、成晓华以专利权分别增资97 万元、81 万元。
具体方式:
因此次出资涉及专利技术已为新的技术覆盖,且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实际上处于出资不到位状态。2004年8月,经朗科有限股东会决议,邓国顺、成晓华将其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现金出资。邓国顺、成晓华分别将其作价人民币97万元、81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邓国顺、成晓华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不变。此次出资形式变更业经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深所验字[2004]第142 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办理了工商备案。
借鉴:
与天虹商场类似,两者有关出资均系出资不到位情形,后以现金形式对注册资本予以补足。该等行为从法律角度上讲比出资不足性质更加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