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分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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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原则(连带、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摘要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

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2、二元论说。

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3、三元论说。

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

“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

(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

2、历史意义。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一、选题的背景和价值(一)选题的背景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民事侵权领域的立法,它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也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典的构建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对于更好维护我国公民民事权益,推动中国法治化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从立法结构上来讲,采取了“一般与特殊”模式,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

在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方面,该法也是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构建和完善。

在该法一共92个条文中,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有关的条文多达38条之多,超过总条文数的40%,这充分反映了作为民事侵权基本法对于责任分担问题的重视。

这也与我国民事侵权法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内的司法实践需求是离不开的。

虽然《侵权责任法》并未将“侵权责任分担”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用语,但从该法所反映出来的价值取向与立法方向来看,立法者实际已经自觉和不自觉的注意到了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在现代侵权法上的重要意义。

本文正是从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有关规定入手,通过借鉴国外关于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的立法规范,对我国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立法体例与具体规则进行剖析,从而为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研究的价值分析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完善我国的侵权法系统,除了要对侵权责任的构成体系进行研究之外,另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对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进行研究。

因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只是解决了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但这却无法解决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大小、比例问题。

因此,被侵权人最后要想实现对责任人的追责行为,离不开一个明确而清晰的责任分担制度。

笔者认为对侵权责任的分担制度进行研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从理论研究的层面来讲,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是顺利实现责任分配重要环节。

如果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是解决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依据、基础或者标准问题的话,那么责任分担制度则是具体的实现了归责原则所确定的标准,从而从“悬在空中”的责任最终落实到责任人的身上,从而最终实现当事人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法律的领域中,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也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举证责任。

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在侵权行为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非一概而论,而是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和法律规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主张侵权行为成立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以常见的一般侵权行为为例,比如某人被他人殴打致伤。

受伤者要主张打人者构成侵权,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打人者实施了殴打行为(比如现场的目击证人、监控录像等),自己受到了身体伤害(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而且殴打行为与身体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医生出具的关于伤情成因的说明)。

如果受伤者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其主张可能就难以得到支持。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原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被告承担。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原告往往处于举证的弱势地位,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法律做出了这样的特殊规定。

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由于污染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污染者对相关信息的掌握优势,法律规定由污染者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受害者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存在环境污染的事实,而污染者则需要证明其污染行为不会导致受害者的损害。

再如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案件,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谁过错谁负责原则研究

侵权责任法中的谁过错谁负责原则研究

侵权责任法中的谁过错谁负责原则研究侵权责任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用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在侵权责任法中,谁过错谁负责是一个核心原则,它直接关系到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的归属。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一原则进行研究。

首先,谁过错谁负责原则是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发生必然会给受害人带来损害,而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造成损害的一方承担。

这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使受害人能够获得适当的补偿,并且对侵权行为的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如果没有这一原则的约束,社会秩序将会被打乱,因为人们不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其次,谁过错谁负责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实际情况中,侵权行为通常不是由单一的行为主体引起的,而是由多方共同参与造成的。

侵权责任法旨在通过确定主要责任方来明确责任的归属。

通常情况下,谁造成了最严重的损害就应该对此负主要责任。

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这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并对责任进行适当分配。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害人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造成了更大的损害,法院可能会对其分担一定责任。

此外,谁过错谁负责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例外。

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免责的情况下,即使有过错,责任也不应由其承担。

例如,如果在发生事故时,行为主体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避免的,法律上认定其免责。

此外,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放宽或者取消谁过错谁负责原则。

比如,在医疗纠纷中,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医生的过错并不意味着完全的责任,因此法院在判决责任时会考虑医患双方的过错程度。

最后,谁过错谁负责原则还存在一些争议和改进的空间。

首先,在某些侵权行为中,过错的认定并不容易,这就需要法官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判断。

然而,这些标准并不总是明确或者恰当,容易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其次,一些侵权行为可能造成某些无法补偿的损失,例如环境污染、人身伤害等,这就需要法律制度与社会进步相结合,通过完善立法和加强社会监管来规范行为。

论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一)

论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一)

论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一)关键词:受害人过错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分配正义受偿不能风险内容提要: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而不是公平。

比较法上有“整理衡量说”、“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连带责任再分配说”和“按份责任再分配说”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案。

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应该按照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进行类型化。

受害人过错不影响因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影响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适用。

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但对补充责任形态中补充责任的成立和范围有一定的影响。

我国民法学界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研究已经日渐成熟,但长期以来属于分别研究的对象,学说上缺乏对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问题的系统研究,这导致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案件的纠纷解决存在理论上的困境。

这种分别研究的思维方式的成因主要是大陆法系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被认为是侵权责任构成制度中的一种抗辩事由,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则是侵权行为形态或者特殊侵权行为制度研究的对象,在体系上缺乏作为共同研究的理论框架。

本文将尝试性的将这两种法律制度纳入同一理论框架,探讨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为解决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理论参考。

一、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公平抑或分配正义?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以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构成为前提,而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基础是矫正正义的实现。

我国侵权法上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发达,包括按份责任形态、连带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和补充责任形态四种,后三种非按份责任形态的共同特点是通过增加赔偿义务人一方的责任财产总额将受偿不能的风险分配给了加害人一方;相应的,按份责任形态是将受偿不能的风险分配给了受害人一方。

因此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的选择实质是受偿不能风险的分配问题。

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正方立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在众多网络侵权案件中,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

正方认为,被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将从法律依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以及法律责任的公平性等方面进行论证。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同样属于侵权行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1.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网络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 扰乱网络秩序:网络侵权行为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影响了网络信息的正常传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 阻碍创新与发展:网络侵权行为阻碍了创新成果的传播与应用,不利于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四、法律责任的公平性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被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责任的公平性。

2. 维护社会正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让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起到警示作用,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3. 平衡各方利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被告改正错误,有利于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

五、结论综上所述,被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不仅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论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之分担

论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之分担

论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之分担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是指在某一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有多个人参与到了侵权行为之中,造成了权益被侵犯,因此需要对侵权责任进行分担的一种法律处理方式。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之分担的相关问题,并举例说明。

在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的案件中,侵权人由于侵害他人的利益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存在多个侵权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他们的责任进行分担。

其中,内部责任之分担就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内部责任之分担,是指对于多个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按照各自的行为,分别确定其在侵权事实当中扮演的角色和责任程度,从而划分责任与权益之间的关系,实现侵权责任的公平分担。

举例来说,比如在一起车祸案中,车辆A在突然变道的情况下与车辆B相撞,导致车祸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可能还会牵涉到其他车辆的积极参与或消极怠慢的情形,使得该起车祸造成的损失更大。

这时候,对于车祸发生中涉及到的不同侵权人,可以分别对他们的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与协商,最终确定每个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再举一个例子,如在一起建筑工程领域的侵权责任分配中,不同承建方或者不同施工队可能会因为所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不同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这时候,如果存在责任分摊的情形,就可以通过内部责任之分担的方式,对不同的侵权人进行责任划分,从而实现最终赔偿的公平与合理。

总结来说,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内部责任之分担,是一种法律处理方式,它将依据每个侵权人在侵权事实中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责任划分,从而实现公平分配。

而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案例: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居间人在代理合同中发挥了严重的伪造、隐瞒、冒名等行为,使得实际交易受到了损失,那么所有受害方都可以向居间人提出侵权赔偿请求。

而对于可能存在的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可以通过内部责任之分担的方式,对居间人及其他侵权人进行综合考虑和划分。

2. 在一起用户隐私泄漏的案件中,因为被侵权的用户有多名,不同网站负有不同的管理责任,因此需要对存在的多因一果型数人侵权进行责任划分。

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原则——对《侵权责任法》上“相应的”数人侵权责任立法技术的解读

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原则——对《侵权责任法》上“相应的”数人侵权责任立法技术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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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权 责任 分 担 立法 技 术 , 其 实 质是 立 法者 对 于裁 判 者 在 数 人 侵 权 责 任 分 担 中 行 使 裁 量 权 的 立 法 指 引。 本 文 将 首 先 通 过 类 型 化 的 方 法 对 适 用 规 则 明 确的 “ 相应 的” 数 人侵 权 责任 分担 规 则进 行 整理 , 初 步 归 纳 出作 为 适 用 基 础 的 数 人 侵 权 责 任 分 担 原 则体 系 , 以此 作 为解 读部 分 适 用规 则 不 清晰 的数
中图分类号 :D F 5 2 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1 . . 4 4 0 3 ( 2 0 1 4 ) 0 2 - 0 0 6 9 . 1 1 收稿 日期 :2 0 1 4 — 0 2 — 1 7
《 侵权 责任 法 》 在第 9 条第 2 款( 教 唆 帮 助 非
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原则
对《 侵权责任法 》 上“ 相应 的” 数人侵权责任立 法技术 的解读


( 1 . 四川大学 法学院 , 四川 成都 6 1 0 2 0 7 ;2 . 中国人 民大 学 民商事 法律科 学研 究 中 心, 北京 1 0 0 8 7 2 ; 3 . 烟 台大学 中欧侵权法研究院 , 山东 烟 台 2 6 4 0 0 5 )
完 全 民 事行 为 能力 人 情 形 的监 护 人 责 任 ) 、 第 1 2
育机 构 未 尽 管 理 职责 的 补 充责 任 ) 和第 4 9 条(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与 使 用 人 不 是 同一 人 时 的所 有 人 过 错责任 ) 等7 处 明文 规 定 了 “ 相应的” 数人 侵权 责

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

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4— 0 2 8
是《 德国民法典》 第8 2 3 条、 第8 2 6条 、 第8 2 7条 、 第
基金项 目: 贵 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 目“ 未成年人侵 权责任承担机制分析” [ 校学生科研 2 0 1 3 ( 1 1 3 ) ] ; 贵州 民族科 学 研究 院2 0 1 2年招标课题 “ 未成年人侵权 责任承担规 则研 究”
立 法者 对 过错 能 力 ( 侵权责任能力 ) 问 题 的 立 场 不
承担的侵权责任。第 1 3 8 4条第 6款规定 : “ 小学教
师 与家庭 教师 及手 工 艺 人 , 对学 生 与 学徒 在 受 其 监 督 的 时间 内造 成 的损 害 , 负赔 偿 之 责任 。 ” 在 法 国司
法 实践 中 , 对 教师进 行 了扩张解 释 , 它 不仅仅 涉及 小 学 教师 , 而且 一般地 说还 涉及 中等教 育 的教 师 , 甚 至


引 言
1 3 8 4条 第 4款 、 第 6款 、 第 7款 、 第 8款 。 l 1 总 的 来 说, 法 国法 区分 了父母 、 教 师与 师傅对 未成 年人侵 权
侵 权 责任是 根据 法律 的规定 对 于 行 为人 的“ 越
轨行 为” 予以“ 惩罚” 的表 现 形 式 , 其 间 的 责任 分 担 则乃此 形式 的重 要保 障机制 , 因此 , 侵权 责任 的分担 规则是 确保 侵权 法落 到实处 的关键 。对 于未成 年人 侵权 责任 的分担 规则 , 应 该说 并不 是一个 多 么前沿 、
为学徒 的未成 年人 , 若 他 们 与其 师 傅 生 活 和居 住 在

起, 则 其师 傅对他 们负 有教育 和监督 的职责 , 一目

侵权责任承担比例怎么划分

侵权责任承担比例怎么划分

侵权责任承担⽐例怎么划分侵权⾏为是指侵权⼈存在过错,损害他⼈合法民事权益的⼀种违法⾏为。

侵权⼈要承担侵权责任,造成受害⼈损失的,要进⾏赔偿。

⽽有些侵权⾏为是两以上共同实施的,那么侵权责任承担⽐例如何划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侵权责任承担⽐例怎么划分两⼈以上共同实施同⼀侵权⾏为,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七⼗条【共同危险⾏为】⼆⼈以上实施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为,其中⼀⼈或者数⼈的⾏为造成他⼈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的,由侵权⼈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七⼗⼀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每个⼈的侵权⾏为都⾜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七⼗⼆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式有哪些(1)停⽌侵害停⽌侵害是指被侵权⼈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它可以适⽤于各种侵权⾏为,只要这种违法⾏为正在进⾏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解除因其⾏为引起的妨碍他⼈正常⾏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式主要适⽤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予以消除;(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将其⾮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

⼀般⽽⾔,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的,还要看第三⼈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产⽣了侵权问题,就应该有⼈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怎么判断,该由谁承担这个责任,是⼈们经常讨论的⽅⾯。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基于⼀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侵权责任的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欢迎⼤家跟随店铺⼩编⼀起阅读下⽂了解吧。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为⼈的侵权⾏为给对⽅造成损害,须⾏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为外,⼀般侵权⾏为均适⽤过错归责原则。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1、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损害,堆放物致⼈损害,适⽤过错推定;(3)林⽊折断造成他⼈损害,对林⽊所有⼈或管理⼈适⽤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动物致⼈损害时,对动物园适⽤过错推定;(5)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活的⽆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受到⼈⾝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四、⽆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1、⼜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的⾏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加害⼈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2、⽬前法律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致⼈损害,监护⼈承担⽆过错责任;(2)⽤⼈单位对⼯作⼈员的⾏为侵害他⼈承担⽆过错责任;(3)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损害时,⽣产者承担⽆过错责任;(5)⾼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害⼈承担⽆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损害的,饲养⼈承担⽆过错责任。

2024年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2024年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2024年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共同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涉及多个行为人共同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形。

在探讨共同侵权的构成及责任承担时,需要深入理解其法律定义,掌握构成要件,明确责任分配原则,并结合案例分析实际运用。

同时,还要关注责任承担的公平性和预防监管措施,以期达到保护受害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一、共同侵权定义概述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过错,共同实施加害行为,或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多个行为人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协同性,无论是事前的共同计划还是事后的共同结果,都使得他们的行为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二、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数多于一人。

这是共同侵权最基本的特征,即存在多个行为主体。

存在共同的过错。

这里的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无论是事先的共同计划还是事后的共同行为,都表明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过错。

加害行为具有协同性。

这种协同性可以表现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

损害结果具有统一性。

即多个行为人的共同行为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

三、责任承担方式在共同侵权中,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行为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而行为人之间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对内承担责任。

按份责任则是指,行为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为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按份责任的情形,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普通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担侵权责任。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伤害的,应当承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伤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住手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wei)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教唆、匡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教唆、匡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伤害,每一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伤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伤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被侵权人对同一伤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伤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伤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伤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合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本位论之侵权行为赔偿责任

民法本位论之侵权行为赔偿责任

民法本位论之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为侵权行为赔偿责任。

在民法本位论中,侵权行为赔偿责任被视为民法的核心之一,体现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以民法本位论为基础,探讨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首先,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是主观故意或过失。

其次,损害是指受侵权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或潜在损害。

最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

二、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

犯罪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了犯罪行为,侵权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行为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经济补偿方式来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形式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财产损失赔偿和非财产损失赔偿两种。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修复费用、医疗费用、赔偿金等。

非财产损失赔偿是指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非经济损失,侵权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赔偿或道歉赔礼责任。

四、确定赔偿数额的原则确定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原则主要有实际损失原则、合理便利原则、公平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

实际损失原则是指赔偿数额应当基于被侵权人实际受到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

合理便利原则是指赔偿数额应当合理、便于计算且易于执行。

公平原则是指赔偿数额应当与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被侵权人的损失程度相当。

惩罚性赔偿原则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数额来制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五、责任的限制与免责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并非无条件的,法律对责任的限制和免责情况做出了规定。

#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侵权诉讼是指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诉讼。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

侵权民事责任有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之分,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举证责任分担的情况也有所不同。

(一)一般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构成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具有违法性;(4)行为人有过错。

在上述四个要件事实中,第一、二两个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第三个要件实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因为侵害他人权益的事实得到证明后,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其行为是合法的,行为的违法性也就随之确定。

第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由谁负担,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从世界各国的法律和诉讼实践看,关于过错的举证责任,经历了一律由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到在全部或部分案件中由被告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的演变过程。

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将举证责任置于被告一方,要求被告就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负举证责任。

德、日等国的民法只对部分案件实行过错推定,多数案件仍要求原告就被告有过错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未明确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谁负担。

我国的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侵权诉讼中,除无过错责任外,受害人不仅要证明损害的事实,而且要证明侵害人造成损害是有过错的。

然而,过错属于侵权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受害人很难直接证明。

所以不少国家采用“事实本身说明过失”或过错推定的方法来缓解受害人举证的困难。

诚如史尚宽先生所说:“然原告如证明可推断有故意或过失之事实,则应认为已有初步之证明,被告如主张有可推断非故意或过失特别之情势,则被告有证明此情势之责。

法院以被害人所证明之事实,认为一般足以推断有故意过失,或以加害人所举证之反对事实特可认为无故意过失时,不应仅以盖然性之论断为标准,而应兼采损害公平分担之理想。

侵权损害赔偿论

侵权损害赔偿论

侵权损害赔偿论1、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原则。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的损失,那么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在侵权损害赔偿中,最重要的是确定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这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等各个方面。

在确定这些损失时,通常需要考虑到受害人遭受的实际影响以及相关证据的支持。

3、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等。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应当与受害人的损失相当,同时也要考虑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4、在某些情况下,侵权损害赔偿可能涉及到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例如,当一个公司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可能会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包括被侵权人、侵权人和公司股东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各方利益需要进行权衡取舍。

总之,侵权损害赔偿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研究领域,涉及到许多法律和经济问题。

对于任何具体的案件,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寻求最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因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益而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或残疾时,加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和利益损失,抚慰受害人的感情痛苦和心理伤害,并预防加害行为的再次发生。

在侵权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面临着巨大的悲痛和伤感,这对其家属和社会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法律通常会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以避免加害人滥用权利。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的重视,人们逐渐认识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

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逐步放宽对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允许加害人就其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抗辩。

总的来说,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伦理道德、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

未来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这一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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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分担论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引言我国侵权法理论的主体是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典型的理论结构是以归责原则为统领,构成要件体系为核心,研究侵权责任构成相关话题。

而受害人过错与数人侵权责任这两项制度,在理论结构上都是通过比较过错和原因力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比例,与侵权责任构成的理论结构有所不同。

2004年,导师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侵权责任形态论”, [1]几乎在同时,笔者接触到了美国法学会(ALI) 2000年通过的《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侵权责任分担编》和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于2002年颁布并于2003年修订的《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开始注意相关问题。

笔者随后逐渐接触到了欧洲侵权法小组(EGTL)与欧洲民法典研究小组(SGECC)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公布的《欧洲侵权法原则》 [2]和《致另一方损害引起的非合同责任》, [3]进一步加强了对比较法相关理论动向的观察。

通过自己对公平责任的系列研究, [4]并得到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成员张新宝教授和姚辉教授无私的指导,笔者逐渐认识到应该将公平责任从侵权责任分担体系中排除出去,最终形成了整合受害人过错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侵权法上确立与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并立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理论构想。

副标题“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是对研究范围的限制。

本文并非试图面面俱到的讨论和解决侵权责任分担领域的所有问题,而是希望能够初步探索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领域的一般理论框架,定位上相当于侵权责任构成论中的一般侵权行为理论,主要是在如下方面对研究范围进行了限制:第一,仅限于损害赔偿责任,原因在于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基本上不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

第二,仅限于自己责任分担,不特别考虑替代责任,原因在于替代责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本文将替代责任人与加害行为人视为一方当事人参与侵权责任分担。

第三,医疗事故和工伤事故,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不纳入本文研究范围。

第四,现代侵权法深深的受到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赔偿基金等社会分担方式的影响,本文对于侵权责任分担与保险责任、法定赔偿基金的关系不作研究。

二、论文的体系架构与主要内容本文分为绪言、总论、分论和结论四个部分。

总论部分由第一章“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确立”和第二章“侵权责任分担的基础理论”两部分构成。

分论部分包括第三章到第七章,分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受害人过错论”和“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三个方面。

其中“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内容较多,分为第三章“风险责任分担论”、第四章“最终责任分担论”和第五章“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论”三章。

第一章研究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确立问题,首先是对美国法上侵权责任分担论百年形成历史和英联邦侵权法上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系统考察。

其次,通过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欧洲侵权法上的发展与整合进行分析,进而观察美国法上的侵权责任分担论对两部欧洲侵权法草案的影响。

最后,结合我国侵权法上相关立法、司法和理论发展趋势,对侵权责任分担论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探索,最终得出应该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侵权责任分担论的结论。

第二章是对侵权责任分担基础理论的研究,包括“风险责任”概念的提出和分配正义基础理论的构建两个方面。

首先通过对债务与责任,尤其是多数人债务与多数人责任之间的关系的分析,说明在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中,责任人承担的超过自己责任份额部分的责任的性质是受偿不能风险,并将其命名为“风险责任”,作为与“最终责任”概念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基础概念。

随后是探讨侵权责任分担的正当性基础。

文章认为,矫正正义无法解释侵权责任分担现象,应该引入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作为侵权责任分担论的主要伦理基础。

分配正义至少在最终责任分担、受偿不能风险分担和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摊不能风险在当事人之间的再分配三个层次上对侵权责任分担论的正当性具有解释力。

两种正义基础的区分,搭建了侵权法的“正义的骨架”,将侵权法的正当性基础理论框架从“一”字结构转变为“二”字结构。

“财富”标准不能作为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实现分配正义的分配标准,而应该采纳“应得”标准。

我国侵权责任分担论的分担标准应采可责难性标准和原因力标准组成的二元体系。

可责难性包括主观可责难性即过错和客观可责难性即危险。

第三章集中探讨风险责任分担问题,即数人侵权责任的对外关系方面,主要观点是:第一,风险责任分担应该以“可责难性标准为主,原因力标准为辅”,通过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适用对受偿不能风险以及程序负担进行在原被告双方进行一次性分配。

我国侵权法上的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应该进行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区分,前者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后者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和包括补充责任形态。

第二,可责难性标准是决定适用连带责任适用的根本标准,应该根据绝对可责难性标准和相对可责难性标准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为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

实用主义催生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对数人侵权行为理论产生了巨大的体系效应,在因果关系上具有特殊性。

第三,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实质上涵盖了偶然型不真正连带侵权责任形态的适用范围,使得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仅适用于法定情形。

[5]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具有特殊制度价值,应该在严格责任领域予以扩展适用。

第四,补充责任形态实现了对侵权责任扩张的限制与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符合我国司法现状,在比较法上具有先进性,应该在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领域予以扩展适用。

[6]第四章集中探讨最终责任分担论,即数人侵权责任的对内关系方面,主要观点是:第一,最终责任分担应该以“原因力标准为主,可责难性标准为辅”。

最终责任的分担问题仅存在于一般数人侵权行为形态之中,这也是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区分的基础。

大陆法系的追偿请求权与英美法系的补偿义务设计思路相反,但功能接近。

第二,最终责任分担领域分配正义的主要实现方式是依据“比例分担原则”对最终责任进行分担,实际分担方式是以“比例分担”为主,“人头分担”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协调适用“比例分担”与“人头分担”。

第三,应该以矫正正义作为分摊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以承担了超过自己责任份额作为分摊请求权的行使前提。

我国侵权法对不具有分摊能力连带责任人份额的再分配方案,应该采纳大陆法系传统的“事后二次分担规则”。

第五章对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作专门研究,同时涉及风险责任分担和最终责任分担,主要观点是:第一,应该将致害人不明数人侵权行为从一般数人侵权行为的研究中抽离出来,单独进行类型化研究。

可以通过满足“实质等同性”标准的替代性方案确定合理的侵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责任分担比例。

建筑物抛掷物致害在本质上是侵权责任构成问题,以不赔偿为原则。

[7]第二,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发展对共同危险行为的体系定位产生了重大影响。

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基础是客观危险的可责难性,侵权责任分担基础是比较各方的可责难性。

客观关联共同定位下共同危险行为因果关系应采“群体危险行为”理论。

第三,美国侵权法上市场份额责任较好的平衡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借鉴控制论的“黑箱”理论和功能模拟能够较好的解释市场份额理论的因果关系结构。

市场份额责任具有较大的扩展适用可能性,应该在我国侵权法上确立具有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意义上的“比例份额责任”。

[8] 第六章研究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观点是:第一,受害人过错制度在时间轴上分为损害发生和损害扩大两个阶段,按照法律效果可以将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受害人责任制度、过失相抵责任制度和比较责任制度。

应该将暗示的自甘风险纳入受害人过错制度中,不再单独作出规定,而仅对明示的自甘风险作为一种免责事由进行规定。

第二,受害人责任制度是受害人自己原因造成损害而免除加害人责任的制度。

过失相抵责任制度,是一种公平的实现矫正正义的损害赔偿制度。

比较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定的事故类型中,以原因力为比较基础,过错作为比例调整因素,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实现。

[9]第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两个分号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作用不同,前段与中段是并列关系,前两段与后段是交叉适用关系。

应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双方主观过错的不同情况,区分四种不同的情况适用。

[10]第七章是对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理论探讨,主要观点是:第一,应该以分配正义作为我国侵权法上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基础,同时在责任比例的确定上考虑公平的因素为宜。

受害人过错在参与最终责任分担和受偿不能风险分担两个方面,都具有正当性。

第二,受害人过错参与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在最终责任分担领域,应该根据受害人过错减轻加害人一方的损害赔偿总额。

在风险责任分担领域,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应该继续适用“整体衡量说”,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应该以“连带责任再分配说”为原则,以“改变侵权责任形态”实现责任减轻为补充,并准用于共同危险行为。

第三,受害过错人参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包括两个方面:在最终责任分担领域,受害人过错减轻最终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风险责任分担领域,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但可能导致补充责任人的补充责任减轻乃至免除。

结论部分是对我国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基本规则的构想。

完整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应该包括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制度、受害人过错制度和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三部分,是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对分配正义的完整实现过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三、论文的主要特色、创新和不足文章在论证结构上,第一章是对侵权责任分担论的资料疏理与问题展开,本文的主要理论分析在第二章就已经完成了,第三章到第六章是第二章的理论结论在相关领域的直接演绎,第七章则是第二章的理论在直接演绎基础上的进一步演绎。

因此,文章主要的理论特色均集中在前两章,主要创新则分散在第三章到第七章。

论文的主要理论特色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历史的比较法分析———从两大法系比较到欧洲与北美比较。

我国民法研究中存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区分的刻板印象,这是一种不太严谨、而且正在逐步丧失最低限度合理性的比较法研究对象区分。

在这种二分法预设下,在注重“法系横轴”的同时往往忽略“历史纵轴”,不区分某一观点的历史和社会背景,直接填充到两大法系的区别框架中,丧失了历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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