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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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精准扶贫农村五小水利项目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于 2018 年 5月2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甲方拟建设保靖县精准扶贫农村五小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并通过2018年4月25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乙方以人民币 49.88 万元为本工程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文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1 协议书;

2.2 协议书附件(含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及修改文件等);

2.3 合同条件;

2.4 合同附件;

2.5 中标通知书;

2.6 招标文件;

2.7 投标文件;

2.8 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3、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4、考虑到甲方将按下条规定付款给乙方,乙方在此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完成本工程设计工作。

5、考虑到乙方将进行本工程设计工作,甲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乙方。

6、为此,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甲方(章):保靖县靖酉水利水电工程乙方(章):湖南九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第二节合同格式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设计等,工程地点为保靖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 甲方给乙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程、规范及标准。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次序来判断:

3.1合同协议书

3.2中标通知书

3.3投标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规划设计内容

1、名称:保靖县精准扶贫农村五小水利工程项目

2、规模:工程投资约1200万元

3、设计内容:山塘整修、新建防旱池、新建拦砂河坝、新建灌溉渠道、新建排洪渠及河道整治等项目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合同生效后 20 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交满足项目设计所需资料。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应的设计文件: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总费用为大写:万元(¥元)。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设计费支付方式:共分三次支付。

第一次支付:项目审批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30%;

第二次支付:项目开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0%;

第三次支付:项目完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 甲方责任

9.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以双方签订合同作为开工的标志。

9.1.3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

9.1.4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9.1.5 本项目的咨询、审查会务工作由甲方负责。

9.1.6 甲方应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方便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出现任何人身伤害及财产安全等事故均由甲方负责。

9.2乙方责任:

9.2.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现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3、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9.2.2乙方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当出现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设计文件,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计费并赔偿损失。

9.2.3乙方对设计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9.2.4 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

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内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并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诉讼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保靖县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验收后一年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乙方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甲方需要乙方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12.4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双方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9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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