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轨道的维护及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分析及安全管理

崇文门站
站
1.2事故发生的原因
• 城市轨道交通重大运营事故及灾害发生的 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人为因素、系统自身因 素和环境因素三个方面。
人为因素
• 人为因素包括地铁乘客、操作人员、管理 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所涉及的因素。具体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系统自身因素
• 一般来说,系统自身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属可 控制的因素,可从一些具体措施和可量化
(4)从发生的原因来看,事故致因呈现多样化。 社会、自然和系统状态等运营管理所难以实 施控制的环境因素,设施设备等系统自身因 素,人为蓄意破坏行为、乘客不安全行为、 工作人员不规范行为等人为因素,都可能引 发重大运营事故。
1.4事故的灾害性分析
• 通过历年来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典型事故 的危害性分析,可归纳出重大运营事故及灾 害的危害性特征如下:
(1)从发生的次数来看火灾事故发生比例最 高,占到近一半的比例。火灾事故、列车事 故、恐怖袭击这三种事故类型是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中的主要重大事故,占总事故数的 85%。
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类型重大运营事 故发生比例
• (2)通过事故致因分析,导致重大人员伤 亡及列车中断运营主要在列车、电气、车 站、钢轨上
危害能引起严重的疾病、伤害 及设备损失,但不是严重的 危害不会引起严重的疾病、伤 害,伤害可能极小,伤害程度
不需急救处理
取值
9~10 6~8 3~5 1~2
危害概率分级 可能发生
有理由可能发生
危害概率分级取值标准
表现特征
有可能立刻发生或短期内会 发生
一段时间内会发生
取值
9~10 6~8
可能性小
一段时间内可能发生
的指标上去实施控制.
环境因素
• 环境因素的影响主要来自于自然环境和系 统内部环境。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2021年10月29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9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区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相邻城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相连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具体管理事项。
城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城轨”)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轨运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城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城轨的所有运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列车运行、车站管理、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城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城轨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协调、监督和检查城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订城轨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4. 处理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5. 负责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组织专项安全培训,针对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培训。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车站、列车、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城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八条列车运行安全:1. 列车司机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 列车运行时,应保持车距,严禁超速、超员。
3. 定期对列车进行检修,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都市轨道交通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顺畅,促进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包括轨道交通设施、车辆、线路、站点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强化轨道交通的管理,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动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轨道交通设施管理第四条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修缮、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轨道交通设施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设施中存在的隐患。
第六条轨道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人文景观等因素,优化城市发展布局。
第三章轨道交通车辆管理第七条轨道交通车辆的设计、生产、运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八条轨道交通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出行舒适度。
第九条轨道交通车辆的运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四章轨道交通线路管理第十条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城市的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实现线网的有效衔接和互通互联。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线路的维护和巡检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线路设施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线路的信号控制系统应当保持良好运行,确保列车的运行安全和准点性。
第五章轨道交通站点管理第十三条轨道交通站点的设置应当便利乘客出行,充分考虑人流量、交通便利性和服务设施等因素。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站点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持站内清洁、通风和无障碍设施的畅通。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站点应当设置明确的引导标识,方便乘客出行和转乘,减少拥堵和混乱现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运营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七条凡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妨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或者损害乘客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概论第七章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控制系统

第一节 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控制系统概述 第二节 城市轨道交通给排水及消防系统 第三节 城市轨道交通防灾报警系统
1
学习目标
了解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环境的发展及特点,总结环控系统基本要求。 掌握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与消防系统基础知识。 掌握城市轨道交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基本构成。 了解城市轨道交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基础知识。
17
(1)开式系统
开式系统是指城市轨道交通隧道 内部利用活塞风井、车站出入口及 两端峒口与外界大气相通,仅考虑 活塞通风或机械通风进行通风换气 的通风空调系统,如右图所示。
开式系统
18
1)活塞通风。当列车正面面积与隧道断面面积之比大于0.4时,由于列车在隧道 中高速行驶,如同活塞作用,使得列车正面的空气受压,形成正压,列车尾部空气 稀薄,形成负压,由此产生空气流动,即为活塞通风。试验表明,当风井间距小于 300m、风道长度在25m以内、风道面积大于10m2时,有效换气量较大,在隧道顶 部设风口效果更好。对于大城市来说,地面设置较多活塞风井很难实现,因此现今 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多采用活塞通风与机械通风联合的通风系统。
36
3.通风空调系统的运行模式 从安全性考虑,通风空调系统运行模式必须事先对各种可预见的灾害形式定义出 各种模式状况,做到预防为主。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调系统可分为正常运行模式、 阻塞运行模式和火灾运行模式。
37
(1)正常运行模式 1)车站通风空调系统。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行条件下,车站通风空调系统运行 环境一般可分为全新风空调通风、小新风空调通风和非空调通风。 当外界大气焓值小于车站空气焓值时,启动制冷空调系统,进入全新风空调通风 运行模式,外界空气经由空调机冷却处理后送至车站公共区,排风则全部排出地面。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4修订)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29•【字号】•【施行日期】2024.11.20•【效力等级】•【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经2024年8月1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4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8年4月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24年8月1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三章保护区与设施管理第四章运营服务与管理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便捷、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七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七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本章主要介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与风险管理方法及施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运用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知识和相关标准,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主要学习:(1)城市轨道交通暗挖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2)城市轨道交通盾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风险管理。
运用暗挖工程施工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分析竖井、马头门、导洞及受力转换、注浆等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运用盾构工程施工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分析盾构工作井加固、始发、掘进、到达、开仓检修等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全面系统给出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第三方监测、检测等单位开展安全检查、自查和履约管理、评价等工作的主要遵循。
运用地铁工程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掌握地铁工程施工作业的主要工法,分析地铁工程施工作业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一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述一、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史(略)二、城市轨道交通特点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地铁工程造价高、周期长、风险大。
经过近50年的发展,我国地铁施工方法已由最初单一的明挖法发展到现在的明挖、暗挖、盖挖、盾构法等多种方法并存。
施工技术不断发展提高,已初步形成了专门的学科体系,极大地推动了地铁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
我国地铁施工方法由最初单一的明挖法发展到现在的多种方法并存的施工方法。
下列施工方法中,不属于地铁常用施工方法的是()。
A.明挖B.暗挖C.盾构法D.人工法『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我国地铁施工方法由最初单一的明挖法发展到现在的明挖法、暗挖法、盖挖法、盾构法等多种方法并存。
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构成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由一系列相关设施组成,最基本的组成包括车站建筑、线路、车辆、轨道、供电、给排水、通风系统以及通信、信号系统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第七章

A.红色暴雨预警 B.橙色暴雨预警
C.黄色暴雨预警 D.蓝色暴雨预警
课后作业
1.简述突发事件的定义。 2.简述突发事件的特点。
应急管理
目的:将突发事件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影 响以及其他影响降低至最小程度
动态过程: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
方针和原则
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
课堂练习
1. 突发事件是在人的理性范围内所无法预测的事件。 ( √ )
2.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可以分为(ABCD )。
A.自然灾害
B.事故灾难
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D.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3.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特点有哪些?
4.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 降雨可能持续是(C )。
15日早约8时18分,一列开往大士连路站的列车,因探测 到信号系统出现异常情况而在裕群站停下,让乘客下 车。
一分钟后,另一列列车在后方停下,两列列车之间当时 保持10.7米的安全距离。
不料再隔一分钟后,第一列列车关上车厢门,准备空车 离站前,第二列列车因信号系统启动而突然向前行驶, 与前方列车碰撞。
应急保障
1. 应急队伍保障 2. 应急物资保障 3. 资金保障 4. 交通运输保障 5. 医疗卫生保障 6. 治安秩序保障 7. 社会动员保障 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设备
车站应急设备
1. 火灾紧急报警器 2. 自动扶梯紧停装置 3. 紧急停车按钮 4. 屏蔽门紧急开关
列车应急设备
1. 紧急报警按钮 2. 紧急对讲器 3. 紧急开门装置 4. 灭火器 5. 逃生装置
黄色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 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地铁维修管理制度

地铁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铁维修工作,保障乘客安全,维修质量,提高地铁运营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铁站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铁维修工作包括设备维修、线路维修、车辆维修、通信信号维修等。
第四条地铁维修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民生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化程序进行。
第五条地铁维修管理应根据不同的维修项目制定并实施维修计划,确保维修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第六条地铁维修管理应保障维修人员的生命安全,提供必要的劳保设备和培训。
第七条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确保维修质量。
第八条地铁维修管理应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维修人员的技能水平。
第二章设备维修第九条设备维修包括车站设备、电梯扶梯、通风设备等。
第十条设备维修管理部门应对各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
第十一条设备维修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记录设备的维修情况和保养情况。
第十二条设备维修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确保设备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维修和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设备维修管理部门应对设备维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线路维修第十四条线路维修包括轨道、供电、通信等。
第十五条线路维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线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六条线路维修管理部门应建立线路维修档案,记录线路的维修情况和保养情况。
第十七条线路维修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确保线路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维修和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线路维修管理部门应对线路维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车辆维修第十九条车辆维修包括列车、车厢等。
第二十条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和舒适性。
第二十一条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记录车辆的维修情况和保养情况。
第二十二条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确保车辆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维修和恢复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应对车辆维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9年11月1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与服务第四章安全保护区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区域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工作的领导,将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统筹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财政补贴投入长效机制以及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投诉受理制度;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根据应急预案调动行业装备物资为突发事件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二)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反恐防范、安全检查、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三)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四)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组织实施交通一卡通在轨道交通中的应用;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五)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文明出行,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六)依法应当做好的其他工作。
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9年6月28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区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等。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机电设备和车辆段、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统筹协调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在资金、建设、保护区管理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开展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安排相应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项目资本金和运营经费及时、足额筹集。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维护与检修教学课件第七章牵引系统维护与检修

21
7)集电头。集电头是受电弓与接触网接触的部分,主要由滑板条、转轴、弓角、 弹簧盒组成。由轻金属制成的弓角可以防止在接触网分叉处接触导线进入滑板条底 下,避免刮弓。滑板条是由电石磨碳制成的接触部件及由轻金属制成的支撑物组成。 弹簧盒中装有螺旋压缩弹簧,可为集电头在垂直方向提供一定的自由度。
26
1.集电靴的组成 上接触式集电靴一般由集电靴主体(包括一整套动力系统弹簧、轴承、金属底座、 金属臂架、紧固件、连接熔断器与受流器的两根电缆)、受流臂、滑块、熔断器、 绝缘框架等组成,如下图所示。
27
28
2.集电靴的维护 对集电靴进行维护时,应依次确认以下内容: (1)外观清洁,无异物,无裂纹。集电靴及附近部位无电击痕迹。 (2)集电靴安装状态良好,转动灵活。以走行轨上平面为基准,到达主轴中心 高度为201.5±2mm,到达碳滑靴磨耗线高度为mm。 (3)碳滑靴的厚度及接触压力符合要求,无偏磨。碳滑靴磨耗距磨耗线2mm以 内时应更换。以走行轨上平面为基准,到达碳滑靴下平面高度为140mm时,压力值 为96~160N。 (4)编织铜导线端头无损坏,安装状态良好。
6
1.受电弓的组成 QG-120(B-XAL2)型受电弓为单臂气动受电弓,主要由底架、气囊、下臂杆、 上臂杆、液压阻尼器、拉杆、平衡杆、气源控制箱、导流线、弓头(滑板条、横托 架)等部件组成,如下图所示。
7
8
2.受电弓的维护 受电弓安装在车顶,并且安装区域是开放式的,工作环境相当恶劣。因此,在日 常检修作业中,受电弓是需要重点检查的部件之一。 (1)目测螺栓连接部位的漆封标识、校核力矩,确认连接良好。 (2)目测各转动部位的润滑情况。 (3)目测受电弓各个部位不同规格的导流线是否有断股,如有则更换。 (4)检查弓头滑板条是否有偏磨情况,如有则需调整,如下图所示。 (5)当滑板条磨损到小于26.5 mm时,应及时更换滑板条。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22年12月1日批准)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2023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安全基础要求第三章设施安全与保护第四章运营组织安全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筹协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检查。
有关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全程线路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影响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车站、车辆基地、变电站等周边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运营安全。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合同约定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施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完整word版)城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提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客运组织与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安全第一、乘客为先、需求导向、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客运组织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车站岗位职责与人员培训、客运设施设备管理、票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发布、乘客遗失物保管和招领等制度。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设备设施布局、设备系统自动化程度等因素安排工作人员上岗,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岗位培训,掌握本岗位知识和技能,取得上岗资格。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与出入口属地,连通的物业、商铺,客运枢纽等相关单位明确车站管辖界线。
车站管辖范围一般以出入口建筑垂直投影线、楼梯台阶、进出口闸机围栏等为界。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特点、设备设施布局、岗位设置等,制定工作日、节假日、重要活动以及突发事件等的车站客运组织方案,做到“一站一方案”,定期对客运组织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以客运服务为导向建立客运、行车、维保等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客流变化优化客运、行车、维保方案,不断满足客流需要。
第三章客运组织第十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客流流线组织乘客进出站、换乘。
因车站客流变化、车站设施设备布局改变、枢纽站衔接等,需要对客流流线进行调整的,应从车站整体客流流线进行统筹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7[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课件]第七章车辆运用与调车作业
![7[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课件]第七章车辆运用与调车作业](https://img.taocdn.com/s3/m/704639888762caaedd33d4d8.png)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机电与轨道交通学院
1、概述
牵出线:用于车辆段内调车作业的线路,根据车库的 位置,牵出线通常设置1~2条。 试车线:用于车辆定修、架修后动态调试的线路,试 车线一般设在段内靠近检修库一侧。试车线的有效长 度应满足按远期列车最高速度和紧急制动进行调试的 要求。 静调线:用于新车停放及静态调试的线路。 救援线:用于停放救援列车的线路,一般设置在咽喉 区附近。 联络线:与铁路接轨的线路,用于车辆、设备等的调 运。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机电与轨道交通学院
1、概述
二、运转车间工作 车辆段运转车间的工作,包括编制车辆运用计划、 安排车辆日常运用、配备乘务员、列车出入段作业、 车辆段调车作业,以及与列车救援、工程车开行、车 辆检修和车辆调试有关的作业等。 《车辆段行车工作细则》简称《段细》,是车辆 段行车工作的重要技术文件。《段细》的内容包括车 辆段行车技术设备及其使用、管理,列车出入段与调 车作业的要求、程序、方法和时间标准等。 《列车操纵规则》又称为《客车司机手册》。 《列车操纵规则》的内容包括乘务员出退勤、库内作 业、列车运行及操纵和列车故障应急处置等的要求、 程序和方法等。 在车辆段,运转值班员是行车组织的领导人,信 号楼值班员负责列车进路和调车进路的办理,调车长 负责调车作业的指挥,乘务长负责乘务员的管理。
备 — —乘务员备用系数,一 般取10%
乘务员平均驾驶时间(正线上)可按下式计算:
t驾驶 S列 V旅 P值乘 P替换 D出勤 t驾驶 — —乘务员平均驾驶时间 (h / d); S列 — —列车公里总和( km / d); V旅 — —列车旅行速度( km / h); D出勤 — —乘务员在轮班循环中 出勤天数(d)。
《城市轨道交通概论》课件——第七章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机电设备

车站计算机系统
知识概要
功能
车站计算机系统为车站AFC系统的核心 部分,可对车站AFC系统运营、票务、收益 及维修的集中管理。
车站计算机系统可收集、处理车站内各 类数据,并上传到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接 收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下传的各类系统参数, 并下载到车站各设备,可接收线路中央计算 机系统下达的系统各类指令,并下传到各车 站设备,同时可根据需要自行向车站设备下 达控制指令,并将该操作记录上传到线路中 央计算机系统。
二. AFC 系统组成
第四层
车站终端设备
知识概要
车站终端设备是直接为乘客提供售检票 服务的设备。又分售票类设备、检票类设备 及验票类设备三种类型,主要包括自动售票 机、半自动售票机、自动检票机以及验票机 等设备。
二. AFC 系统组成
第五层
车票(票卡)
车票是乘客的乘 车凭证,记录了有关 乘车信息。
模块七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机电设备
7.1 自动售检票(AFC) 系统
CONTENTS目录 Nhomakorabea01教学目标
02 学习导入
03 知识概要
04 复习与思考
01
教学目标
Teaching goal
教学目标
了解城市轨 掌握AFC系
道交通AFC 统的机电设
系统的组成; 备类型及功
用;
12
了解AFC系 统在城市轨 道交通中所 体现的优势。
知识概要
导 向 系 统
二、 垂直电梯
1. 垂直电梯的组成
3
4
轿 厢
轿厢
门系统
是运送乘客和货 物的电梯组件, 是电梯的工作 部分
封住层站入口 和轿厢入口
知识概要
门 系 统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通过的《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20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2年11月15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安全保护区管理第四章运营与服务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互联互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保障运营安全,促进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在引领城市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安全管理、互联互通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昆明城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8年8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和投资管理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保护区管理第五章安全和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机电设备和车辆段、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投资、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并将运营补贴和公共安全防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车站周边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秩序,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反恐防范和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国资、规划、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综合执法、卫生健康、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并依照本条例对扰乱和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轨道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综合治理,责任明确;(三)科技创新,持续改进;(四)以人为本,关注细节。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职责:(一)安全管理部门:1. 负责制定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落实;3. 负责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4. 负责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运营单位:1. 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设施安全;2. 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维护,定期进行检修、保养;3. 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负责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二)安全责任制度;(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五)安全设施维护与检修制度;(六)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七)应急管理制度。
第八条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九条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注重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四)应急处理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8/15
3
➢ 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要制止不均匀变形的发生,困难 很大。但可以把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保证列车按规 定的最高速度、安全、平稳和不间断地运行,这就是养路 工作的基本任务。
➢ 为了有组织、按计划、合理地实施养路工作,我国地铁维 修部门把养路工作划分为:
➢ 1.线路维修 ➢ 2.线路大修
级控制原则开展,一般在轨道月检结束后进行。 ➢ 3.轨道静态检查周期:每月全线检查一遍。(曲线正矢每季
度全面检查一次)
2020/8/15
13
➢ 4.轨道动态检查周期:每季度全线用轨检车检查一遍。(利 用轨检车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以碎石道床为主的轨道线路 每月检查一遍(次),如遇重大或意外情况,应根据轨道技术 组的要求调整或加强检查。
2020/8/15
8
➢ 二、轨道检查方法 ➢ (一)线路检查制度 ➢ 线路工长对管内正线线路、道岔,每月应检查一次,其它
线两月检查一次。检查时对轨距、水平、三角坑应全面检 查、记录;对轨向、高低及设备其它状态,应全面查看, 重点记录,对伤损钢轨、夹板和焊缝应同时检查。 ➢ 对线路严重病害地段和薄弱处所,应经常检查。
2020/8/15
6
➢ 2.线路大修
➢ 线路大修的目的是更新线路设备,消灭由于列车通过而积 累下来的线路永久变形。由于运量增长,列车轴重增加, 行车速度提高,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原有设备不能满足 运输需要时,则要用新型设备来替换原有的线路设备。线 路大修的周期,主要取决于钢轨的使用期限。线路大修的 基本任务,是根据运输的需要及线路设备损耗规律,周期 性地、有计划地对损耗部分更新和修理,恢复和提高设备 强度,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恢复和增强轨道承载能力。经 过大修后的线路质量,完全恢复原有设计标准或达到新的 更高的标准,以保证线路适应不断增长的运输需要。
城市轨道的维护及管理
2020/8/15
1
➢ 第一节 概 述
➢ 城市轨道线路在列车动力作用和自然侵蚀的影响下,不仅 发生弹性变形(即荷载离去后线路仍恢复原状),而且产 生永久变形。其中永久变形又可分为二类:一类是几何位 置的改变,如线路爬行,方向不良,轨距扩大与缩小等; 另一类是轨道各部件的磨损,如钢轨的磨耗等。永久变形 的存在,不仅影响列车的高速、平稳运行,而且当这种变 形日积月累,超过一定限度后,还将大大降低线路的强度 和稳定性,严重威胁行车安全。
➢ 线路公司的轨道检查车,对整体道床线路每两个月检查不 少于1遍,对碎石道床线路每两个月检查不少于1遍,对状 态较差的线路,可适当增加检查遍数。
2020/8/15
18
➢ 2.轨道检查车的检测项目 ➢ 以GJ—4型、GJ—5型轨道检查车为例,其对轨道几何尺寸
主要检测项目包括:轨距、水平、高低、轨向、三角坑、 车体垂向振动加速度、车体横向振动加速度、接触轨轨距 和接触轨水平九项。 ➢ 各项偏差等级划分及扣分标准:偏差等级一般分为三级。 Ⅰ级为验收标准,每处扣1分;Ⅱ级为综合维修标准,每 处扣5分;Ⅲ级为紧急补修标准,每处扣100分。
2020/8/15
9
➢ 无缝线路的维修管理,以一次铺设锁定的轨条长度为一个 管理单元。
➢ 每段无缝线路应设位移观测桩5~7对,固定区较长时,可 适当增加对数(其中固定区中点1对,伸缩区始、终点各1 对,其余设置在固定区) 。
➢ 无缝线路,单元轨条长度大于1200m时,设置7对位移观 测 桩 ( 单 元 轨 条 起 、 迄 点 , 距 单 元 轨 条 起 迄 点 100m 及 400m 和 单 元 轨 条 中 点 各 设 1 对 ) ; 单 元 轨 条 长 度 不 大 于 1200m时,设置6对位移观测桩(单元轨条起、迄点,距 单元轨条起迄点100m及400m各设1对)。
0.08
0.12
左右
0.08
0.12
接触轨轨距(mm)
±8
±14
接触轨水平(mm)
±6
±12
扣分数/处
2020/8/15
1
5
16 16 16 14 0.16 0.15 ±20 ±18 100
20
➢ 检查报告 ➢ 项目部应按轨检车检查计划派员添乘,对出现三级超限地
段立即整改;轨检车每次检查后,项目部应结合检测结果 整修。 ➢ 每季度末向地铁1
➢ 线路工长对管内曲线正矢,每季度至少应结合线路检查全 面检查一次,并填好记录。对线路高低和直线轨向,用弦 线重点检查,重点纪录。对普通线路爬行情况,每季至少 检查一次,爬行量大于20mm时,应安排计划整治。
➢ 线路队长对管内线路、道岔和无缝线路长轨条位移,每季 至少应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对线路严重病害地段和薄 弱处所应加强检查。
2020/8/15
17
➢ 1.检查周期
➢ 鉴于各地铁公司正线里程不同,可参考现行的《铁路线路 修理规则》规定,每季度至少对管内正线检查一次。对状 态较差的线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随着行车速度的提高和 新型现代化轨道检查车数量的增加,应根据运量和行车速 度确定检查周期,逐步实现用动态检查代替静态检查,并 用检查提供的分析数据安排维修计划。
2020/8/15
16
➢ (四)轨道检查车对线路质量的检查
➢ 线路的动态检查,主要是由轨道检查车来进行的。轨检车 是采用惯性基准原理,利用光电、陀螺、电子等新技术, 用计算机处理各种检查数据,实现了检测与数据处理自动 化。轨道检查车不但使检查结果真实可靠,而且还能对线 路质量进行综合分析。随着检查次数的增多,可以逐步代 替手工静态检查,并为安排维修计划提供依据。
2020/8/15
10
➢ 无缝道岔设3对观测桩,在间隔铁或限位器处各设1对,在 岔头岔尾处各设1对。
➢ 为宜观测桩必须预先埋设牢固,在长轨条就位后,或长轨 条拉伸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标记。标记应明显、耐久、可 靠。
➢ 对无缝线路长轨条及钢轨伸缩调节器位移情况每月观测一 次,5~8月及12月、1月每月观测两次,遇异常情况增加观 测次数,所有观测填好记录。发现观测桩累计位移量大于 10mm时(不含长轨条两端观测桩),应及时上报线路公 司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 5.整修轨道加强设备;
➢ 6.整治接头病害;
➢ 7.钢轨肥边打磨;
➢ 8.成段整修扣件,进行扣件和接头螺栓涂油;
➢ 9.刷新线路钢轨标记,加固线路标志;
➢ 10.地面线整修路肩,疏通排水设备;
➢ 11.清除地面线道床、路肩杂草、垃圾及影响线路外观的物品;
➢ 12.整体道床保洁;
➢ 13.季节性工作,周期短于纠正性维修的单项工作。
2020/8/15
14
➢ (三)静态检查方法 ➢ 除添乘列车检查线路质量和用轨道检查车检查线路质量外,
线路检查制度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均为静态检查。 ➢ 1. 检查人员和检查日期 ➢ 由线路工长负责检查,并配备一名辅助人员。为了使检查准
确和掌握设备变化规律,原则上不许变更检查人员,更不允 许临时指派工长以外的人员负责检查。每月1~10日,15~ 20日为正线线路、道岔检查时间,半月一遍的检查间隔日期 不少于10天,也不大于20天。其它线每月检查一次。
2020/8/15
4
➢ 1.线路维修 ➢ 线路维修的主要任务是减缓永久变形的积累,经常保持线路
设备完整和质量均衡,防止线路上一切不良现象的发生,及 时发现,及时消除引起的原因,以保证列车按规定速度安全、 平稳和不间断地运行,并尽量延长线路设备的使用寿命。 ➢ 轨道线路设备维修分为经常保养、纠正性维修、临时补修。 ➢ 经常保养是根据线路变化情况,对除纠正性维修地段外的所 管辖轨道设备几何尺寸达到经常保养管理值,以及其他计划 性维护项目进行的一项月度设备维护,以保持轨道设备质量 经常处于均衡状态。
2020/8/15
19
➢ 轨道检查车检查线路设备偏差管理值
项目
轨道超标限界标准
Ⅰ
Ⅱ
Ⅲ
(验收) (综合维修) (紧急补修)
轨距(mm)
+6 -3
+10 -6
+16 -10
高低(实际波形)(mm)
6
10
轨向(实际波形)(mm)
6
10
水平(mm)
6
10
三角坑(基长2.5(mm)
6
9
车体振动加速度(g) 上下
2020/8/15
15
➢ 2.检查工具 ➢ 使用经过定期鉴定的万能道尺检查轨距和水平,使用绝缘的
支距尺检查道岔导曲线支距,携带统一编号的线路检查记录 簿、道岔检查记录簿。另备一把2m钢卷尺做其它项目的检 查。 ➢ 3.检查部位 ➢ 轨距、水平为定点检查部位。每节钢轨长12.5m及以下的线 路,在接头和大腰处各检查一处;每节钢轨长25m的线路, 每节钢轨检查四处,即接头处、大小腰处;无缝线路长钢轨 每公里检查160处。
2020/8/15
2
➢ 线路永久变形主要是列车与线路相互作用的结果。永久变 形的发展同运量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每日通 过的列车对数越多,永久变形的积累越快(在线路状况和 设备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 对于列车运行的安全和平稳,最不利的还不在于出现的变 形本身,而在于这些变形沿线路的不均匀发展。譬如,线 路在一年之内的均匀沉落即使达8~10mm,也不会对行车 带来任何威胁。但是,在发生均匀沉落的同时,往往在线 路较薄弱处,产生显著的局部沉陷,这就会影响行车的安 全和平稳。
2020/8/15
21
➢ 添乘仪 ➢ 项目部应派专人对管内正线每月至少用添乘仪检查一遍。
发现超限处所和不良地段,应及时通知项目部整修,并在 项目部天乘仪检查记录簿上登记。 ➢ 添乘仪应有专人保管,经常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在使用中 坚持固定人员、固定车次、固定安放位置。添乘仪的使用 及标定办法,由线路公司规定。
20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