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省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0]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省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省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0〕1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推进省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印发给人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月31日关于推进省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意见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省政府组成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省政府对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巩固“三讲”教育整改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省政府组成人员的依法行政责任(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从巩固我们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对于做好全省各项行政工作,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重大意义,从而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根据《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省长是省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省长按照省政府领导班子分工,对分管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省长助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省长、副省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其他直属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省长、副省长和省政府全体会议负责。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依法行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04•【字号】黑政办发[1999]19号•【施行日期】199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9〕19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5月4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全省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经过全省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和驻外机构的共同努力,逐步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
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过程中,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要求政务信息工作必须拓展领域,深化内容,提高层次,不断满足形势发展和领导决策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新时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新时期的政务信息工作,应继续遵循“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的原则,服务上档次,业务出精品,工作创一流。
这一时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研究政务信息理论,努力在实施中开拓、探索政务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为领导提供有决策价值的信息,不断推动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和各项改革向前发展。
改革越发展,信息越重要,各级政府领导需要通过信息把握时局,预测走势,并依此确定和调整政府的计划、策略和措施,进而抓住机遇,求得发展。
信息工作者必须认识到,不抓信息就无法正确决策,不抓信息就无法驾驭市场,不抓信息就无法服务社会。
政务信息工作在当前政府工作中,已经显示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政务信息工作责任重大。
当前,在全省政府办公部门和信息队伍内部,需要着力解决满足现状、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思想,以及守旧不求新、工作推着干的作风,代之以开拓、创新精神,不断把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渗透到政府的各决策环节。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黑政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黑政发〔2020〕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为全面完成2020年目标任务,现将《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
要逐项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
要强化担当精神,积极主动作为,及时发现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工作落实。
二、密切协作,积极配合。
对涉及跨领域、多部门参与的工作,主办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主动协调推进,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督查,通报问题。
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按时报告,反馈进展。
各主办(负责)单位要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政府(联系人:王照菖、姜百合,联系电话:0451—82623900,传真:0451—82625413,电子邮箱:***************),并将推进落实情况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12月20日前报省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22日附件: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政府领导成员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政府领导成员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黑政发[1998]39号•【施行日期】199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政府领导成员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1998〕39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省政府领导成员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1998年5月5日省政府第二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1998年5月12日关于加强省政府领导成员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新的一届省政府是在党的十五大胜利闭幕之后组成的跨世纪的一届政府,肩负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带领全省人民“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历史重任。
在完成这一历史重任的过程中,省政府领导成员的自身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总体要求,加强省政府“一班人”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形成认真学习的风气、团结共事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民主的风气、廉洁奉公的风气、求真务实的风气,使之成为带领全省人民同心同德地完成省第八次党代会和省九届一次人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一、不断勤奋学习,提高思想理论水平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一场深刻的伟大革命。
在这场伟大的革命中,我们是在不断地解决新的矛盾中前进的。
因此,全党同志一定要善于学习,善于重新学习。
”江泽民同志说过,“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能不能把理论和实际很好地结合起来,是理论上和政治上是否成熟的一个标志。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素养,成为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领导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6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6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精神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工作职责,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二条的界定标准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
要把“反复适用”和“普遍约束力”作为认定规范性文件的关键,对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请示,避免规范性文件漏备案、漏审查和漏实行“三统一”制度现象发生。
代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认定。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经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代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制定机关办公机构。
起草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备齐相关材料,特别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和其他参考材料。
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合法、可行的审查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1•【字号】黑政发[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03]8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2月9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为完成新一届省政府领导班子肩负的带领全省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必须加强省政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领导集体和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央、省委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工作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学习制度第一条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法律知识以及国际经贸知识;深入学习与分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必要的计算机应用知识。
第二条坚持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原则,注意坚持写读书笔记。
每年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入研究一两个与分管工作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和措施。
第三条认真参加省委中心组学习。
第四条每年安排几次集中学习,聘请有关专家就金融、证券、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高新技术、信息化和有关法律知识等热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和研讨。
也可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及解决我省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学习研究。
第五条分期分批到中央党校脱产学习。
第六条省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7•【字号】黑政发[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00〕7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9月27日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促检查是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工作和领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严格按照政府的要求和意图进行。
各级政府及各直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增强督促检查意识,改进督促检查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注重督促检查实效。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四条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一、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二、政府重要文件、电报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三、政府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四、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与人大、政协的日常联系工作;六、其他需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五条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文件、电报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黑龙江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黑龙江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黑龙江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2017年10月30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2017年11月3日黑龙江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解释、评估、清理政府规章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解决实际问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二) 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施行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政府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五条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
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本级党委讨论决定。
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推进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其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责任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5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责任制度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责任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51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7日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责任制度为了保证省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点工作的范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省长明确要求重点抓的工作;省委确定的重点工作涉及省政府落实的任务。
二、工作程序。
凡列入省政府重点工作的任务,由省政府督办检查室负责分解,明确完成时限,确定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提出工作要求。
呈请省政府领导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执行。
三、实行领导责任制。
凡列入的重点工作,由省政府分管的副省长负责,牵头单位、协办单位一把手具体负责。
由牵头单位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负责召集协办单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省政府督办检查室。
四、实行报告制度。
项目负责人或牵头单位,必须定期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属于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落实情况。
属于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报告的内容要客观准确,并由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签批上报。
省政府常务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牵头单位负责人对省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总结经验,部署工作。
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协调的,牵头单位负责的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人协调,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牵头单位协调不了的,提出意见,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确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要提出具体意见,以便决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4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40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省政府常务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省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常务会议,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一)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省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常务会议。
根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2次。
二、主要任务(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意见;(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题提交(一)议题由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有关部门认真准备,按照程序经有关省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确定。
(二)议题一般分为通报类和审议类。
1.通报类议题。
通报类议题应是带有全局性,需要及时研究掌握、跟踪推进落实的重要工作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黑政办发〔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6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省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
具体事项由《黑龙江省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确定。
第三条省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重大决策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其合法性审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立法规定执行。
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合法性审查,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省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后,将重大决策草案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六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一)重大决策草案说明;(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三)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五)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7]4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8.31【实施日期】2007.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46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8月31日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规定,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省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精简、务实、效能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机制,使省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第二章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原则第三条省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一)国家组织的会议、活动;(二)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四)省政协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六)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省政府参事室和省文史研究馆等组织的、确需省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七)与其他省(区、市)政府交往的活动;(八)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九)其他重要活动。
第四条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地市、部门和单位组织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
省长:王文涛2020年4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一、对6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2.第七条修改为:“地方水电规划必须在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编制,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3.第八条修改为:“地方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程序。
”4.第十一条修改为:“地方水电建设资金可以采取银行贷款、引进外资、单位或个人投资等方式筹措。
”5.第十二条修改为:“地方水电企业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7.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地方水电的电价,根据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制定,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8.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9.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依法划定地方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年1月14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推进反腐败抓源头进程,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根据《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一)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政府办公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起主抓的责任。
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经常研究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各级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要主动协调人大、政协和群众代表对政务公开实施监督。
(三)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
都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工抓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定有关处室(科、股)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公开内容和重点(一)对外公开的内容:凡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要公开。
行署、市、县政府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重大决策、政府财政预决算、大额度资金的分配使用、政府采购、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录聘用、评优选先表彰奖励、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会议及文件办理有关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会议及文件办理有关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03•【字号】黑政办发[1994]22号•【施行日期】199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会议及文件办理有关规则的通知(1994年8月3日黑政办发[1994]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例会议事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会议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文件办理规则》,已经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力精减会议和文件,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是转变领导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体现,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请各级领导、各部门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进一步促进政府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例会议事规则为提高省政府例会的质量、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就省政府例会提出如下规则:一、省政府例会的议事范围(一)全体会议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的重要工作部署;2、讨论决定一个时期省政府的工作安排,提出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二)党组会议1、学习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2、讨论省政府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政府系统的廉政、勤政问题;3、召开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互相交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4、省委指定省政府党组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常务会议1、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3、讨论由省政府发布的法规;4、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5、讨论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提交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四)省长办公会议1、讨论涉及两位以上副省长分管的工作,经分管副省长协商后需请省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2、听取国务院各部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和贯彻意见的汇报;3、需要深入现场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4、常务会议成员不足半数,又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依法高效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规〔2017〕2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依法高效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依法高效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规〔2017〕2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依法高效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4日黑龙江省依法高效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着力整治行政许可“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提高行政许可办理效率,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办理行政许可职责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创新方式、优化流程、改进作风,全面提高效率。
第三条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审一次”要求。
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省内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只审查一次,不得违反规定先由下级机关进行初审或者由多个机关拆分实施。
第四条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受理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必须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必须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联系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1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联系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联系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16号1998年4月1日)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联系,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现通知如下:一、省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负责制中确定的程序开展工作,遇有问题应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局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使立法工作在政府运行阶段确保质量,保证将法规提案按时提报省人大常委会。
二、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省政府有关工作报告和法规提案,必须由省政府组成人员在会上作报告人或提案说明人。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由省政府组成人员作报告人或提案说明人的,各单位务必在材料付印前向省政府办公厅反映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报告人或提案说明人。
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坚持始终,有特殊情况需中途退席,要向召集人请假。
三、在分组审议法规提案和有关方面的工作报告时,各单位要严格按列席通知的要求,派负责人到各组参加小组审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任何人和单位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列席人员范围。
四、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转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并按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下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结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
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5]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2.02
【实施日期】200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
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5]7号2005年2月2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5年1月29日第十八次省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研究确定,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如下:
张左己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省财政厅、审计厅、编办。
栗战书常务副省长主管省政府日常工作。
协助省长管省财政厅、审计厅、编办。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国资委、监察厅、人事厅、统计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参事室、文史馆、档案局、
发展研究中心、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行政学院。
负责基本建设大项目推进和江北省行政中心建设规划工作。
联系省人大、省军区、驻哈部队。
王东华副省长主管社会保障和稳定工作。
分管省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民政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就业局、信访办、民委(宗教局)、武警总队、交警总队、监狱局(劳教局)、边防总队、消防局、警卫局。
联系省残联、老龄委、法学会、总工会、团省委、妇联。
申立国副省长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
分管省农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粮食局、农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发[2010]9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1.06【实施日期】2010.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通知(黑政发[2010]9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当前,全省正处在加快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和关键期,新形势、新任务对省政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精神,切实转变作风,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加快推进“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通知如下: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快建设学习型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
全力推进“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按照省委既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一以贯之地抓好落实。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扭住发展不放松,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振奋精神,抢抓机遇,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勇于承担,敢于负责,狠抓产业项目建设,着力破解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讲政治、讲原则,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维护团结,倍加努力工作。
把党和人民的事业放在第一位,尽职尽责,扎实苦干,多理解包容,不评头品足,相互信任,全力支持,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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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发[2003]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2.21
【实施日期】2003.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
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2003]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2月9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省政府工作规则和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完成新一届省政府领导班子肩负的带领全省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必须加强省政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领
导集体和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央、省委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工作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法律知识以及国际经贸知识;深入学习与分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必要的计算机应用知识。
第二条坚持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原则,注意坚持写读书笔记。
每年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入研究一两个与分管工作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和措施。
第三条认真参加省委中心组学习。
第四条每年安排几次集中学习,聘请有关专家就金融、证券、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高新技术、信息化和有关法律知识等热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和研讨。
也可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及解决我省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学习研究。
第五条分期分批到中央党校脱产学习。
第六条省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省长亲自抓班子学习计划的落
实,亲自主持学习会议。
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协助省长抓学习。
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省政府办公厅做好学习的具体安排工作。
第七条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第八条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省长委托,承担专项任务或临时工作。
第九条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省长助理、省政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省长工作。
第十条省长出国访问和离省期间,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协调会议制度。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省政府党组按党章规定和省委要求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其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的重要决定;分析形势,通报情况;总结和部署省政府工作。
第十三条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省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由省长或由省长委托分
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确定会议议题、决定召开时间。
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其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分析经济形势,研究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省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由省长或由省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确定会议议题、决定召开时间,出席人员为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
也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相关的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或者副省长主持召开,由省长或者副省长确定议题、决定召开时间,出席人员为与议题有关的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其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