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及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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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在籍各类学生(进修生、委培生、脱产自考生等)处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实现管理教育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学生纪律处分工作。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第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

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

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如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

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散布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学分制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学分制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学分制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04.20
•【字号】内教高函[2012]21号
•【施行日期】2012.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学分制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教高函〔2012〕21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高校学分制改革作为《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一项重大改革项目,一年多来,各有关高校和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

为深入推进高校学分制改革,现将近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在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医科大学和内蒙古财经大学等8所本科院校继续试行学分制改革。

待相关审批程序通过后,上述8所院校可试行按学分收费。

二、没有列入改革试点的学校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各校的实际,制订学分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逐步完善与学分制管理有关的各项配套制度,并按照学分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行实际探索,使学校的教学管理逐步向以学分制为核心的管理体制过渡。

三、学分制改革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带有全局性的一项重大改革,各高校党政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要成立以校(院)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学
分制改革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综合协调,积极推进,确保学分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用型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

未经请假、请假不准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患病等情况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时间准时返校,到所在系报到,并到计财处按规定缴齐各项费用。

内蒙古大学关于学分制的暂行规定

内蒙古大学关于学分制的暂行规定

内蒙古大学关于学分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深化我校教学改革,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发挥学习主动性、拓宽知识面,全面提高素质和创新能力;为了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优势,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促进校际合作办学、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学分及学分绩第三条学校根据教学计划总体框架实行总学时和总学分控制。

1.本科毕业生总学分(包括各个教学环节学分)为155-165学分,根据专业不同分别制定。

2.课程体系的学分分配:必修课约占70%,限选课约占20%,任选课约占10%。

按课程体系层次分配为:全校普通教育课占40%左右,学科专业类课占25%左右,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共占35%左右。

3.本科生修读课程的总学时为2600学时左右。

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要求选读各类若干课程修满规定学分。

第四条为使一些学生能修读一个主修专业和一个辅修专业,各专业分别制定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为30-40学分,主要安排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

第五条课程按校级管理和学院管理两级设置。

校管课程的教学大纲之制定、教学检查、教学评估、考教分离等主要由学校管理协调。

具体教学的组织实施由学院负责管理。

校管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校管课程主要是全校普通教育课(包括全校性必修课、限选课、任修课)。

其中政治理论与德育、语言与技能、体育课为必修课,记必修学分;综合知识(即三类素质教育课)为选修课,记任选课学分。

学院管理的课程指学科专业类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三个层次,分别记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

这三个层次的课程要分别开出,并注意先修后续的关系,合理安排。

第六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水平的依据。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务处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工作处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务处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工作处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务处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工作处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教 务 处 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处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就业指导处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科 技 处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研 究 生 处共青团内蒙古民族大学委员会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学 生 会校团发[2010]4号关于举办第八届校园科技文化节暨“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的通知各院团总支、学工办、教务办、学生分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广大团员青年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构建和谐校园,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就业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学生会经研究决定,举办第八届校园科技文化节暨“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青春创意,创造未来。

二、主办部门教务处、学生处、就业处、科技处、研究生处、校团委、学生会三、竞赛方式及赛程安排(一)、组织发动阶段(3月5日——3月12日)1、下发竞赛通知。

2、校团委召开竞赛工作会议,部署具体工作。

3、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教学、学生、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教务秘书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确定本院参赛的组织实施计划,在学生中作充分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申报和院级初评阶段(3月12日——4月2日)1、学院对学生申报作品进行指导。

2、学院对申报作品及作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作品进行评选,并将优秀作品推为本院参赛作品。

(三)、预审和参展准备阶段(4月3日——4月20日)1、组织专家对作品进行预审。

2、下达终审决赛通知,及作品展览、演示等有关技术性的规范要求。

3、学院做好参评参展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终审、展览阶段(4月21日——5月15日)1、评委会对作品进行终审,并进行答辩。

2、举行学生参赛作品的展览。

五、参赛人员本次竞赛的参赛者必须是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个人或小组形式均可参赛。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在籍各类学生(进修生、委培生、脱产自考生等)处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实现管理教育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学生纪律处分工作。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六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

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

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如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

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八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散布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学院学分制教育教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分制教育教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分制教育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分和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计量单位,以学生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的基本条件,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一种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以自治区《关于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学分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依据,深化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适应鄂尔多斯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多规格、多样化的需求;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教与学两方面积极性、创造性,以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为核心,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公民与道德教育、人文与科学素养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技术技能培养;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和保障制度,促进教育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学制与学期第四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2~5年。

第五条标准学制每学年2个学期,3个学年总计6个学期。

第1学期全程18周,课程教学17周、考试1周;第2学期全程20周,课程教学19周、考试1周;第3学期全程19周,课程教学18周、考试1周;第4学期全程20周,课程教学19周、考试1周;第5学期全程19周,课程教学18周、考试1周;第6学期全程17周,课程教学16周,毕业教育1周。

课程教学周数内包含以周为单位的实践教学课程(如军事训练与入学教育、劳动、实习实训、设计、毕业教育等)的周数,第1、3、5学期的课程教学周数内不含“十一”长假。

第三章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一)必修课。

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平台必修课、专业群平台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内蒙古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和有关要求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处理。

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追查责任。

第五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内蒙古民族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学校可以为其保留一年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尚能在校学习但不宜在原录取专业学习者,可按有关规定转入其它专业。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以来的实际情况,对《内蒙古民族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及学籍管理办法》(校发〔2007〕号)进行重新修订,并更名为《内蒙古民族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在全校实施。

第一章学制与学期第一条实行弹性学制。

本科标准学制为4学年的专业,其学习年限为3至6年;本科标准学制为5学年的专业,其学习年限为4至7年。

凡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者,准予毕业。

第二条每学年分为上下两个学期安排理论课程、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考试等教学工作。

第二章课程分类第三条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

必修课程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以及构成大学生素质结构所开设的课程和环节。

这类课程主要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选修课程是指为了拓宽知识面,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和爱好而选择修读的课程。

为了更好地达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选修课程分为限制选修课程(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程(简称任选课)两种。

限选课是指在学院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在由若干个不同方向的限制性课程组中,选择某一方向修读的课程。

任选课是指学生可根据个人的特长和具体情况,任意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四条在学分制下,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增强,学生可在学院和指导教师指导下,依据学校制定的本科教学计划,设计、规划、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

第五条在保证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学生按照规定可辅修其它专业,达到要求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学分和学分计算第六条学分要求。

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四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控制在144-175学分;五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控制在190-205学分。

学分制条件下如何提高高校教材管理效率——以内蒙古民族大学为例

学分制条件下如何提高高校教材管理效率——以内蒙古民族大学为例
适合 本校 特 色的精 品教材 。

对 教材建设 、编写 、评介 及 其选 用 等 相关 信 息进 行
录入 、 发 布和更 新 , 把学 校关 于教 材 费 收取 情况 、 学
生领取教材记 录情况在线公 布 ; 发 布教 育部 ( 厅) 等主管部门制订的教材建设和改革文件 , 发布学校 教学文件中有关教材工作 的要求 ” 。增加教材选定 和使 用评价模 块 , 及 时 收集 和 了解 学 校 教 师 和 同学 对教 材使用 后 的反 馈 信息 , 不 断 提 高 教材 质 量 。 同 时通 过 网络 加强 学校 各 部 门 的沟 通 协作 , 特 别 是 同
收集 , 提供给广大教师查 阅参考 , 使教师不仅能看到 教材 目录 , 而且 能 了解 教 材 的具 体 内容 通过 对 各 种
教材样 本 的 比较 、 分析 、 论证 , 有 利 于 选 用适 合 本 专 业 特 色 的高 质量教 材 , 提高 教材选 用 质量 。
就本校而言, 应该鼓励教师参加蒙语授课教材的编 写工 作 , 对 选人 自治 区大 中专 蒙 文 教材 编 审规 划 的
教学质量好坏是高校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命脉。 选用 高 质量 的教材并 能保 证教材 按 时到位是 提高高 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教材管理工作的主要 目的是为提高高校教学质量服务 , 即为适应高校教 学改革、 课 程设 置和学科建设 的要求 , 首先选用优 秀、 获奖 、 规划 教材 , 加强 教材建设 , 鼓励 广大 教师积 极探 索 和研究 新增 学科 、 交叉学科 的教 学成果 , 编写
同风格 的教 材版本 , 具有 延续性 的特 点 , 对 于教 学研
便广大师生查阅, 更重要的是借助 网络平台 , 利用教 材管理 信息 化 系统 实 现教 师 和 学 生通 过 网络 选课 、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剖析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剖析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12〕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注册、成绩管理、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内容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招生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在校期间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初,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同级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注册第七条注册管理是学校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确认程序。

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制度。

学生注册分为正常注册、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三种。

第八条正常注册1.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计划财务处缴纳足额学费及相关费用。

2.学生持缴纳足额学费的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网上注册手续,学院教务中心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审查合格后,登录“内蒙古工业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学生网上注册登记。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内蒙古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和有关要求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处理。

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追查责任。

第五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内蒙古民族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学校可以为其保留一年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尚能在校学习但不宜在原录取专业学习者,可按有关规定转入其它专业。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期间应该遵守的法规和享受待遇的资格,其约束力于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始至学生毕业止。

学生必须具有学籍方能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开学应办理注册。

开学第1~2周为正常办理注册手续时间。

学生先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当年费用已经交清者除外),凭缴费凭条到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由所在系(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暂缓注册审批表》(见附件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暂交不起学费的学生,应在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内蒙古学校学籍管理实施方案

内蒙古学校学籍管理实施方案

内蒙古学校学籍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及目的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数量不断增加,学生人数也在迅速增长。

为了加强学校学籍管理,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内蒙古所有中小学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依法、合规、正当进行学籍管理,充分保障学生权益。

2. 公正公平原则:学籍信息录入和核实时保持公正公平,不偏袒不公平对待任何学生。

3. 真实准确原则:学生学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禁虚报或篡改。

4. 保密原则:学生学籍信息应保密,严禁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四、具体实施方案1. 学籍信息录入a. 学校应收集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信息、成绩等相关信息,并及时进行系统录入。

b. 学校应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

c. 学生的身份证明、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文件应在学籍档案中妥善保管,确保完整性。

2. 学籍信息核实a.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正确性。

b. 核实学籍信息时,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或全员核查的形式。

3. 学籍信息更新a.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b. 更新学籍信息时,应对信息的修改记录进行审查,确保修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 学籍信息安全a.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信息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性。

b. 学校应采取措施,防止学生学籍信息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泄露。

c. 重要的学生学籍信息应进行备份,并定期进行数据的恢复和验证。

五、工作要求1. 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学籍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确保全体教职员工熟悉并执行。

2. 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学籍管理意识和技能。

3. 学校应建立信息化的学籍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4. 学校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六、监督与评估1.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监督机制,并定期进行自查和检查。

内蒙古民族大学选课办法(修订)

内蒙古民族大学选课办法(修订)

内蒙古民族大学选课办法(修订)校教发[2010]43号内蒙古民族大学选课办法(修订)选课制是学分制的核心,为了提高管理效率,维护教学秩序,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证我校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校发…2010‟136号)及《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校发…2010‟137号),在总结我校实施学分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选课办法。

一、选课的类型及要求我校本科生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类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包含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包含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其中专业选修课又分为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两类。

具体选课要求如下:1、必修课无需选课(体育选项课除外),按照安排统一上课。

2、公共选修课设置计划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学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选择课程。

3、专业限选课按照专业方向设置,学生在同一专业方向内选课,不得跨专业方向选课。

在教学计划中没有明确规定专业方向的限选课,选课门数和学分应在各学期之间保持基本平均状态。

专业任选课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选择。

4、同一类型的选修课程可以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修学时及学分高于本专业教学计划的相关课程,但不得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

由教务处统一开出的公共素质选修课学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任意选修。

二、选课的基本规则1、学生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参考依据,按照本科四年制的学习进度安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学院的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选课方案,根据选课方案制定分学期的选课计划。

2、学生入校后第一学期一般由学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安排课表学习。

自第二学期起学生要根据本学院的教学安排来进行选课。

3、课程间有“先修后续”关系的,学生应先选读先修课程,再选读后续课程,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

4、对于需要多学期修读才能完成的课程,应该连续选课学习。

5、选课应按照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和公共任选课的顺序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有关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自治区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对辖区内普通高中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该设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校应该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招收学生。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辖区内普通高中在校生的学籍。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一人一号。

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依照教育部制订标准执行。

内蒙古民族大学第三次教学工作会议报告

内蒙古民族大学第三次教学工作会议报告

内蒙古民族大学第三次教学工作会议报告第一篇:内蒙古民族大学第三次教学工作会议报告内蒙古民族大学第三次教学工作会议报告[日期:2008-11-20]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巩固评建成果注重内涵发展为把我校建设成教学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在内蒙古民族大学第三次教学工作会议上的报告(2008年11月15日)刘宗瑞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学校向大会作教学工作报告,请大家审议。

一、过去三年的工作自第二次教学工作会议以来,学校以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为契机,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教学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教学基本建设扎实推进1、学科和专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三年多来,学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方针,不断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优化学科结构,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省部级重点学科由2004年的4个增加到8个(其中自治区重点培育学科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由11个增加到20个(其中农业推广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硕士生导师由38人增加到95人。

加大学科建设力度,实现资源整合,新增博士、硕士授权点拟建项目22个,为建设博士授权单位和增列硕士学位授权点奠定了基础。

按照“巩固基础、拓宽口径、改老扶新、重点突出”的原则,积极调整专业结构,停招、缓招了4个专业,新增经济学、生物科学等14个本科专业,使全校本科专业达到54个。

化学专业被批准为国家第三批特色专业,历史学、蒙医学和农学等9个专业被评为自治区品牌专业。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的实际,先后增设了经济管理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和大学外语教学部4个教学单位。

2、课程和教材建设不断加强。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调整和开设新课程,不断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

积极组织申报自治区级精品课程,现代蒙古语、家畜病理学和中国现当代文学等16门课程被评为自治区级精品课程;数学分析系统解剖学和教育学等33门课程被评为校级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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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及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 2009-6-3 8:30:24 被阅览数: 590 次来源: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务处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同时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特别是经济全球化、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形势变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内蒙古民族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制我校本科各专业学习年限,根据国家规定,一般以4年为标准学制年限(医学类、预科班和蒙授英语专业为5年,临床医学预科6年)。

实行学分制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在4年(5年)内完成学业者,最迟毕业时间可延长2年。

第二条学期实行一学年两学期制。

第三条学分制的主要内涵一、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须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培养计划中要求修读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的学分(1—4年级)均计入应达到毕业资格的总学分之中。

二、在一、二年级学习阶段,为保证打好基础,原则上不允许选修可以取得毕业资格、超出该时限教学计划中的学分课程。

对于学有余力且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本学院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指导、组织下,可从第3学期开始有计划修读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能够取得毕业资格的后续学分课程。

三、在三、四年级学习阶段,学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学科基础、专业方向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限选课外,可按学校有关教学、学籍管理规定,继续提前修读取得毕业资格的学分课程,也可选修本专业或其它专业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记入能够取得毕业资格的总学分中。

四、从一至四年级,学生可自主地安排完成教学计划中要求的公共选修课。

五、在学分制下,学生安排学习的自主性增加,可在教学管理部门和指导教师指导下,依据学校制定的本科教学计划,设计、规划、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

六、在保证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学生按照规定可辅修其它专业,达到要求者,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和双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分计算及成绩管理一、学分计算1、学分的确定学分是学生完成某一门课程或实践环节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其一个单位量称为1学分。

我校学分确定的方法为:(1)专业必修课理论课程教学为18学时计1学分,单独开课的实验课36学时计1学分 (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18学时以下按理论课计算,18学时(含18学时)以上按36学时1学分计算)。

公共必修课按《公共必修课设置与教学时间计划表》(附表三)折合。

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24学时为1学分。

(2)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军事理论与训练、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按满1周为1学分计算。

(3)科技创新等课外奖励学分认定参见《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课外奖励学分认定办法》执行,该类学分可作为规定的任选课学分,但原则上不超过2学分。

学生每学期所修的理论与实践课程,成绩考核达到及格标准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2、学分的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值计算到小数点后第1位数字,并取整到0或5。

在校修读培养计划中的各门必修课、限选课所得学分均计入总学分。

理论课中包含的实验学时,不另赋学分,与理论学时一并计算学分。

按教学计划所列的需修各类各门课程学时数折合成学分并相加,其和为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最低总学分数。

二、成绩管理1、课程考核的种类在学分制中,对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形式可灵活多样。

对一门课程或一个具体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分为初修、重考、重修考试。

2、成绩考核(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单。

无故旷考、考试违纪或考试舞弊者,按零分记入成绩单,不允许参加重考,可参加重修。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由教学计划确定。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考查课程以五级分制记分,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分制记分,即及格、不及格。

及格以上(含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成绩不及格,则不能取得学分,须按规定重修。

(3)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组成;考查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课堂出勤、平时作业、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等多种形式综合评定,选修课程成绩考勤占20%,平时作业,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等占10%,考试成绩占70%。

(4)学生须随开课班级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

学生须按计划完成规定的教育实习(见习)和专业实习,并完成相应的实习报告。

修读其它年级、其它专业课程也应随开课班级参加考核。

(5)学生不能参加未办理选课手续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课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成绩单。

3、绩点制我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1)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百分制五级制二级制成绩等级绩点90-100 优 A 4.085-89 良 B 3.580-84 及格B- 3.075-79 中 C 2.570-74 C- 2.065-69 及格 D 1.560-64 D- 1.060以下不及格不及格 E 0(2)绩点的计算方法课程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 所选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所选课程的学分之和(3)绩点的适用范围:学生所选全部课程。

4、免修、重考及重修(1)免修: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引起学籍变动,符合同一培养层次的相同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

(2)重考及重修: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及限选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另选,但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同一课程可允许重修两次,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未合格者均实行重修,重修内容可主要以该生未完成或未合格的实践教学内容为主,以前已完成的实践内容或实验项目可不重修。

(3) 重考(重修考试)课程按实得的分数记入成绩单。

重考(重修考试)课程绩点计算如下:60分以下,其绩点折合为0;60-74分,其绩点折合为1.0;75-89分,其绩点折合为2.5;90-100分,其绩点折合为3.0。

(4) 学生经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一次重考,以成绩高者记入成绩单。

(5) 学生在第一~第五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因考核成绩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必须参加重修。

(6) 学生在第六~八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中,出现的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降级学分者,学校将在第八学期在毕业前统一安排一次重修考试。

(7) 学生至第八学期结束时尚未取得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可以申请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的为七年)。

(8)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到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参加重考,否则参加重修。

5、成绩公布与复查(1)学生成绩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统一公布,学生在考试一周后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询个人成绩。

(2)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复查试卷。

查卷需在当学期考试结束后两周内或下一学期开学第1周内进行,过时不再受理。

申请复查试卷的学生须填写《考试成绩复查申请单》,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组织复查试卷。

(3)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评卷或成绩登录有误,需更正成绩,任课教师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成绩更正申请单》,经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后可修改网上成绩,任课教师在试卷和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

第五条选课一、选课资格1、正常选课:学生在选课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交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不交纳学费或未注册者,不具备选课资格,不允许听课和参加考试。

2、凡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在办理重修手续后,才具有重新修读相应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的资格。

3、学生在按规定修读本专业学分课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从第5学期开始可以跨出本专业选修有关专业方向学分课程。

二、选课办法按《内蒙古民族大学关于选课的暂行办法》执行。

三、选、排课时间1、各教学单位一般于每学期第8周前将下一学期开课任务落实到任课教师,并于第10周前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将开课任务录入完毕。

2、教务处教学管理科一般于每学期第12-16周编排下一学期课表,在正选选课结束后将教师课表发至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就学时、授课地点、班级等方面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反映给本单位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将确实要调整的课表统一报到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处理。

第六条学籍管理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除按教育部和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以外,针对学分制的要求,有关的学籍管理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学业警告、降级与退学1、学业警告对一学年内考核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中不及格课程学分数大于等于20学分小于24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

2、降级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按学年度累计达24学分(含24学分)以上者作降级处理。

3、退学累计达30学分及以上者按退学处理,退学学生可申请试读。

二、毕业1、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所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2、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按照所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全部课程并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但未修满学分,且未达到降级条件者,可以申请结业,亦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期限最多至六年(五年制的为七年)。

3、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可跟随下一年级相应教学班学习,正常交纳学费;按照所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如符合《内蒙古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其他一、本办法从2007级学生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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