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2016.4.22兴城公司简版) -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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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现行税金包括二部分:营业税和附加税,其
附加税计算公式为:附加税费=应纳税额×附加费率,
营业税金与附加税费合并计算,采用综合税率分工程所 在市区、县城镇、不在市区、县城镇三档计征。 五是营业税下工程造价税金计算是“收支平衡”, 即缴多少营业税金,工程造价就计取多少税金,应纳税 额计税相对简便,金额为“定值”,财务核算也明确, 建设发承包双方算帐清晰。 例如: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
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
工程项目。
【要点说明】
《调整办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税率; 若含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增值税的基数Fra Baidu bibliotek: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应纳税)。
(二)增值税
2.简易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与一般计税法的区别在于,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税率,若含
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
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 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
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要点说明】
实施时间的政策依据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事项的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 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 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
第三种情况:不需调差,直接采用定额基价时,相应材料 要按照附件2最后一个表格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一)15定额调整
3、施工机具费。15定额台班单价、定额机械费以及其他 机械费均按附件1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要点说明】
应用15定额台班单价的机具费也按附件1的调整系数调整。 4、综合费。15定额综合费按附件1的 “调整系数”进行调 整。 【要点说明】 综合费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扣进项税,利润 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附加税进入企业管理费。因此,综合 费调整是扣除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和增加附加税的品迭系数。
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及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15定额)
的工程
(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 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
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
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进项税额。
(二)方便计价操作简易原则。在现有15定额基 础上,发布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及费用标准抵扣进项税系 数,利用计价软件实现调整 。
五、《调整办法》条款说明 一、实施时间
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
(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 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 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要点说明】
①另有规定主要指附加税变动和增值税税金的定义。 ②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仍按住建部、财政部建[2013]44 号文执行,即工程造价构成内容无变化。 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 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按造价形成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 项目费、规费、税金。
容不变,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
输+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针对按定额材料基价不 调整的计价问题,为了减轻造价员的操作难度,本《调整办法》附件 2综合测算确定“定额材料基价进项税调整系数”扣除材料进项税,
应纳税额。
例如: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用、企业管
理费、总价措施项目费等均包括了应纳税额。整个工程
造价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增值税 增值税从属性来说属于价外税,计税方法分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二)增值税
1.一般计税法 一般计税法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 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部分含应纳税额,其
中: ①企业管理费中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 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包括应纳税额。 ②利润及规费不含税额。
③总价措施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
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 保护费等措施费中含税额。 三是其他项目费中的总承包服务费中含税额。
(一)15定额调整
1、人工费。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2、材料(设备)费。15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
安装定额计价材料费、轨道定额和市政定额部分计价材料费, 凡以“元”形式出现的均按照附件1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15定额材料费中定额材料基价的调整按15定额总说明“第(五) 综合单价调整”有关规定执行。材料(设备)价格均应执行不 含进项税价格,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扣减进项税额。具体 调整办法见附件2。
(一)15定额调整
【要点说明】 ①总原则:材料(设备)价格均应执行不含进项税价格。
若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含了税的价应当扣出进项税。
②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以“元”形式出现的均按照附件1的“调整 系数”进行调整; 第二种情况:采用除税造价信息或市场价调整的,直接用
不含税价减去定额相应材料定额基价;
从工程计价角度讲,根据(建办标函[2016]4号)文件规定, 工程造价中只含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
四、调整办法
在保持现行计价定额、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
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对15
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局部调整。
【要点说明】
①过渡期内,我省现行定额、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基本 保持不变,采用调整计价依据。 ②根据建办标函【2016】4号文规定,调整原则按照“价 税分离”计价规则。“价税分离”的核心表述为:工程造价中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等成本 费用项目均以除税价格计算,税金为销项税额,以税前造价乘 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具体方法:调整现行2015年《四川省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营业税下的工程计价规则,将原15 定额计价依据下的工程造价构成因素及部分费用中进项税额扣 出,形成不含税的“税前工程造价”,作为计征增值税的销项 税基础,满足建设工程“营改增”后的计价需要。
费、综合费,均为不含进项税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信息调整
造价管理机构从5月起在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不含税价格信
息,包括除税的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具体调整办法按附件2。
【要点说明】
在本办法“四、调整办法”中第(一)条2小条明确规定:材料
(设备)价格均应执行不含进项税价格。因此,自5月1日起在工程造 价信息中应发布不含税价格信息。但材料(设备)的信息价的组成内
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增值税的基础为: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三、现行15定额中税金的现状
就税金而言,现行15定额均是在营业税下的工程 计价规则,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中部分含有应纳 税额,其中:
①人工费不含税额;
②材料费的材料预算价格中的原价、运杂费、采 管费含税额; ③机械台班单价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 费、机械场外运输、燃料动力费含税额。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解 读
一、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影响和变化
2016年4月18日,四川省住建厅出台《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以下简称:《调整办 法》),于当时起实施。
目的:
适应国家税制改革需要
满足营改增后计价需要
二、建筑业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爆
破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附录和补充定额(以下简称“15 定额”)等工程。
二、调整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
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 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
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3
营业税
进项业务增值税计入
应纳税额计入影响利润
财务核算不同
差异
成本费用核算 当期损益核算 营业收入核算
增值税
进项业务增值税不计入
应纳税额不计入不影响 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
5
营业额包括应纳税额
(一)营业税
营业税从属性来说属于价内税,计税方法简便,
应纳税额以营业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营业额中包括了
四、15定额调整原则
(一)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解决重复征税, 调整现行计价规则,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 造价各项费用包含进项税额的“含税金额”计价规则,
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含进项税额的“不含税金额” 的计算规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 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
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 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 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 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 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
1 1 3 2 3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征税范围不同 计税方法不同 财务核算不同
3
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2 计税方法不同
营业 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营业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 销售额
税率 进项税额
营业额含应纳税额
增 值 税
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税率 销售额不含应纳税额 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
6、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 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 【要点说明】
依据住建部建办标[2016]4号文件的规定: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 (1+11%)。
(一)15定额调整
综上所述,增值税下: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额。
税前工程造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综 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 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增值税下计价表格的调 整见附件3。 【要点说明】 组成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机具使用
(一)15定额调整
5、费用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 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等专项措施项目费, 按照附件1的标准执行。规费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要点说明】
15定额以费率(%)形式计取的费用标准,包括总价措施项目费和规费, 其中总价措施项目费扣出进项税后调整的新标准详见附件1,规费不含进项 税额,不做调整。且“15定额”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也不影响规费的 变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
(二)15定额综合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要点说明】
附加税根据建标造[2016]49号通知,附加税从属性讲是 “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将附加税归属于综合费中的 企业管理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
(三)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 增值税销项税额。 【要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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