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交通运输)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三(航道行政精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30【实施日期】2021.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正文:----------------------------------------------------------------------------------------------------------------------------------------------------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四川省公安厅)第一条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责任,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采取对应原则: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五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
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般
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安全的。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路政人员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恢复原状的。
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作业已造成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隐患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造成安全事故的。
附件四:
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
(公路路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擅自占用
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轻微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员制止,能取消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公路安全的。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路政人员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恢复原状的。
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隐患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渡口安全的,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8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时间:2020-01-30《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NO:SC08105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xx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欢迎阅读!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
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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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规范第三章执法协作第四章执法监督第五章执法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和保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综合行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交通运输领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坚持执法与服务、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5-19(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以下简称货运配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货运站场、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的发展,鼓励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鼓励货运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促进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和罐式等专用车辆和节能环保车辆的发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第七条受理四级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车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和综合评审。
第八条下列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二)集装箱运输车辆;(三)重型载货车辆。
集装箱运输的牵引车辆,其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第九条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托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活动。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道路运输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州、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公安、建设、农机、工商、财政、税务、教育、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车辆类型的调整、数量的投放、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布局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合理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执法随意性)2.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水路等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性质、量罚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具体内容的行为。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违法程度)3.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遵循()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公正(正确答案)过罚相当(正确答案)综合裁量(正确答案)处罚与教育(正确答案)4. 第四条进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守()、回避制度、调查取证制度、()、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和()等行政处罚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正确答案)说明理由制度(正确答案)集体讨论制度(正确答案)职能分离(正确答案)5. 第五条不得将罚款与经费、工资、奖励、补贴挂钩。
不得以()为目的实施处罚。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打击报复)6.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本规则列举的()确定。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量罚情节)7. 第七条处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时,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的名称(案由)、法律根据、违法程度及其判断基准,以及一般处罚情节条件下的处罚内容,应当符合()。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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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0年版)第三章 超限运输管理
违法超限运输(超长
1-1
十三条
未超过 4.5 米、总宽度未超
超宽超高)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过 3.75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8
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 米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
七条
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 面算起超过 4.5 米、总宽度 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未超过 3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0 米的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5 米、总宽度 处 600 元罚款
未超过 3.75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8 米的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总宽度超 处 2000 元罚款
过 3.75 米或总长度超过 28 米的
车货总质量超限未超过 1000 千克的
予以警告
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
3 的车辆,未随车携带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
十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
输车辆通行证
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 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 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处 30000 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 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 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 1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 货运车辆 1 年内违法 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 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 6 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 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 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证;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 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 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
四川省营运车辆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营运车辆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四川省营运车辆驾驶员管理,规范驾驶员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运车辆驾驶的驾驶员。
3. 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记分标准1.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如有违法行为,将被扣除相应记分。
2. 记分标准按照《四川省营运车辆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分标准》执行。
3. 驾驶员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将被依法暂扣驾驶证,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三、记分管理1.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驾驶员的记分情况进行管理。
2. 驾驶员记分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作为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3. 驾驶员有权查询、核对本人记分情况。
如对记分有异议,可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记分消除1.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记分将在记分周期结束后自动消除。
2.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记分予以消除。
3. 驾驶员因记分被暂扣驾驶证的,暂扣期间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五、法律责任1. 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记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四、记分消除1.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记分将在记分周期结束后自动消除。
2.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记分予以消除。
3. 驾驶员因记分被暂扣驾驶证的,暂扣期间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逾期不接受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驾驶证,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道路运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二次查处;或其他车辆擅自从事班车经营第一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出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
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第二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常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客 一一一 500 元
运
一一一 1000 元 一一一 2000 元
一一一 200 元 货 一一一 500 元 运 一一一 1000 元
一一一 2000 元
100 元
辆营运证
九条
4
道路运输证不按规 定接受年审(省内)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九条第 (四)项
100 元至 300 元/车
300 元
500 元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32 道路运输站(场)经
营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六 万以上 5 万以下;违法所得
条
超过 1 万罚款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第一次 2 万元 第二次 5 万元
道路运输站(场)经
33
300
元至
500
元
31
未按规定悬挂危险 货物运输标志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十三)项
300
元至
500
元
非经营性 2 万元
经营性
5 万元
第一次 第二次
2 万元 5 万元
第三次
10 万元
尚未造成危 害
2 万元
造成较小的 危害
5 万元
造成严重后 果
10 万元
3000 元
3000 元
附件一
常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综合性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
1 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运输经营
未经道路运输管理 2 机构考核合格驾驶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3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
四川交通运输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道路运政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以上被查处的
处2000元罚款
25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
26
客运经营者未对其使用的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省运条》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省运条》: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2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被查处两次的
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2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
《国运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客规》第九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2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被查处两次
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7
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
《省运条》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川府函[2008]21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27【实施日期】2008.07.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27日川府函〔2008〕2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和建设服务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方面和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保障准确执法、文明执法,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服务环境和舆论环境。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于2008年8月1日起启动,2009年3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奖罚制度)2020年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10年12月13日浙交〔2010〕272号)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1·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幅度作出决定。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导致难以实现个案公正的特例除外。
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川交规[2024]2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
知(川交规[2024]2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大件生产及运输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大件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运输管理,经厅2024年第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大件公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29-3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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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规[2022]13号)5.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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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完善并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应急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三)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四)组织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道路交通隐患和突出问题;(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四)管理相关车辆和驾驶人;(五)配合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六)其他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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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外航道
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或者等外航道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3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罚款5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
7
在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且处以5000元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能够且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轻微
主动纠正违章,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警告。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壹般
造成2万元以下损失的
警告,且罚款500-1000元。
严重
造成2万元之上损失的
警告,且罚款1000-2000元。
轻微
3-24小时以内报告的
罚款500元之上1000元以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壹般
24-48小时以内报告的
罚款1000元之上3000元以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严重
48小时之上报告的
罚款3000元之上2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1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造成航标损毁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壹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能够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轻微
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外航道
警告。
限期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或者等外航道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罚款5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
6
未按规定设置航道标志和航行安全警示标志,且配套建设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且处以5000元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5000之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限期纠正。
壹般
不及时整改且隐患较大的
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依法吊销其生产、运营许可证。
2
破坏、侵占航道及其设施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且处以5000元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未经批准在航道域内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且处以1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壹般
造成2万元以下损失的
警告,且罚款0.05万元之上0.1万元以下。
严重
造成2万元之上损失的
警告,且罚款0.1万元之上0.2万元以下。
14
实施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
轻微
等外航道
罚款5000元之上1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
罚款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罚款3万元之上5万元以。
5
未经批准在航道水域内采砂取石、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且处以1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章,或者等外航道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或者等外航道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沿海航道
罚款5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
4
新建和已建的桥梁未按照规定设置桥涵标志、桥柱灯和防撞设施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且处以5000元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轻微
等外航道及时恢复的
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
罚款3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罚款5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
10
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壹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能够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轻微
等外航道及时恢复的
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
罚款3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罚款5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
18
未经批准在航道域内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且处以1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等外航道及时恢复的
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
罚款3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罚款5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
19
未经批准在航道域内进行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且处以1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造成航道设施损失50万元以下的,侵占等外航道的
处以损失赔偿费10%的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壹般
造成航道设施损失50-100万元的,侵占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
处以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严重
造成航道设施损失100万元之上的,侵占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处以损失赔偿费30%的罚款。
15
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壹)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之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的40%的罚款。
轻微
等外航道及时恢复的
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
罚款3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罚款5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
20
未经批准在航道域内进行港口建设、码头前沿水域疏浚的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且处以1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等外航道
处5000元之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
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
罚款3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
3
向航道、港口水域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之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且处以1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纠正违章,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外航道
处5000元之上1万元以下罚款。
壹般
内河Ⅵ等至Ⅷ等航道,或者等外航道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
严重
内河Ⅴ等之上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