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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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30【实施日期】2021.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06ca6e00740be1e640e9a55.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篇一:交通部五个规范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08]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增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
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纪不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趵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这是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交,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广泛深入开展对《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cd292603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547a143.png)
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运输的快速增长,交通管理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交通运输领域涉及的各个方面繁多复杂,行政执法难免出现问题和漏洞。
为了确保公正、规范和高效的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1. 监督实施方案背景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解决交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现象,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大、力度不够触及痛点,导致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有必要制定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通过加强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2. 监督实施方案内容在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中,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设立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自身的体制和机制,确保监督工作能够有效开展和落实。
2.2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执法人员是交通管理中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在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中,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3 规范执法程序: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程序。
在实施方案中应明确执法程序的要求,包括执法依据的合法性、证据收集的合规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等。
应设立监督机制,对违反执法程序的行为进行惩处和整改。
2.4 提高执法效能: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效能不高。
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施方案中,应明确执法行为对交通管理的效果要求,包括有效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流畅性和减少交通事故等。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7078c728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d1.png)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遵循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惩治并重的方针,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保护公众利益。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接到执法后,及时组织人员,制定执法方案。
二、进行执法准备工作,包括搜集相关证据、调取相关资料等。
三、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目的、执法依据。
四、依法开展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
五、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陈述、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
六、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
七、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得滥用执法权力,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执法秘密。
第六条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有异议的,有权向执法部门提出投诉,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回复。
如当事人对回复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执法监督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并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执法的,可以向执法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受到打击报复。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附件二:《交通运输管理条例》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附件四:《船舶安全法》附件五:《民用航空法》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09fcd38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ad.png)
附件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评分说明:1.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评查标准(包括适用一般程序的文书评查标准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文书评查标准)两部分。
第一部分基础标准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第二部分文书评查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2,基础标准满分为50分,按照相应的项目设不同分值,凡不符合相应项目下的任何一种情形的,该项目不得分,最后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基础评查部分得分。
3.文书评查标准满分为50分,按照程序和文书种类设项目分,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扣分合计不超过其项目总分),最后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文书评查部分得分。
4.基础评查部分得分与文书评查部分得分相加,即为该套案卷的最后得分。
第一部分基础标准(50分)一、执法主体适当(共10分)(一)被处罚主体资格适当。
1 .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正确,即被处罚主体符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认定要求:(1)应认定公民为被处罚人的,不得错认成法人或其他组织;(2)应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处罚人的,不得错认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公民;(3)应认定法人为被处罚主体的,不得错认成其他组织。
2 .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准确,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
被处罚主体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不得丢字或错字。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适当。
1.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符合法定权限;2.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3、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具备(共15分)(一)基本违法事实与主要情节的认定和表述明白、准确。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有相关证据证明。
4、适用法律正确(共10分)(一)适用甲法的,不得适用乙法。
(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内部文书除外)。
昆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昆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f0dde8b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af.png)
昆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昆交通〔2021〕124 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昆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全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法治政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度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坚持权责法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执法程序规范、维护公平正义、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三项制度】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执法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第一责任】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以身作则,主动垂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监督和管理,积极开展学习培训、岗位练兵、警示教育,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促进执法队伍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廉洁开展执法活动。
第六条【执法规范】执法人员应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自觉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不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做到有令禁止。
在开展执法活动中,严格按照要求统一着装,做到仪表整洁、仪容端庄、举止文明、姿态良好、行为得体、语言规范、礼貌待人。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57c4b73cc175527072208fc.png)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赵书亚·法律草案系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和落实交通运输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在河南省交通系统内,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安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履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以及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的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安监处(所)。
负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交通运输安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安管部门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能,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并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d8f7ba4748d7c1c708a145b1.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合法、公正、公开、文明,坚持预防、教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港口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范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水路运政、航政、港政、地方海事、道路运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综合运用各类检查方式,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抽查、暗查、路(水)面巡查、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设备设施监控等行政检查方式。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巡查频次。
第八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的质量负责。
第九条常规行政检查应当按照部、省有关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并制定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检查内容、巡查对象。
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较大行政检查活动应当事先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执法规范,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明确检查内容、重点和分工;(二)规范着装,佩带行政执法证件;(三)准备检查登记台帐、执法文书和资料以及交通、取证、通信等执法装备。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5fbd816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60.png)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晋交政法[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晋交政法[2011]11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厅党组关于山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职能配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充分发挥该系统行政监督的作用,现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要求,加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的监督,根据省编办、省厅关于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监督,是指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厅直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含对治理超限超载的监督、对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公路收费管理监督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受省厅委托或代行省厅部分职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省、市、县三级机构的具体职责: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厅直单位的行政监督。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厅属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行政监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ae2ef4b77232f60ddcca1a0.png)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监督,是指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厅属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含治理超限超载执法行为、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公路收费管理行为的监督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或授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具体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工作,要坚持依法监督原则、经常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监督与服务结合原则、教育与惩处并重原则。
第二章监督主体和要求第五条省、市、县(区、市)三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省交通运输执法局1、统一组织实施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2、制定和落实交通运输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3、制定并下达全省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4、组织实施全省专项监督工作;5、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6、督促检查全省交通运输监督工作;7、对厅直执法单位实施监督检查;8、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县(区、市)交通运输执法分局1、执行省局制定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相关制度;2、制定本单位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的专项监督工作;4、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5、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厅属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和收费公路管理监督;6、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少于2人,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亮证履职。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配备执法监督专用车辆。
执行暗访任务时,可以着便装,使用普通车辆。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加强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频次和监督责任,做好日常监督记录,建立监督台账和档案,按要求逐级上报监督报表。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98c28190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64.png)
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2.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3.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按照以下程序执行:1.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2.县级或者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逐级审核;3.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上述有关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4.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业务管理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并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由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二)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道路运输管理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四)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即将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按照证件颁发程序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核属实,予以注销,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五) 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六)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1.甘当公仆:忠于祖国、热爱人民、听党指挥、服务群众;2.热爱交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钻研业务、艰难奋斗;3.忠于职守:严肃执法、不畏权势、违法必究、不枉不纵;4.依法行政:恪守职责、法为准绳、严守程序、裁量公正;5.团结协作:互助友爱、通力协作、顾全大局、联系群众;6.风纪严整:遵章守纪、作风严谨、平等待人、举止文明;7.接受监督:办事公开、欢迎批评、服从检查、有错必究;8.廉洁奉公:清正廉明、反腐拒贿、不谋私利、一心为公。
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5.依法提取、采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安全;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https://img.taocdn.com/s3/m/8e021aa8856a561252d36f62.png)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海事行政执法证》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畴,具有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或发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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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规范第三章执法协作第四章执法监督第五章执法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和保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综合行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交通运输领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坚持执法与服务、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负责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以及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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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按照法定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四)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二)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冲突,属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四)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五)对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者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处理;第十一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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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提高执法效率,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适用于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处理和决定处罚的程序。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法治精神,依法行政,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依法履职、依法查处、依法决定处罚的原则,严格依法操作,不得滥用权力或者玩忽职守。
第五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并依法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案件接收和登记环节:执法人员接收案件并进行登记,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记录。
(二)调查取证环节: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采集相关证据,了解案件事实。
(三)立案审查环节:执法机关对取证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依法通知当事人。
(四)听证环节:对需要听证的案件,执法机关组织听证活动,并作出听证报告。
(五)处罚决定环节:执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和诉讼环节: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案件接收和登记环节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接收案件,并对案件进行登记。
案件登记应包括以下信息:案件来源、案件类别、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地点和时间、案件简要经过等。
第八条执法人员接收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明确案件来源,并告知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申请听证等权益。
第九条执法人员接收案件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程序和预计的处理时间,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对接收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对属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给相关执法机关处理。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操作指南3.案件登记表格4.听证报告模板5.处罚决定书范本6.复议和诉讼申请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在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其他规章和准则的行为的处理办法。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1〕156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1〕1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36c3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00.png)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关于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已经委2021年第4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9月13日关于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如下:一、严格规范制度建设。
完善执法规范化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权责清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
确保执法依据详细、执法标准明确、执法规范严格。
严格文件制定程序,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应公开尽公开,确保行政相对人广泛知悉。
二、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
按照精准化、精细化执法要求,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罚过相当”。
严禁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粗暴执法、逐利执法,坚决杜绝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
三、严格执法全过程记录。
深化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线执法人员配齐执法记录仪,规范化保存、上传、归档执法记录影像和相关证据材料,做好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的衔接,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严格行政执法公示。
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公开原则,全面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的事前公开。
执法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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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按照法定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冲突,属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
(四)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五)对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者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受理控告、检举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为检举、控告人保密。
严禁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出具书面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四)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错案追究的;
(七)违反规定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
(八)无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纠正其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所属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文明执法的;(四)拒不接受执法监督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