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解读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发言稿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发言稿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让我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一些看法和体会。
我记得刚进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的时候,对于执法程序其实并没有特别清晰的概念。
那个时候就只想着要把违法违规的事情处理好,有一种热心过度但不得其法的感觉。
我记得有一次,在处理一个小型客车超载的案件时,我当时凭着一股冲劲就想快点解决问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忽略了很多程序上的东西。
比如说没有很细致地按规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这就导致当事人对我的执法过程很不满意,对我自身来说,也耗费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解释、去补救。
后来通过深入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我的执法工作才开始走上正轨。
特别想说的是,这个规定里明确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等环节,就像是一根准绳,让我们的执法工作有章可循。
比如说在调查取证环节,规定里面详细提到了各种证据的收集方式以及合法性要求。
有次我们查处一个非法营运的车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操作,每一个步骤都严格遵循程序要求,不仅使得整个案件办理顺利,而且当事人对最后的处理结果也比较信服,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
我的体会是,这一规定它不是来束缚我们执法的手脚,而是让我们可以更专业、更公正、更规范地履行职责。
它让我们知道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并且对每一个步骤的顺序、要求进行明确。
对了还想提一下,这规定中的送达环节也非常重要。
在以前,可能由于送达方式不规范而引发很多后续的问题,但是现在按照规定里所说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不同方式及其对应的适用情况,就能够确保当事人及时接收到相关执法文书。
另外,我们执法人员之间也要多互相交流关于这个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大家可以把遇到的困难、积累的经验都说一说。
经验丰富的同事可以给像我当初一样迷茫的同事分享一下那些不容易注意到的细节之处。
而且我们一定要定期复习这一规定,强化记忆,因为随着时间推移可能会忘记一些不太常用但却很关键的点。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发言稿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发言稿尊敬的各位同事:让我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一些看法和经历吧。
我记得刚进入交通运输执法岗位的时候,对于执法程序其实是比较模糊的。
那时候只想着快速地解决问题,把违规行为纠正过来。
有一次,我们检查到一个超载的运输车辆。
当时我年轻气盛,就直接拉着司机要他去接受处罚,结果司机很不配合,说我们凭什么随便罚他钱。
这一下就把场面搞得很僵。
这让我第一次意识到,执法程序如果不清楚、不规范,不仅工作难以进行,还很容易引发矛盾。
后来深入学习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才发现这里面有特别多的讲究。
特别想说的是,这个规定中的调查取证环节。
它不是简简单单让你拿个证据就可以了,而是规定了严谨的流程。
比如说,在拍照取证的时候,要保证照片能够完整体现时间、地点、车辆违规的具体状态等信息。
我按照规定重新规范自己的取证工作后,再遇到相同的情况,在给司机看证据的时候,他就很难反驳了,而且也能意识到自己确实存在问题,接受处罚的过程也顺畅了许多。
我的体会是,这个规定其实是在保护我们执法人员的同时,也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它能让整个执法过程这样透明化、规范化。
在告知当事人权利的环节,以前我也总是觉得这个环节麻烦,能省就省。
但是有一次,一个被处罚的司机因为我们告知了他有申诉的权利,他虽然对处罚不服,但是我们按照正规程序走,给他指明申诉渠道等。
最后他走了申诉流程,发现确实自己违规了。
此后,他看到我们执法还很客气,说虽然被处罚了,但是觉得我们执法很公正。
对了还想提一下,执法文书的制作。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里对于执法文书有着明确的格式要求和内容规范。
之前我制作文书的时候,因为遗漏了一个关键信息,被罚改了好多次。
后来每次制作文书,我都会按照规定一条一条地核对,再也没有出现这种失误。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不断深入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把每一个环节都记牢、做实,这样我们的执法工作才能够高效、公正地进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2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这部规定的过程中,我深感其科学、合理、严谨的体系框架和规范操作流程,对于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下是我在学习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执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执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并且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确保执法决定的公正与合理。
其次,规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范,划分了执法前、执法中和执法后的各个阶段。
执法前要求执法机关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复杂程度,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执法中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要严格遵循程序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后要求执法机关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关申诉、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此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强调了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以提高执法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规定了执法机关的监督制度,确保对执法行为的公正、合法和正确进行监督,防止执法权的滥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一部科学、完善的法规,从合法性、程序性和公正性等方面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统一。
学习和遵守这部规定,对于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感执法的严肃性和专业性,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才能够有能力胜任这一重要的工作岗位。
同时,我也了解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和引导,以达到规范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海事行政执法证》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畴,具有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或发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合于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遵循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惩治并重的方针,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保护公众利益。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接到执法后,及时组织人员,制定执法方案。
二、进行执法准备工作,包括搜集相关证据、调取相关资料等。
三、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目的、执法依据。
四、依法开展现场勘查、问询当事人及相关证人。
五、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陈述、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
六、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
七、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得滥用执法权力,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执法秘密。
第六条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有异议的,有权向执法部门提出投诉,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回复。
如当事人对回复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执法监督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并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执法的,可以向执法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受到打击报复。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附件二:《交通运输管理条例》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附件四:《船舶安全法》附件五:《民用航空法》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本条第一款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航道管理、港口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管理、地方铁路运输管理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部门管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 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 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一)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是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三是调整了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延长了当事人申请 听证的期限。同时,明确了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坚持无错不罚、小错轻罚,体现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推诿扯皮、案件久拖不决、非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不规范、简 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完善、执法公示不规范等问题,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是明确了可以设定属地 管辖以外的特殊管辖规则的法律规范层级,增加了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直接指定管辖的规定;二是规范了电子 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用和证据审核;三是规范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处罚决定公示撤回情形等相关内 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新增了执法部门健全监督制度和主动接受 社会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规定》共设10章128条和1个执法文书样式的附件,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 措施、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终结、涉案财物的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检查行为。有关行政检查的程序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单设 “行政检查”一章,对行政检查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解决检查任性、检查扰民等问题。如第十八条规定“执法部 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 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强调了实施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对实施检查的人员数量、亮证检查等作了要求。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检查的禁止性规定,即实施 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 损坏。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则是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路面巡查、水面巡查以及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等行 为进行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强化行政检查的痕迹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学习之第七章 结案与涉案财物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之第七章结案与涉案财物管理49.哪些情形应终止调查?经过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1)没有违法事实的;(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3)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马上解除。
50.涉案财物管理有哪些详细要求?(1)对于依法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由执法部门负责保管的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当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打算的执法部门担当。
(2)执法部门可以建立特地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内设机构或特地人员负责对办案机构的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
(3)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4)执法人员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对查封、扣押、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实行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执法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状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对状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的,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鉴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5)简单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急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急物品存放条件的特地场所。
(6)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全部人的,执法部门根据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
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体会(2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体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对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和理解这一规定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执法程序的重要性以及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的意义。
下面是我在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合法性是行政执法程序的核心要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执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并明确了执法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职责。
同时,规定了从立案到结案的具体步骤和要求,确保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我们必须牢记执法的目标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能滥用权力,依法行使执法权。
其次,程序的公正和公正执行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强调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并规定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要遵守的行为准则。
在执法中,要坚持遵守法律法规、事实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严格把握执法的程序公正性,赋予当事人发表意见和进行申辩的机会,确保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再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强调了执法尺度的合理性。
执法行为应该根据执法目的和执法需要,采取合适的措施,确保执法行为的合理性。
在实际执法中,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执法方式和使用执法手段,不得过度执法或滥用职权。
同时,在执法中要注重依法行政,确保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还规定了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违反执法程序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一要求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水平,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在实际执法中,我们要加强学习,提高执法意识和素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做到公正、公平、透明。
通过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和规范性。
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是保障执法行为有效性和公信力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关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海事行政执法证》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畴,具有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或发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本条第一款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航道管理、港口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管理、地方铁路运输管理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部门管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是指在交通运输管理中,执法人员应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这些规范旨在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执法机关的组织管理、执法程序和执法方式三个方面,阐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
一、组织管理:1. 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职责和权限。
要确保执法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严禁超越职权、滥用执法权力。
2. 执法机关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执法公正、严谨、高效。
3. 执法机关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接受监督,促进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二、执法程序:1. 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擅自变更、违法扣押当事人的证件、车辆或货物等。
2.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文明执法,娴熟操作。
不得滥用暴力、辱骂或歧视当事人,要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态度。
3. 执法机关应及时公布执法结果,当事人有权对执法决定提出申诉。
执法机关应积极解决当事人合理诉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执法方式:1. 执法人员应坚持公正、严肃、雷厉风行的原则,依法从严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不受贿、受贿行为严厉打击。
2.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
能够合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3. 执法人员要注重执法的方法灵活多样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何种执法手段。
要能够在保证执法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正常交通秩序的影响。
总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的建立和落实,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至关重要。
执法人员应始终坚守法律底线,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交通运输服务。
同时,执法机关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提升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本条第一款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航道管理、港口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管理、地方铁路运输管理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部门管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
得体会
近日,我参与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学习,深刻感受到了该规定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交通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该规定为行政执法程序提供了基本操作流程和规则,这些规则明确了执法人员的权力范围和责任义务,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不是任由其随意执法,这有效避免了执法人员的滥权行为。
其次,该规定还明确了执法程序中的若干细节问题,如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听证等,这个部分的内容具体规范,涉及到了许多技术细节。
这让我深感行政执法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
再次,该规定的实施还需要政府部门和整个社会的配合。
政府部门需要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加强自我监管,保证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效率性。
社会上也需要培养更多成年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宣传交通安全知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总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康有着重大的意义。
我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加深入地了解了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加明确
了执法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也更加深入地体会到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价值。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地追求自己在执法工作中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更为认真地履行执法人员的职责使得我能够为维护社会好秩序而不断努力。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发言稿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发言稿示例文章篇一:《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发言稿》嗨,大家好!今天我想跟大家聊聊这个《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你们知道吗?这规定就像我们游戏里的规则一样,特别重要呢。
我记得有一次,我和爸爸出去,在路上看到一个交通执法的叔叔在检查一辆大货车。
那个叔叔特别严肃,司机叔叔看起来有点紧张。
当时我就想,他们都在按照什么样的规则办事呀?后来我才知道有这个《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这个规定就像是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一本特殊的“作业本”,上面清楚地写着该怎么做才对。
比如说,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得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吧。
这就好比我们去朋友家玩,一进门得先打招呼一样,不然人家都不知道你是谁,多不礼貌呀。
如果执法人员突然就上来检查,也不说明自己是谁,那司机或者其他被检查的人肯定会吓一跳,心里想:“这人是谁呀?凭什么来查我?”这就容易产生矛盾啦。
我还听别人说过一个故事呢。
有个开小客车的阿姨,在路上被执法人员拦住了。
执法人员一上来就开始翻她车上的东西,也没说自己是干嘛的。
阿姨当时就急了,说:“你怎么乱动我东西呢?”这时候旁边有个懂法的路人就过来说:“执法人员你这样可不对,得先表明身份才行呢。
”你们看,要是执法人员按照这个规定来,先表明身份,说“阿姨,我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现在要进行检查,请您配合一下。
”这样阿姨心里就有数了,肯定也会比较配合的呀。
在这个规定里呀,还有关于收集证据的规定。
收集证据就像是我们在找宝藏的线索一样,得按照正确的方法来。
不能乱找一通,也不能随便就把不是证据的东西当成证据。
执法人员得用合法的手段去收集证据,就像我们玩寻宝游戏,不能作弊一样。
比如说,不能随便去逼问别人,让别人说一些不符合事实的话来当证据。
我就想啊,如果有人被冤枉了,那得多难受呀。
就像我们在学校里,要是被同学冤枉偷了东西,心里肯定特别委屈,想哭都哭不出来。
再说说处罚这一块吧。
处罚得公平公正呀。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发言稿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发言稿《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发言稿》亲爱的同事们:让我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一些想法。
我记得有一次参与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当时就深刻体会到了遵循执法程序的重要性。
那是一个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任务,我们到达现场后,心里就想着赶紧把事情处理完,看到车辆确实像是在非法营运,就想直接进行扣押车辆等操作。
可是,实际上我们却忽略了一些重要的程序步骤。
这就导致在后续处理过程中,遇到了司机的强烈抵抗和质疑。
他就抓住我们程序上的一些小瑕疵,提出我们执法不公正,差点让整个执法行动陷入被动。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无规矩不成方圆,哪怕我们心思是好的,哪怕事情真相就摆在眼前,如果没有依照程序规定去做,也会把好事变坏事。
特别想说的是,这个规定中的调查取证部分。
在我们日常执法过程中,一个确凿的证据对于执法结果至关重要。
有一次我们查办一个超载运输的案子,按照规定的程序去调查取证,不仅要测量货物重量、车辆核定荷载等,还要在多个角度拍照记录,向司机作详细询问笔录并且签字确认等,每个细节都不能含糊,这一套繁琐的程序当时我们也觉得有点麻烦,但是当最后打官司的时候(是的,司机不服提起诉讼了),我们就发现当时程序完善的好处了。
因为我们证据充分并且程序合法,法院顺利就判决我们胜诉,这个案子给我们工作打了一针强心剂,让我们真正看到遵循执法程序规定是多重要的事情,也让我们在后续执法中不敢有丝毫懈怠。
我的体会是,这个规定其实也是对我们执法人员的保护。
在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和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时,只要我们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来执法,就像给自己穿上了一层铠甲。
比如说,在执行行政处罚时,规定中明确从告知当事人处罚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到听证会的组织等等细则,这样一来,当事人会觉得我们是在公正、公开、透明地处理问题,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冲突。
并且就算有矛盾冲突,我们也有理有据,不必担心自身陷入麻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提高执法效率,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适用于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处理和决定处罚的程序。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法治精神,依法行政,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依法履职、依法查处、依法决定处罚的原则,严格依法操作,不得滥用权力或者玩忽职守。
第五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并依法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案件接收和登记环节:执法人员接收案件并进行登记,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记录。
(二)调查取证环节: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采集相关证据,了解案件事实。
(三)立案审查环节:执法机关对取证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依法通知当事人。
(四)听证环节:对需要听证的案件,执法机关组织听证活动,并作出听证报告。
(五)处罚决定环节:执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和诉讼环节: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案件接收和登记环节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接收案件,并对案件进行登记。
案件登记应包括以下信息:案件来源、案件类别、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地点和时间、案件简要经过等。
第八条执法人员接收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明确案件来源,并告知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申请听证等权益。
第九条执法人员接收案件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程序和预计的处理时间,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对接收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对属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给相关执法机关处理。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操作指南3.案件登记表格4.听证报告模板5.处罚决定书范本6.复议和诉讼申请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在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其他规章和准则的行为的处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解读【主持人】2019-04-28 09:30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邀请到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巡视员王永胜,请他为大家解读交通运输部刚刚颁布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王巡您好,欢迎您!【王永胜】2019-04-28 09:31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再次来到部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2019-04-28 09:32首先,请您介绍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王永胜】2019-04-28 09:33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除承担建设管理等任务外,还担负着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
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事关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形象。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行为、乱作为、执法程序不规范、文书样式不统一等问题,部先后出台了《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第7号令)及《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了具体部署。
《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的制修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
原有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较为分散、单薄,缺少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其他执法程序的规定,也未充分体现新时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新要求。
特别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立足新的形势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如何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也就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研究出台了《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
【王永胜】2019-04-28 09:362013年,我们就着手组织《规定》的起草,先后多次听取各地基层执法部门、法制工作部门、行政相对人等的意见并集中研究讨论。
形成草案后,书面征求了交通运输行业及相关部门意见,多次组织相关省市的执法和法制工作人员集中讨论和修改,特别是针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6年3月,将征求意见稿在部网站和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和吸收采纳。
2016年9月23日,交通运输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了《规定》,但是考虑到综合行政改革开展在即,决定“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按程序审核报批,择机以部令形式公布实施”。
2018年11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
根据新的形势需求。
我们着手对《规定》进行了逐条讨论和修改,分送部内司局征求意见,并在部网站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有关反馈意见建议逐条分析整理,认真加以研究采纳。
同时,将《规定》列入2019年部实施类立法计划项目。
经多次修改完善,并提请部专题会议、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规定》最终稿。
【主持人】2019-04-28 09:39王巡,下面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王永胜】2019-04-28 09:40《规定》共设10章128条和1个执法文书样式的附件,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终结、涉案财物的管理、附则等。
主要内容有:一是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检查行为。
目前,有关行政检查的程序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单设“行政检查”一章,对行政检查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解决检查任性、检查扰民等问题。
如第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强调了实施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
第二十二条“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对实施检查的人员数量、亮证检查等作了要求。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检查的禁止性规定,即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则是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路面巡查、水面巡查以及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等行为进行规范。
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强化行政检查的痕迹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
实践中,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少执法案卷中的证据收集不规范、不齐全,甚至不合法,法律风险较大。
《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如何规范调查取证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列举了八种证据,增加了“电子数据”。
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明确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等证据的收集方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七条参考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规范。
第五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等。
通过对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进行规范,引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送达执行等程序。
《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传统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即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分别明确了罚款的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如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程序,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代履行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六条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等。
同时,《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因执行难而导致的结案难的问题。
四是进一步精简优化了行政执法文书。
《规定》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全面精简优化,将文书式样从原来的32种精简到24种,删除了执法机关内部有关审批流程的文书式样。
但是,考虑到各地执法实际和需求不同,对执法文书样式也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规定对部没有制定、执法工作中又需要的其他执法文书,或者对已有执法文书式样需要调整细化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式样,以适应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
【主持人】2019-04-28 09:50与原来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比,《规定》都作了哪些新的制度设计?【王永胜】2019-04-28 09:51《规定》紧扣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部署要求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新增了一些制度内容。
一是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规定》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前,交通运输部门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进行执法,而且执法门类众多,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以致于执法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较为突出。
为解决这些问题,2018年11月27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对整合执法队伍、理顺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加强执法保障等作了全面部署。
为此,《规定》按照中央文件精神,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删除了之前各个行业管理机构进行执法的内容,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做到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衔接。
二是《规定》细化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容。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为抓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规定》第三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在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
在全面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装备,以及在附件中统一执法文书样式,从而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中检查、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规定》第六十七规定,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六十八条规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主要从七个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即一是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是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六是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是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三是《规定》注重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定》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法定权利,对听证程序进行了细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