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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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解读【主持人】2019-04-28 09:30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巡视员王永胜,请他为大家解读交通运输部刚刚颁布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王巡您好,欢迎您!
【王永胜】2019-04-28 09:31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再次来到部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2019-04-28 09:32
首先,请您介绍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王永胜】2019-04-28 09:33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除承担建设管理等任务外,还担负着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事关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形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行为、乱作为、执法程序不规范、文书样式不统一等问题,部先后出台了《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第7号令)及《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了具体部署。《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的制修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原有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较为分散、单薄,缺少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其他执法程序的规定,也未充分体现新时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新要求。特别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立足新的形势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如何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也就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研究出台了《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
【王永胜】2019-04-28 09:36
2013年,我们就着手组织《规定》的起草,先后多次听取各地基层执法部门、法制工作部门、行政相对人等的意见并集中研究讨论。形成草案后,书面征求了交通运输行业及相关部门意见,多次组织相关省市的执法和法制工作人员集中讨论和修改,特别是针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6年3月,将征求意见稿在部网站和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和吸收采纳。2016年9月23日,交通运输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了《规定》,但是考虑到综合行政改革开展在即,决定“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按程序审核报批,择机以部令形式公布实施”。
2018年11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根据新的形势需求。我们着手对《规定》进行了逐条讨论和修改,分送部内司局征求意见,并在部网站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有关反馈意见建议逐条分析整理,
认真加以研究采纳。同时,将《规定》列入2019年部实施类立法计划项目。经多次修改完善,并提请部专题会议、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规定》最终稿。
【主持人】2019-04-28 09:39
王巡,下面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王永胜】2019-04-28 09:40
《规定》共设10章128条和1个执法文书样式的附件,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终结、涉案财物的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检查行为。目前,有关行政检查的程序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单设“行政检查”一章,对行政检查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解决检查任性、检查扰民等问题。如第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强调了实施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第二十二条“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对实施检查的人员数量、亮证检查等作了要求。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检查的禁止性规定,即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则是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路面巡查、水面巡查以及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等行为进行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行
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强化行政检查的痕迹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实践中,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少执法案卷中的证据收集不规范、不齐全,甚至不合法,法律风险较大。《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如何规范调查取证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九条列举了八种证据,增加了“电子数据”。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明确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等证据的收集方式、注意事项等。第三十七条参考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等。通过对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进行规范,引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送达执行等程序。《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传统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即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