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指由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为了有效管理交通运输,安全、和谐地发展交通运输行业,促进社会公共安全等目的,开展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或行动。
一是依法制定完善、统一和适应现实,鼓励市场有序发展的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始终以有序、和谐的发展为宗旨,并配合各方面法规,确定正确的行动原则,坚持以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激励扩大运输能力,加强竞争力,提升收入。
二是加强监管。
航空、海洋、公路、铁路和水路交通运输部门将采取多部门联合行动,加大管理力度,全面推进监管创新,依法全面行政执法,建立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有机结合机制,建立健全全面完善的交通运输政策管理体制,完善行业标准和监控管理机制,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制度体系,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营。
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机制,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构建监督机制体系优化服务,探索形成问责机制,当发现违规情况时及时纠正,减少不良行为,保障和提高新技术的应用。
四是建立行政处罚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如果有违法行为发生,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应的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严格处理,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
总之,要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严格依法处理,加快理顺市场秩序,提高交通运输行业效率,促进社会公共安全的发展。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transportation refers to the acts or actions of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n exercising their powers according to law,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manage transportation, develop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safely and harmoniously and promote public safety.First of all, the government shall formulate and improve policies, regulations, unified and adapted to reality, encourag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transportation always takes the orderly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as its purpose, cooperates with various regulations and defines correct action principles, insisting on orderly market competition mechanism to stimulate the growth of transportation capacity and enhance competitiveness and income.Secondly,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viation, marine, highway, railway and waterway transportation departments will take joint action, increase management efforts,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regulatory innovation, enforc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nd establish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mechanism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nd social governance. It is necessary to set up and perfect the policy management system of transportation, improve industry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transportation to ensure the safety and stable operation of the transportation industry.Thirdly, perfect administrative review,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other mechanisms, innovate 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 supervision mechanism, optimize service by constructing supervision mechanism system, explore the formation of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 timely correct illegal behaviors when found, reduce adverse behavior, protect and improve the application of new technology.Fourthly, establish administrative penalty system and conduct comprehensive examination according to legal procedure when suspected illegal behaviors occur. According to different illegal behaviors, administer according to respectiv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scale and deal with strictly according to law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transportation industry.In a word, to standardize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strengthe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strictly deal with according to law, speed up the orderly market, improve efficiency of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safety.。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道路运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路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港航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水上运输、渔业捕捞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除此之外,还有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物流等其他交通运输相关执法事项。
不同的执法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同,需要进行具体的执法操作和程序。
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1.16•【文号】交法发〔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刀刃向内、坚持标本兼治,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以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工作为抓手,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重点,不断改进和优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巩固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治理。
二、建立问题查纠整改长效机制(一)实现问题查摆常态化。
建立问题清单管理机制,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堵点,综合采取民意收集、投诉举报、信访反映、明查暗访、调查研究、案卷评查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排查本地区、本系统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
逐级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基层执法站所联系点工作机制,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联系点,调研了解摸排问题,集中研究重点难点工作。
建立专项检查工作机制,上级交通运输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问题较多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查访。
(二)推进整改工作制度化。
建立问题整改责任机制,对查摆出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分工。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内容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内容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属于公安部门的专业执法机构,其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划指导: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本单位工作规划和业务发展计划,并对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的政策和规定进行解读和指导。
二、执法监督: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
三、安全保障:负责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
四、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宣传教育:加强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意识。
总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维护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规范、有序的重要力量,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保障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的重要工作。
在日常巡查中,执法人员会检查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安全带、车灯等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对于违法行为,如超速、闯红灯、酒驾等,执法人员会依法处罚,并及时向当地交通部门做好记录和汇报。
此外,执法人员还会加强对危化品运输、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等特种车辆的
检查和管理,确保交通安全风险最小化。
在维护道路秩序方面,执法
人员定期巡查、清理路面障碍、疏导拥堵车辆等,保证道路畅通顺利。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益,执法人员们还积极推行信息化执法,通
过电子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交通运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基础。
2.执法标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执法标准,明确了行政执法的程序、标准和范围。
3.执法监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相关监察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4.处罚制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处罚制度进行惩处。
5.信息公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推动运输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交通行业的变化发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课件
目录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概述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依据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问题与对策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发展趋势与
展望
0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概述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定义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行政执 法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以维护交通运输秩序和安全的活 动。
送达时限
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执行要求
当事人应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强制执 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04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超限运输案例分析
总结词
超限运输是常见的违法行为,对道路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详细描述
超限运输案例通常涉及货车、挂车等大型车辆,超载、超限、超速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行政执法部门需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查处,确保道路安全和公共安全。
03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
立案
1 2
立案条件
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属于管辖范 围。
立案材料
填写立案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3
立案时限
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 案。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原则
依法、公正、公开、及时。
调查取证方式
询问当事人、证人,现场勘验,抽样检验等 。
调查取证要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任务包括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措施,同时还需要开展宣传教育、 培训考核等工作,提高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 法水平。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交办法〔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交办法〔20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能转变,决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导向,以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
到2026年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效果持续巩固和拓展,执法为民理念深入人心、有效践行,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明显提升,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加快形成,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执法工作服务保障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重点任务(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1.加强政治建设。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2024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报告(三篇)
2024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报告为落实省市有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文件精神,我局及时召开局属各所站室行政执法人员会议,总结了xx年以来我局行政执法及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开展了行政执法自查自纠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好执法队伍形象建设。
为抓好我局交通执法队伍形象建设,我局按照省厅市局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三基三化”建设。
为实现执法场所标准化建设,我局在经费困难的情况下,创造性开展工作,为执法人员营造了一个宽敞舒适的办公环境。
为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我局将各部门执法职能进行精简融合,成立xx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稽查大队,实行统一执法,成果分享,促使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
首先严把执法人员入口关,从源头解决基层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膨胀问题。
明确了基层执法站所职能编制限额,合理配置一线执法人员。
其次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在编在岗人员按持证要求认真登记核实,汇总上报,参加省厅组织的换证培训考试,现全部执法人员均已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照,执法人员都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再次我局还及时落实“四统一”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的样式和颜色,统一执法工作服装、标识,统一车辆外观,统一执法场所外观等。
在有效推进“三基三化”的工作进程中,我局进一步强化了执法队伍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和奖惩制度,促使管理制度规范化,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大力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技能培训,以期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抓好执法队伍素质建设。
局领导一向高度重视执法队伍素质建设。
首先加强执法队伍政治学习,提高执法队伍法制观念,加强廉政建设,增强服务意识。
其次提高执法队伍执法水平,把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做到依法办事、秉公执法。
最后是建立完善管理监督体系,夯实正规化建设基础,促进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一抓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管理。
队容风纪是执法队伍素质最直观、最外在的反映。
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队岗位职责
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队岗位职责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队岗位职责主要是完成执法检查及行政执法调查工作。
一是执法检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做到预防为主、抓早抓小;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全面把握市场经营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
二是行政执法调查工作,掌握行政执法调查依据及程序,依法进行案件调查,完善案件处理文书;负责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相关流程,审查、收集、研究、整理案件日常管理活动。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能力;维护执法利益,集中精力及资源,完善相关管理,不断重视、加强对运输行业、工业安全及环保规定的法律法规实施执行。
交通运输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XX市XX区交通运输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根据区政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为建设政府法治工作部门提供法治保障。
二、任务措施201X年底前,局属执法单位依据职责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完成“三项制度”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1.统一建章立制。
依据我市《XX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
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牵头科室:局法规科,责任单位:监察大队、运管所、维管所、路政大队、客运办、运政监察、航管所、道管处、安全科)2.加强事前公开。
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和权责清单,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在区政府网站统一公示。
(牵头科室:局法规科、办公室、信息中心,责任单位:监察大队、运管所、维管所、路政大队、客运办、运政监察、航管所、道管处、安全科)(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根据市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区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一、行政执法主体(一)单位名称: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单位(三)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四)联系电话:6888953,6888275二、行政执法职责(一)行政许可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2.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3.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批准4.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7.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8.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9.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10.道路货运经营许可11.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审批1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二)行政处罚1.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公路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行为的处罚2.对公路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3.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4.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5.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6.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7.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8.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9.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的处罚10.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11.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遵守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处罚1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13.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14.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行为的处罚15.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16.对交通建设工程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行为的处罚17.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18.对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等行为的处罚19.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0.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21.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处罚22.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未按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行为的处罚23.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处罚24.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为的处罚26.对损坏公路路面、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27.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为的处罚28.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为的处罚29.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的处罚3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31.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的处罚32.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为的处罚33.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3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3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等行为的处罚3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37.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38.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39.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的处罚40.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处罚4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4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43.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44.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行为的处罚45.对倒卖、擅自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客运班线经营权行为的处罚46.对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客运经营者负主要责任行为的处罚47.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处罚48.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欺骗旅客、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49.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顶灯、里程计价器或者未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或者拒载、甩客、故意绕道等行为的处罚50.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51.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52.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53.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54.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5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56.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57.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58.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59.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60.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6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2.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处罚63.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6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行为的处罚65.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处罚66.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67.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8.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69.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70.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年度审验经责令限期审验后逾期仍未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经限期改正后审验仍不合格的处罚71.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准驾证的人员营运等行为的处罚72.车辆不整洁卫生、营运中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或携带不全的处罚73.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的处罚74.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等行为的处罚75.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76.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77.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行为的处罚78.驾驶员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79.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均缴纳管理费和罚款的处罚80.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行为的处罚81.对客运经营者存在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等行为的处罚82.对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83.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84.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85.对危险货物托运人对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86.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而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行为的处罚87.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职权名称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88.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处罚89.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90.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91.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92.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93.对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情形的处罚94.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情形的处罚95.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96.对违反规定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97.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98.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99.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行为的处罚100.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0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处罚102.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03.对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等行为的处罚104.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105.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10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行为的处罚107.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108.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行为的处罚109.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110.对未经批准,自行变更运输航线和船舶靠港(站、点)或随意设点渡运行为的处罚111.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法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处罚112.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处罚113.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114.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115.对船舶、排筏触碰航标不报告、造成航标损毁行为的处罚116.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117.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118.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处罚119.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处罚120.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或双重国籍;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行为的处罚121.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处罚122.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123.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等行为的处罚12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6.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等行为的处罚127.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128.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行为的处罚129.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130.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1.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2.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133.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13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135.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136.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行为的处罚137.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对责任船员的处罚138.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处罚139.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140.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141.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行为的处罚142.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处罚143.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144.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145.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14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147.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148.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149.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150.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151.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152.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等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3.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4.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行为的处罚155.对未经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等行为的处罚156.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作业或者水下活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157.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158.对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159.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处罚160.对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不符合要求、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61.(除渔业船舶外)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16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6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16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165.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166.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三)行政强制1.强制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2.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3.强制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又拒不改正的超限运输车辆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或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4.依法清除道路上不能清除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应知应会手册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应知应会手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管理、监督和执法的工作。
它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正确履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执法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为此,制定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应知应会手册,下面将对其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律法规知识1.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体系。
2.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3.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5.相关部委出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道路交通运输综合管理制度和方法1.交通运输综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任务。
2.交通运输综合管理的基本模式和组织体系。
3.道路交通运输综合管理的主要内容。
4.道路交通运输综合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5.道路交通综合管理的责任与权力划分。
三、常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理办法1.超速行驶和超载行驶的处理方法。
2.酒驾、醉驾和毒驾的处理办法。
3.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闯红灯和逆行的处理办法。
4.违规变更车道、压线行驶和占用非机动车道的处理办法。
5.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和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的处理办法。
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方法1.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2.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流程。
3.交通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4.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5.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流程。
五、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技巧和方法1.执法态度和执法精神的要求。
2.执法文明礼貌的原则和技巧。
3.执法程序和执法方法的操作技巧。
4.执法记录和执法证据的收集方法。
5.执法决定和处罚形式的选择原则。
六、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分析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及处理结果。
2.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错误案例及教训。
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警示案例及对策。
以上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应知应会手册的内容概要。
交通运输系统基层行政执法行动方案(三篇)
交通运输系统基层行政执法行动方案为了保障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我部门拟定了以下基层行政执法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1. 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2. 提升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3. 优化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流程,提高效率;4. 增强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意识。
二、行动措施1. 加强执法力量(1)增加执法人员数量,确保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充足;(2)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3)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的激励机制,激发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 完善执法设施(1)配备必要的执法工具和装备,如测速仪、执法摄像头等;(2)完善执法车辆和执法马达等交通工具,确保执法工作的便捷性和高效性;(3)构建信息系统,实现执法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执法工作的整体效能。
3. 加强宣传教育(1)加大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2)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交通安全知识;(3)加强与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讲座和活动。
4. 强化日常巡查(1)加强对交通重点区域、路段的巡查,防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2)对交通拥堵、占道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巡查和制止;(3)加强对交通工具的检查,确保车辆、机动车辆的合规运行。
5. 加强排查整治(1)组织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排查活动,摸清交通违法行为的底数;(2)加强交通乱停乱放行为的整治,保障道路畅通;(3)针对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惩处违法行为。
6. 强化执法协作(1)加强与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交通秩序的维护;(2)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合作,共同打造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环境;(3)加强与群众的联动,发动群众参与交通执法,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工作保障1. 加强督导和评估(1)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对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推动工作的改进和提高;(2)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报告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我局组织了自查工作。
经过全面自查,我局存在以下问题:一、履职不到位问题1.人员配备不足,导致执法力量相对薄弱,无法满足全面有效执法的需要。
2.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不够,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3.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怠于履职、不作为、懒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执法效果的发挥。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问题1.在履行执法职责过程中,存在一些行为不符合执法程序的问题,包括未进行必要的检查、取证等环节,导致执法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处理违规行为时,部分执法人员未履行听证、听证公告、听证笔录等程序,影响了行政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存在不严格执行上级执法部门的指示,过程中未及时报备、请示的问题,违背了执法程序的规定。
三、问责制度不健全问题1.对于执法不规范、执法结果不合理的行为,未能及时进行问责,导致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工作动力,工作效率低下。
2.问责时缺乏科学、公正的标准和程序,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受到非理性的追责,对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
3.问责机制不完善,未能实现对行政执法权的有效监督,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制定了整改措施:一、履职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措施1.加强人员配备,合理组织行政执法力量,确保执法能力。
2.加强法律与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3.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激发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执法效果。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2.制定相关规定,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检查、取证等程序。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
三、问责制度不健全问题的整改措施1.建立科学、公正的问责标准和程序,对执法不规范、结果不合理的行为进行及时问责。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旨在推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相关服务的行政机构。
它尽职尽责地积极推进交通安全管理,完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维护依法合理的交通运输顺畅行动,建立良好的政府信用机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大队主要职责主要分为宣传教育、督查检查、处罚治理三个领域。
首先,要宣传教育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积极推进安全文明文化的弘扬,坚持“以安全促文明”的方针。
其次,督查检查实行安全稽查、拆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有潜在安全隐患并及时核实,保障交通秩序与行人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监督检查实施交通管理与服务,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最后,处罚治理实施依法严格的交通违法处罚制度,充分落实责任追究和后续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确保严格的交通管理与监督机制,为行人提供更加安全、更加舒适的出行体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是指在交通运输管理中,执法人员应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这些规范旨在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执法机关的组织管理、执法程序和执法方式三个方面,阐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
一、组织管理:1. 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职责和权限。
要确保执法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严禁超越职权、滥用执法权力。
2. 执法机关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执法公正、严谨、高效。
3. 执法机关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接受监督,促进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二、执法程序:1. 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擅自变更、违法扣押当事人的证件、车辆或货物等。
2.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文明执法,娴熟操作。
不得滥用暴力、辱骂或歧视当事人,要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态度。
3. 执法机关应及时公布执法结果,当事人有权对执法决定提出申诉。
执法机关应积极解决当事人合理诉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执法方式:1. 执法人员应坚持公正、严肃、雷厉风行的原则,依法从严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不受贿、受贿行为严厉打击。
2.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
能够合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3. 执法人员要注重执法的方法灵活多样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何种执法手段。
要能够在保证执法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正常交通秩序的影响。
总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的建立和落实,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至关重要。
执法人员应始终坚守法律底线,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交通运输服务。
同时,执法机关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提升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应知应会手册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应知应会手册一、引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对交通运输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行为。
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秩序,确保公众的交通安全和利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手册旨在介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知识和必备技能。
二、交通法规1.交通法规的重要性交通法规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基础和依据,它规定了交通运输活动的各项规范和要求。
执法人员应熟悉和掌握相关法规,以便正确执行执法任务。
2.主要交通法规主要交通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法》等。
执法人员应仔细研读这些法规,并定期更新了解最新的修订情况。
3.执法操作规范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应严格遵守执法操作规范,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和正当性。
执法操作规范主要包括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时的注意事项等。
三、执法技巧1.了解执法对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工作前,应对执法对象进行了解,包括了解其交通情况、执法史记录、交通运输状况等。
这样可以帮助执法人员更好地掌握执法重点和操作技巧。
2.沟通与处理技巧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与交通参与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处理。
执法人员应保持冷静、耐心,并善于运用问题引导、解释法规等沟通技巧,以便真正达到有效执法的目的。
3.技战术应用执法人员需要根据不同的执法情况和背景,灵活运用不同的执法技巧和战术。
例如,依据执法程序和法规,选择适当的执法手段和操作方式,以达到执法目的。
四、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执法人员可以更好地了解执法实践中的问题和处理方法。
这有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判断能力和执法水平。
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模拟实战、角色扮演等方式进行案例分析,以更好地面对实际执法挑战。
五、执法机构配合执法机构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执法人员应与相关执法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案件协作等方面的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提高执法效率,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适用于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处理和决定处罚的程序。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法治精神,依法行政,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依法履职、依法查处、依法决定处罚的原则,严格依法操作,不得滥用权力或者玩忽职守。
第五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并依法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案件接收和登记环节:执法人员接收案件并进行登记,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记录。
(二)调查取证环节: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采集相关证据,了解案件事实。
(三)立案审查环节:执法机关对取证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依法通知当事人。
(四)听证环节:对需要听证的案件,执法机关组织听证活动,并作出听证报告。
(五)处罚决定环节:执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和诉讼环节: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案件接收和登记环节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接收案件,并对案件进行登记。
案件登记应包括以下信息:案件来源、案件类别、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地点和时间、案件简要经过等。
第八条执法人员接收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明确案件来源,并告知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申请听证等权益。
第九条执法人员接收案件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程序和预计的处理时间,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对接收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对属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给相关执法机关处理。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操作指南3.案件登记表格4.听证报告模板5.处罚决定书范本6.复议和诉讼申请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在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其他规章和准则的行为的处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
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责令改正、
罚款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战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战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4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理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理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夏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违法行为名称Biblioteka 处罚种类执法依据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的处罚
责令改正、
罚款
1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有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有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超高、超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
2、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