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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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为贯彻落实XX精神,结合XXXX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X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XX公室负责将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法制股负责审核、监督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

公示XXXX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二)执法依据。

逐项公示XXXX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S)执法权限。

公示XXXX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职权范围;(四)执法程序。

公示XXXX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XXXX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六)救济方式。

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七)监督举报。

公开XXXX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七条XXXX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对应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一并公开。

执法机构公示制度范本

执法机构公示制度范本

执法机构公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示:(一)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五)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程序;(六)执法程序、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七)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八)其他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内容:(一)执法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三)执法机构的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四)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流程图;(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的申请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六)监督方式、救济渠道;(七)其他事前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事中公开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佩带或者主动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二)在政务服务窗口从事行政许可等执法工作的人员,通过在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信息;(三)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办理进度、审批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行为之前,通过公示的方式向公众发布执法事项的信息、程序、依据和结果等内容,实现对执法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包括:
1. 全面公示: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公示执法事项的信息,包括执法依据、程序、相关责任人员、执法结果等;
2. 及时公示:行政机关应当在执法行为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公示,确保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事项,并有机会行使合法权益;
3. 清晰明确:公示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确保公众能够准确了解执法事项的相关信息,并能够理解执法依据和程序;
4. 公开公平: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行为时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滥用执法权力,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5. 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效力;
6. 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公示的透明度和效能。

总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行为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通过公示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本委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属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一)行政许可;(二)行政确认;(三)行政处罚;(四)行政检查;(五)行政指导;(六)行政奖励;(七)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公示的载体,本委以电子政务公开为主,各执法机构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

第六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实施公示制度。

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追究执法机构和人员相应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委法制机构负责解释,并予以检查监督,委监察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执法公示制的投诉。

疑难讨论制度1、调处疑难案件前应如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讨论对疑难案件调处的方法、步骤、预防矛盾激化。

2、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并请示处理意见。

3、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清的疑难案件,不经请示不得随意解释和处理。

4、对疑难案件调处后要坚持做好回访工作。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执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和预防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过错),是指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内容_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内容_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日期:•制度概述•公示内容•公示方式目录•公示管理•问题与挑战•改进建议制度概述01定义和目的定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依法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信息的一项制度。

目的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防止执法权力滥用,提高执法公信力。

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适用范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

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自由。

真实性原则行政执法公示所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可信,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公众。

及时性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便民性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方便群众获取和查阅,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原则和要求公示内容02执法主体信息执法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执法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执法证信息。

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的执法公开网站和平台。

执法依据和权限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执法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执法文书、执法流程等。

010203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要求。

执法程序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

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结果的一致性保障。

执法结果和救济途径执法结果的具体内容,包括处理决定、处罚结果等。

对执法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方法,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对群众投诉和申诉的处理流程和反馈机制。

010203公示方式03网上公示实施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信息范围网上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内容。

公示时间网上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实行执法责任制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决定在我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蔬菜局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的部署,我们在认真总结市港航监督处、公路管理处、公路运输管理处去年先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局交通行业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今年全局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认真宣讲实行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同级人民政府,在其内部各行政执法机构层级之间的以执法岗位责任和工作目标为核心的工作考核制度。

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感和自觉性,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交通管理部门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从而保证国家宪法和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有效地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交通执法水平,增强交通行政执法整体效能,改善交通执法的社会效果,推动依法治市工作的开展。

市局和各交通执法单位都要认真宣讲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二、进一步确定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和内容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就是根据市人民政府“三定”确定的我市交通部门行政管理的职能,结合现有各项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或通过加快地方交通立法,建立完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以行政首长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执法机构内部各部门、各层级的各个执法人员,明确责任范围、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励办法,认真实施,提高行政执法的到位率,同时将考核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公务员考核、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一)理顺执法关系,落实执法责任各交通执法单位要调整和明确各自主体执法和协同执法的关系,依法确定各自的职权,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立各自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逐级分解落实执法责任,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

XX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XX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XX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汇报为积极贯彻省、市、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部署,2019年,我局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县道路运输系统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

明确了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并按照工作推进要求成立了法制领导小组,健全单位内部法制建设组织机构,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一、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加强事前公开,主动在公共场所公开行政执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身份、职责、权限等内容。

做好事中公开,将行政许可事项及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许可事项对社会进行公开,做出的许可决定在公示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广泛接收社会监督。

在执法过程中,要求统一着装,向执法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并做好告知说明。

推动事后公开,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检查前随机抽取到的执法人员、检查对象清单、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均及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按照执法种类、阶段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进执法文书电子化。

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视音频记录制度。

制定全面规范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的措施,规范运政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促进运政执法公开、公正、规范、透明,保障执法相对人和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按照“谁执法谁主管”的原则对执法影像资料进行妥善存储、整理、调阅、复制等工作。

三、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成立法制领导小组,对执法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并形成处理意见后上报。

对列入重大执法决定范围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由本部门在实施依据、认定事实、履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开展法制审核,出具书面意见。

通过严格、规范的法制审核,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公正、公平、合法、适当。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含两人)一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二、执法检查时,应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三、询问或检查应制作记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记录中如有涂改,当事人应在涂改处按手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证明人签名。

四、执法人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均应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处理,可向局提出回避请求,由局领导审定。

六、收缴财物时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违反规定收缴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

七、执法人员应依法办案、廉洁办案,严禁以案谋私,严禁办人情案,严禁“吃、拿、卡、要”。

八、违法行为从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九、收集证据采用登记保存措施,应报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超过7个工作日当事人未来接受处理的,不影响行政处罚(理)决定的作出。

十、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途径。

十一、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个人500元以上、法人单位组织1000元以上,从事经营活动的20000元以上)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3日内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十二、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按规定要求必须在7日内送达,并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质监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大队。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公开公示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四〕处分决定;〔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六〕监督举报方式;〔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公开公示的方式〔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示;〔二〕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

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提高地方金融监管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60号)等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法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执法依据、承办机构、裁量基准、办理程序和时限等信息;(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办理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办事指南、办理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三)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结果、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执法对象、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执法决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

第九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以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以网络平台、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行政执法信息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XX市XX区交通运输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根据区政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为建设政府法治工作部门提供法治保障。

二、任务措施201X年底前,局属执法单位依据职责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完成“三项制度”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1.统一建章立制。

依据我市《XX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

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牵头科室:局法规科,责任单位:监察大队、运管所、维管所、路政大队、客运办、运政监察、航管所、道管处、安全科)2.加强事前公开。

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和权责清单,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在区政府网站统一公示。

(牵头科室:局法规科、办公室、信息中心,责任单位:监察大队、运管所、维管所、路政大队、客运办、运政监察、航管所、道管处、安全科)(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根据市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区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引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向社会公示执法行为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加执法的透明度,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本文将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及时公示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 平等保护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执法公示过程中应当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3. 法律依据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行政机关在执法公示过程中应当明确执法依据,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越权行使。

4. 审慎公示原则行政机关在执法公示过程中应当审慎操作,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

行政机关应当核实相关事实,确保公示的内容真实可信,避免伤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要求1. 公示的内容范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

具体涉及的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部门规章等;- 执法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陈述申辩、听证结果等;- 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等。

2. 公示的方式和时间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报纸、电视等多种方式进行执法公示。

公示信息应当及时、明确、全面。

公示的时间应当在执法行为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不得迟延或者不公示。

3. 公示的对象和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将执法公示对象扩大到社会公众范围内,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公示应当涉及到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当事人: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处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间接当事人:与执法行为具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他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本条第一款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航道管理、港口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管理、地方铁路运输管理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部门管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为保障交通安全,规范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质量,交通行政部门在执行执法任务时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透明与高效。

为此,建立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督查频次、督查形式、督查机构等几个方面,系统阐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二、督查频次1.定期检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以查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不当执法行为。

2.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需要,随机组织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各级各类交通行政执法车辆进行抽查,以确保交通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督查形式1.现场检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随机到交通行政执法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确认执法程序是否合规。

3.调查访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随机对当事人、目击者等进行访问调查,了解交通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核实执法过程中的问题。

四、督查机构1.独立监察机构:设立独立的交通行政执法监察机构,由公正、无私的人员组成,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交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2.交叉监察机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交叉监察机制,相互配合,共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五、督导工作1.建立督导制度: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建立督导工作制度,明确督导的目标、内容、程序和责任。

2.督导流程: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督导结果反馈: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进展。

六、督查结果处理1.立案查处:对发现的不当执法行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立即进行调查,如有证据确定,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整改通知:对发现的不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进展。

3.奖惩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奖惩制度,对在执法监督中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惩处。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个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0.31•【字号】赣交法规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个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路政总队:《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江西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同时,请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各推荐2个基层执法单位作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示范候选单位,并报送落实三项制度典型案例及规范化音像记录视频至厅执法监督处,省厅将择优确定示范单位并在全省推广。

联系人:尚萤,86243635。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0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前公开第三章事中公示第四章事后公开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记录第三章调查取证阶段记录第四章审核决定阶段记录第五章送达执行阶段记录第六章执法记录资料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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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央和省、市推行三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X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为:
(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执法组织;
(三)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

第三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公开以下执法信息:(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二)执法职责: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政府有关“三定方案”赋予的工作职责等;
(三)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程序:编制并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和执法文书;
(五)执法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执法工作的制度;
(六)执法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七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七)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八)监督检查: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

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和结果等信息。

(九)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五条交通运输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有关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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