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许可函〔2018〕1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9日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为顺利完成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我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我市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天津市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我市2020年第二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我市2020年第二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津环环评〔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我市2020年第二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津环环评〔2020〕89号各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为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配套文件、《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提高环评报告编制质量,我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第二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
现将复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一、复核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经复核,6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遗漏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错误等质量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环评文件相关的6家编制单位及6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
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
二、其他要求上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要立即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并将整改情况于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
津环保许可函〔2017〕002号
津环保许可函〔2017〕002号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环境阻碍报告书的批复天津轨道交通集团:你公司《轨道交通集团关于报审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环境阻碍报告书的请示》(津轨道前〔2016〕275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本工程途径南开区、河西区、河东区和东丽区,起点位于南开区复康路与水上公园西路交口,终点位于东丽区津塘二线与六经路交口的六经路站,正线全长22.6千米,均为地下线,全线共设地下车站21座和车辆段1处,全线配套新建1座110千伏变电站和12座牵引变电所。
车辆段位于东丽区七经路,主要包括: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等。
工程总投资亿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27683万元,估量2020年12月完工。
工程符合《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计划(2015-2020年)》。
2016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17日,我局将该工程环境阻碍评判的有关情形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效劳网上进行了公示,将工程环境阻碍报告书全本在我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在严格落实该工程环境阻碍报告书明确的各项环保方法的前提下,同意该工程建设。
二、工程建设进程和运营进程中要认真落实环境阻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方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工程建设须严格落实《天津市永久性爱惜生态区域治理规定》、《天津市永久性爱惜生态区域计划治理实施细那么》等规定和所涉及的永久性爱惜生态区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成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制度。
严禁在永久性爱惜生态区域内设置临时营地、工程堆场及取、弃土场等。
临时占地尽可能设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对临时性占用的土地,在项目完工前应恢复或优化原利用功能。
二、合理布置施工厂地,落实施工期噪声和振动防治方法。
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运输线路应躲开环境灵敏点,选择有效的环保防治方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周围环境的阻碍。
振动阻碍较大的机械设备远离灵敏点布置,灵敏点周围的场地应封锁施工,在场界修建隔声围墙或吸声屏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落实"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目标,确保清水河道行动确定的工业企业污染源治理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一)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工业废水且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废水直排工业企业)。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底前,现有废水直排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现有企业)必须通过关闭、接入污水处理厂、迁入工业园区、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实现无工业废水排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或工业废水排放达到受纳水域的功能区水质标准等目标。
(三)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废水直排工业企业是落实治理任务的责任主体。
二、管理措施和基本要求(一)严格控制改扩建废水直排工业企业。
即日起,全市各级发改、工业、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停止受理新增污水排放的现有企业改建、扩建申请。
(二)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企业。
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关闭,停产停排,清除主要工艺原材料,拆除主要工艺设备。
(三)停产整治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现有企业。
审批意见津环保许可表〔2018〕037号
市环保局关于对万汇路220千伏站110千伏、
35千伏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你单位《万汇路220千伏站110千伏、35千伏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万汇路220千伏站110千伏、35千伏扩建工程项目在位于西青区中北镇,京沪高速铁路的西侧0.3km,京福公路(104国道)东北侧约0.4km的天津市万汇路220kV变电站厂区内,本工程只扩建110kV及35kV的配电装置,不包括新出线及负荷调配工作量。将万汇路220kV变电站中低压侧按最终规模一次上齐,即扩建110kV侧8个出线间隔及相应配电装置,35kV侧12个出线间隔及相应配电装置,无功补偿装置不上,预留位置。工程计划于2018年12月完成。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31日,我局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在我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2、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
3、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我局委托西青区环保局、天津市辐射环境管理所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送西青区行政审批局、西青区环保局、天津市辐射环境管理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1)
目录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2)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3)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 4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4)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5)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5)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6)1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6)1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7)1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7)1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8)1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8)1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0)1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11)1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1)1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2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3)2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4)2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4)2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15)2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5)2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15)2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6)2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7)2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7)2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8)3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9)3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19)3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0)3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21)3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21)3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22)3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2)3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23)3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23)4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24)4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24)4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5)4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5)4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6)4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6)4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27)4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7)4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28)4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8)5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29)51. 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9)5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0)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30)5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1)5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32)5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32)5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3)5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3)5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33)6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34)6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34)6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5)6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36)6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36)6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37)6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8)6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8)7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9)7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9)7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0)7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0)7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1)7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41)7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1)7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2)7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42)7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43)8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3)8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43)8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4)8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44)8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44)8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45)8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45)8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6)8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6)8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47)9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7)9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48)9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8)9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49)9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49)9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50)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1]57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 010〕123号)收悉。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11•【字号】冀环评函〔2018〕1216号•【施行日期】201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12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精神和厅领导要求,提高环评审查质量,完善环评与验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工作,省环保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原环保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能出能进”原则,对现有的省环保厅环评与验收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选专家库的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熟练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二)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兼有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者优先),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五)身体健康,能承担外地出差审查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如身体条件允许,可适当放宽)。
二、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几种情形1.在职公务员及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3.对同一个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的,不得同时担任该项目专家职责;4.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适宜承担专家职责的。
三、专家权利和义务(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二)对所负责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完成审查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四)认真对待参加的技术审查工作,提前阅研技术审查工作相关材料,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的书面和口头意见负责;(五)如与拟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津市场监管规〔2018〕11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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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津市场监管规〔2018〕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职能调整,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49部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和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行的涉及价格监督的3部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执行。
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10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3)。
特此公布。
附件:1.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行涉及价格监督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12月14日
——结束——。
2024年度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2022.12.23
国家能源局
2021.10.18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能源部
2022.7.7 2022.3.28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2022.1.1
2022.3.21 2022.8.16 2022.12.23 2021.10.18 2022.7.7 2022.3.28 2022.1.1
自然资发[2022]142号
55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22]17号
56
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 干意见
发改产业〔2021〕1464号
57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工信部联节〔2022〕88号
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 58 的指导意见__2022年第17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 工信部联原〔2022〕34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
36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48号
37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公告 2018年 第3号
38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
39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 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
4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
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
9
关于印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 工作规程》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22〕231号
10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11
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 价试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技术物理研究所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技术物理研究所辐
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8.04.25
•【文号】环办辐射函〔2018〕189号
•【施行日期】2018.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同意天津市技术物理研究所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的函
环办辐射函〔2018〕189号天津市技术物理研究所:
你单位《天津市技术物理研究所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津物字(2018)11号〕收悉。
鉴于你单位钴源辐照装置、放射源暂存库和微量元素分析操作室已完成退役并于2017年经我部终态验收合格,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有关规定,我部同意注销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国环辐证[00194]),请你单位于2018年5月15日前将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5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陶瓷制品制造、有色冶炼行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通告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陶瓷制品制造、有色冶炼行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津环保综〔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环保局关于陶瓷制品制造、有色冶炼行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通告津环保综〔2018〕3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原环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淀粉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8﹞26号)等文件要求,我市组织开展陶瓷制品制造、有色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领范围陶瓷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排污单位。
有色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及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的排污单位。
二、申领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纳入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内的陶瓷制品制造、有色冶炼行业企业必须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2019年1月1日起,纳入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内的陶瓷制品制造、有色冶炼行业企业不得无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纳入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的企业向所在区行政审批局或相关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见附件)。
纳入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原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公示期满后(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通过平台正式提交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等材料。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今年以来,我国部分省市相继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对饮用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为此环保部明确要求针对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特别是距离饮用水水源地较近的化工石化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8号)要求和环保部进一步加强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天津市进一步加强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见附件1),现将该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落实到位。
各区县环保局要在2010年10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及化工石化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市环境应急中心。
市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督查工作,并将督察情况报告报送市环境应急中心。
特此通知附件:1、关于天津市进一步加强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沿江沿河化工石化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略)二○一○年九月九日附件1:关于天津市进一步加强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010年7月,我国部分省市相继发生了紫金矿业生产设施泄漏导致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和吉林市化工原料桶冲入松花江事件,再一次为饮用水环境安全敲响了警钟。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饮用水环境安全,明确要求针对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特别是距离饮用水水源地较近的化工石化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环保部也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8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的通知各有关区局:现将《天津市2018年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根据通报结果开展后处理工作。
附件:1.2018年天津市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名单2.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后处理工作情况表2019年1月17日天津市2018年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一、2018年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2018年第六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儿童自行车、自行车零部件、毛针织品(含儿童)、羽绒服(含儿童)、西服、水泥、烧结砖、砌砖、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胶粘剂、抹面胶浆)等12类产品,涉及212家生产企业生产的256批次产品,合格254批次,合格率为99.22%。
具体抽查情况如下:二、各区抽查合格率情况三、不合格产品质量分析(一)电动自行车1.最高车速: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使用时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
企业为迎合市场需求,不按标准生产。
该项目考核车辆在规定距离内最高行驶速度,行驶过快会使车辆操控性下降,而造成安全隐患。
2.整车重量:目前绝大部分电动车以铅酸蓄电池作为动力源。
48V的电动车一般用4块12V的电池串联而成,重量为18kg左右;电机重量是7kg左右,一般车体部分重量有20kg左右,整车总重约为45kg。
而对于豪华型的电动车,特别是轻摩化的车型,由于其车架结构,过多的附件、装饰件,有的配以铝轮,则其重量一般均远远超过40kg。
重量超标会造成电动车行驶时惯性增加,制动距离变长。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告知函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跨省转
移危险废物的告知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01.26
•【字号】津环保固转〔2018〕29号
•【施行日期】2018.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
废物的告知函
津环保固转〔2018〕29号河北省环保厅、山东省环保厅:
位于我市静海区境内的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25吨锌渣和锌浮渣(HW23),拟于2018年5月15日前转移至潍坊龙达锌业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路线:天津津通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龙达锌业有限公司,途经贵省地界。
特此函告。
附件:运输路线图(略)
2018年1月26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人民网等网络有关环保问题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人民网等网络有关环保问题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津环保办秘[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人民网等网络有关环保问题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办秘[2010]8号)各区县环保局:“人民网”等网络是民声民意的窗口,广大网民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分关注,市领导非常重视,网民可随时通过网络向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我市环保问题特别是影响群众生活的环境问题,这对我市环保工作是监督和促进。
严定中局长对“人民网”等网络环保意见建议十分重视,专门批示要求市局及各区县环保局要有专人查阅收集有关环保问题并及时处理。
为落实局领导批示精神,做好此项工作,对网上环保问题留言办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网民留言的办理工作,将办理网民留言工作与办理信访和环境执法工作相结合,制定办理制度,纳入日常工作,及时化解因环境问题产生的矛盾。
市局网络环境留言问题的承办部门是信访办。
二、各区县环保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每周至少一次上网查找涉及本区县环保问题留言,并下载登记,局领导要对留言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所提环保问题属实且署名的,一般应在一周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留言人;对一般的咨询、建议等问题,也要给予回应,妥善处理。
三、各区县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办理结果通过OA网报市局信访办。
市局信访办将定期上网查看有关环保问题留言,并汇总各区县环保局的办理结果,不定期通报各区县环保局对网民留言的办理情况。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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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环保许可函〔2018〕11号市环保局关于对SMC(天津)制造有限公司年研发、生产气动元件24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SMC(天津)制造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报批〈SMC(天津)制造有限公司年研发、生产气动元件24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你公司拟投资58500万元人民币,在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年研发、生产气动元件240万件项目。
该项目为大型气动元件研发、生产出口基地的一期工程。
项目厂区四至为:东至辰中路,南至永康道,西至通盛路(在建),北至永进道。
项目总用地面积19607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952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机加工/组装车间(四号车间)、铸造车间和表面处理车间(五号车间)、2栋设备用房、1栋设备备件用房、门卫、宿舍等建筑;在机加工/组装车间内配套建设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等加工设备和拧紧机、检查机、挤压机等组装设备,铸造车间内布置8台1.5吨/时熔解炉及配套压铸设备(铸造能力48384吨/年),表面处理车间内布置2条含浸处理线(处理规模2×22万平方米/年)、2条铬盐钝化处理线(处理规模2×60万平方米/年)、4套自动喷涂设备(喷漆量63吨/年)、4条铝阳极氧化处理线(处理规模4×80万平方米/年)及配套处理设施。
项目建成后,机加工/组装车间满足气动元件240万件/年的生产规模,铸造、表面处理车间及配套公用工程满足气动元件1600万件/年的生产规模。
项目供水、供电均由园区市政管网提供,冬季采暖使用天津华电北辰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蒸汽,宿舍制冷采用分体空调,车间制冷由冷风提供。
项目环保投资262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48%,主要包括施工期污染防治,运营期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隔声降噪、固体废物暂存、地下水防渗措施、事故防范措施、排污口规范化、在线监测等。
项目预计于2019年4月竣工。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区总体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8日,我局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情况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和天津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在天津市环保局网站公示。
在你公司确保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 2 -二、项目建设过程和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严格遵守《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各项法规要求,严格按照《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要求,做到文明施工,不得污染环境和噪声扰民。
夜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如因工艺要求需夜间施工的,必须提前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并进行公告方可施工。
2.项目铸造车间8台熔解炉废气分别经4套滤袋除尘器处理后由4根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抛丸研磨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收集经滤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表面处理车间2条铬盐钝化处理线排放的铬酸雾经2座碱水喷淋塔处理后由2根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4条喷涂生产线配漆、喷漆(先经“水帘+过滤棉”预处理)、流平及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套“沸石转轮吸附+蓄热式催化燃烧脱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喷丸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4条阳极氧化处理线产生的硫酸雾和氮氧化物分别经4座碱水喷淋塔处理后由4根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铸造车间污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配套除臭塔处理后分别由2根3米高排气筒排放。
要严格生产管理,控制颗粒- 3 -物、氟化物、铬酸雾、氮氧化物和硫酸雾等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大气污染物和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达标。
根据环评预测,项目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含锌颗粒物5千克/年。
3.项目铸造车间脱模剂废水、机加工车间清洗废水经铸造车间污水处理站处理;表面处理车间含浸处理线、阳极氧化处理线废水(含碱水喷淋塔用水)、含铬废水经本车间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
上述生产废水中除含铬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铬盐钝化处理生产线不外排外,其余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由厂总排口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大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对风机、铸造机、车床、各类泵、冷却塔等主要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5.做好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项目产生的废切削液、废机油、废含油棉纱手套、含浸残液、铬酸盐残液、废漆渣及水帘循环废水、废过滤棉、封孔残液、废油漆桶、含油污泥、表面处理车间污水处理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含铬废渣、含铬废水处理装置排浓水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进行管理,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库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 4 -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般工业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6.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落实排污口规范化和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规定。
7.按报告书要求做好车间、危废暂存场所、污水处理设施等工程及管道的防腐、防渗、防漏措施。
8.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避免重金属等污染物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9.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加强运营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10.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等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向北辰区行政审批局申领排污许可证。
11.依据报告书及排污许可相关技术指南和规范科学的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污染物监测工作,并将相关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北辰区环保局。
三、根据环评结论,项目四号车间、五号车间应分别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目前此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不得规- 5 -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项目建成后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下列范围内:化学需氧量52.547吨/年、氨氮2.285吨/年,二氧化硫0.943吨/年、氮氧化物6.45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4.403吨/年,铬酸雾(单质铬)0.448千克/年。
五、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六、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之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项目主要执行以下环境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级;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类;5.《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 6 -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级;7.《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4-2018;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9.《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1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1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1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1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1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1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1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1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19.《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九、由天津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北辰区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天津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北辰区环境保护局及北辰区行政审批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 7 -应按规定办理并取得其他许可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此复2018年6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天津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北辰区环境保护局,北辰区行政审批局,市规划局北辰区规划分局,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