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的案例分析全解共40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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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 ) 9月5 日至1 1 月4 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经济法案例分析精选全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初步拟定的章程部分内容为:公司注册资本8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万元,乙以存货协议作价出资3万元,丙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4万元;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成立时,甲、丙2人交付出资,公司成立的第1年末乙交付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丙为公司执行董事,甲为总经理法人代表,乙为监事。

公司成立后,发生以下事项:(1)A公司拟作为唯一股东出资9万元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地经营A公司的上游产品,拟定的设立计划是:注册资本分2期到位,B公司成立时到位5万元,6个月后再交付剩余4万元。

再以B公司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C有限责任公司,经营A公司的下游产品。

B.C两个公司均不设股东会,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A 公司通过电话下达。

因为这两家公司都惟独A公司一个股东,故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A公司经营2年后,乙股东打算对外转让持有A公司的股份,于3月6日向甲、丙两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两位股东均在10日内回复,否决乙的要求;乙要求甲、丙收购乙持有的股份,甲、丙也不同意。

4月10日,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

(3)公司通过6年经营,每年盈利,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甲在股东会上提出分配股利,但股东会决议当年不分配利润。

甲要求A 公司收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在收购价格上无法达成全都。

问题:(1)A公司设立时,哪些方面不符合公XXX的规定?说明理由。

(2)B、C两公司的设立计划哪些方面不符合公XXX的规定?说明理由。

(3)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甲股份要求公司收购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合法?收购价格上无法达成全都,甲应如何行使权利?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首先,货币资金出资数额不合法。

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不得低于2.4万元,实际货币出资惟独1万元,低于法定标准。

经济法律案例以及分析(3篇)

经济法律案例以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

合同还约定,开发商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返工或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工程返工,延误了工期。

开发商多次与建筑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但建筑公司拒绝赔偿。

开发商遂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费用、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金。

二、法院审理过程1. 开发商提供的证据开发商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3)返工记录,证明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费用。

(4)延误工期证明,证明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

2. 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施工记录,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

(2)监理报告,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合同履行情况说明,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保证工程质量,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返工或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建筑公司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费用、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

2. 建筑公司支付开发商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质量的要求,即建筑公司应保证工程质量,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返工或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

2023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完整)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4篇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篇1《经济法》案例分析1、徐、朱、谢、吴均是A市小有名气的服装个体户。

四人欲联合成立万鹏制衣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县万鹏制衣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

(3)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以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谢以家传制衣技术出资,作价12万元;吴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元;朱提供货币资金18万元。

(4)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徐任董事长,吴、朱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分别由吴和公司聘请的销售人员王兼任。

(5)分公司: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公司债券: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拟发行30万元公司债券。

请分析:上述内容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23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23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为使公司资本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由甲负责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23年10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第1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4)“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财会人员可以自己兼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企业重组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拟利用外资进行改组。

2003年12月,甲企业和美国的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企业将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2004年1月1日,甲企业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企业”),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日签发的营业执照。

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内容如下:(1)乙公司收购甲企业60%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1000万美元。

乙公司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在2004年7月1日之前,向甲企业支付500万美元,其余500万美元在2004年12月31日前付清。

(2)乙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方式包括:乙公司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乙公司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财产300万美元以及乙公司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清算取得的700万美元。

(3)甲企业和乙公司共同制定甲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该方案应提交甲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4)甲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由丙企业承担。

(5)甲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丙企业承继。

(6)丙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7)丙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企业委派2名,乙公司委派3名,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丙企业的董事长由甲企业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8)在丙企业的经营期限内,如果乙公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应通知甲企业,并报原审批机构备案。

(9)丙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合营期限视经营情况待定。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本题各要点的顺序,逐点指出股权转让协议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不合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答案」(1)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

《经济法案例分析》课件

《经济法案例分析》课件

法律原理和原则阐述
结合案例,讲解相关的经济法原理和原则 。
案例分析的注意事项
准确性
确保引用的法律条文、 案例事实等信息的准确
性。
全面性
从多个角度对案例进行 分析,避免片面性。
逻辑性
在分析过程中保持逻辑 严密,避免出现矛盾或
漏洞。
启发性
引导学生思考,激发学 生对经济法的学习兴趣

03
经济法案例应用与实践
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如何将理论框架与具体案例
相结合是一大挑战。
案例研究的对策与建议
01
02
03
04
强化案例筛选标准
制定明确的案例筛选标准,确 保所选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和争
议性。
多渠道获取资料
利用多种渠道获取案例资料, 如司法判决、学术论文等,提
高研究准确性。
关注法律变迁动态
及时关注经济法领域法律法规 的修订动态,更新案例分析的
《经济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目录
• 经济法概述 • 经济法案例选择与解析 • 经济法案例应用与实践 • 经济法案例研究的未来发展 • 经济法案例研究的挑战与对策
01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要点一
总结词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社会性、行政性、综合性、程序 性的特点。
要点二
详细描述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政府机关、企 事业单位、公民之间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主 要涉及财政、金融、产业、市场规制等领域,目的是维护 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济法的特点 包括社会性、行政性、综合性和程序性。经济法通过法律 手段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 大化。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1)刘某退伙有效。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

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经济法PPT案例分析

经济法PPT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6)设汽车抵押后汽车被雷电击毁, 双良商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 (6)如果汽车被毁,双良商场的 保证责任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的费用等。
点评:《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 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 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保证责任。此外,百货组还
以伟达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时尚服装
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1月5日,百货
组派人到时尚服装厂提货,该服装500件一包,服
装厂装货人员共装运了105包服装,双方人员当时
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
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伟达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
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伟
达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
与商场无关。1999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
组以伟达பைடு நூலகம்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
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
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
行,在合同签订时,双良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
(1) 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 与时尚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 (1)有效。本案中百货组以伟达 商场名义,使用伟达商场公章, 而时尚服装厂并不知悉伟达商场 的内部规定,这实际上形成了百货组作为代 理人为伟达商场代订合同的事实,因而合同 有效。
点评:依《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 理行为有效。”

经济法案例分析(优秀版)

经济法案例分析(优秀版)

案例介绍•涉案人员原告(被上诉人):钱缘,女,大学生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案例详情_PART1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钱缘携侄子进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以下简称四川北路店)。

当钱缘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鸣响,钱缘遂被保安人员强行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全身进行检查,确定钱缘在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即要求钱缘脱去裤子接受检查。

钱缘在拒绝无效的情况下,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解脱裤扣接受检查。

但女保安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遂允许钱缘离店。

钱缘在12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元—2000元的经济赔偿。

后钱缘还投诉到《新民晚报》反映情况。

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氏公司)在1998年7月14日致《新民晚报》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称:“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二粒钮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

”1998年7月20日,钱缘以屈臣氏公司和四川北路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要求两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

被告屈臣氏公司及四川北路店则辩称:因原告进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解开裤扣系钱缘自愿,钱缘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店方“强迫”所为,故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同意道歉和赔偿。

案例分析被告对原告的搜身检查行为是否侵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享有的人格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应得到经营者的尊重,经营者不得以各种方式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

经济法总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总论案例分析
❖ 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一 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 司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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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 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郭石夫诉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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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 作品名称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列。由于法律没有明文 规定对作品名称予以保护,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现行法 律上的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 原告作为作曲家,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原告的作品和 被告的作品分属不同的领域,原被告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关系。为此,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娃哈哈"注册商标的行 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新东方”案的社会本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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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原告ETS是全球最大的非盈利性教育 研究和考试机构,它主持开发了TOEFL考试、 GRE考试,并使这些考试成为美国乃至很多英语 国家录取大学生和研究生的重要评判标准。与此 同时,ETS还将其开发的TOEFL试题、GRE试题 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将“TOEFL” (文字)、“GRE”(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 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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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广东加多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头版刊登 声明消除影响;被告广东加多宝于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 原告广药集团500万元…
我国的公益诉讼实践
实例:李冰诉华星国际影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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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21日下午李冰从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购买了当天 1`4:30放映的电影《手机》的电影票2张,票款单价为 56元。李冰携带外购的饮品欲进入放映厅观看电影时, 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以李冰携带了非本影城卖品部出 售的饮品为由禁止李某进入放映厅,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 此后李冰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 局双榆树派出所派员赶到现场,经派出所调解,双方仍未 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冰最终未能入场观看电影。

经济法案例分析PPT演示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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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登记以以公信力,是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置真正权利人 的利益于不顾。
这一制度只是在善意第三人与真正权利人 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以 维护交易秩序,真正权利人虽然丧失了物权, 但他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真正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如 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有过失时,还有权要求登 记机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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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 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 为界限,那么在动产交易中,在法律没 有特殊规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 况下,出卖人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移交 给买受人是否意味着这就是“交付”?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又规定出卖 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 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 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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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得知中天商场实际上已无法偿还 贷款的情况,银行要求伟达公司、百利 公司及兴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 辩称: 银行应先要求中天商场偿还本息,只 引在中天商场无法偿还、且扣除物的担 保额之后才由三被告还本付息。后法院 追加中天商场为被告。中天商场称自己 无法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完全是由于利得 食品公司引铁路局未能按时交付合格产 品所致,并要求法院将两者追加为被告。
9
2000年8月8日,乙公司回函以 与甲公司办完转账手续、交付提车证明、 指定交货地点后,该装载机财产所有权 即已转移为由拒绝了戊公司和甲公司的 要求。2002年11月20日,戊公 司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第三人 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丁公司、甲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
法理分析:
本案焦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装载机的 所有权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转移。 一般来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后,它的 风险就应当有它的所有人买受人承担了, 如果此时标的物被法院扣押,买方是不 能向卖方主张权利的。 本案中乙方到底有没有将转载机的所 有权转交给甲方呢?

经济法律案例解说(3篇)

经济法律案例解说(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市一家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研发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手机操作系统。

该操作系统以其出色的性能和独特的用户体验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销量节节攀升。

然而,A公司在推广过程中,发现市场上存在多家公司生产的手机使用了与其相似的操作系统,且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A公司的商标和专利技术。

A公司认为,这些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请求依法查处。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调查当地工商部门接到A公司的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的企业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多家公司生产的手机使用了与A公司相似的操作系统,且未经许可使用了A公司的商标和专利技术。

2. 证据收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企业的生产、销售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包括涉嫌侵权企业的产品、宣传资料、销售合同等。

3. 调解与处理当地工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侵权企业进行了调解,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然而,部分企业拒绝配合,坚持认为其产品未侵犯A公司的合法权益。

4. 诉讼由于调解无果,A公司决定将涉嫌侵权企业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A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拥有涉案操作系统和商标的知识产权,并证明了涉嫌侵权企业的侵权行为。

三、案件审理结果1.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A公司拥有涉案操作系统和商标的知识产权,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涉嫌侵权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A公司的商标和专利技术,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涉嫌侵权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2. 执行判决判决生效后,当地法院依法执行判决,对涉嫌侵权企业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处罚。

涉嫌侵权企业依法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不正当竞争罪的法律规定本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济法案例剖析[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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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张某系一水果经销商,常年经销山西苹果。

因今年山西大旱,苹果欠收,张某的原供货商电告张某无法发货。

张某知情后,遂找到山西果贩李某,要其尽快发运苹果。

张李两人签定了合同,张某还预付了货款。

请问:(1)张李二人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是否成立?(2)如成立,导致其成立的依据是法律事件还是法律行为,为什么?二、甲地某商场发函给乙地某皮箱厂,要求定购各种型号和规格的皮箱共500只。

与此同时,乙地某皮箱厂也致函甲地某商场询问是否需要各种型号和规格的皮箱500只,但双方收函后都未给对方复信。

两个月后,乙地该皮箱厂把500只发给甲地商场。

而该商场以于半月前从其他厂进了货,故以其未收到该厂的答复,合同并未成立为由,拒绝收货。

请问:(1)甲地商场与乙皮箱厂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如何处理本案?三、1995年4月,A商场与B食品厂签定联营合同。

协议规定:B厂提供80万作为投资投入A商场,由A商场自己经营一年后,B厂将80万收回并分得20%的利润。

在此期间,经营方亏损或无利润,B厂不再担任何责任,到期将80万投资收回。

协议签定后,B厂将80万交给A商场。

A商场收到此款后用于其所欠他人贷款。

一年期满后,B厂决定收回80万,并要A商场依协议付给其20%的利润。

A商场以市场不景气为由只付B厂60万,其余20万拖欠。

B厂在几经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庭,要求A 商场还欠款20万并付20%的利润。

请问:(1)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此案过错在哪一方?(3)此案应如何处理?四、某农场与某一果品公司签定苹果供销合同。

合同规定交货日期为10月中旬。

但由于铁路塌方,致使农场10月24日才将苹果装上车,28日运到果品公司所在地。

果品公司27日通知农场解除合同并拒收,造成苹果腐烂,被火车站罚款1200元。

请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果品公司应否拒收?(3)责任应如何承担?五、甲乙双方签定了一项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散装白酒,约定由乙方负责装瓶,并加贴某名牌商标,以利销售。

经济法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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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案例介绍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6兰州某厂的车间;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1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二、所有权制度案例介绍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 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案例分析1无权;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三、债权制度案例介绍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元;问: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案例分析不当得利;因为甲、乙、丙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利人民币元,并因此致使鱼塘的所有人遭受损失;四、代理制度1.无权代理案例介绍某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1999年10月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价款1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江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江某同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案例分析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以果品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被授予代理权;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果品公司与炒货厂签订合同,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至于炒货厂的损失,因是江某行为所致,应由江某承担,果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炒货厂要求果品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案例介绍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案例分析无;尽管采购员牛某采购小枣10000斤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但公司经理告诉财务付款的行为表明其已对这一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须对这一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2.越权代理案例介绍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经乙公司原告请求,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 500万元,原告出资 200万元,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该产品的市场效益均看好;协议签订后,原告平整了土地,兴建了厂房;当他们去函催被告将其应出资的500万人民币到位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长认为该项目不能进行,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开发新产品一事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按被告的章程规定,凡400万元以上投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后原告派人查阅了被告章程,的确有此规定;为此原告想不通,因为它们认为被告是一实力十分雄厚的大公司,区区500万还要股东会批准是他们没有想到的;如果该合同无效,该公司将承担巨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案例分析1.本案争议的解决,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从本案来看,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这一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关键是看原告对其行为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投资行为是由权力机关决定的法定事项,而不是由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对于投资行为应当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原告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知道;因此,如果本案被告股东大会不追认合同有效,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3.如果本案不是投资合同纠纷,而是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为公司法没有规定买卖合同应当由股东会决定或者董事会决定,即使股东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对相对人来,也应该是“不应当知道”,因为相对人没有义务去审查被告的章程;3.表见代理案例介绍丁某于1996年至1999年8月期间曾系某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8月24日,丁某辞职干个体,经营服装生意;但服装公司未将有关代理权解除的事项告知其客户;该年9月,丁某事先未征得其原工作单位同意,以服装公司名义与服装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某公司在深圳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货款总额12万元,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5%;合同签订后,丁某并未向原单位讲明此事,服装公司对此也一直不知;9月27日,服装公司收到香港公司已将货物运至某市的提货单,但在得知事件真相后既不提货也不付款;香港公司多次与服装公司协商不成,于2000年1月以违约向法院起诉;案例分析1.本案中,丁某曾是服装公司的业务员,他辞职后未经原公司的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应属无权代理;2.作为与服装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公司与之订立合同时,不知丁某已经辞职,没有理由怀疑丁某的代理权;从外部现象看,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且香港公司订立合同时善意无过失;所以,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成立;3.服装公司拒不提货又不付款构成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它可以追究丁某的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五、诉讼时效制度案例介绍1996年12底,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元,双方在欠条上签字,欠条上写明甲应于1997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1997年9月日30 乙为筹备结婚用品,故向甲催要欠款,甲答应10月31日前肯定还;直到12月1日甲未还款, 乙再次向甲催要, 甲仍未给付; 1998年3月1日甲不知去向,1999年8月1日返回,乙闻迅,于1999年8月5日向甲催款;甲拒绝给付,理由是我96年借的款,到目前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我不必还款了;问:甲的理由是否正确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计算案例分析不正确;本案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1997年5月31日,甲答应10月31日前还款的行为致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诉讼时效从1997年10月31日起算,并在12月1日因乙的再次催要行为而中断;因甲不知去向,导致诉讼时效中止2个月,故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日应为2000年2月1日;第二章公司法一、出资案例介绍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问题: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案例分析1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其中货币出资至少要达到30%以上;2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案例介绍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7%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案例分析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①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②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③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④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⑤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三、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案例介绍上海某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阶段,准备聘请总经理人选;其中自荐或推荐的有以下六人;赵某,原上海某针织厂厂长该针织公司前身;2年前因一项重大投资出现失误导致针织厂破产,引咎辞职;现在想卷土重来;钱某,原上海某针织厂技术骨干,在一次实验中,因失火导致数百万财产被毁,被判刑3年,现已刑满释放1年;孙某,管理学博士,上海市某区总工会副主席;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李某,原上海某针织厂老职工,在原厂工作近50年,现年70岁;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良好的人际关系及很高的威望;被职工一致推荐;周某,应届经济学硕士;年轻有为,品学兼优;但经查,尚有2万元助学贷款未还清;吴某,上海某区工商局副局长;想弃政从商:不当局长当经理;问:上述六人中哪些可以受聘为公司总经理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1.案例介绍姚某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1月,另一公司的经理李某找姚某借一笔资金;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姚某即转给了李某,李某拿出5万元给姚某,姚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姚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赵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2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妹夫的公司做成一笔钢材生意,获利10万元,姚某存入其私人帐户;同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与赵某签定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赵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赵某为公司联系的一笔钢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人该批钢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20万元;赵某与姚某各得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2006年3月,股东会觉察的姚某与赵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问题:1本案姚某做了哪些违法活动案例分析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案例介绍ABC公司是中国某市甲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由国有的A企业、集体的B企业和香港的C企业各出资三分之一组成;公司董事会由A企业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业的厂长王某和C企业的副董事长宋某三人组成,由王某担任董事长,宋某担任副董事长;1995年3月,A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宣告停业整顿,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的董事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林某不能再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了;与此同时,林某发现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以自己的名义在乙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私营的“金泉贸易发展公司”,也生产销售矿泉水,商标为“清泉”;王某发出了大量引人误解的促销广告,使许多消费者都以为“ABC”公司和“金泉”公司是一家,“清泉”水就是“金泉”水的姐妹产品,一下子就打开了“清泉”水的销路;王某还运用其“ABC”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对公司的销售员下达了推销“清泉”水的考核指标,许多客户只得在硬性搭配下既买“金泉”水,又买“清泉”水;问题:1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董事资格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2王某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1本案中A企业因违法被停业整顿,不是吊销营业执照,所以不影响林某继续担任公司董事;2王某身为“ABC”公司的董事长,又注册成立“金泉”公司,经营与“ABC”公司有竞争的同样的产品,还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强行扩大与“ABC”公司有竞争的产品的销售份额,损害了“ABC”公司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3王某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其违法所得交归公司所有;公司还可以根据王某的情节和后果,给王某以处分;六、公司利润分配案例介绍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投资者占30%,乙投资者占45%,丙投资者占25%;本年度实现利润8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20万元;已知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该公司股东会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问:该公司本年度利润应如何分配案例分析: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先弥补上年度亏损,余额60万元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6万元,再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3万元,余额按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案例介绍陈某是一个体商人,1995年2月,他与两位朋友一起发起组建明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陈某出资25万,为公司负责人;公司开始经营后,买下了陈某从事个体商业时进的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公司没有给陈某货款,而是讲定赚钱后再还钱给他;由于缺乏经验,明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步履维艰;为改变被动局面,陈某决定参与一项投资活动;没想到这又是一个错误决策,不仅公司血本无回,还欠下了更多的债务;最终,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1997年2月,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陈某既作为债权人,又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参加了会议;在会上,陈某强调自己也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货款;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同意;他们认为陈某几乎拥有公司全部股份,实际控制和负责经营明珠公司,那么明珠公司就是陈某的私人企业,陈某就是公司;所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某无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破产财产;在清算过程中,与陈某共同举办公司的另两位朋友也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陈某自始至终都在欺骗和利用他们,是陈某决定由公司买下了他原先卖不出去的货物的,又是陈某决定对外投资的,现在他们两人用来养老的钱都被陈某坑骗完了,陈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问题:1请判断明珠公司的企业形式;2请分析陈某与明珠公司的关系;3陈某是否需要赔偿两位朋友的损失案例分析1明珠公司是公司,不是陈某的独资企业;如果是陈某的独资企业,根本不可能取得法人营业执照;陈某在公司的投资确实是绝对多数,公司的经营管理也确实由陈某负责,但这并不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2陈某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陈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即使陈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经营失败负有主要的责任,但也不能否定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资格;3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对其两位朋友有欺诈行为,因此陈某不必承担赔偿他们损失的责任;相反,这两位朋友应当对投资所要承担的风险有所认识和准备;第三章合伙和独资企业法一、投资方式的选择案例介绍2000年3月,某市公民王志清欲创建自己的企业商业零售,于是找到朋友李玉、张帆和赵春明;王志清现拥有资金12万元,李玉拥有一处街面房房产市价10万,若出租开店月租金为2000元左右,张帆有资金8万元,赵春明拥有经营管理能力;王志清设计了几种投资方案,让其余三人选择;1四人以上述各自资产出资成立合伙企业,赵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在第一种方案中,四人分别以资金、房产、劳务作为出资成立合伙企业,他们对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包括提供劳务的赵也是如此;李玉的街面房可能被拍卖、折价去偿还企业债务,其风险是很大的;2四人以上述各自资产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在第二种方案中,赵春明不能成为股东,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当然,他可以受聘于该公司;其他三人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若不足以清偿,也不追究个人财产;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不足以清偿的,则面临破产;本方案中,尽管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但若李玉以房产投资,则他不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该房产作为公司的资产;而该房产会升值,所以以此投资,对李玉而言不是很有利;3由王和张以各自拥有的资金成立合伙企业;再由企业向李租赁其街面房作为营业场所,按月支付租金;聘任赵为经营管理人员;在第三种方案中,王和张作为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则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形成房屋租赁关系,房屋产权仍由李享有;合伙企业若出现债务,该房产不会被拍卖抵债,因为它不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也不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会被追究;李既可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又可以避免承担较重的责任;赵与合伙企业形成雇佣关系,取得稳定的工资收入,无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志清和张帆能够较容易地控制赵春明;不利之处在于不利于发挥赵春明的积极性和潜能;而如果吸收赵为合伙人,则他的利益会和企业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努力,获得更多的利益;4由王出资建立独资企业,向李租赁其街面房作为营业场所,按月支付房租;向张借8万元;聘用赵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第四种方案中,王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很大;李玉、赵春明和企业的关系分别是房屋租赁关系和雇佣关系,利弊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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