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查矿区划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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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自然资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

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继续推进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

在全国范围内探索以本附件所列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的价格等作为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开展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稳步推进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省级出让登记矿业权核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省级出让登记矿业权核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省级出让登记矿业权核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皖自然资矿权〔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省级出让登记矿业权核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属地主管部门核查是矿业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省级出让登记矿业权核查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省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登记申请事项,除探矿权注销事项外,其余均需由矿业权所在地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意见(省直管市、县由其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出具,下同)。

二、核查内容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二)申请范围是否与已设他人矿业权、已设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规划禁止开采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勘查开采行为的区域重叠;(三)是否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四)是否与《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得开采矿产资源地区重叠;(五)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六)是否存在非法勘查、非法开采行为;(七)是否依法公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是否被列入异常名录;(八)是否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含治理基金计提);(九)是否涉及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在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的矿产违法事项等;(十)是否涉及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在办理信访事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三、方式及时限(一)方式厅政务服务窗口在接收矿业权申请登记事项的同时,通过我省自然资源业务专网和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同步启动矿业权核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核查任务后,按照核查内容逐项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表(样表见附件1、2),按时限要求通过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流程见附件3)。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探矿权出让计划以及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综合论证时,应符合以上规定。

(二)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须严格按照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自行组织省级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审查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完成勘查工作且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三)已保留探矿权申请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应在《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申请理由”一栏对“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四)设立采矿权,地热应达到预可行性勘查(含)以上程度,矿泉水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砂石土类矿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五)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原采矿权人为非营利法人的,可保持原有类型不变。

(六)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须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或其他变更登记事项时一并办理,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应明确变更生产规模时同时办理的采矿权登记事项。

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核查内容

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核查内容

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
核查内容
为依法规范解决采矿权与保护区或环境敏感区重叠问题,有效防止新设、续发采矿权进入各类保护区,根据深化“放改服”改革规范矿业权和建设用地报批涉及各类保护地核查工作精神,现对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范围重叠情况进行核查。

一、重点核查事项
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范围重叠情况进行核查内容:
1.明确重叠不重叠;
2.如果重叠,应具体到各功能分区及重叠面积;
3.全部重叠的应明确禁止开采的意见,对部分重叠的,应明确是否需要扣除/无需扣除留设保安煤柱(矿柱)及相应的面积和拐点坐标;
4.按规定要求有外延安全距离的,明确外延后的禁采区范围面积和拐点坐标;
5.采矿权核查后部分重叠的,应附不小于1:5万比例尺的重叠区域对照图。

二、其他事项
(一)请5日内将核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

(二)矿区范围坐标附后。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

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

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对未开展过地质勘查工作,但设置有一个或多个采矿权的, 开采对象为同一矿种和矿床类型、且矿体(层)分布属连续的,
又在一定勘查网度范围内的, 新划归为一个核查矿区,给予新的编号、名称和范围。
但核查矿区范围不宜过大
采 矿权1
采 矿权2 采 矿 权3
1 2 2b
新 确 定 矿区
证内 新增
证外新增
证内减少
(3 3 3 )
名单日机日文结机日文名名名来化 称位期构期号论关期号称称称源程
及及及 度 数数数 量量量
准备工作 现状调查 现场核查
面上资料收集 资料初步整理 核查矿区确定 部署核查工作
成果编制
成果审查
入库汇总
确定核查队伍 熟悉矿区 掌握资料 就近方便
准备工作 现状调查 现场核查 成果编制 成果审查
二、现状调查
4、使上表矿区更接近自然矿区
准备工作 现状调查 现场核查
面上资料收集 资料初步整理 核查矿区确定 部署核查工作
成果编制
如果不这样
(1)不利于矿证管理:会大矿小 开,越界、超采不能控制,矿权
(2)上表矿区名称混乱
(3)增加登记统计的工作量
(4)不能真实查清累计查明、保 有、占用与未占用、消耗的资源 储量。
成果编制
成果审查
入库汇总
确定核查矿区的好处
1、理清矿权与矿区的归属关系
矿区空间位置及范围相对稳定, 一旦上表,将是“终身制”;而 采矿权会因扩界、变更、灭失等 随时处于变化中,不稳定。
2、减少工作量,减少费用
通过核查矿区确定,统计单元会 减少,编制的报告、图件等会减 少,减少印刷、评审等费用
3、为矿区规划、矿权设置、整合、 调整服务(大矿大开,小矿小开, 充分合理利用资源)

关于XX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示范文本模板2023

关于XX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示范文本模板2023

(文号)关于XX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自然资源部:—公司(单位)于—年—月—日向我厅(局)提出“—”采矿权(证号:―)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一、该采矿权(证号:—)由自然资源部发证,矿区面积—,开采标高—o申请扩大后矿区面积为—,开采标高为—,坐标—O (已办理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未超出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I级和∏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的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四、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

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

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一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六、(属鸨矿的)该申请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矿种调控政策,其投产后的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我厅(局)在部下达的鸽矿开采指标中调剂解决。

七、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编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

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编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编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各类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必须遵循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相关国标、规范与各项规定,执行中不能超越,也不能降低要求,否则都属质量低劣。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各类勘查(核实)报告必须通过国土资源部或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认定后,才算完成任务,如何符合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要求,正是今天要交流的内容。

对一份勘查(核实)报告,作为一个评估师最为关心的问题,正是报告编制人员应该特别重视的问题。

我国自建立部、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简称:(评审中心)》以来,组织评审各类勘查(核实)报告,促使地勘行业和矿山企业执行国标、规范、规定,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方面,做出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现行国标、固体矿产勘查总则以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各类矿产行业标准、规范、各项规定,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现仅对勘查(核实)报告在编制中,应该着重注意并解决处理的问题,谈几点意见。

第一部份关于报告类型及报告名称方面一、关于报告的分类问题(一)勘查类1、勘查报告:在获得探矿权以后,分别按照预查、普查、详查、勘探阶段要求,通过正规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提交:预查地质工作总结(或报告);普查、详查、勘探(普终、详终)报告。

2、补充勘查报告:在获得采矿权以后,在原采矿区范围边沿或深部,分别按照详查或勘探阶段要求,通过正规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二)核实类1、核实报告:在获得采矿权以后,因资源储量整合、转让、拍卖或为了查明保有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了一定的核查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2、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对重要工程、水体、建筑物压覆,禁止开采范围内的资源储量,进行一定核查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国土资厅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部署, 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范围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进行实地核查。

为做好7月1日以后矿业权申请审批管理与本次实地核查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和探矿权勘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2)。

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交了《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的,在申请采矿权时如范围没有发生变化,不再提交该表。

三、对2009年7月1日前已受理,尚未审批的新设探矿权、新设采矿权申请和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变更申请及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在批准发证前,由审批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申请人,按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要求,补充相应的范围核查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赣府厅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五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要求,围绕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水平,推动我省由矿业大省向矿业强省迈进,助力高质量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领管控(一)优化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落实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统筹矿产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因素,加大钨、锑、锡、钼、铜、金、钒、稀土、锆、铌、钽、锂、金、萤石、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矿产,及地热、矿泉水、硅石等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力度,明确重点勘查开发区域,建设赣北沿江、环鄱阳湖、赣东北、赣西北、赣中南5个各具特色、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矿业经济区。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禀赋、紧缺程度和相关规划,制定年度区块出让计划,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可动态调整,新矿业权出让后应及时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地质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三条控制线管控。

坚持底线思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应优先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确实无法避让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差别化管理。

扎实推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战略性和紧缺、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允许在办理探矿权登记后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核实意见(范本)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核实意见(范本)

附件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核实意见(范本)文号关于 XX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的核实意见省自然资源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7〕15 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核实意见(范本)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19〕711号)要求,我局对公司(单位)提交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核实意见如下:一、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面积平方千米,拐点坐标见附件。

该申请属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在申请人持有的“”探矿权(证号:)范围内。

该探矿权以申请在先 / 招标 / 拍卖 / 挂牌 / 协议方式竞得 / 取得。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未超出探矿权范围 / 已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

二、我局已组织生态环境、林业、公安 ....等有关部门实地核实,申请范围没有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叠,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不在《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一)(二)(三)(四)规定的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相关准入条件要求。

四、申请范围内未受理采矿权/ 探矿权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

五、申请人征信良好,已履行了探矿权人相关法定义务,不存在2 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无违法违规行为。

〔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结案。

六、〔不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内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内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已灭失的矿产地, 已于年月日按规定缴清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

七、〔属已有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的〕原采矿权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 原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完成有偿处置。

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核查矿区划分的基本方法——以郴州市香花岭锡多金属矿田为例

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核查矿区划分的基本方法——以郴州市香花岭锡多金属矿田为例

量, 无法真正摸清 资源 家底 。另一方 面, 能造成大矿 小开 , 可 越界、 超采 不能控制, 不利于矿政精细化 管理 。
1 2 划 分 核 查 矿 区更 符 合 地 质 规 律 . 利 于 矿 政 管 理 有
经 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瓶 颈约束 ,实现矿业秩序 的根本好 转 ,
国 土 资 源 部 组 织“ 国 矿 产 资源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全 面 开 展 矿 全 ,
2 核查矿 区划分前期 资料准备
核 查 矿 区 划 分 前 期 资 料 准 备 工 作 主 要 是 收 集 省 内面 上
同开拓系统之 间己达 到一定控 制程度 的资源 储量遗漏 , 也可 能造成不同勘查阶段的资源 储量重复上表 。
资料 , 并对资料进 行初 步整理 , 为下部 工作部署 和矿 区资源 储量核查做准备 。
花 岭 矿 田 为 例 详 细 介 绍 了核 查 矿 区 划 分 的 基 本 方 法 和 注 意
事项。
矿区等不符合地质规律 的现象 。
以上 这 些 现 象 的 存 在 ,一 方 面 造 成 上 表 矿 区名 称 混 乱 , 增 加 登 记 统 计 的 工 作 量 ,造 成 资 源 储 量 统 计 重 复 和 遗 漏 , 不
核查工作 以及核 查队伍收集矿 区资料 、 实施现 状调查和 现场
核查做准备 。
在 图形 上一 目了然 , 仅是范 围和 量的变化 。范 围变化大 的核 查矿 区须在 相关栏 目中说 明与原上表矿 区的关系 , 资源储量 变化大 的核 查矿区则需编制 核实报告 并履行评审备 案手续 , 资源储量 的历史沿革不会破坏 。
同时, 核查矿 区为统 计单 元 , 计 单元会 减少 , 告 、 以 统 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02•【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重要回信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支撑战略性矿产增储上产,提高国内资源保障能力,现就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提供战略性矿产勘查区块建议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利用以往地质资料或结合正在开展的地质工作,按《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明确的矿种管理权限向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勘查区块建议。

区块建议以资料包形式体现,包括以往地质工作成果及认识、相关地质报告、勘查报告或科研报告等,同时明确建议的勘查区块范围。

区块范围内开展过勘查工作的,需附实际材料图、分析测试报告等,并注明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经费来源。

二、加强区块建议核查收到勘查区块建议的出让机关要对建议区域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组织核查,同时组织技术力量对提交的资料包进行研究,充分利用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分析区块建议的科学性,结合区域禁止性、限制性核查结果及矿业权设置规定合理确定区块范围,科学设置拟出让的探矿权区块。

三、做好勘查区块出让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探矿权。

出让机关综合运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索将探矿权出让方式由挂牌为主转向招标等多种方式,评标中要突出勘查部署(包含以往地质工作基础、以往地质工作认识和判断、勘查目标任务、勘查技术路线、勘查工作方法手段、年度勘查计划或安排、经费预算和保障措施等)、绿色勘查等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符合有关规定允许协议出让的情形,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源整合煤矿审查标准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源整合煤矿审查标准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源整合煤矿审查标准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源整合煤矿审查标准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资源整合煤矿审查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2日黑龙江省资源整合煤矿审查标准为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以真整合的实效确保小煤矿真关、真管、真淘汰,按照《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黑政规〔2018〕13号)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专项整治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整合煤矿审查标准(一)资源整合应以单井扩建升级改造为主,严格限制将几个矿井联通整合在一起。

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要认真研究分析每一处拟资源整合煤矿,逐矿出具论证意见,明确是整合主体煤矿或整合关闭煤矿。

技术不可行、安全不可靠、经济不合理的,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二)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或在建(新建、改扩建)矿井,其他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论证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并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重新规划后可纳入整合范围。

(三)剩余可采储量按原核定生产能力开采期限低于3年的或剩余可采储量不能实施正规壁式工作面机械化开采的资源枯竭矿井,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四)灾害严重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2024〕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相关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新立采矿权申请登记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一)审查流程1.申报受理(5个工作日)。

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1份)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由厅矿业权处对资料内容予以审查,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未按时提交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复印件);(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提交);(4)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业务审查,明确是否同意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意见);(5)探矿权范围、申请的采矿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含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电子坐标);(6)勘查许可证(复印件);(7)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送件人身份证复印件;(8)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9)包含上述应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2.业务审查(10个工作日)。

省自然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由厅矿业权处会同规划局、耕保处、矿保处、财务处、执法局对申请的矿区范围管控条件和探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模板见附件1)。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四、严格矿业权审批,优化矿产资源配置
(九)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根据矿产勘查开发合理布局、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拥有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队伍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持有矿业权的数量、占有矿产资源储量要与其从业能力、资信以及发展需要相适应。
(十八)增强科技支撑。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人才培养,实施地质科技人才战略,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人才成长的激励新机制。开展重要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成矿规律研究,开展低品位矿、难利用矿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攻关,大力推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深加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水平。
五、强化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十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加强矿产督察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认真开展资源勘查开采年度检查,组织矿产督查员开展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点地质勘查项目的驻点督查;建立矿业权人诚信档案,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严格矿产资源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和执行情况检查,定期核定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六)支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加快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以自有探矿权等资产和资本参与国家出资的地质找矿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研究制定国有地勘单位参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分享收益的具体办法;支持国有地勘单位转让探矿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等相关手续;鼓励地勘单位与有实力的大企业及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突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等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的主体地位,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的衔接机制,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15日发改能源[2004]891号)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强化国家规划宏观调控,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必须先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煤炭勘查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以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等地质资料为基础编制。

三、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要体现矿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有效利用和规模经营的原则,要与国土规划、城镇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等其他规划相衔接,处理好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环境与节约用水用地等关系。

属于两区一种的矿区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划定的两区一种规划审批。

四、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附图。

规划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矿区煤炭资源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煤炭资源进一步勘查的区块划分以及补充勘探的意见。

(二)对生产和在建矿区,要调查核实现有煤炭企业生产建设情况,提出利用和扩建方案。

(三)论证矿区开发对全国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分析煤炭市场前景和产品竞争力。

(四)合理划分井田范围,拟定矿区建设规模、矿井(或露天)生产能力和开发顺序。

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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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查矿区划分的意见
一、矿区划分原则
原则上,核查矿区的名称、范围和编号与原上表矿区一致;对已经完成矿产勘查工作、编有报告并估算有资源储量的未上表矿区,原则上以该矿区的名称和范围作为核查矿区的名称和范围;对未开展过地质勘查工作,但设置有一个或多个采矿权的,又在一定勘查网度范围内的,新划归为一个调查矿区,给予新的编号、名称和范围,该核查矿区内可以包括多个采矿权范围,核查矿区范围应包含核查区内所有采矿权范围;对探矿权已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独立形成核查矿区,核查矿区的范围与储量估算范围一致。

二、具体做法
1、对已上表矿区,总项目组已提供矿区编号、名称和区域坐标,以及归属的矿山企业(采矿证),确定的核查矿区范围以包含所有矿体为原则。

2、对已经完成矿产勘查工作、编有报告并估算有资源储量的未上表矿区,总项目组已提供矿区编号、报告名称和区域坐标。

3、对2006~2009年探矿权已完成资源储量省厅评审备案的,总项目组已提供统计表。

4、对于未上表采矿证及探矿权已完成资源储量州(市)评审备案的,由各州(市)组织技术队伍完成清理及矿区划分工作。

5、对于煤炭,总项目组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库的上表“矿区”(井田、勘查区)已进行划分,作为核查单元;核查矿区由若干个井田、勘查区组成;核查矿区的划分由各州(市)组织技术队伍,根据“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中相关规定及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完成划分工作。

6、对未上表矿区的编号,由各县(区)以前6位数不变、后3位数在500号以后为原则统一编号。

三、几点说明
1、未上表矿区、探矿权评审备案的统计如有遗漏或统计不准确,以各州(市)的核对意见为准。

3、省总项目组已开展砚山旧城-大花园铅锌矿区、寻甸先锋煤矿松树地井田、麻栗坡铁厂铝土矿区三个矿区的试点工作,相关州(市)不需再安排以上三个矿区的核查工作。

3、在实际工作中,如有未考虑到的其它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总项目组。

云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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