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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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监管绩效考核信息平台。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广州市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广州市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用人单位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职业健康治理体系,促进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分级管理,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以用人单位经营类型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处置,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行评定分级,实行信息化、动态化、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属地为主、实事求是、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职业卫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依照本办法承担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市、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三定职责分工和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评定结果,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不断提升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分类标准:甲类为高风险类,乙类为较高风险类,丙类为一般风险类。

(一)甲类,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1。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列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2.最近一次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被评为危害“严重”的;3。

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和登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并每月按规定通过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和治理情况向相关部门上报。

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指承担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等专项管理职责的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第四条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坚持职责清晰、统筹协调、广泛参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等有害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监局分类分级实施方案

安监局分类分级实施方案

安监局分类分级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安监局制定了分类分级实施方案,以期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二、分类分级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风险评估原则。

安监局将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生产规模、工艺工程、职业危害因素等因素,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不同等级的监管要求。

2. 分级管理原则。

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将企业分为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实行分类管理。

3. 差异化监管原则。

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计划和措施。

4. 综合治理原则。

安监局将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类分级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 高风险等级企业。

对于高风险等级的企业,安监局将加强对其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监管,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运行。

2. 中风险等级企业。

对于中风险等级的企业,安监局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管和检查,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 低风险等级企业。

对于低风险等级的企业,安监局将加强对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帮助企业建立起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分类分级实施方案的实施效果。

自实施分类分级实施方案以来,安监局对企业的监管更加精准,有效地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企业也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总结。

安监局分类分级实施方案的实施,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实现了对企业的精准监管,有效地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构建安全生产的铜墙铁壁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各级安监部门和广大企业能够认真贯彻实施分类分级实施方案,共同努力,为建设安全中国贡献力量。

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为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目的和原则(一)目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划分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推进。

(二)原则:1. 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2. 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全员参与和群防群控的原则;3. 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科学管理和法制管理相结合的原则;4. 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5. 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责任到人和依法执法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内容(一)分级管理机构:1.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高层领导担任主任,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2. 分公司、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分公司或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3. 车间、科室安全生产小组:由车间、科室的负责人担任组长。

(二)分级管理职责:1.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①制定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②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③审议和决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预算;④审核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⑤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⑥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分公司、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①负责制定分公司、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②组织实施分公司、部门的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③监督和检查分公司、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④组织分公司、部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⑤对较大或较小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3. 车间、科室安全生产小组:①负责制定车间、科室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②组织实施车间、科室的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③监督和检查车间、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④组织车间、科室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⑤对一般及轻微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实施步骤(一)确定分级管理机构和职责;(二)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演练;(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六)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评估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各行各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快,企业安全生产成为各企业都面临的重要问题。

为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好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水平,国家制定并实行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

一、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的基本概念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是国家对各种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所采用的标准化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平台:涉及到工厂、企业、车间等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部内容,包括各项安全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落实等。

其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评级体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评定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和保障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其目的是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的分级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所采用的分级标准是按照安全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安全生产环境等因素进行评价,将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1、一级:该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齐全,生产设备、检测装备保养维护较为完善,生产环境安全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齐全,不良的安全事件、事故等均能够及时处理,常年无安全生产事故。

2、二级:该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比较完善,有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实施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修和维护设备、检测装备较为及时,生产环境安全合格,常年无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3、三级:该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完善,存在一些安全生产隐患,存在某些安全生产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出现的一些安全生产问题,常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四级:该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对安全生产问题解决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能够及时处置事故但事故数量较多。

《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和登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并每月按规定通过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和治理情况向相关部门上报。

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指承担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等专项管理职责的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1并明确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联络人;(二)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或者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四)按照“有隐患则报隐患,无隐患则报平安”的原则,在每月10日前通过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上报上一月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防控情况;(五)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六)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七条市行业监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研究提出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的建议或者修订意见;(二)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做好相关隐患自查自报业务培训;(三)定期或者按计划组织抽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信息及隐患情况,及时修正和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上报信息中的错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生产经营单位上一季度排查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核实情况和执法情况,通过登录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并上传相关执法文书;(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3届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2011年7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展下列执法工作:(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抽查;(二)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罚建议。

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适用本办法。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应当包括行业固有风险、环境风险和管理风险。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行业固有、环境和管理等多重风险因素叠加作用而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其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的结合;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评估、确定生产经营单位整体风险等级,进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管控措施的安全监管模式。

第四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坚持系统分析、科学评定、分类指导、行业负责、属地为主。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和开发区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风险分级管控数据库,绘制分布图。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管行业领域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分级评定标准”),同时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对县(区)、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级初评意见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发布分级评定结果。

县(区)、开发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评定标准,组织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提出初评意见。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本辖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监督检查。

具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归口监管按照××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划分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分类分级评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分类分级评定标准

附件××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分类分级评定标准一、××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分类分级评定标准1、分类分级管理实行计分制。

本标准总分为1000分(不含加分项),分为客运、货运和水运三部分,具体分值见各部分评分表。

2、“★”代表该项目为否决项,凡评定标准中存在一项(含一项)以上的即定为D级生产经营单位。

3、每项扣分以扣完评定分值为止,不倒扣。

4、被评定单位不涉及本标准的某些评定项目时为缺项,该项按满分计算。

二、××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分类分级汇总表(一)工商执照登记内容栏1、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号、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主要经营范围、成立日期项依据工商执照登记内容填写。

2、企业所在区域项填写企业所在区、街道(镇)、社区名称及邮政编码。

3、其他有效登记号项:法人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非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有效的执业执照号。

卫生、教育等无工商执照,可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等有效执照号码。

(二)企业安全机构及其他栏1、安全机构名称项填写企业主要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名称。

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务以及联系电话、企业从业人数、主要产品情况按企业实际填写。

2、有无重大危险源、有无使用剧毒化学品和认证信息项在相应的□处打“√”。

如有重大危险源、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在备注栏处填写具体内容。

3、行业主管部门项填写被评级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名称。

(三)评定结果栏的填写1、评定项目的评定分值、否决项、评定等级由评级人员填写并签名确认,如有否决项的,在备注栏处填写具体内容。

2、评定结果确认项: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评定结果的确认,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处签名并盖章确认。

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在签名栏处注明情况。

3、评级部门对评定人员作出的评定等级进行确认,在评级部门处填写分级结论并盖章确认。

4、加分项。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加50分。

安全生产法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分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分级管理原则1. 分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将安全生产管理分为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五个层级。

2. 分类管理: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将安全生产管理分为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非煤矿山等类别。

3. 系统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三、分级管理职责1. 国家级:负责制定全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全国安全生产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2. 省级: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定本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本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市、县(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市级: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本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县(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县(区)级: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定本县(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本县(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 乡(镇、街道)级: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定本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本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分级管理内容1.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根据企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将企业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实施分级监管。

2.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4.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5.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3•【字号】穗府办[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十三日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一)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区、县级市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控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10.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八、安全生产的协同治理
8.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同治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3.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4.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上级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积极施救,保护事故现场,并报告上级。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1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2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3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从小培养学生的安全生产意识。
7.4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奖励与惩罚
8.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8.2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公司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公司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办法1、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的分级管理是什么意思安全生百产法规定的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县度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政府主管部门)按知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道定决定,触犯刑法的,依法回进行刑事拘留或逮捕,甚至移交公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些都是属于分级管理的一个意思,针对同一家企业同一起行政处罚,每个单位或部门执行的工作任务答不一样。

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企业有哪些规定?3、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哪四个等级4、企业安全事故等级是怎么划分等级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度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知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道是指造成3人以版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权属于重伤的范围。

5、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风险管理规定》分级:安全生产风险规划为根据您的描述,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风险管理规知定》分级:安全生产风险规划为“特高、高、中、低、可接受”五个等级道。

除“可接受等级外”,其他等级风险专皆称为不可接受风险。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属疑问,请致电24小时供电服务热线95598咨询。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监管绩效考核信息平台。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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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监管绩效考核信息平台。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从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企业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指导和督促其属下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已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五)工程建设通过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

第八条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基准,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规范,对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分类。

具体分类标准《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以安全生产分类规范为导则,按照行业(职能)优先和属地为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层级管理和专项管理。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专项管理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中涉及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或者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查批准的管理事项,由特定的专项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实行等级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与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一)进行综合评定。

初次评定要素具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级评定标准的补充性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二)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实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信息;(三)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生成并公示初次分级结果;(四)对初次分级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进行申辩与复核;(五)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公布初次分级结果。

第十三条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初次分级评定结果,在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初次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向作出分级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提出申辩。

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

第十五条作出分级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届满或者答复当事人申辩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初次评定结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基础信息采集内容(详见附件二)出现变更情况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予以更正。

第三章级别升降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级或者逐级降级的形式。

符合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定级。

第十八条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逐级升级:(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上升一级的;(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级上升一级的;(三)被评为区(县级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四)一年内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获得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通报表扬的;(五)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ISO26000)的。

第十九条升至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二)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ISO26000)的;(三)处于B级并且连续两年被评为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条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逐级降级:(一)当年发生致人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二)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年度不良行为扣分累计达15分以上的;(三)一年内受到3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3次的。

第二十一条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直降至D级:(一)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二)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4次以上的;(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4次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被给予升级的,一年内只能升级一次;被给予降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升级。

第二十三条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作降级或者直降D级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作出原降级处理的监管部门审查同意,自动恢复原有评定级别:(一)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交落实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报告的;(二)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未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的。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的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或者由有认定权的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评级升降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提出申辩。

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级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

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C、D级单位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定不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频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者随时抽查。

同一企业存在几种不同类别的安全生产隐患涉及不同部门监管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共享安全生产信息,并尽可能展开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因执法力量不足等情况不能实现检查频次的,应在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和说明:(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单位,A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B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C级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D级企业每月检查一次;(二)危险物品类、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类,A级企业随机抽查,B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C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D级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三)工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农林牧渔以及其它类,A级、B级企业随机抽查,企业C级每年检查1次,D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的监管情况列入政府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分级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结果作为保险、银行证券等单位对企业财产、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分级认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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