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管合同协议书纠纷案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8篇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8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光船租赁事宜产生纠纷,经友好协商,就解决纠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光船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所属的光船,用于_____________。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经友好协商,同意通过本协议解决纠纷。
二、纠纷事项及原因1. 纠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2. 原因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三、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责任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光船及相关设备;(2)确保光船性能良好,符合航行要求;(3)负责光船的维护、保养及日常管理工作;(4)承担因甲方原因导致纠纷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 乙方责任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合理使用光船,不得擅自改变光船用途;(3)协助甲方进行光船的维护、保养及日常管理工作;(4)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纠纷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纠纷解决方案及赔偿标准1. 解决方案: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具体解决方案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2. 赔偿标准:根据纠纷的性质、程度及损失情况,双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利益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
五、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1. 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1. 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涉及双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5篇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5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光船租赁事宜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纠纷事项概述双方就光船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具体事项存在分歧,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支付、船舶状况、租期履行等方面的问题。
二、双方争议解决原则1.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解决纠纷。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处理争议。
3. 双方应充分沟通,寻求共识,达成和解。
三、具体解决方案1. 租金支付问题:乙方确认欠付的租金金额,并承诺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完毕。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2. 船舶状况问题:乙方应对船舶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损坏或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应当在约定时间内通知甲方。
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确保船舶状况符合租赁合同约定。
3. 租期履行问题:双方应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租期。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4. 其他问题:双方就其他光船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解决方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四、违约责任1.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五、争议解决途径1. 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2. 若协商未果,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篇2甲方(出租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承租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就光船租赁事宜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争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纠纷概述双方因光船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涉及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的支付、船舶状况、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
船舶代管合同6篇
船舶代管合同6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对甲方船舶进行代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及范围本合同旨在明确乙方作为船舶代管方的职责与权利,对甲方所拥有的船舶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船舶安全、经济、高效地运行。
代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日常管理、维护修理、船员管理、航次安排等。
二、船舶基本信息1.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2. 船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3. 船舶所有权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4. 船舶识别号码(IMO):____________________三、代管期限本合同代管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合同到期后,如需续签,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新的代管合同。
四、代管费用及支付方式1. 代管费用计算方式:双方约定按照______标准计算代管费用。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代管费用,乙方需提供正规发票。
3. 费用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调整代管费用。
五、船舶管理职责1. 乙方应对船舶进行全面管理,确保船舶适航、适货。
2. 负责船舶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
3. 负责船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确保船员资质符合要求。
4. 负责制定航次计划,确保船舶安全、高效运行。
5. 定期向甲方报告船舶运行状况及代管情况。
六、船舶安全责任1. 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安全。
2. 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船舶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乙方应购买船舶保险,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变更本合同。
2. 合同解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024年修订:船只租赁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修订:船只租赁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船只1.2 租赁期1.3 租赁费用1.4 违约1.5 保险第二条租赁船只的描述2.1 船只类型2.2 船只尺寸2.3 船只功能第三条租赁期限与交付3.1 租赁开始日期3.2 租赁结束日期3.3 船只交付地点3.4 船只交付条件第四条租金与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支付周期4.3 支付方式4.4 迟延支付利息第五条租赁船只的使用与维护5.1 使用范围5.2 维护责任5.3 损坏赔偿第六条保险责任6.1 保险覆盖范围6.2 保险费用6.3 保险理赔程序第七条违约与赔偿7.1 违约行为7.2 赔偿责任7.3 解除合同第八条不可抗力8.1 不可抗力事件8.2 不可抗力影响8.3 不可抗力后果处理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9.3 仲裁9.4 法律适用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变更条件10.2 解除条件10.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11.1 通知方式11.2 送达地址11.3 通知生效时间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2.1 生效条件12.2 终止条件12.3 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13.3 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附件14.2 合同修订14.3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船只本次租赁的船只为一艘长米,宽米的钢质渔船,船号为,发动机功率为千瓦,船舶注册地为海事局。
1.2 租赁期租赁期为自船只交付之日起至租赁结束日期日止,共计个月。
1.3 租赁费用租赁费用为每月元,租金支付周期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
租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1.4 违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租赁费用的20%。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6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6篇篇1无偿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物寄存给对方保管,对方按照约定接受财物寄存并对其进行保管、使用、处理、返还等行为的合同。
无偿保管合同具有双重性,既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又是一种物权法律关系。
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保管义务,而出保管人则享有取回保管物的权利。
无偿保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其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当事人的合同意志规范的,但是这并不排除有偿保管合同的出现。
一般来说,无偿保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涉及报酬问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围绕货物的保管、使用、处理及返还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保管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理或使用物品,拒绝归还或者保管不善等情况,就会引发合同纠纷。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无偿保管合同纠纷进行分析。
某甲与乙是好友关系,某日,甲将其珍藏的一幅画委托给乙保管,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乙负责保存并在甲有需要时返还。
然而,后来甲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拿回画作,却遭到乙拒绝。
甲多次要求,但乙始终不予归还,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
经协商无果后,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无偿保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主要是依靠当事人间的口头协议。
虽然口头协议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但是由于没有书面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证明事实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在签订无偿保管合同时,最好还是要书面约定相关事项,以便日后出现争议时有据可依。
在这个案例中,甲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甲可以通过律师函或法律援助等途径,向乙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归还画作。
其次,甲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尝试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最后,如果上述方式均无法解决问题,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来说,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的口头证言、相关证据以及法理来判断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租船合同纠纷8篇
租船合同纠纷8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租船事宜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纠纷概述双方因租船合同产生纠纷,涉及租船期限、租金支付、船舶状况、合同履行地等问题。
经过双方沟通,甲方和乙方就相关争议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二、协议内容1. 租船期限:双方确认原租船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2. 租金及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租船合同约定,准时足额支付租金。
如发生拖欠或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具体支付方式、金额和时间节点按照原合同执行。
3. 船舶状况:甲方应确保所出租的船舶符合约定的航行条件,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如乙方在租期内发现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或证书不全等问题,甲方应及时予以解决。
4. 合同履行地:双方应按照租船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义务。
如因履行地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5. 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6. 争议解决: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履行租船合同过程中的纠纷。
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特别约定1. 双方确认,在租船期间,船舶的维护、修理及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船舶损坏或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复。
2. 乙方在租期内享有船舶的使用权,但不得转租、抵押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租期结束后,乙方应将船舶归还给甲方,并保证船舶状况良好。
3.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协议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其他条款法律适用:本协议之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船舶合作协议书合同范本
船舶合作协议书合同范本一、合作内容1. 甲方同意将名下的“XX号”船舶提供给乙方使用,用于运输乙方指定的货物。
2. 乙方同意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接收并使用甲方提供的船舶。
二、合作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货物运输完毕且双方结清所有费用之日止。
三、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船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具备安全适航条件。
-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船舶交付给乙方使用,并提供必要的船舶文件和资料。
- 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与船舶运输相关的事务,如货物装卸、港口作业等。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条件接收并使用甲方提供的船舶。
- 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船舶,不得擅自改变船舶结构或用途。
-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货物安全。
四、费用结算1. 租金: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
2. 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港口费、燃油费、保险费等,由双方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具体违约责任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船东):_______乙方(租船人):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
船舶代管合同5篇
船舶代管合同5篇篇1甲方(船舶所有者):___________乙方(船舶代管方):__________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对甲方船舶进行代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船舶所有者):___________(填写船舶所有者详细信息)乙方(船舶代管方):___________(填写船舶代管方详细信息)二、船舶基本信息及代管事项本合同涉及船舶名称:___________(填写船舶名称)船舶类型:___________(填写船舶类型)船舶识别号:___________(填写船舶识别号)船舶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
乙方提供的代管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安全管理、日常维护、船员管理、报检报验、海事事务处理等。
三、代管期限本合同代管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合同期满,如需续签,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进行协商。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船舶代管费用,具体金额根据代管服务的实际内容和期限确定。
2. 支付方式:___________(如:按季度、年度支付等)。
3.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追索逾期支付的利息或违约金。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船舶代管服务。
2.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管费用。
3. 甲方应确保船舶技术状况良好,满足航运安全要求。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管服务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5.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船舶从事非法活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船舶代管服务。
2. 乙方有权获得约定的代管费用。
3. 乙方应制定并执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4. 乙方应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船员素质满足要求。
5. 乙方应及时处理海事事务,保障甲方合法权益。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8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8篇篇1一、案例简介甲方(保管人):张三乙方(寄存人):李四背景: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无偿保管合同,由张三负责保管乙方的某物品。
合同中约定了保管期限、保管责任及免责事由等相关内容。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物品的损失和损毁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二、合同内容分析(一)合同主体及基本情况甲方:张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保管物品所需的场所和条件。
乙方:李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委托甲方保管其物品。
(二)保管物品及条件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物品为:[具体物品描述],保管期限为[具体期限]。
甲方在保管期间应妥善保管该物品,确保其安全无损。
(三)免责事由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下免责事由: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物品损失;2. 乙方自行承担的物品损失风险;3.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管义务但仍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
(四)纠纷起因及争议焦点纠纷起因:在保管期间,乙方发现其委托保管的物品存在损失和损毁情况。
经双方协商无果,乙方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履行了妥善保管义务;2. 物品损失的原因及责任归属;3. 合同中免责事由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五)案例分析过程及结果1. 案例分析过程:(1)审查合同内容,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以确定物品损失的具体情况;(3)分析物品损失的原因,判断是甲方的过失还是不可抗力等因素所致;(4)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条款,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
2. 案例分析结果:(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管义务,但在保管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部分物品损失;(2)物品损失部分原因系不可抗力所致,部分原因系甲方保管不当;(3)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条款,甲方应承担部分责任,但部分责任可免除。
因此,法院判决甲方赔偿乙方部分损失。
(六)法律建议及风险提示1. 在签订无偿保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保管期限、保管责任、免责事由等;2.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物品安全;3. 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若无法协商解决,可依法提起诉讼;4. 在涉及法律责任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条款进行判定,确保公正公平。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5篇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5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光船租赁事宜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争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一、纠纷事项双方就光船租赁过程中产生的以下事项存在争议:1. 租期问题: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租期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重新商议。
2. 租金问题:乙方主张甲方调整租金标准,以符合市场变化。
3. 船舶状况:乙方反映船舶存在设备损坏等问题,要求甲方及时维修。
4. 违约责任:乙方认为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赔偿损失。
二、协议内容1. 租期调整:双方同意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租期。
具体租期、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由双方书面确认。
2. 租金调整:考虑到市场变化及公平原则,双方同意对租金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调整后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双方书面约定。
3. 船舶状况:甲方应确保船舶设备良好、适航。
如乙方发现船舶存在设备损坏等问题,甲方应及时维修。
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4. 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如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 争议解决: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其他约定:双方可就其他光船租赁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登记、检验等。
三、协议效力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4.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四、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2.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因一方违约导致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守约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7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7篇篇1甲方(保管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寄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就无偿保管合同发生纠纷。
甲方对乙方的某物品进行保管,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保管期限为XX个月,且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但在保管期间,乙方认为甲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物品损坏,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提起诉讼。
二、纠纷事项及双方观点1. 纠纷事项:甲方在保管期间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是否应对乙方物品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观点:甲方认为自己已尽到无偿保管义务,未有任何疏忽导致物品损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观点:乙方认为甲方在保管期间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存在疏忽,导致物品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容易损坏的,保管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保管物。
”虽然本案为无偿保管合同,但甲方仍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乙方物品的安全。
2.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本案中,甲方应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将物品完好无损地返还给乙方。
若存在物品损坏的情况,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若甲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物品损坏,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本案为无偿保管合同,法院在判定责任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赔偿数额进行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8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协航99”轮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 , 如 果保 险事 故 涉 及 到对 第三 者 的赔 偿 ,在 纠 纷 解 决 之 前 ,保 险赔 偿 金 由长 江 公 司保 管 ,陈 日根 不 得 处 分 。
2 0  ̄ 月 1 1 点左 右 , “ 航 0 5 ̄4 2日 5 协
长 江 公 司 诉 称 : 长 江 公 司 是 “协 航9 9” 轮 的 登 记 船 东 之 一 、 船 舶 经 营
到 桂 山 岛 对 出航 道 突 遇 大 风 浪 袭 击 ,
船 舶 和 货 物 全 部 沉 没 , 6 船 员死 亡 , 名
9 9”轮 装 载 1 个 标 准 箱 、2 0 螺 纹 钢 1 0吨
从 香港 开往 澳 门 ,1 9点 5 分 左 右 , 开 0
据 相 关 保 险条 款 的约 定 ,黄 埔 财 保 与 陈 日根 负 有 赔 偿 义 务 ,请 求 判 令 黄 埔 财 保 向 陈 日根 支 付 保 险 赔 偿 款 1 5 元 、救 1万 助 及 施 救 费用 5 万 元 及 利 息 ,并 承 担 本 5 案 的诉 讼 费 用 。
别 占1 %、 9 9% 所 有 权 ) , 船 舶 经 营 人 登 记 为 长 江
司 。
“ 航 9 ”轮 持 有 效 内河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 最 f 协 9 l
安 全 配 员 证 书和 港 澳 航 线 船 舶营 运 证 。广 东 省 交盘 厅 颁 发 的港 澳 航 线 船 舶 营 运 证 允 许 “协航 9 ” 轮 日 9 行 深 圳 、珠 海 及 珠 江 三 角 洲 各 市 所 属 港 口至 香港 、
( ) 是 被 保 险 人 , 同 相 对 性原 则 的适 用 。 三 谁 合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7篇
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7篇篇1一、案例介绍甲方(保管人):某公司乙方(寄存人):王某在某公司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中,乙方王某将其物品交由甲方某公司保管,双方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
事后,因保管物品丢失引发纠纷。
经过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作出判决。
二、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一)保管事项1. 乙方将物品交由甲方无偿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并确保物品安全。
2. 保管期限为自乙方将物品交付甲方之日起至约定时间或乙方取回物品之日止。
3. 甲方不得擅自使用、出借、转让或处分保管物品,如需处理,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二)物品丢失的责任承担1. 若甲方在保管期间因过失导致物品丢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应提供证据证明物品的价值及损失情况,以便确定赔偿金额。
(三)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均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2. 合同终止后,甲方应返还乙方保管的物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四)争议解决1.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起诉讼时,双方应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以便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成立与效力: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根据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口头协议亦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双方之间的无偿保管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甲方在保管期间因过失导致物品丢失,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应提供证据证明物品的价值及损失情况,以便确定赔偿金额。
3. 合同解除与终止:双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合同终止后,甲方应返还乙方保管的物品。
4. 适用法律及管辖: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判决甲方赔偿乙方因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并返还乙方未丢失的保管物品。
船舶保管协议
船舶保管协议船舶保管协议是一种文书,通常用于规定船舶的保管和使用条件,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和责任。
以下是可能包含在船舶保管协议中的一些主要内容:1.协议的标题和背景:•协议的标题,例如"船舶保管协议"。
•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等。
2.船舶的详细信息:•被保管船舶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型号、注册号码、尺寸、设备等。
3.保管期限:•规定船舶保管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明确保管的时间范围。
4.保管地点:•确定船舶保管的具体地点,可能包括港口、码头或其他指定区域。
5.保管费用:•规定委托方应支付的保管费用,包括计费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
6.保管责任:•确定受托方在保管期间对船舶负有的责任,包括维护、保养、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7.保险:•确定是否需要为船舶购买保险,以及保险的类型和范围。
8.使用权限:•规定委托方是否允许受托方在保管期间使用船舶,以及使用的限制条件。
9.检查和维护:•规定在保管期间对船舶的检查和维护责任,包括检修、修理等方面。
10.违约和解约:•规定在违约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以及协议解约的条件和程序。
11.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规定协议受到的法律管辖。
•描述在发生争议时双方的解决方式,可能包括仲裁或法院诉讼。
12.机密性:•确定协议内容的机密性和保密责任,防止未经授权的披露。
请注意,船舶保管协议的具体内容可能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而有所不同。
在签署协议之前,建议请双方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协议符合相关法规并保护各方的权益。
船舶租赁合同书通用范本6篇
船舶租赁合同书通用范本6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双方的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的船舶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租赁船舶的基本信息1.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2. 船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3. 船舶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4. 船舶航区:____________________5. 船舶证件及状况:详见附件《船舶证件及状况说明书》。
二、租赁期限及用途1.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用途:仅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如货物运输、旅游观光等)。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总额: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之后每______个月支付一次。
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照每日______%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四、船舶的保养与维护1. 乙方应保证船舶的正常使用,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
2. 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船舶损坏,乙方应承担修理费用。
3.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保证船舶处于良好的状态,并返还甲方。
五、保险及安全责任1. 甲方应为船舶购买必要的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 在租赁期内,如发生船舶损坏、灭失等风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遵守相关安全法规,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六、违约责任1. 如乙方擅自改变船舶用途或转租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船舶被扣押或产生其他法律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滞纳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
船舶运输赔偿协议书范本
船舶运输赔偿协议书范本甲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专业的船舶运输公司,乙方有货物需要通过船舶运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信息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2. 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3. 货物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4. 起运港:_____________________5. 目的港:_____________________6. 预计起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7. 预计到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运输责任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安全、准时地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
2. 甲方应妥善保管货物,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或变质。
3.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并提供必要的货物信息和运输指示。
第三条赔偿责任1.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或变质,甲方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向乙方进行赔偿。
2.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货物损失价值 = 货物价值× 损失比例。
3. 若货物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赔偿程序1. 乙方在发现货物损失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____天内对货物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给出处理意见。
3. 若双方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之日止。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借用船舶协议书
借用船舶协议书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定借用方与船舶所有方之间的借用船舶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借用船舶的安全运营,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二、定义和解释1.借用方:指借用船舶的一方。
2.船舶所有方:指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持有者。
3.船舶:指包括在本协议中的规定范围内的、借用方从船舶所有方处借到的船舶。
4.借期:指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借用方从船舶所有方处借用船舶的时间段。
三、协议内容1.船舶借用1.1 借用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借用费用。
1.2 借用方自行对船舶进行运营和管理,并承担一切基于借用船舶的运营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1.3 借用方不得擅自改变船舶的结构和使用用途,并应按照船舶所有方的要求对船舶进行维护和保养。
2.船舶归还2.1 在借期结束时,借用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归还船舶,并确保船舶的完好无损。
2.2 若借用方在借期满后不立即归还船舶,船舶所有方有权收取违约金,并要求借用方承担一切因迟延归还船舶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3.风险和保险3.1 在借期内,借用方应自行承担船舶使用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并向船舶所有方提供相应的保险证明。
3.2 若船舶在借用期间发生任何事故或由于借用方的过错造成损失,借用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3.3 借用方应妥善保管船舶,防止船舶被盗或遭受任何损失。
如船舶因借用方的过错而致盗、损坏等情况,借用方应承担所有由此引起的费用。
4.争议解决4.1 凡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的争议,应由借用方与船舶所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至协议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5.法律适用5.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应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5.2 若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将被视为与协议目的无关,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四、协议生效1.本协议一式两份,借用方和船舶所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借用方和船舶所有方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作出修改,则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借用方和船舶所有方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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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管合同协议书纠纷案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船舶保管合同纠纷案原告中山市民众镇保家船舶保管站(下称船舶保管站)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下称中山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下称拱北海关)船舶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8月31日依法裁定驳回两被告的异议。
两被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2年3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4月29日,本院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船舶保管站法定代表人郭硕、委托代理人利永波,被告中山海关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拱北海关委托代理人罗华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船舶保管站诉称:中山海关为解决所查扣的船只保管问题,于1999年7月与船舶保管站口头订立船舶保管合同,约定中山海关将其查扣的船舶委托船舶保管站保管,保管费、拖船费按中山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双方以填发《委托保管收据》、《委托看管在扣走私船清表》方式办理船舶保管的接收手续。
协议达成后,船舶保管站依约保管了中山海关委托保管的船舶。
2001年4月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办公室(下称中山打私办)发文通知船舶保管站,要求将船舶移交中山市实业集团公司设立的保管场保管。
但中山海关至今不按约定付清保管费,也不取回委托保管的船舶。
截至2001年7月20日,中山海关仍拖欠保管费1,624,500元。
中山海关是拱北海关的直属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拱北海关应对中山海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船舶保管站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解除船舶保管站与中山海关的船舶保管合同;2、由中山海关取回保管船舶19艘;3、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保管费1,624,500元。
在诉讼过程中,因中山海关已于2001年8月9日取走剩余船舶,并与船舶保管站协商解决了部分保管费,船舶保管站于2002年4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79艘船舶的保管费,包括67艘“三无”船舶保管费452,150元、12艘有牌船舶保管费563,850元,共1,016,000元。
原告船舶保管站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2、中山打私办2001年4月5日、8月31日给船舶保管站的通知;3、船舶保管站2001年7月10日发给中山海关的函件;4、中山海事局2001年8月29日给船舶保管站的函件;5、船舶保管站2000年10月9日作出的船舶保管报告;6、走私“三无”船舶交收登记表16份;7、有牌船只移交清表2份;8、委托看管在扣走私船清表9份;9、委托保管单6份;10、委托保管收据63份。
被告中山海关辩称:一、中山海关与船舶保管站口头协商被扣船只的保管事宜时,依据国务院国函〔1994〕111号《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知的批复》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明电〔1993〕13号《关于加大打击小额成品油活动力度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约定“三无”船舶不收取保管费,案件审结时一律予以销毁或拆除。
在船舶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山海关或船主均没有支付过“三无”船舶保管费,船舶保管站在向中山打私办递交的《船舶保管报告》和给中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称中山国资管理局)的函件中也确认了“三无”船舶不收取保管费。
船舶保管站诉请中山海关支付67艘“三无”船舶保管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另,船舶保管站诉请的12艘有牌船舶保管费中,除8艘为有牌船舶外,其它4艘均为“三无”船舶,船舶保管站无权收取保管费。
二、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的通知,船舶保管站应于2001年4月20日将所保管的船舶移送完毕,保管费计算的截止时间应为2001年4月20日,8艘有牌船舶的保管费应为406,250元。
三、根据双方约定,对于有牌船舶,待案件审结后移交中山打私办,由中山打私办通知船主和船舶保管站放行,船主领取船舶时向船舶保管站交纳保管费,支付保管费的责任人是船主,而不是中山海关。
四、中山海关是依法成立的机关法人,船舶保管站要求拱北海关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中山海关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国务院国函〔1994〕111号《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2、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明电〔1993〕13号《关于加大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力度问题的通知》;3、船舶保管站于2000年10月9日向中山打私办递交的船舶保管报告; 4、船舶保管站于2000年10月24日给中山国资管理局的函件;5、中山打私办于2002年4月23日出具的证明;6、林章万于2002年4月23日出具的证明;7、中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25份、公告37份;8、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2份;9、中山打私办于2001年8月31日给船舶保管站的通知;10、中山打私办2000年10月24日通知复印件;11、中山打私办于2001年4月5日给船舶保管站的通知复印件;12、中山海关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告拱北海关辩称:中山海关具有独立的机关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拱北海关既非船舶保管合同的当事人,也非担保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驳回船舶保管站的诉讼请求。
被告拱北海关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中山海关的组织机构代码证;2、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关总署于1995年4月27日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中山海关机构级别的函》;3、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罚没物品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合议庭予以确认:1999年7月,船舶保管站与中山海关订立口头合同,约定由船舶保管站保管中山海关查扣的船舶,保管费按中山市物价局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即:押船费每船/次300元,船舶保管费:99吨以下每船/天50元,100-199吨每船/天100元,200吨-499吨每船/天150元,500吨以上每船/天200元。
对被保管的船舶待案件审结后凭中山打私办通知放行。
船舶保管站提交的走私“三无”船舶交收登记表、委托看管在扣走私船清表、委托保管单、委托保管收据记载,本案所涉79艘保管船舶,有67艘登记为“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保管期间分别为:1999年6月28交付保管水泥船2艘、铁船1艘,7月13日交付保管水泥船1艘,7月24日交付保管水泥船1艘,9月8日移交中山打私办;1999年7月26日交付保管铁船1艘,8月10日交付保管水泥船1艘,8月21日交付保管铁船1艘、水泥船2艘,9月1日交付保管水泥船1艘,9月9日交付保管木船1艘,9月22日交付保管水泥船2艘,11月4日移交中山打私办;1999年7月26日交付保管铁船1艘,8月14日交付保管铁船1艘,10月28日交付保管铁船1艘,12月31日交付保管铁船1艘,2000年4月7日移交中山打私办;1999年8月10日交付保管水泥船1艘,8月25日交付保管水泥船1艘,10月4日交付保管水泥船1艘,10月6日交付保管水泥船1艘,10月15日交付保管水泥船1艘,11月4日移交中山打私办;1999年8月10日交付保管铁船1艘,2000年3月23日移交中山打私办;1999年8月31日交付保管铁船1艘,10月23日交付保管水泥船1艘,11月11日交付保管水泥船1艘,11月16日交付保管水泥船1艘,11月23日交付保管木船1艘,2000年1月29日交付保管水泥船1艘,4月12日交付保管渔船1艘,6月30日移交中山打私办;1999年9月9日交付保管铁船1艘,11月6日交付保管铁船1艘,12月8日移交中山打私办;1999年9月30日交付保管铁船1艘,2000年10月11日移交中山打私办;1999年10月24日交付保管铁船1艘,2000年2月4日交付保管铁船1艘,4月15日交付保管水泥船1艘,7月13日移交中山打私办;1999年11月11日交付保管水泥船2艘、铁船2艘,12月31日交付保管铁船3艘,2000年1月12日交付保管铁船2艘,3月10日移交中山打私办;2000年3月17日交付保管木船1艘,2月24日交付保管渔船1艘,5月24日移交中山打私办;2000年3月18日交付保管木船1艘,4月1日交付保管渔船1艘, 5月12日移交中山打私办;2000年5月6日交付保管渔船1艘,7月10日交付保管木船1艘,8月2日交付保管渔船1艘,9月20日移交中山打私办;2000年5月16日交付保管渔船1艘,6月15日交付保管渔船5艘,7月3日交付保管渔船2艘,8月7日移交中山打私办;2000年5月16日交付保管渔船1艘,6月13日交付保管货船1艘,8月7日交付保管铁船1艘,9月29日移交中山打私办;2000年6月13日交付保管木船1艘,8月1日交付保管渔船1艘,8月16日交付保管铁船1艘,10月26日移交中山打私办。
上述67艘船舶交付保管时,船舶保管站和中山海关的有关经办人分别在委托看管在扣走私船清表、委托保管单、委托保管收据上签名确认。
移交中山打私办时,该办在走私“三无”船舶交收登记表上盖章签收。
2000年10月24日,中山市打私办发出通知:根据市政府设立公物仓储中心的精神,经主管领导同意,决定从11月1日起,各部门查扣移交市打私办处理的船舶统一进入市国资局、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船舶保管场保管。
原保管场代管的现有查扣待处理船舶亦从即日起开始转入上述保管场保管。
2001年4月5日,中山打私办向船舶保管站发出通知:根据市政府设立公物仓储中心的精神和市主管领导及打击走私联检单位会议研究,决定从4月15日起,统一将船舶保管站保管的船舶移交到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船舶保管场保管。
要求船舶保管站接本通知5个工作日内,作好船舶移交的准备工作。
2001年7月10日,船舶保管站向中山海关发函称:船舶保管站已根据中山打私办要求,作好移交准备工作,你关尚未办理接收手续,保管关系延续至今。
由于近期台风不断,请尽快安排取回或安排移交的具体手续。
至2001年8月9日,中山海关委托保管的船舶全部从船舶保管站移交。
对原、被告争议的事实,合议庭认定如下:关于“三无”船舶是否约定收取保管费问题。
船舶保管站提交以下证据主张其与中山海关订立口头协议时约定“三无”船舶应收取保管费:1、中山打私办于2001年8月31日给船舶保管站的通知,载明:你站保管的44艘“三无”船舶,根据有关“三无”船舶拆解的文件精神,拆解船舶可由你站或你站指定其他人拆解,拆解后的残值由你站自行处理,抵偿拖船费等一切有关费用,你站(包括其他拆解方)不得再要求偿付,我办、海关及其他部门均不承担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