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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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
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以及与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之一的: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之一的: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电力用户。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党政机关、国防、信息安全、交通运输、水利枢纽、公共事业及其他等行业。具体分类详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核定的重要等级,向供电企业申请符合其重要等级要求的供电电源。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二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第十条对供电电源有特别要求的,供电企业可按相关行业规章、规程对供电电源的要求制定供电方案。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要加强电网建设,优化电网结构,改善供电条件,提高供电能力,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符合重要等级要求的供电电源。
如确因电网客观条件,供电企业暂无法向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符合重要等级要求的供电电源,要和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安监、经信部门认可后,可暂按次一等级要求提供供电电源。
此类问题中如有存大安全隐患的,省电力公司要要及时通报省经信、电监和安监部门。
第十二条供电电源配置未达到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在与当地供电企业的指导下,制定措施立即整改,落实供电电源,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应急照明电源。在正常照明失电后,为人员应急疏散等紧急情况提供照明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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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具有保安负荷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在配置符合其重要等级要求的供电电源的的前提下,还应自备应急电源,确保在外部电源全部失电后,各类应急设备、应急照明、消防等各类设施的正常、可靠供电。
自备应急电源主要包括柴(汽)油发电机组、UPS不间断电源等类型电源。
第十五条重要电力用户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保安负荷是指重要电力用户必须的确保安全的最低用电负荷。
自备应急电源在正常电源中断后,能够自动投切,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六条新报装申请用电且有保安负荷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在业扩报装环节提出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保安措施的配置要求,并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具有保安负荷要求的,但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尚未达到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进行整改,科学合理选择自备应急电源类型及容量,并尽快整改到位。
对确因技术原因无法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在提出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并经当地安监部门审核后,可暂缓配置。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了解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并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用电安全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九条对由于客户原因,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各市安监部门将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对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或电网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各地供电企业应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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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重要电力用户新增、变更、销户等情况向当地经信、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市经信、安监部门和供电公司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全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经信委、南京电监办、省安监局和省电力公司。
第二十二条省经信委、南京电监办和省安监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全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南京电监办、省安监局和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