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拉森钢板桩、围檩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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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分包内容:拉伸钢板桩及围护施工合同

承包方:

分包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拉伸钢板桩及围护施工分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性质:包工、包机械、包安全文明、包质量、包进度

1.4承包范围及内容:分拣大楼 B(施工图号: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深化设计的图

纸)中所有的深基坑拉森钢板桩及H300x300x10x15型钢围檩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桩位测量定位、桩顶标高控制、桩机及设备的进出场与台班费、桩的定位、吊桩、校正、压桩、拔桩等全部工作内容。

1.5 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某

一分项、某一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也不因此作为对其余项目合同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

1.6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涉及本合同

承包范围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及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 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3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 合同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暂定于2015年 6月 1日开工至2015年 8月 12日竣工,共 73 个日历天。

2.3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指定工期严密组织施工,确保工期指标目标,如由于乙方的原因

引起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合同总价的1%计算,按天累计。

2.4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如

业主不同意工期延长,则按上述2.3执行):

a.因不可抗力的影响;

b.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

c.非乙方原因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时间连续12小时以上。

d.业主原因的工期调整。

2.5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2.6 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

2.6.1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2.6.2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害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2.6.3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第三条工程质量

3.1 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

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为一次性验收合格。

3.2 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5%。

3.3 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确保工程质量为一

次性验收合格

第四条环境安全标化

4.1 乙方须加强自身的施工现场管理,执行甲方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施工现场

的环境安全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发生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第五条合同造价

5.1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合同第1.3条承包范

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包干单价,是不再计取任何费率的,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次包死不再调整的单价。

5.2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合同单价详下页“小止口拉森IV号钢板桩

400x170x15.5基坑围护合同清单”表中综合单价栏。

5.3 工程量:工程量为暂定数量,详见以下“清单及组价文件”,竣工时按实计算;

小止口拉森IV号钢板桩400x170x15.5基坑围护合同清单工程名称: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西货运区3号地块国际快件

和货运中心--B楼

5.3.1 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须经甲方书面签字认可后方可作为工程量结算增减依据,未

经甲方代表书面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5.3.2 本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压桩、桩位测量定位放线、桩机作业场地处理

至符合桩机作业标准、桩顶标高控制、桩机及设备的进出场及台班费、桩的定位、吊桩、校正、打桩、拔桩等全部工作内容、施工完毕后的场地清理等所有相关内容,还包括由于工程原因引起的桩不能连续施工和按甲方指令移位或停机等待状态等因素、本工程周边管线和周边设施保护的一切技术措施费用、桩机检测费、协助静载试验、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费、文明施工、治安交通市容环卫环保巡警申报和协调费、夜间施工申报、资料及竣工图编制、乙方合理的管理费、利润等一切费用。

5.4 乙方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

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单价调整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第六条材料供应

6.1 本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除沉桩施工期间的钢板桩场内短驳机械甲方提供外)、

施工所需吊具、绳索、机械的日常维修保养、燃油等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必须满足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6.2 工程所用材料均须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的确认,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在正式采购

和施工前须将材料的样品提前送甲方和业主及监理,且需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后,方可开始采购。

6.3 一旦材料的样品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后,未经甲方、业主及监理同意,不得

作任何变更。

6.4 甲方有权于材料出厂前测试检验,乙方须在各批材料出厂前3天通知甲方。

6.5 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和甲方、业主、监

理、乙方共同确认的样品相一致,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质量标准,并必须向甲方提供出厂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并经甲方、业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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