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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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岩土工程问题

广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岩土工程问题

第5卷增刊22009年12月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ChineseJournalofUndergroundSpaceandEngineeringV01.5Dec.2009广州地下空问开发利用的环境岩土工程问题。

李于辉,张季超,丁晓敏,龚健(广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广东广州,510006)摘要: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充分发挥城市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本文介绍环境岩土的定义,认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中所遇到的环境问题属于小环境的环境岩土问题,通过对广州市地质环境的简述,提出应注重基坑工程施工、隧道施工、工程土方与污泥和地震所引起的环境岩土工程问题,并探讨可行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环境岩土工程;地下空间;扰动理论;工程环境中图分类号:TU37;G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836(2009)增2—1455—04DiscussionontheEnvironmentalGeotechnicalEngineeringProblemsabouttheDevelopmentandUtilizationoftheUndergroundSpaceinGuangzhouLIYu—hui,ZHANGJi—chao,DINGXiao—min.GONGJian(Co//孵geofCivilEngineering.Guangzhou‰沁砧酊.C.uangzhou510006。

China)Abstract:Thedevelopmentandutilizationofurbanunderground8paPA:areinfavorofperfectingtheurbanfunc-tionsandmakefullofthecity§socialbenefim-environmentalandeconomicbenefim.Thedefinitionoftheenvi·ronmentalgeotechnologyisdescribedinthispaper-andtheenvironmentalproblemsfacedinthedevelopmentoftheurbanundergroundspacebelongtotheenvironmentalgeotechnicalproblemsinmicroenvimnment.Throughbriefde-scfipfionofthegeologicalenvironmentinGuangzhou-theenvironmentalgeoteehnicalproblemswhichduetothefoun-dafionpitconstruction-tunnelconstruction.earthworkandsilt-且8welltheearthquakeputforward.inacldi—tion-thefeasiblesolutionmethodisalsodiscussed.Keywords:environmentalgeotechniealengineering;undergroundspace;perturbationtheory;engineeringenviron-merit1前言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充分发挥城市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城市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寸J。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地下空间解释

地下空间解释

附件2关于《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一)背景情况。

目前,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十分薄弱。

《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但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诸多实际问题未作具体规定。

地方立法现状较为滞后,仅上海、天津、杭州、深圳等地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和权属登记等关键性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上进行了积极探索。

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民防办等部门分别就地下空间涉及的不同问题进行了政策调研及制定工作,例如市建委牵头草拟了《广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广州市地下管线公共管廊建设管理规定》,市防办起草了《关于加强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市规划局起草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大量调研成果和政策思路的积累。

我局对《办法》的起草工作非常重视,与规划、建设、民防、地铁等单位组成了起草工作小组,多次召集环保、规划、建设、民防、地铁、城投集团等单位专题研究,迅速明确了起草的工作思路和责任分工。

根据各职能部门分别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提供的政策意见,结合到上海、杭州、深圳等地的调研成果,并经向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我局汇总形成了《办法》。

(二)必要性。

1.地下空间开发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现实需要。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紧缺,地下空间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空间资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广州城市地下空间公用设施开发利用的法律思考

关于广州城市地下空间公用设施开发利用的法律思考

关于广州城市地下空间公用设施开发利用的法律思考杨良坤;蓝柳和;张富强【期刊名称】《现代隧道技术》【年(卷),期】2008(0)S1【摘要】近年来,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模呈现不断扩大之势,城市地下空间公用设施的立法逐渐提上议事日程。

由于地下公用设施立法涉及面广,国家还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现行广州城市地下空间公用设施管理体制存在着诸多问题,难以适应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需要。

因此,当务之急是应当认真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实际,加快立法步伐,确定立法原则,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以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公用设施得以规范、有效与可持续的开发利用。

【总页数】6页(P104-109)【关键词】地下公用设施;开发利用;法律思考【作者】杨良坤;蓝柳和;张富强【作者单位】广州市市政园林局;中国地质大学;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84.113【相关文献】1.关于编制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思考——以洪洞县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为例 [J], 黎溪2.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国土部门如何给力?——对国土资源部门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调查与思考 [J], 胡能灿3.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问题思考——以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为例 [J], 苏祺哲;4.地下空间,城市公共空间的延续与拓展——基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近期可开发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州萝岗核心新区公共服务中心)》的思考 [J], 林定桂5.“两型社会”建设背景下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法律促进——兼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修正 [J], 肖军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17-10-19【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穗府办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推进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等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公共设施管线或专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含监控线路)、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消防管道、交通信号、应急光缆等。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大型综合体以及广场、绿地等范围内管廊的投资建设管理。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建设时序,积极有序推进,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二)坚持政府主导,加强机制创新,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三)坚持技术创新,保障质量安全,因地制宜开发附属设施,打造国际一流的“智慧管廊、绿色管廊、文化管廊”。

(四)坚持有序建设,结合新城建设、旧城改造和轨道交通,力争到2020年,建设250公里管廊,并陆续投入运营。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3年8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19日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2013年8月28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国有资产、规划、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粤发〔2012〕22号),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耕地保护(一)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确保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8.52万亩。

(二)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根据省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管护和报备等规定。

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目标任务分工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对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负责进行政策指导和评价验收工作。

(三)划定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

2014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地块标图建库、定责到户工作。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附件2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定需由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实施的并联用地审批类业务。

二、办理依据(一)用地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起施行;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起施行;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6月11日起施行;6.《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二)规划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4.《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收件资料项目单位递件时,收件资料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按用地、规划审批业务事项类别与申请资料一一对应的原则(即1项用地、规划审批业务对应1套资料),分类别整理、备齐资料后入件。

(一)申请办理土地有偿(划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申请协议出让类用地规划条件:(四)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图纸深度要求见附件1。

四、办理部门市国土房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收件后,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及规划分局具体办理,办理结果文件由市国土房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送达(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的用地审批工作由属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规划部门办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包括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结建式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不依附于地表建筑物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属于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基本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地上地下综合利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开发方向】本市地下空间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近期内应充分开发利用浅层、中层空间,远期逐步探索深层空间的利用。

禁止在地下空间建设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幼托、养老等项目。

开发利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供应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等工作。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以及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广州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广州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立案申请表。

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5.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2.单体建筑工程(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2) 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建设用地批准书过期,应提供有效的国土关于同意延期开发的函。

(3) 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4) 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5)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6)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7) 属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及各立面照片;(8) 勘测成果资料验审报告或备案回执复印件;(9)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10)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1)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12)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13)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3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9日市政府第11届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城市整体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对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采取防护措施,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及通信、警报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电信、卫生、教育、广播电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在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人民防空法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计划。

第六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人民防空设施。

第二章防空袭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广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模式与发展策略

广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模式与发展策略

672009(1)现代城市研究广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模式与发展策略The Development Utilization Patterns and Strategy of UndergroundSpace in Guangzhou张建峰 杨木壮ZHANG Jian-feng YANG Mu-zhuang文章编号:1009-6000(2009)01-0067-06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基金项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科研项目(2008-K7-14)。

作者简介:张建峰(1980-),男,河北邯郸人,广州大学地理科学学院助教,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研究;杨木壮(1965-),男,广东揭阳人,博士,广州大学地理科学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自然资源与土地资源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已有将近150年的历史,业已形成地下交通、城市管网、地下能源、水源储备和地下商业综合体开发等一系列综合开发模式。

它们的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实践表明,有序、合理、综合、高效地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是城市现代化改造与建设中解决中心城区高密度疏解、扩充基础设施容量、达到人车立体分流、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寻求人文景观与自然环境的均衡与统一、减少环境污染、节约土地资源等现代化城市更新与复苏问题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中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广州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经济高度增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但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生态失衡、环境污染、资源枯竭、人口膨胀、交通拥挤等,这些都是人们期待解决却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通过开发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间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模式是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的前提和重要因素。

本文将通过分析广州既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希望为广州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1 广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模式地下空间是指在地球表面以下的土层或岩层中天然形成或经人工开发而成的空间;其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开发的地下空间称为城市地下空间,除少数城市外,一般处于地下土层中;在城市以外山区岩层中开发的称为山岭地下空间;在江、湖、河、海水下开发的称为水下682009(1)现代城市研究地下空间[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决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决定为确保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的顺利举行,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以及《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地下空间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有关事项如下:一、本决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管理。

二、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地下空间的使用人(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地下空间安全。

三、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规定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

四、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地下空间的人员密集部位以及出入口、应急疏散通道、配电间、换气风道口等重点部位的巡查。

五、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对进入用作经营性仓库、机动车停车库的地下空间的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阻止其进入;发现可疑人员、车辆、物品的,除采取阻止进入的措施外,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

为了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改善城市地下环境,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一、开发利用规划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参考城市建设布局、地下管网等相关要素,科学确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范围和定位。

2. 开发利用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的联动关系,合理规划地下通道、停车场、地下商业等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

二、开发利用管理机构1. 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市民参与的地下工程施工,做好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测。

2. 管理机构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地下工程的审批和监管,确保地下施工符合规划要求和安全标准。

三、开发利用审批程序1. 开发利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开发利用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的规划方案、建设设计、施工图等。

2.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规划要求对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使用权出让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可以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让使用权,容积率、租赁期限等制约条件应明确规定。

2. 出让方式应公平、公正,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

出让合同需合法、有效,明确开发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权益和责任。

五、资金管理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投资资金应列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由相关部门拨付。

投资资金的使用应经过监督,用于改善地下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六、安全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2. 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地下设施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环境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2. 完成开发利用项目后,应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恢复并维护地下环境的功能和生态平衡。

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用地和产权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其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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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3届1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用地和产权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其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述。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发展改革、人民防空、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建设、林业园林、水务、交通、国土房管、文物、电力、军事、信息化、应急管理、地铁等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听取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作出具体规定的地块,不再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分层原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层以及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连通规则。

第十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应急防灾、公安消防、公共安全、人民防空、垃圾处理、电力设施、通信、水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十一条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并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单独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室边线与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的具体位置,并且在申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取得需利用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五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本市土地出让金的计收规定收取,出让年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和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经营性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建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

第十七条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

(二)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划拨条件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单建地下空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一)由储备机构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二)由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

(三)受让人与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受让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受让人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六)受让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等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受让人凭土地登记文件等材料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办理核准手续前按照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开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二十条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单建地下空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一)申请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

(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规划条件。

(三)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可以协议出让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出让预公告。

预公告期间只有一个意向用地单位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与意向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单位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四)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等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凭土地登记文件等材料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单建地下空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一)申请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

(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

(四)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在已取得合法权属的个人住宅用地范围内申请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按相关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除此之外,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一)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持自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证等权属凭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条件。

(三)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供地手续。

其中项目符合划拨目录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须实行有偿使用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实行审批制或者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办理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前按照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开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二十三条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十四条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告知相关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测绘等任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地下工程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地下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包含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保护设计专篇。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专业设计规范的要求。

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七条地下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

对于结建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一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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