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单位申报交接表(津社保医支字105号)
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版本号4
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版本号:4.01)版本说明:本办法在2009年4月20日进行修订,与上一版本(3.03版本)改动较大。
4.01版本自2009年4月26日起执行。
总则第一条根据市中心相关规定,结合和平分中心各项医疗费用申报特点,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人性化服务的原则,以诚信管理为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和平分中心参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申报各项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时,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各项医疗费用为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就医时全额垫付,在和平分中心申报的以下费用:1.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简称门特)费用;2.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简称门大)费用;3. 生育保险费用;4. 住院费用;5. 以上各项费用的调整支付。
第四条参保患者应到联网医院就诊,并持医保卡进行刷卡联网结算。
第五条下列情况可以全额垫付门诊、门诊特殊病及住院就医费用:1.就医时医院端网络故障;2.急诊、急诊留观费用;3.医保卡丢失或消磁正在办理途中;4.首次参保,医保卡正在制作途中;5.单位间断交费,在三个月内补缴;6. 节假日期间住院又出院不能确认的住院费用;7.有住院信息未结算或正在审核状态,造成在途,无法刷卡结算的;8.门特患者登记前30天发生的门特费用。
9.已办理异地安置登记在外地就医或外地急诊就医。
首次参保,医保卡正在制作途中和节假日住院又出院,造成住院无法联网结算的,可以在出院后先不办理结帐手续,等待待遇享受后办理住院延迟审批后,再办理出院结账,可以将本次住院费用联网结算。
申报管理第六条对外办公及申报时间:1.医险科前台对外办公及受理申报时间为:(1)双月份的26日至次月8日,办理门大、门特、生育、住院和调整支付等各项全额垫付费用申报业务和退单领取、数据回盘、咨询等业务。
(2)双月份的1-3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退单领取和回盘数据业务。
以上对外办公时间除另行规定外,遇节假日、公休日不顺延,每周五下午不办理对外业务。
药费报销说明
(2)汇总明细(需加盖医院医保章);
(3)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
(4)病案首页(加盖病案室章);
(5)诊断证明(需加盖医院医保章和诊断证明章);
(6)单位需按以下顺序排列并填报以下表格,必须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申报。
①《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交接单(参保单位)》;
⑤《医疗费申报凭证规范承诺书》。
特别提示:
(1)2010年申报垫付药费时应按医院级别分别粘贴。
(2)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处方药需有专用发票、清单(盖医保专用章)和与之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盖医院外购章)。非处方药需提供专用发票和清单(盖医保专用章),不需外购处方。
2、住院医药费申报材料:
④《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费个人申报支付表》;
⑤《医疗费申报凭证规范承诺书》;
⑥ 相关证明。
三、表格填写要求
1、《医疗费申报凭证规范承诺书》应按申报类别如实填写。住院和门特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栏。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11号表)勿忘填写医院名称和票据张数栏。
各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
2010年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已全面实行,参保人员手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就可以在就医医院进行联网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如医院网络故障、参保人员信息有误、或者因为其它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联网结算的,可以全额垫付。为了使垫付医药费的申报更加方便、快捷,现就2010年终医药费报销事项提示如下:
3、《天津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9号表)勿忘填写票据张数栏。
4、《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费个人申报支付表》按每张票据逐行、分项目填写,填写时对应收据项目(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填写,无对应收据项目填写其它项。有效票据为一组;
2号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
社保机构(区)
社保机构(市)
制
制
制
表负
表负
表 负
责
责
责
(
(
(
72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
医 疗 医 疗 公民身份号
码 单位名称
住院日期
床位号 资格确认书
号 转出院名称
年
月
就
姓
性
名
单别位代
码
出院日期
级 别
科别
第几次住院/家床
转出院级别
年龄
住院天 数
表 号 单 位 人员类别
参保区县
职工/退休/老工 人
住院号
起付标准
医疗救助自负比例
转出院实收起付标准
自负
增负金额
14
合计
18
统筹 医疗机构申请金额 19 基金 社保支付金额 20
医疗 医疗机构申请金额 21 救助 社保结转金额 22
超起付标准自负比例金额 15 医疗救助自负比例金额 16
最高限额以上金额 17
万仟佰拾元角 万仟佰拾元角
① 社 保 机 构 留 存 ② 医 疗 机 分构 留 分存
医疗机构
出院诊断
家床诊断
自负比例
减负比例
实际自负比例
上次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剩余额
项目
序 号
甲
乙
发生金额
上次医疗救助支付限额剩余额
自费 增负
申报金额
拒付
审核金 额
药品费
01
检查费Βιβλιοθήκη 02治疗费03
手术费
04
一 式
床位费
05
两
医用材料
06
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表(津社保征字1号)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缴费项目 甲 一、基本保险费合计 1、养老保险费 2、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费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金 三、大额医疗救助金 1、在职人员 2、退休人员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五、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六、补充保险费合计 1、补充养老保险费 2、补充医疗保险费 七、缴费金额合计 缴费金额总计(大写): 缴费单位制表人(章) 缴费单位负责人(章) 序 号 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仟 — 佰 — 拾 万 社保机构(章)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审核人(章) 复核人(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式 两 联 第 一 联 社 保 机 构 留 存 缴费人数 1 — 缴费基数 2 — 本月征集金额 合计 3 单位 4 个人 5 合计 6 补(减)征集金额 单位 7 个人 8 合计 9 年 月 表号:津社保征字1号 单位:人、元 征集金额合计 单位 10 个人 11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药费补助申请明细表
2012 单位代码: 7 1 8 2 1 1 7 7
1
年
12
月
单位名称:戴纳派克(中国)压实摊铺设备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1、 1、 1、 医疗机构:单据
表号:津社保医支字9号
人员类别 职工()退休() 3、 3、
姓名
性别 2、 2、
年龄
. . . . . . . . 装 . . . . . . 订 . . . . . 线 . . . . . . . .
就医病种(主要诊断) 原 始 单 据 份 数
2、
3、 张; 零售药店:单据 张。
补 助 比 例
一级医院75%( ) 二级医院65%( ) 三级医院55%( ) 药店75%( )
类 别
项目名称 甲
药品费 特殊药品费 检查费
序号 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发生金额 1
申报金额 2
拒付金额 3
审批金额 4 此 表 一 式 二 联 社 保 分 中 心 留 存
医 疗 机 构
特殊检查费 治疗费 特殊治疗费 手术费 其它 小计 药品费
药 店
特殊药品费 小计 合计 个人 自负 补助 金额
13
起付标准金额 自费项目金额
14 15 18 ¥:来自增负项目金额 起付标准以上自负比例金 ; ; ; 仟 仟 仟 佰 佰 佰
16 17 拾 拾 拾 元 元 元 角 角 角 分 分 分
合计
单位申请 19 ¥: 社保支付 20 ¥: 申 报 单 位
社 保 分 中 心 审核人(章): 复核人(章):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指南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指南高钟生;席振录【摘要】<正>《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津政办发〔2008〕176号)下发后,市社保中心本着高效经办和人性化服务的目标,制定了公务员医疗一站式报销流程,即【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09(000)003【总页数】3页(P34-36)【关键词】社保中心;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统筹基金;基金支付;参保人;门特;最高支付限额;退休人【作者】高钟生;席振录【作者单位】天津市社保中心业务二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津政办发〔2008〕176号)下发后,市社保中心本着高效经办和人性化服务的目标,制定了公务员医疗一站式报销流程,即患者在联网医院刷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己只交纳个人负担部分,其他应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或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先行垫付,再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
目前,社保各分中心和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已开始受理垫付医疗费的申报,现就相关政策与经办工作分述如下: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天津市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支付。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累计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副司局级以上人员补助95%。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其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中5.5万元以下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同门急诊;超过5.5万元至大额救助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均补助75%,不区分人员类别;超过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在职和退休人员补助95%,副司局级以上人员补助100%。
(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
年 月 就医类别:门特/计门/外地/转外/急诊留观/其他(住院)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公民身份号码 人员类别 就诊医院名称 住院时间 病种诊断 上次统筹支付最高限额剩余额 项 目 序号 甲 一、药品费 二、检查费 三、治疗费 四、手术费 五、床位费 六、医用材料 七、输全血 八、成分输血 九、其它 十、 合 计 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8 19 20 21 22 社 保 机 构 超起付标准自负比例金额 医疗救助自负比例金额 最高限额以上金额 15 16 17 发生金额 1 出院时间 住院天数 ICD-10 姓 名 职工( ) 退休 ( ) 老工人 ( ) 自负比例 表号: 单位: 性 别 就医类别 第几次住院 单据份数 门特类型 Ⅰ()Ⅱ() 审核金额 5 级别 津社保医支字11号 元 年龄
日
(章) 年
月
日
43
上次医疗救助最高限额剩余额 自费金额 增负金额 拒付金额 2 3 4
距起付标准剩余额 个人自 负 本次起付标准金额 自费增负拒付金额 合 统筹基 金 医疗救 助 计 单位申请 社保支付 单位人(签章):
审核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章) 年 月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
诊 住院病种(出院诊断) 断 门诊特殊病
项目名称 甲
一、药品费 二、检查费 三、治疗费 四、手术费 五、床位费 六、医用材料 七、 合计 个 人 自 负 单6 07 08
发生金额 1
申报金额 2
拒付金额 3
审批金额 4 此 表 一 式 二 联 社 保
12 13 14 拾 拾 拾 拾 拾 元 元 元 元 元 角 角 角 角 角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中 心 留 存
申 报 单 位 制表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社 保 分 中 心 审核人(章): 复核人(章):
(章)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
年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公民身份证号 本市就诊医院名称 住院时间 出院时间 姓名
就医类别:门特/外地/转外/留观 表号:津社保医支字11号
月
性别
年龄 外埠就诊医院名称 住院天数
人员类别 职工/退休/建国前
原始单据份数 本次自 负比例 %
. . . . . . . . 装 . . . . . . 订 . . . . . 线 . . . . . . . .
本次起付标准金额 自 费 项 目 金 额 增 负 项 目 金 额 合计 统筹支付 医疗救助 统筹支付 医疗救助 16 17 18 19 ¥ ¥ ¥ ¥
09 10 11 15 ¥
起付标准以上自负比例金额 医疗救助个人按比例负担金额 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以上金额 ; ; ; ; ; 万 万 万 万 万 仟 仟 仟 仟 仟 佰 佰 佰 佰 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津人社局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以下简称《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覆盖范围具有本市户籍或学籍的下列人员:(一)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港、澳、台及外国籍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其他未成年人(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未满18周岁。
下同)。
(二)年满18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
下同),非在校就读,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农业户籍)居民。
(三)年满18周岁,非在校就读,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城镇(非农业户籍)居民:1.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截至结算年度12月31日。
下同),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2月31日。
医疗保险温馨提示
医疗保险温馨提示(一)开发区各参保单位: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以及《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开发【2008】62号)文件精神,按照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医疗保险与天津市并轨的要求,结合开发区目前没有医疗保险卡的特点,现将有关业务变更办理细则提示如下:一、住院登记1、提供材料:(1)《医疗保险证》原件;(2)《住院证》(需加盖医院医保专用章);(3)上次住院未与结算中心结算的,需提供住院费用证明(注明上次住院发生金额、自费、增负、拒付金额、申报金额,并盖医院医保专用章);(4)外伤住院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外伤详细经过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时间(1)普通住院当日或住院前2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登记。
(特殊情况限5日内补办,超5日不再补办)(2)海河医院、结核病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铁路结核防治疗养院的传染病患者由专科医院直接与分中心联系登记。
市内住院登记办理地点: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1607室。
特别提示:由分中心开具的《住院资格确认书》需于开具当日交至所住医院医保科。
3、政策说明(1)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一级医院为在职90%、退休95%、建国前老工人97%;二、三级医院为在职85%、退休90%、建国前老工人和市级以上退休劳模95%);(2)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2008年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800元、1100元、1700元。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2008年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270元、350元、500元;(3)上次住院交费不足起付标准,下次住院要将上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补齐并与本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4)住院治疗的结算期一次最长为90天。
不足90天的按实际天数结算。
超过90天,应办理一次出院手续,从第91天,即视为第二次住院,参保人员须重新办理住院手续;(5)报销方法:已办理资格确认书的住院人员由市医疗结算中心与医院进行结算。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审核支付单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表号:津社保医支字104号 性别
险种类别
城职( ) 城乡( )
人员类别
联系电话
本次申报费用发生合计
票据张数
医院级别及数量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就医类别
门大()门特()住院()急诊留观()转诊转院()急留观调整()
项目合计
药品费 元;检查费 元;治疗费 元;手术费 元;床位费 元;医用材料 元;输全血 元;输成分血 元;其他 元
20 20 年 月 日 21 20 年 月 日
8 20 年 月 日
22 20 年 月 日
9 20 年 月 日 10 20 年 月 日
23 20 年 月 日 24 20 年 月 日
11 20 年 月 日
25 20 年 月 日
12 20 年 月 日
26 20 年 月 日
13 20 年 月 日
27 20 年 月 日
14 20 年 月 日
28 20 年 月 日
申报人签字(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本页合计
此申报类别本页申报共 元
注: 1,此表由本人或家属填写,按票据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并与票据粘贴顺序一致。2,分类申报,不同类型费用分别填写申报表。
第页
序号
票据日期
就诊医院名称
发生金额合计 序号
票据日期
就诊医院名称
发生金额合计
1 20 年 月 日 2 20 年 月 日
15 20 年 月 日 16 20 年 月 日
3 20 年 月 日
17 20 年 月 日
4 20 年 月 日
18 20 年 月 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津医保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4〕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1月12日市医保局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人员岗位和设施设备配置第四章联网审核第五章手工报销审核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工作,提升审核管理效能,促进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5号)等有关规定,强化源头管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费用开展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审核、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医保费用审核由人工抽查审核向全面智能审核转变,实现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的全过程监管,做到审核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受理交接单
单位(或街
服)名称:表号:津社保生支字3号
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受理交接单
年 月 日
险种:城职( )城乡( )填表说明:
1、此表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自愿填写,填写后携此表及所提供材料至柜台进行医疗费用申报;也可持所提供材料前往柜台直接进行申报。
2、申报多项医疗费用时,相同申报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3、本次申报垫付医疗费报销款项将以社发形式进行发放,请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在进行垫付医疗费申报时与经办工作人员核实确认社发账户信息,如账户不可正常使用,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确认开户手续。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津医保规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3〕4号各区医保局、财政局:为规范本市转移接续经办管理和服务,提升本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2023年7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对象第三章办理流程第四章待遇衔接第五章经办管理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管理和服务,提升本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有关规定办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办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出地”是指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转入地”是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拟接收地。
第四条市医保中心负责统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各区医保分中心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操作。
第二章范围对象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六条依据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区分为以下情形:(一)制度内转移接续。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学生医保部分
获取死亡信息的提供); •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
急诊留观全额垫付申报材料
急诊留观转住院全额垫付(联网调整)医疗费待遇申报支付
• 急诊留观范围: • 参保人员急诊就医留院观察并转住院治疗,以及急诊留观期间病故的
在学校参保的学生儿童申请报销垫付医疗费。
市内六区、环城4区、塘沽、开保高等14区由医保分中心 承担垫付医疗费接单、录入、审核、汇总工作;
武清、静海、宝坻、宁河、蓟州、汉沽、大港等7区由城 乡医保服务中心承担垫付医疗费接单、录入、审核、汇总 工作
二
门诊全额垫付申报材料
门(急)诊垫付医疗费待遇申报支付
一
全额垫付申报样例
1.所有票据靠右粘贴,票据距右纸边2厘米。 一张A4纸最多粘贴12组票据。一组票据包括一张 医保收据、明细及相应的处方。
2.票据根据就医时间,自上而下鱼鳞式粘贴 。粘贴时每组票据,上下错开0.5-1厘米。
3.每组票据(含挂号条)要在上下错开的间 隙,自上而下编写顺序号。分页时,号码连续排 序;
一
1、申报材料及表单:
全额垫付申报表单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审核支付单》
(津社保医支字106号)
• 将病种合并
• 门大( )门特( )住院( )急诊留 观( )转诊转院( )急留观调整( )
一
1、申报材料及表单:
全额垫付申报表单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单位申报明细表》 一式两份
(津社保医支字105-1号)
公立二级医院和民营二级医院或异地二级公立医院门(急)诊就医所 发生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津人社局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3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塘沽区医保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现就启动初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办管理职责(一)城乡居民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只需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社保中心结算。
城乡居民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病联网费用的审核结算由区县社保分中心负责。
(二)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销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各项垫付医疗费用。
(三)东丽区、津南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本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类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销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各项垫付医疗费用。
二、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审核结算垫付医疗费流程(一)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接收行政村、院校、托幼机构和参保人员申报的垫付医疗费申报材料,包括费用单据、费用明细、处方、出院小结、病历或医嘱复印件、就诊记录、相关检查结果等;(二)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将单据按照日期、费用类别(外地住院、门特、急诊留观、门急诊、其他住院等)分别粘贴到《天津市城乡居民医疗费个人申报交接表》上;(三)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按照新农合垫付医疗费现场审核报销模式予以审核结算;(四)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登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系统,按照不同医疗费项目(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分别录入费用明细和审核结算结果;(五)新农合经办部门对已录入、审核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于每月18日前将汇总数据上传至市社保中心,同时报送纸介汇总表;(六)市社保中心接收到结算数据和纸介汇总表,业务部门汇总审核后,转财务部门办理资金划拨,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实施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实施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津医保局发〔2019〕7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实施范围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7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93号),结合我市前期试点运行情况,现就进一步扩大按病种付费和收费实施范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病种范围。
以国家推荐按病种付费和收费病种目录为基础,结合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情况,经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论证,将我市按病种付费和收费的病种范围,由167个扩大至207个,并对部分原试点病种的疾病诊断名称、主手术操作名称等信息进行调整。
二、确定病种费用标准。
以我市既往病种费用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和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参考外省市相关病种费用标准,经市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谈判协商,确定了新增病种的付费、收费标准,并对部分原试点病种的付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新增和涉及调整病种共计117个,其中日间手术病种6个,详见附件《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病种及费用标准》;未涉及调整的90个试点病种,仍按原费用标准过渡执行至2020年3月31日。
三、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运行过程中,市医保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适宜技术服务利用以及高值医用耗材、贵重药品价格变动等实际情况,经双方谈判协商后,提出病种付费和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经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审定后实施。
医疗费垫付票据丢失如何补申报?
医疗费垫付票据丢失如何补申报?
薛思媛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正>编辑同志:我是一名企业职工,今年6月发生急诊治疗,由于疾病突然没带社保卡,费用金额垫付后医疗费用单据保留欠妥善丢失,现在需要申报该如何办理?刘义清刘义清读者: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医药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5号)文件第2条一款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天津市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补支申请表》(以下简称《补支申请表》)";二款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总页数】1页(P57-57)
【作者】薛思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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