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办发2008年39号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1•【字号】朝政办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1日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切实做好我市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程建设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及《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朝政办发[2013]15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一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临时占地,按以下文件标准执行: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
2、《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
3、《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朝国土资发[2010]16号)。
4、《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59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正文: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按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按照《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朝政发[2008]1号)要求,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530元/月,因此,全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要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每月424元;缴费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每月371元。
二、2007年12月20日以后失业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医疗门诊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生育补助金按新标准执行。
三、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其欠发的失业保险金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结束——。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朝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朝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朝政办发[〔2016〕130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朝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将朝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主任朱乾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主任张精锐市政府副秘书长罗迎霄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王剑锋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张德武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张树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于振洲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刘建平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郑茹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德臣市财政局副局长厚春华市环保局副局长张文江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副主任陈颖芳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孟庆智市交通局副局长孟庆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张燕市旅游发展委副主任吴献奇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阮精武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赵海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学军市气象局副局长崔平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蒋士娟市农机办主任王效东朝阳军分区后勤部部长张德升市武警支队副支队长王志强双塔区政府副区长李波勇龙城区政府副区长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罗迎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崔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7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区机动(非机动)车行车、停车秩序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区机动(非机动)车行车、停车秩序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朝政办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区机动(非机动)车行车、停车秩序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58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市区机动(非机动)车行车、停车秩序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朝阳市市区机动(非机动)车行车、停车秩序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城市市容管理,规范机动(非机动)车行车、停车秩序,提高朝阳市市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朝阳市市区机动(非机动)车管理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朝阳市市区开展机动(非机动)车行车、停车秩序综合整治,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开展机动(非机动)车行车、停车秩序综合整治,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内容、责任划分本次整治活动在朝阳市城市建成区(东至大凌河人工湖西堤岸,西至中山大街,北至什家子河南堤岸,南至珠江路)和城市出入口道路(市政界以内)范围内进行。
整治的内容、标准和责任划分:1、禁止无牌无照电动(燃油)三轮车、货物运输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下同)。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残联。
2、禁止轮胎带泥和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等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朝阳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朝阳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朝政办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朝阳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做好生态省试点工作,加快朝阳生态市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成立朝阳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张铁民市长副组长:韩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树轩市委常委、副市长徐春光副市长成员:李陌尘市政府秘书长李庆智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刘景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赵凌滨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秀云市环保局局长丁雪峰市发改委副主任张福海市教育局局长任杰市科技局局长孟庆功市监察局局长孙鸿喜市民政局局长肖建辉市财政局局长王敏市人事局局长修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文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冯振庆市公用事业局局长宋国强市房产局局长李玉亭市交通局局长管绍华市经委主任盖捍疆市农委主任刘庆贺市水利局局长包海富市林业局局长李卫东市畜牧局局长张汉良市文化局局长郝丽丹• 市计生委主任肖森市旅游局局长武静波市统计局局长赵忠泽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昭奇市广电局局长吴景林市气象局副局长赵璟团市委书记徐树范市妇联主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李陌尘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王秀云、丁雪峰兼任。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朝政办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保持着强劲的发展势头。
但随着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园区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西部产业新区、凤凰新城的启动建设,一批重大项目的开工建设,电力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电网建设相对滞后、电网结构薄弱、安全可靠性差以及变电容量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切实解决电力供需矛盾,保障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清我市经济发展与电网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电力先行的认识,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主动为电网建设和改造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电力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网建设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支持电网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如遇工程进度受阻或调整规划等问题时,随时召开协调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我市“十一五”电网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电网建设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大力支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意识,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电网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效衔接和同步实施电网发展规划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电网规划的实施工作,尽早形成布点合理,网架坚强,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电源接入需要的现代化电网。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3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鉴于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上涨给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带来明显影响的实际,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低保户增幅标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城区180元、县(市)政府所在镇151元、农村非农业人口123元的基础上分别提高36元、30元、29元。
使我市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城区216元、县(市)政府所在镇181元、农村非农业人口152元。
二、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城市低保提标后,城市低保边缘户认定范围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20%(即城区上浮40元、县(市)政府所在镇上浮35元、农村非农业上浮30元)确定。
具体如下:(一)执行家庭月人均收入216元低保标准的城区低保边缘户的界定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216元至256元(含256元);(二)执行家庭月人均收入181元低保标准的县(市)政府所在城镇低保边缘户的界定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81元至216元(含216元);(三)执行家庭月人均收入152元低保标准的农村非农业低保边缘户的界定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52元至182元(含182元)。
城市低保边缘户按规定享受子女就学、大病救助、取暖救助、副食品补贴等相关救助政策。
三、高度重视,搞好政策衔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调增城市低保标准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让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惠及百姓、体恤困难群体政策深入人心。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朝政办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衔接,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
2008年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2009年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70%;2010年实现全覆盖。
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和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的原则。
二、覆盖范围和保障方式(一)覆盖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大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补偿指导标准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补偿指导标准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朝政办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补偿指导标准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拆迁改造区居民的住房现状,市政府决定,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和补偿指导标准。
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标准(一)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简称被拆迁人,下同)给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1、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该给付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户800元。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在搬迁过渡期限内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按照每户3人以下每月400元,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40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根据上述标准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给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3、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搬迁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其中,超期在半年以内的,从超期之月起每月加发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半年以上的,从超期半年之月起每月加发10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调整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城市拆迁房屋室内装修物中,拆除后不影响使用的,可不予补偿;确属不能拆除的,拆迁当事人可参照《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剩余价值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1)协商确定补偿。
(三)调整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潮府[2008]28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潮府〔2008〕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除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安排部署有时限要求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工作时限。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1年,制定部门、原起草部门或者执行部门认为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施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后,结合评估情况提请重新修订。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应包括文件制定质量、实施以来的社会效果及其影响因素、存在问题等方面,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修订或者废止。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农产量调查工作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农产量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朝政办传[2008]116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农产量调查工作的通知(朝政办传〔2008〕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今年农业生产形势和粮食生产情况,为各级政府安排人民生产生活提供详实、可靠的决策依据,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2008年农产量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迅速恢复产量调查小组。
农产量是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农产量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要尽快恢复农产量调查临时组织机构,抽调统计、农业、粮食和发改等有关部门同志立即开展产量调查工作。
二、正确把握农业生产形势,搞好产量调查工作。
今年我市农作物在生长期间,由于局部地区发生春旱、伏旱和秋吊,使得庄稼长势不够均衡,农业生产情况比较复杂,农产量调查工作难度加大。
各县(市)区要正确把握农业生产形势,认真搞准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准确预计粮食产量。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调查。
各级政府领导和产调办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全局观念,端正思想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田间地头,掌握实际情况,所报产量数据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当地农作物的产量实际。
要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农产量数字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继续实行两种调查方法,严格执行调查方案。
县(市)区、乡(镇、场)、村层层上报的全面农产量调查数据作为确定当地农产量数据的依据,由各级政府产调办负责;抽样实割实测推算数据作为国家和省确定农产量数据的依据,由省统计局朝阳市、北票市、凌源市调查队和国家统计局派驻朝阳县、建平县和喀左县调查队负责。
通政办发2008-39号文
通政办发2008-39号文通政办发[2008]39号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社,市各直属单位:《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招投标管理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共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限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四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年度投资项目原则在储备库中筛选。
第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新建和续建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投资估算,提出建设资金筹措计划,报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力的可能,提出当年政府投资重点和项目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项目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结果及建设资金计划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办理立项审批等手续(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立项),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通过的投资概算,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
工程勘察文件应当满足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确定等需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朝政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朝政办发〔2012〕14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1〕1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含房改带危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朝阳区政府制定,区发展改革委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由政府组织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测算和审核。
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100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辽政办发〔2008〕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政府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调控功能(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领导责任,认真履行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职责,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作为民生工程中首要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就业工作体系。
(二)继续发挥市、县两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能和作用,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充分整合资源,构建完善有效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
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政策的完善和落实,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三)建立对县(市)区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和督导检查的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加大对县(市)区政府督导检查力度,2008年重点对落实政策措施、履行政府职责、提供指导服务情况以及援助工程、创业工程和基层就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建立解决问题的跟踪制度,保证督导检查的实效性。
(四)各县(市)区政府在制定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时,要同时做好人才需求规划。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潮府办[2008]31号【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08【实施日期】2008.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府办〔2008〕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政府纠风办反映。
二○○八年五月八日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纠风办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市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大预防不正之风工作力度,确保新的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进一步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为建设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富裕安康的广东“东大门”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切实抓好各项专项治理工作。
1、严格落实价格监管政策。
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对粮食、肉类和食用油等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也要加强监管,强化市场价格检查与巡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省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等行为,确保上级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朝政办发[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防止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依法管理非税收入(一)依法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即除税收及财政拨款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均为非税收入。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非税收入等。
对于有关执收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除财政拨款外的上级补助收入等,均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对有关单位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行为若与行政管理职能密切关联、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进行的活动,也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依法设立非税收入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清理现行项目和标准,减少或取消涉及民生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朝政办电[2008]9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朝政办电〔2008〕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我市地处辽宁省西部低山丘陵区,受地形地貌、地质、气候等自然条件和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比较发育。
通过地质灾害调查,全市确定地质灾害高易发区51处,已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318个,其中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52个。
每年的汛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和多发期,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政办发[2006]41号)和《朝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朝政办发[2006]63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地质灾害现状和2008年气象形势分析,现就作好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02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教育、旅游等相关部门,在汛期来临之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和防治。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2•【字号】潮府办[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的通知(潮府办〔2008〕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潮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拟稿单位依时报送文件草稿,以便审核和颁发。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或者上年度列入计划但未按时上报的文件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受理。
二○○八年二月二日潮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 序号│文件名称│拟稿单位│ 送审时间│ 备注│├───┼────────────────────┼──────┼─────┼───┤│1│潮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市民政局│ 3月││││办法││││├───┼────────────────────┼──────┼─────┼───┤│2│潮州市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市民政局│ 4月││││法││││├───┼────────────────────┼──────┼─────┼───┤│3│潮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民政局│ 5月││├───┼────────────────────┼──────┼─────┼───┤│4│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局│在办││├───┼────────────────────┼──────┼─────┼───┤│5│潮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发改局│在办││├───┼────────────────────┼──────┼─────┼───┤│6│修订《潮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市城管局│ 4月││││卫生管理规定>办法》││││├───┼────────────────────┼──────┼─────┼───┤│7│修订《关于落实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市城管局│ 4月││├───┼────────────────────┼──────┼─────┼───┤│8│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若干规定│市公积金中心│ 3月││├───┼────────────────────┼──────┼─────┼───┤│9│潮州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管理办法│市国土局│ 7月││├───┼────────────────────┼──────┼─────┼───┤│10│潮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市国土局│ 6月││├───┼────────────────────┼──────┼─────┼───┤│11│潮州市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规定│市交通局│ 7月││├───┼────────────────────┼──────┼─────┼───┤│12│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市农业局│ 8月││├───┼────────────────────┼──────┼─────┼───┤│13│潮州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市政园林局│ 6月││├───┼────────────────────┼──────┼─────┼───┤│14│修订《潮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计生局│ 8月││└───┴────────────────────┴──────┴─────┴───┘。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朝阳市2008年种粮农民综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朝阳市2008年种粮农民综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朝政办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朝阳市2008年种粮农民综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农委、朝阳农信联社《关于朝阳市2008年种粮农民综合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关于朝阳市2008年种粮农民综合补贴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对种粮农民补贴惠农政策,调动广大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8年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08年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包括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下同)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粮食综合补贴的原则(一)坚持向主产区倾斜的原则。
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分配上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对县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兑付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各项补贴政策、分配依据、兑付方式都必须向种粮农民公开,提高透明度。
(三)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
完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办法稳定、程序简化、周密规范。
(四)坚持一次发放的原则。
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要按规定时限同时发放到农民手中。
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安排已充分考虑了全年农资价格预计变动对种粮农民增支的影响,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原则上年内不再随农资价格的变动而调整。
张淑艳与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复议纠纷上诉案
张淑艳与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辽13行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芹佟伦王敏一【审理法官】孟凡芹佟伦王敏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淑艳;朝阳市医疗保障局;朝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张淑艳朝阳市医疗保障局朝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淑艳【当事人-公司】朝阳市医疗保障局朝阳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翟永芝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永芝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永芝【代理律所】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淑艳【被告】朝阳市医疗保障局;朝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通过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9)辽13民终3028号民事裁定中张淑艳的诉讼请求可以确认,张淑艳系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办理的退休手续。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21:07:17张淑艳与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复议纠纷上诉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13行终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艳,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边守龙,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系张淑艳丈夫,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行政机关)朝阳市医疗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某某。
负责人常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维,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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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办发2008年39号文件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补偿指导标准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拆迁改造区居民的住房现状,市政府决定,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和补偿指导标准。
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标准(一)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简称被拆迁人,下同)给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1、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该给付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户800元。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在搬迁过渡期限内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按照每户3人以下每月400元,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40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根据上述标准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给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3、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搬迁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其中,超期在半年以内的,从超期之月起每月加发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半年以上的,从超期半年之月起每月加发10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调整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城市拆迁房屋室内装修物中,拆除后不影响使用的,可不予补偿;确属不能拆除的,拆迁当事人可参照《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剩余价值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1)协商确定补偿。
(三)调整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城市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移植或处理,拆迁当事人可参照下列指导标准协商确定损失补偿:1、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简易建筑房屋结合成新,损失补偿标准为:混凝土屋面、屋檐高在2.2米以上、37厘米厚砖墙、双层窗结构的,每平方米400—450元;土木屋面、房檐高在2.2米以下、37厘米厚砖墙、双层窗结构的,每平方米300-350元;其他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200-260元。
拆迁房屋院内无临建执照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且符合房屋条件的房屋损失补偿,比照上述规定标准,按相应结构各减50元/平方米计算。
2、拆迁房屋的其他附属物和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可参照《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和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2)和《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树木补偿计算指导标准》(见附件3),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四)被拆迁人以索取拆迁补偿为目的,突击装修、私搭乱建、种植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一)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置。
根据我市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拆迁改造区居民居住现状及其承受能力,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应规划设计建筑面积分别为45平方米、65平方米、85平方米、105平方米的四类户型,以适应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需要。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不宜按上述四类户型设计的,拆迁人在上报拆迁安置方案时,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
拆迁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误差的,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另有约定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被拆迁人有权退房。
被拆迁人不退房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被拆迁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拆迁人承担,产权归被拆迁人。
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拆迁人返还被拆迁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拆迁人双倍返还被拆迁人。
(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
产权调换房屋回迁时,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产权调换房屋允许误差面积差价款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款项外,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收取其他任何税、费。
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被拆迁人购买地下室外,拆迁人不得强行搭售地下室。
(三)产权调换房屋室内设施。
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另有约定外,产权调换房屋必须门窗齐全,墙壁粉刷,水电畅通,卫生洁具、灯具齐全,地面平整,达到基本居住条件。
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补偿指导标准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拆迁改造区居民的住房现状,市政府决定,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和补偿指导标准。
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标准(一)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简称被拆迁人,下同)给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1、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该给付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户800元。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搬迁过渡期限内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按照每户3人以下每月400元,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40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根据上述标准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给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3、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搬迁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其中,超期在半年以内的,从超期之月起每月加发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半年以上的,从超期半年之月起每月加发10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调整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城市拆迁房屋室内装修物中,拆除后不影响使用的,可不予补偿;确属不能拆除的,拆迁当事人可参照《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剩余价值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1)协商确定补偿。
(三)调整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城市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移植或处理,拆迁当事人可参照下列指导标准协商确定损失补偿:1、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简易建筑房屋结合成新,损失补偿标准为:混凝土屋面、屋檐高在2.2米以上、37厘米厚砖墙、双层窗结构的,每平方米400-450元;土木屋面、房檐高在2.2米以下、37厘米厚砖墙、双层窗结构的,每平方米300-350元;其他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200-260元。
拆迁房屋院内无临建执照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且符合房屋条件的房屋损失补偿,比照上述规定标准, 按相应结构各减50元/平方米计算。
2、拆迁房屋的其他附属物和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可参照《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和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2)和《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树木补偿计算指导标准》(见附件3),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四)被拆迁人以索取拆迁补偿为目的,突击装修、私搭乱建、种植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一)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置。
根据我市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拆迁改造区居民居住现状及其承受能力,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应规划设计建筑面积分别为45平方米、65平方米、85平方米、105平方米的四类户型,以适应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需要。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不宜按上述四类户型设计的,拆迁人在上报拆迁安置方案时,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
拆迁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误差的,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另有约定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被拆迁人有权退房。
被拆迁人不退房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被拆迁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拆迁人承担,产权归被拆迁人。
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拆迁人返还被拆迁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拆迁人双倍返还被拆迁人。
(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
产权调换房屋回迁时,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产权调换房屋允许误差面积差价款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款项外,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收取其他任何税、费。
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被拆迁人购买地下室外,拆迁人不得强行搭售地下室。
(三)产权调换房屋室内设施。
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另有约定外,产权调换房屋必须门窗齐全,墙壁粉刷,水电畅通,卫生洁具、灯具齐全,地面平整,达到基本居住条件。
三、其他(一)拆迁人必须按有关补助标准给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拆迁房屋室内装修、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也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补偿指导标准协商确定补偿。
(二)本通知适用于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由朝阳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和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03]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剩余价值补偿指导标准附件2: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和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指导标准附件3: 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树木补偿计算指导标准二OO八年月日附件1: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剩余价值损失补偿指导标准补偿项目数量补偿单价(元)各类木质地板㎡40-100各类墙壁瓷砖㎡10-15各类石、瓷材地板㎡30-80木质装饰按装饰面积(含门、窗口边、暖气罩、墙裙、墙围棚顶木装修灯池) ㎡30-60窗帘盒个50固定的壁橱、书橱按平视投影面积㎡60-100装饰墙面(壁纸、壁布、塑料插接板棚顶、石膏板、纤维板、华丽板)㎡5-10 注:以上补偿项目被拆迁人要求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卫生洁具、灯具、电热水器、煤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器、壁画,不予补偿。
门窗、阳台封闭不予补偿。
附件2: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房屋附属物和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指导标准名称单位补偿标准(元)说明杂树棵 4 距地1.5米处胸径2cm以下杂树棵8 距地1.5米处胸径2-5cm杂树棵12 距地1.5,米处胸径6-10cm杂树棵20 距地1.5米处胸径11-15cm杂树棵36 距地1.5米处胸径16-25cm杂树棵距地1.5米处25cm以上,以36元为基数,每增加1cm,补5元果树棵 5 已定植一年生以上秧苗果树棵20-40 距地1米处直径2 cm,每增加lcm增补10元葡萄树棵 5 已定植成活秧苗葡萄树棵50-80 距地0.5米处直径3cm以下葡萄树棵80-100 距地0.5米处直径3-5cm葡萄树棵30-50 距地0.5米处直径5cm以上、己过盛产期。
有线电视户150 有线电视网络迁移费院门座1200-1500 有预制板盖双扇铁门高档装修院门座800-1200 有预制板盖双扇铁门一般装修院门座500-800 有预制板盖双扇铁门无装修或无预制板盖双扇铁门有装修院门座300-500 无预制板盖双扇铁门无装修院门座300 其它厕所平方米50-80 有盖(无盖按院墙计算)院墙米50-60 整砖墙,高1.8米以上院墙米30-50 整砖墙,高1.2-1.8米院墙米25-40 碎砖、土坯、石墙,高1.8米以上院墙米20-30 碎砖、土坯、石墙,高1.8米以下及各类花墙菜窖平方米100-120 砖墙、水泥盖板菜窖平方米50-60 无墙平房地下室平方米300-350 与房屋主体建筑为一体,层高2米以上猪圈平方米50-80 有盖(无盖按院墙计算)禽舍平方米30-50 砖木结构手压井眼300 正在使用大井眼500-1000 正在使用、砖石砌筑深15米以上大井眼1000-1500 正在使用混凝土护壁深15米(每增深1米增补100元)院地面平方米10-20 水泥院地面平方米5-10 砖渗水井眼200-300 砖砌、深在2米以上温室大棚平方米25 棚内作物按实补偿煤柴棚平方米30-60 砖木结构,包括简易仓库、畜棚煤柴棚平方米100-150 砖混结构铁栅栏延长米50户外楼梯延长米80附件3: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各种树木损失补偿计算指导标准一、树木株距行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