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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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作业
班级:昆明二班专业:法学
姓名:俞倩学号:10B1218040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有什么显著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
夏王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
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此后几千年的中国政治即以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为基本模式,历史统治者均以家长或父母自居而视民众为不懂事的幼儿,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了。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由于浓厚的血缘关系和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用。
法律与道德之间缺乏明确的分界,二者互为表里。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为了维护专制王权以氏族奴隶制的严酷统治,镇压被奴役部族和平民、奴隶的激烈反抗,夏王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利用刑法手段来稳固奴隶制国家政权,这使得刑事法在形成初期的夏朝法律中居于首要地位。
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反映了怎样的法律思想?
反映了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思想。
人分等级,然后适用不同的礼数。
等级不同,权利义务不同。
三、法家“以法治国”的主张有哪些?
在中国历史上,法家推行“以法治国”的“法治”,反对“礼治”,要求代之以“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
春秋战国之际,身处社会激变中的人们大都将孔子学说视为迂调之论。
他们认为在激变的社会中,大力提倡早已过时的“礼治”,是“守株待兔”的愚人之举。
法家不同,他们崇尚的是“力”,是君主的至高无尚的权势,制定严密完备而具有强制性的制度与残酷而且有震摄力的刑罚才是君主治国的法宝。
所谓“威不二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是法家献给君主“富国强兵”的良策。
因此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只能“以力服人”,法律是“禁暴”、“止乱”的工具,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禁暴止乱”不能依靠德行来感化,而只能使用暴力。
针对儒家的“亲亲”、“父父”、“子子”宗法等级
制,他们提出人人“皆挟自为心”,认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能“化性起伪”的,即使亲子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
这样这有以力制力,以严刑重罚治国御民,才能建立“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秩序。
四、简述秦朝的基本政治制度?
秦始皇是历史上第一个通过武力手段统一全中国,并采取中央集权的人。
1、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秦朝一方面创设了皇帝制度,在中央设立三公九卿制,在地方推广郡县制;另一方面,又采取了一系列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如:统一文字、度量衡及货币,销毁兵器,决通川防,广修驰道以及“焚书坑儒”等等。
随着进一步北征匈奴、南服百越等措施的实行,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独裁国家形成。
另一方面,秦朝的统治极其残暴,无休止的兵役、徭役以及暴虐的刑罚,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痛苦。
特别是到秦二世当政时期,其统治更加黑暗。
于是,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终于将秦朝推向灭亡之路。
2、历史影响
秦朝立的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它是中国历史上一次重要的转折点,它结束了“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以高压政治和残酷的刑法为主实行集权制度,从此将中华民族带入了两千多年血与泪的黑暗中。
五、汉初刑罚改革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1)正式废除了宫刑。
(2)形成了五个刑种:死、流、耐、鞭、杖。
(3)规定了刑等。
六、“春秋决狱”的内容和影响
1.“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2.“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依稀那个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
3.“春秋决狱”利用儒家的“仁爱”思想消除了汉律自秦律承袭的残酷,符合统治者和民众普遍要求轻刑的愿望。
“原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作为“春秋决狱”的两个重要原则对于整个封建法律制度的影响深远,甚至在现代的司法实践中还有所体现。
对于“春秋决狱”的研究,有助于更加深刻的了解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但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治中的地位。
七、、唐律的刑罚体系?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颁行。
《律疏》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为《唐律疏议》)。
《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此后《律》文无甚改动,诸帝的增损、编纂多为“令”和“格”、“式”,可谓《唐律》已基本定型。
唐朝法典至今只有《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传世,余均亡佚。
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是中国历史上保存至今的最具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篇名依次是:第一篇名例,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第二篇卫禁,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第三篇职制,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第四篇户婚,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第五篇厩库,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六篇擅兴,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第七篇贼盗,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第八篇斗讼,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篇诈伪,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第十篇杂律,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第十一篇捕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第十二篇断狱,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是研究唐代历史的重要文献。
八、唐律十二篇的基本内容?
九、简述议、请、减、赎的内容?
请,奏请皇帝进行特殊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妃大功以上亲、八议之人期以上亲和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之人。
减,减一等刑罚,自请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减法定刑一等。
死罪不得减。
赎,是以铜
赎罪,适用九品以上官犯流罪以下。
十、“十恶重罪”的内容和特征?
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十种罪名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称之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隋律将其改为"十恶"。
从此,经唐至清,除元朝改称"诸恶"外,历代王朝相沿不改。
十一、宋代鞫谳分司与翻异别勘的大致内容有哪些?
翻异别勘
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
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
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
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
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
这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
鞫谳分司
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鞫,指审理犯罪事实。
谳,指检法议刑。
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中央的大理寺、刑部由详断官(断司)负责审讯,详议官(议司)负责检法用律,最后由主管长官审定决断。
各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鞫司)负责审讯及调查事实等,司法参军(谳司)依据事实检法用条,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
鞫谳分司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互通信息或协商办案,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舞弊行为。
另一方面,宋朝法律形式复杂多样,条文内容繁多,设立专职官员检详法条,也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但是,鞫谳分司制度并不是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办法,而且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十二、明代刑乱国用重典有哪些表现?
传统社会以降,“重典治国”在各朝不同时期备受统治者青睐,似乎成为稳定政治经济局面,实现长治久安惯用且重要的政治运行和法制工具。
但重典治世在绝大多数的历史时期往往难以完成统治者的决策预期,收效了了,最终难以逃脱成为历史陈迹的命运。
在认清辨明重典给传统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的同时,不应妄自断言仅是法典之严苛性造成了社会动荡,阻碍了社会进步的步伐。
反之,应当透过制度体表剥离并审视导致重典失效的权力结构、社会文化氛围、法文化为背景等要素群体,反思而进取,此乃是国人不可偏废的重要任务。
传统社会以降,历代统治者依赖“以刑为主”的东方本土式法制路径,而“重典治国”现象在各朝不同时期也备受青睐,似乎成为稳定政治经济局面,实现长治久安惯用且重要的政治运行和法制工具。
而由中国特有的政治、法制土壤所孕育的“重典论”,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具备的意蕴是有差别的,对社会的作用力也趋于殊途。
剥离纷繁的表象,抽取各式重典背后承载的法文化,“重典论”思潮似乎也并没有随着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更新换代而彻底消褪,却成为隐性的法制因素,供给着目的论化的思维方式,深刻影响着国人今日的法治进程。
故而,在不断辩证借鉴、汲取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思想经验,兼顾吸纳国外优秀法律制度的今天,归纳、总结重典治世所发挥之效用,使之浮于水面,愈加明确化,继而认清利弊,抽取其中的合理性因素,扶正法治化轨道,乃是国人不可偏废、僭越的社会工程。
十三、明代中央司法机关职掌有什么变化?
十四、清代的会审制度有哪些?
(1)“九卿会审”是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
“九卿”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的官员。
凡是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以示重视。
(2)秋审是指复审各省地方判处斩、绞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因在每年秋季进行,故名“秋审”。
清朝将明朝的朝审发展为“朝审”、“秋审”两大类。
清沿明制,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如谋反、谋大逆等,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不大或有可疑之处,则判以“斩监候”或“绞监候”,暂缓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再作决定。
可见秋审案件主要是复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
秋审制度始于清顺治十五年,当时规定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先将省内所有监候案件,会同布政使、按察使进行复审,提出初步意见,呈送刑部。
由刑部各司分类编印成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秋审备阅参考。
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
清朝经秋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
“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这种情况当然是“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
“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
“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节大多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留养承嗣”则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3)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4)“热审”也是清朝实行的一种复审形式,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官员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一般笞杖罪决后释放,徒、流以下减等发落。
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狱囚。
总而言之,清代会审制度,虽然存在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等种种弊端,但它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中央的地方司法审判活动也是一种检查和监督;对某些错案也能起到纠正的作用。
十五、《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
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
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
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
《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于君权强大,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带有浓厚的的封建性。
《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大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化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23条中,其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14条,其余9条规定广大人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清政府统治等义务,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权利。
十六、清末修律中民法的主要变化?
十七、、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十八、《临时约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内容:主权在民;民族平等;自由权力;参选权力;三权分立。
:《临时约法》的指导思想是孙中山的民权学说,它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制度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是中国政治民主化历程中的里程碑,因此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
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
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
1贯彻群众路线,深入乡村、走进群众中调查案情,实行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
2、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注重调解。
3、方便群众、简便利民。
抗日战争时期人民司法机关的诉讼手续,同当时国民党政府的法院存在的形式主义、烦琐冗杂的诉讼手续相反,完全是以便利人民、有利生产为原则,实行简便的诉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