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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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总体规划

鄂州市总体规划

鄂州市总体规划引言概述:鄂州市总体规划是指对鄂州市未来发展的整体布局和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和指导。

通过制定总体规划,可以有效地推动鄂州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整体竞争力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鄂州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和重点。

正文内容:1. 城市空间布局1.1 合理划定城市功能区域。

根据鄂州市的发展需求和特点,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域,如经济发展区、生态保护区、居住区等,以实现城市功能的协调发展。

1.2 规划城市用地布局。

通过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利用和高效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1.3 优化城市交通布局。

规划建设便捷高效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铁路、水路等,提升城市的交通运输能力,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2. 经济发展规划2.1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鄂州市将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2.2 培育壮大传统产业。

鄂州市将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传统产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2.3 加强产业链协调发展。

鄂州市将注重产业链的协调发展,促进上下游产业的融合和互补,提高产业链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3. 城市建设规划3.1 优化城市功能设施。

鄂州市将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提升城市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水平,满足居民和企业的需求。

3.2 增加公共服务设施。

鄂州市将建设更多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文化娱乐设施等,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3.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鄂州市将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加强对水源、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4. 社会事业规划4.1 加强教育体系建设。

鄂州市将加大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的提升。

4.2 完善医疗卫生体系。

鄂州市将加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提升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满足居民的健康需求。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主
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布部门】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9
【实施日期】2008.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发生,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用地管理
1、严格主城区范围内私人建房管理。

对急需改建的村(居)民危房,经鉴定确认,在原宅基地上按不超过法定占地面积和原楼层、原建筑面积的标准审批;对符合村(居)民新建住房条件的,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集中选址,以村为单位,按社区单元式住宅模式或村(居)民联排住宅模式实行统建。

禁止一切不符合条件的私人建房。

2、对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和甄别。

市国土、规划、监察等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
乡镇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以收代批、以罚代批等情况依法甄别后分类汇总,严格依法处理。

3、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和查处。

市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力度,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划定巡查区域,确定巡查专人,明确巡查职责,落实巡查责任,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遏制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二、明确管理职责
4、主城区。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州政发[2012]29号【发布部门】鄂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26【实施日期】2012.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州政发〔201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全面贯彻实施省政府批复的《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1-2020)》,加快我市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全域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坚持依法行政,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

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和调控城乡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关系区域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全局性、先导性的公共政策。

其核心任务是合理进行空间布局,优化配置城乡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引导各项建设。

(二)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建设全域鄂州,引导城乡有序建设和统一管理的需要。

近年来,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注重创新,超前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城乡规划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规划管理的基础不牢,适应全域规划理念和城乡一体格局的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机制需要理顺;城乡总体规划的下位规划编制滞后,规划体系构建不完备,对城乡建设指导不够,与全域鄂州的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推进综改示范,加快鄂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需要。

实施建设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的战略目标,需做大做优主城,做强做实新城、做精做特特色镇、做新做美新社区。

牢固树立规划指导建设的理念,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定稿)

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定稿)

第一章总则第1条1987年省政府批准的《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87年——2000年)经过贯彻实施,规划目标已基本实现。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战略重点的转移,实现鄂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促进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城市建设与发展,将鄂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技进步、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山水园林、生态旅游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特(修)编制本规划。

第2条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是:与大武汉都市圈的区域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十五”发展计划和2010年发展纲要相协调,优先发展主城区,加快发展葛华城区,集约发展中心城镇,形成合理的城镇格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调整和优化主城区用地结构,增强鄂州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对人的关怀,创造山水城市特色;重点规划好市域基础设施,特别是城乡道路交通体系,为鄂州的全方位开放开发服务;对今后50年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设想。

第3条鄂州市域是指鄂州市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

主城区是指包括凤凰、古楼、西山、樊口四个街道办事处和石山、新庙、泽林、杜山、燕矶五镇及临江范围,总面积184.71平方公里。

葛华城区范围包括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鄂州电厂及葛店、华容镇,总用地为55.96平方公里。

第4条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准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规划。

第5条市域范围内的城镇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

第6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应逐步完成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工程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7条规划(修)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湖北省长江(汉江)经济带城镇发展规划》(1995年)。

4.鄂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

5.《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87年——2000年)。

6.《鄂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

鄂州规划文[2007]99号

鄂州规划文[2007]99号

鄂州规划文[2007]99号市规划局2007年工作总结及2008年工作计划2007年,我局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率先融入武汉城市圈、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战略决策为指导,以创建“四城”为目标,以规划效能监察和建设为重点,以提升规划服务效率为中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2007年主要工作回顾今年,我局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狠抓“五项建设”,实现“五个加强”,做好“五个服务”,认真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为重点,团结奋斗,开拓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了各类规划编制和规划咨询服务工作2007年,依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到“三个坚持”:坚持用规划引导城镇错位发展;坚持用园区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坚持用政策引导城乡一体发展。

将科学发展观与“三个坚持”相结合指导规划编制工作。

1、完成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重要项目14项):鄂州市城镇村空间布局规划;鄂州市主城区山体保护规划;鄂州城西新区分区规划;鄂州市沿江港区控制分区规划;城南小桥都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主城区公共设施布局规划;主城区户外广告布点规划;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城区集贸市场规划;牛头山概念性规划;泽林程潮新村规划;“一主三新”土地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赵寨村村域协调发展规划;三山村、丁坳村、三峡村整村推进规划。

此外,启动了新一轮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葛华科技新城总体规划和梁子湖区域协调发展(空间管制)规划已在委托编制中。

2、完成市政工程规划设计任务(24项):武昌大道(东段)延伸工程;寿昌大道工程;文苑路工程;学府路工程;滨港路工程;杜山路工程;旭光大道北段延伸工程;武昌大道刷黑工程;凤凰路中段刷黑工程;市政设施维修改造;洋谰湖综合治理等24项市政工程设计任务。

3、完成建筑设计任务:全年完成设计施工图纸300张,设计施工图建筑面积44000平方米。

鄂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鄂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鄂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鄂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鄂州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规划与建设、城市市容、城市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入,加强城市管理和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五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协调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鄂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相对集中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鄂州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城市管理,公开、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城市管理,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问题,鄂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听取意见,保障市民的民主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有遵守本条例的义务。

对在城市管理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鄂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调整、变更、审批和公布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沿城市规划道路的建设用地,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建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建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鄂州政办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建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3〕73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建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31日鄂州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建方案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州政发〔2012〕29号),抓好全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市编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建方案如下:一、机构设置各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调整各区规划分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鄂州编字〔2013〕8号)和《关于印发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葛华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州编字〔2013〕38号)精神,尽快组建规划分局,为市规划局派出机构,同时,为各区(开发区、新区)规划委员会办事机构,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指导,规划许可按法定程序办理。

新组建:城区规划分局,加挂市规划监督局、鄂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牌子;鄂城区规划分局,加挂花湖开发区规划分局牌子;华容区规划分局,加挂红莲湖新区规划分局牌子;梁子湖区规划分局,加挂梧桐湖新区规划分局牌子;葛店开发区规划分局等5个规划分局。

二、人员保障各规划分局由市、区(开发区)合建,各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市编委确定的单位级别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各规划分局工作人员10人,其中市级3人,区(开发区)7人。

编制由各单位内部调剂解决。

市级人员由市级编制管理,市级财政供养;其他人员由区、开发区编制管理,区级财政供养。

办公场所及相关费用由各区(开发区)保障。

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见附表一)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和密度四区(详见附录二《鄂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除特殊标明外建筑按密度二区进行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密度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鄂州政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8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3日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域城市(含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和镇(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城管、水利和湖泊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管理应当发挥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鼓励开展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建设用地兼容性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附录二)确定。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改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应当结合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规划论证。

第七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公用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

《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4-2015)》

《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4-2015)》

《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4-2015)》[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2008年07月21日《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4-2015)》(以下简称总规调整),在市委、市人大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由政府主导、规划牵头、部门合作、市民参与、依法编制,历时一年,现已编制完成。

2005年2月市政府常务会听取了专题回报,2005年4月8日经专家评审会审定通过。

5月3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一、总体规划调整的基本情况《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8—2015)》自2001年9月省政府批准实施以来,为我市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为建设富裕型小康城市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在城市发展进程中,因国家政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以及城市自身内外因素的改变,要求对总规予以调整。

经省建设厅及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5月开始,市规划局着手组织本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的编制工作。

迅速成立“总规调整项目领导小组”及“总规调整项目技术组”。

并邀请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作为技术协作单位,聘请了同济大学、南京大学及华中科技大学的教授作为顾问,以利于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规划成果的超前性、可行性。

二、总体规划调整的重大背景(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规定:“要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

(二)省委、省政府作出了积极构建“1+8”武汉城市圈的重大战略决策,鄂州作为武汉城市圈核心圈层的城市,必须主动接轨,借梯登高,全面推动鄂州城市跨越式发展。

(三)区域性产业布局的影响。

武钢球团厂(1000万吨)项目落户城东五丈港地区,改变了原总规确定的用地性质,并且对城东地区的用地布局也产生联动效应。

要求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

(四)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影响。

一是由于鄂东大桥(黄石二桥)的选址及功能确定,导致“阿深高速”不再是原设想的经过鄂黄长江大桥,鄂黄长江大桥的主要功能将作为城市间联系桥梁,原来总规考虑的大桥连接线为封闭的高速公路,两侧用地未作为城市街道用地布局,必须针对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二是由于武九铁路扩能提速,城区段铁路大幅外迁,为鄂钢及城区工业的向西拓展,提供了大片的用地空间。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鄂州政发〔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鄂州政发〔2019〕9号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鄂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2019年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清理范围内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24件,修订16件,继续有效71件。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废止(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2.决定修订后发布实施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确认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71件)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附件1
决定废止(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附件2
附件3。

04.鄂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1225

04.鄂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1225

鄂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规划(建筑)设计和规划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环节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五条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和本规定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功能,是否有开敞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建筑物确因结构安全需要搭结的结构板、结构联系梁,在后期使用中不得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

第七条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第十条住宅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米,且最低不应低于2.8米。

结构层高大于3.6米且不大于5.8米(3.6+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5.8米且不大于8.0米(5.8+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0米的,以此类推。

宿舍、公寓、除商业及市政公用设施外的居住配套公建,结构层高均按住宅结构层高进行控制。

鄂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鄂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鄂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规划(建筑)设计和规划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环节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五条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和本规定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功能,是否有开敞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建筑物确因结构安全需要搭结的结构板、结构联系梁,在后期使用中不得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

第七条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第十条住宅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米,且最低不应低于2.8米。

结构层高大于3.6米且不大于5.8米(3.6+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5.8米且不大于8.0米(5.8+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0米的,以此类推。

宿舍、公寓、除商业及市政公用设施外的居住配套公建,结构层高均按住宅结构层高进行控制。

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草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内村民建房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内,任何村民建房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下称规划区)是指《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包括:古楼、凤凰、西山、凡口四个街道办事处,新庙镇的全部范围,泽林镇、燕矶镇、杜山镇所辖的27个村,蒲团乡的周屴村和临江乡的德胜村(鄂州市经济开发区位于该范围内);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下称规划发展区),是指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莲湖旅游度假区、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花湖民营工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是指村民自行出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加层、重建等)、使用的房屋。

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鄂州市规划管理局(下称市规划局)负责主城区古楼、凤凰、西山、凡口四个街道办事处全部范围、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控制范围、泽林镇所辖部分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直属分局(下称市规划分局)负责红莲湖旅游度假区、花湖民营经济开发区、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以及新庙镇全部范围、燕矶镇所辖部分村的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鄂州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下称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上述范围的村民建房规划监察工作。

规划区和规划发展区涉及的杜山乡、临江乡、蒲团乡(鄂州市经济开发区范围以外)所辖部分村和葛店开发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及监察工作分别由鄂城区、华容区和葛店开发区负责。

第五条规划区和规划发展区所在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私房建设是否属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直接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制止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鄂州市总体规划

鄂州市总体规划

鄂州市总体规划标题:鄂州市总体规划引言概述:鄂州市是湖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未来发展的蓝图和指导性文件。

鄂州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背景、目标、重点领域、规划原则和实施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1.1 鄂州市的地理位置和经济基础鄂州市位于湖北省中部,是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交通条件。

1.2 城市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鄂州市作为一个二线城市,城市规划和建设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基础设施不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不合理等。

1.3 制定总体规划的必要性为了解决城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制定鄂州市总体规划势在必行。

二、目标2.1 实现城市功能布局优化通过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布局,提高城市的居住、商业、工业等功能的协调性。

2.2 促进城市经济发展通过总体规划,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

2.3 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通过总体规划,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形象,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金投入。

三、重点领域3.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城市的交通、水利、供电等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的运行效率。

3.2 城市环境保护加强对城市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改善空气质量、水质和土壤质量,打造宜居城市环境。

3.3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提高城市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水平,增加市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四、规划原则4.1 综合协调原则总体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各方面的因素,协调城市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4.2 可持续发展原则总体规划要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城市的生态效益。

4.3 民生优先原则总体规划要以民生为重点,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增强城市的发展动力。

五、实施措施5.1 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制制定相关规划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规划的实施监督和评估。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鄂州政规[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经2009年第1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国土资源规划第一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条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市(区)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后,经区级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期限内可以按《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局部修改。

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国土整治等专项规划编制的基本依据。

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纲要(-2020)

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纲要(-2020)

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纲要(2008-2020 )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背景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两个率先(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率先融入武汉城市圈)”的目标,建设鄂州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促进鄂州两型社会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编制本规划。

第2条规划理念“三个转变”:转变一从优先关注可建向优先关注不可建转变;转变二从优先关注空间布局向优先关注公共政策转变;转变三从优先关注静态结果向优先关注动态监控转变。

“三个结合”:结合一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结合二长远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结合三刚性控制与弹性引导相结合。

第3条规划范围2规划范围为鄂州市整个行政区划范围,总面积1593km。

第二章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与城乡发展战略第4条城市性质鄂州是国家“两型社会”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城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华中地区生态旅游休闲胜地,绿色制造基地,区域创新高地,武汉城市圈区域性物流中心和交通枢纽。

第5条发展目标(1)总体目标将鄂州建设成为“两型社会”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城市,以科技创新和钢铁绿色制造为龙头,以现代服务业发展为重点,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建设为纽带,以滨湖滨江优质环境景观塑造为特色,全面融入武汉城市圈,构建最具活力的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

第6条城市职能(1)发展冶金及钢铁深加工工业;(2)发展生物医药、精细化工、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3)发展新型建材、轻工机械、服装等轻型加工业;(4)发展区域性物流产业;(5)发展服务于武鄂黄的区域性房地产业;(6)建设区域性旅游、会议、培训、体育基地;(7)建设武汉城市圈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

第 7 条城乡发展战略(1)区域统筹发展战略:通江达海,沟通中部;主动对接,融入武汉;竞合共生,联手黄石。

(2)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整合市域,强化城市中心;组群拓展,培育专业新城;保育生态,优化南部片区。

(3)城镇化战略:以新型工业化拉动新型城镇化,以组群式城市空间创造新的就业增长点,以制度创新推动农村人口城镇化。

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订)

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订)

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部门】鄂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实施日期】2021.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2月25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确保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鄂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管线规划、测绘、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人行通道、公共广场、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综合管沟(群)、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管、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负责所属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动态更新、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线安全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行。

鄂州市总体规划

鄂州市总体规划

鄂州市总体规划一、背景介绍鄂州市位于湖北省中部,是湖北省的一个地级市,地处长江中游地区。

鄂州市总体规划是为了指导鄂州市未来的城市发展,提出了城市规划的目标、原则、重点任务和实施措施,以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城市品质。

二、规划目标1. 经济发展目标:鄂州市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打造湖北省的新兴产业基地。

2. 城市空间目标: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3. 生态环境目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态品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 社会发展目标: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规划原则1. 综合协调:统筹城市各项规划,协调各部门的利益关系,实现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2. 可持续发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3. 人文关怀: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提高居民生活品质,营造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4. 公共参与:重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公众参与,增加规划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重点任务1. 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交通网络布局,提升城市的可达性和便捷性。

2. 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链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3. 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4.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居民的需求。

5. 城市更新改造:对老旧区域进行改造和更新,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五、实施措施1. 加强规划管理: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2. 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3. 强化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规划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鄂州市总体规划

鄂州市总体规划

鄂州市总体规划引言概述:鄂州市总体规划是指对鄂州市未来发展的方向、目标、布局和政策进行全面规划和设计的工作。

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据,对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城市发展的背景、规划目标、布局结构、政策措施和实施效果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1. 城市发展的背景1.1 经济发展:鄂州市作为湖北省的重要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GDP持续增长,工业产值不断提升。

1.2 人口增长: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鄂州市的人口也在不断增长,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 环境问题:城市发展过程中,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包括空气质量、水资源、垃圾处理等。

2. 规划目标2.1 经济目标:鄂州市总体规划要求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创新能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2.2 城市功能目标:规划要求提升鄂州市的城市功能,打造成为湖北省的重要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

2.3 生态目标:规划要求保护和修复鄂州市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态品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 布局结构3.1 城市空间布局: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城市的用地结构,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2 交通网络布局:规划要求建设完善的交通网络,提升城市的交通便利性和通达性。

3.3 城市设施布局: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城市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等,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4. 政策措施4.1 产业政策:规划要求制定产业政策,引导优势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4.2 城市管理政策:规划要求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

4.3 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要求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5. 实施效果5.1 经济效果:通过规划的实施,鄂州市的经济将得到进一步发展,产业结构将得到优化,经济效益将得到提升。

5.2 城市品质:规划的实施将提高鄂州市的城市品质,包括城市环境、公共设施、交通便利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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