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工验收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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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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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
(一)交工验收具备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2、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5、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第3、4、5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二)、交工验收程序及等级
1、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2、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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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4、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5、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6、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7、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8、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