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员工行为排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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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员工行为排查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排查事项 (2)

第三章日常排查 (6)

第四章集中排查 (9)

第五章处置措施 (11)

第六章排查工作要求 (12)

第七章附则 (13)

第八条员工行为排查应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各级机构、部门要建立排查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

第二章排查事项

第九条员工行为排查重点关注员工以下两类行为:

(一)涉嫌案件的行为;

(二)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涉嫌案件的行为,是指可能构成犯罪案件的可疑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贪污侵占挪用、贿赂、其他犯罪和外部查办等类别。

第十一条贪污侵占挪用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涉嫌贪污或侵占银行及客户的资金;

(二)是否涉嫌挪用银行及客户资金;

(三)是否涉嫌设立小金库或进行账外经营;

(四)是否涉嫌组织、参与私分银行财产。

第十二条贿赂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涉嫌索取、收受贿赂;

(二)是否涉嫌行贿;

(三)是否涉嫌介绍贿赂。

第十三条其他犯罪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二)是否涉嫌骗取贷款和金融票证;

(三)是否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四)是否涉嫌违规提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揽储存款;

(五)是否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六)是否涉嫌对违法票据付款、转账;

(七)是否涉嫌随意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划扣存款人的存款;

(八)是否涉嫌盗窃公、私财物;

(九)是否涉嫌诈骗公、私财物;

(十)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社会融资。

第十四条外部查办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或调查取证;

(二)是否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三)是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其他治安处罚;

(四)是否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

第十五条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是指虽未构成案件线索,但如果不及时关注或采取处置措施,可能会发展为案件或给银行资产及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现、经济往来、社会交往、家庭状况等方面。

第十六条工作表现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有指使、胁迫、诱骗他人违规操作的情况;

(二)是否有受他人指使、胁迫、诱骗违规操作的情况;

(三)是否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是否有串岗、混岗、操作“一手清”的情况;

(五)是否有随意简化、改变业务流程的情况;

(六)是否有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或经常擅自离岗的情况;

(七)是否有故意推脱、延迟、拒绝轮岗、交流或休假的情况;

(八)是否有故意躲避、抵制录像监控、稽核、检查、审计,或在不合理的长时间内未接受检查、审计的情况;

(九)本人经办或管理的账务是否有非因业务差错或特殊业务处理的原因造成的账务不符或不正常挂账的情况;

(十)是否有故意造成业务差错或账务混乱的情况;

(十一)是否有隐匿、销毁、篡改业务凭证、记录、账册、档案的情况;

(十二)是否有违规为自己办理业务,或违规为亲属及其他关系人办理业务的情况;

(十三)是否有违规代客户保管存折(单)、办理开户、存取款、更换印鉴、购买重要空白单证、签字等代客服务的情况;

(十四)是否有利用个人储蓄账户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本单位财务费用的情况;

(十五)是否有利用个人储蓄账户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客户资金的情况;

(十六)是否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

况;

(十七)是否有经常在上班时间办理私人的商业事务或交易活动的情况。

第十七条经济往来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有以本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有与本人收入明显不符的大额炒股、炒期货、炒外汇、买卖基金等风险投资活动的情况;

(三)是否有违规集资或介绍集资、高利借贷、参与经营地下钱庄等情况;

(四)是否有热衷于赌博、大额购买彩票,或购买非法彩票,参与赌球、赌马等博彩活动的情况;

(五)是否有收受、索取客户回扣的情况;

(六)是否有借用、占用客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向客户大额借款的情况;

(七)是否有让客户支付或报销不正当费用,或向客户提出其他不正当、不合理要求的情况;

(八)是否有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日常消费与个人及家庭收入明显不符的情况;

(九)是否有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聚财敛钱的情况。

第十八条社会交往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有参与“黄、赌、毒、黑、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有与有劣迹或不良嗜好的客户、社会人员来往密切的情况;

(三)是否有向有劣迹或不良嗜好的客户、社会人员提供私人借贷、担保的情况。

第十九条家庭状况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有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从事传销、赌博、涉毒等非法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有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因从事大额风险投资活动(如经商、炒股、炒期货等)而出现资金紧张或大额亏损的情况;

(三)是否有重大家庭变故造成情绪异常、消极悲观的情况;

(四)是否有违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亲属回避暂行规定》(邮银发〔2009〕12号)的情况。

第三章日常排查

第二十条日常排查,指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机构(支行)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对员工是否存在第二章所列事项和员工行为的合规性及引发风险的可能性进行持续关注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开展日常行为排查,及时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行为动态,及时纠正员工的风险隐患苗头,是预防和化解案件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员工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教育和引导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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