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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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最新word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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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请双方共同遵守: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
投保人:
│货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目的地│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运输方式│
├───────────────────├火车船舶│
│备注│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

×××保险公司
年月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核事件或核爆炸;(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有关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6篇

有关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6篇

有关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6篇篇1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货物运输需求逐渐增加,水路、铁路运输在货物运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因素的存在,货物可能会遭受损坏、丢失等情况,为了保障货主的利益,货物运输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探讨有关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广大货主和保险机构提供参考。

二、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及作用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者为了避免因货物损坏、丢失等情况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种合同。

保险公司在货主缴纳一定保险费后,承担一定的责任,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从而保障货主的利益。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障货主的利益。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货物损坏、丢失等情况时,货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降低经济损失。

2. 促进货物运输的发展。

货物运输保险的存在提高了货物运输的安全性,货主更愿意选择水路、铁路运输,从而促进货物运输行业的稳定发展。

3. 提高保险行业的发展水平。

通过定期理赔和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可以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货主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三、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保险标的。

货主需明确保险的标的物,即需要保险的货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货物的价值。

2. 保险期限。

货主需要明确保险的起止时间,保险公司对货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有效。

3. 保险费率。

货主需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率给保险公司,以换取保险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4.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需要明确自己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的金额、范围、时间等具体细则。

5. 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需要在合同中列明一些免责条款,如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核事件或核爆炸;(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024年国内铁路、水路货物运输安全保险合同

2024年国内铁路、水路货物运输安全保险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内铁路、水路货物运输安全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责任1.3 保险金额1.4 保险费率2. 被保险人信息2.1 被保险人名称2.2 被保险人地址2.3 保险货物信息3. 保险期间3.1 保险开始日期3.2 保险结束日期4. 保险费用4.1 保险费金额4.2 保险费支付方式4.3 保险费支付日期5. 保险理赔5.1 理赔条件5.2 理赔流程5.3 理赔金额计算6.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6.1 变更条件6.2 解除条件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诉讼解决8.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8.1 生效条件8.2 终止条件9. 保险合同的转让9.1 转让条件9.2 转让流程10. 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0.1 保险公司权利10.2 保险公司义务11. 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11.1 被保险人权利11.2 被保险人义务12. 保险合同的附则12.1 合同的解释12.2 合同的补充13. 保险合同的附件13.1 货物运输合同副本13.2 货物运输路线图14. 其他约定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铁路、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灭失的风险。

1.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电、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1.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具体金额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4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价值、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具体费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条被保险人信息2.1 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并具有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2 被保险人地址被保险人地址为被保险人在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太平财险条款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财险条款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 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 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 或减少货物损失。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水路和铁路货物运输在我国的地位日益重要。

这些运输方式的广泛应用促进了各地区之间的交流和贸易,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如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水路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在国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一、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对通过海运、河流、湖泊等水域进行的货物运输所产生的风险进行保险。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是货物所有人为保障自身利益而购买的一项商业保险,并非国家强制要求的保险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凭证主要包括:1. 保险单保险单是具有证明保险合法有效的作用,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单一般由保险公司发出,包含保险对象、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赔付条款等信息。

购买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时需要填写保险单,保险单可以作为索赔的凭证。

2. 提货单提货单是货物所有人或承运人在提货时所需交付的单据,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信息。

提货单是证明货物所有权和货物交付的凭证之一,也是保险赔偿时不可或缺的证明文件。

在水路货物运输保险中,提货单可以作为索赔的凭证之一。

3. 保险证书保险证书是保险公司发给被保险人的证明文件,证明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

保险证书包含保险人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用、保险责任等信息。

在水路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证书可以作为索赔的凭证之一。

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对通过铁路进行的货物运输所产生的风险进行保险。

与水路货物运输保险相似,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也是货物所有人为保障自身利益而购买的一项商业保险。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凭证主要包括:1.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铁路货物运输中很重要的一份文件,是承运人和发送人之间的约定。

运输合同中包含货物数量、品名、重量、保底运费等信息。

运输合同是证明承运人与发送人之间合法关系的凭证,也是保险赔偿时不可或缺的证明文件。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024版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024版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3 保险费用1.4 保险期限第二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投保人的义务2.2 被保险人的义务2.3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第三条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人的权利3.2 保险人的义务第四条保险事故的处理4.1 保险事故的申报4.2 保险事故的调查4.3 保险赔付的计算和支付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免除5.1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5.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2 合同的解除第七条争议的解决7.1 协商解决7.2 仲裁解决7.3 诉讼解决第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8.1 合同的生效8.2 合同的终止8.3 合同的续约第九条保险事故的证明和文件9.1 保险事故的证明9.2 需要的文件和资料第十条保险合同的保管10.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10.2 保险人的责任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1.1 通知的义务11.2 送达的方式和时间第十二条合同的附则12.1 合同的解释12.2 合同的适用法律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保险单13.2 保险条款13.3 其他重要文件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1.1 水路运输保险范围1.1.2 铁路运输保险范围1.1.3 货物在装卸、转运过程中的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2.1 保险金额的确定1.2.2 保险金额的调整1.3 保险费用1.3.1 保险费用的计算1.3.2 保险费用的支付1.3.3 保险费用的退还1.4 保险期限1.4.1 保险期限的确定1.4.2 保险期限的延长1.4.3 保险期限的终止第二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投保人的义务2.1.1 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2.1.2 缴纳保险费用2.1.3 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2.2 被保险人的义务2.2.1 维护货物安全2.2.2 配合保险人处理保险事故2.2.3 提供保险事故的证明和资料2.3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2.3.1 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2.3.2 查询保险合同的详情2.3.3 要求解除或者变更保险合同第三条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人的权利3.1.1 调查保险事故的真实性3.1.2 拒绝赔偿虚假保险事故3.1.3 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3.2 保险人的义务3.2.1 履行赔偿义务3.2.2 提供保险单和保险凭证3.2.3 保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第四条保险事故的处理4.1 保险事故的申报4.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1.2 通知的方式和时间要求4.2 保险事故的调查4.2.1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4.2.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配合义务4.3 保险赔付的计算和支付4.3.1 保险赔付的计算方式4.3.2 保险赔付的支付时间和要求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免除5.1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5.1.1 货物自然损耗、市价下跌等情况5.1.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5.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5.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5.2.1 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5.2.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合同的变更6.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合同变更申请6.1.2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及时处理6.2 合同的解除6.2.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6.2.2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8.1 合同的生效8.1.1 合同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生效8.1.2 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提供保险单和保险凭证8.2 合同的终止8.2.1 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8.2.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8.2.3 合同终止后的赔付处理8.3 合同的续约8.3.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届满前申请续约8.3.2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续约申请后及时处理第九条保险事故的证明和文件9.1 保险事故的证明9.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事故的证明文件9.1.2 证明文件的要求和格式9.2 需要的文件和资料9.2.1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记录9.2.2 货物损失或者损坏的详细情况记录9.2.3 相关费用和赔偿的计算依据和证明文件第十条保险合同的保管10.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10.1.1 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和相关文件10.1.2 及时更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联系信息10.2 保险人的责任10.2.1 妥善保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10.2.2 提供保险合同的查阅和复制服务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1.1 通知的义务11.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11.1.2 通知的方式和时间要求11.2 送达的方式和时间11.2.1 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送达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11.2.2 送达时间和地址的要求第十二条合同的附则12.1 合同的解释12.1.1 本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条款的通常含义和行业的习惯12.1.2 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当按照行业的标准解释12.2 合同的适用法律1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2.2.2 如果法律、法规有变化,应当按照变化后的法律、法规执行12.3 合同的修订12.3.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合同修订的建议12.3.2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修订建议后及时处理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保险单13.1.1 保险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1.2 保险单上的内容应当与合同条款一致13.2 保险条款13.2.1 保险条款是本合同的核心内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13.2.2 保险条款的修改和更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13.3 其他重要文件13.3.1 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保申请、保险事故报告、赔偿计算依据等13.3.2 这些文件都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14.1.1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补充和完善合同的内容14.1.2 双方的其他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保险单附件二:保险条款附件三:投保申请附件四:保险事故报告附件五:赔偿计算依据附件六:合同修订建议书附件一:保险单详细要求和说明:保险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包含保险人名称、投保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描述、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赔付计算和支付、保险责任的免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终止和续约、合同的附则、合同的附件等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部关于统一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部关于统一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部关于统一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凭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5.03.29•【文号】保财业[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部关于统一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凭证)的通知(保财业(1995)17号1995年3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已经转发人民银行1995年2月修订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给各分公司。

为适应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现对印制新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凭证)要求如下,各分公司务必遵照执行。

1.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单(凭证)要有统一的格式(附件一),正本使用厚纸,背面应印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95年2月)。

2.保险单(凭证)的开本是787×1092毫米(32开)。

3.使用全国统一的保险单(凭证)号码,其前四位必须是各分公司的标准代码。

各分公司的标准代码见附件二。

4.各分公司必须在今年6月1日起使用新印制的保单(凭证),同时停止使用旧保单,并做好旧保单的收集和销毁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凭证)号码:----|副本|----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保险单(凭证)所注明的其他条件,对下列货物承保运输险:被保险人:投保人:-------------------------------------|启运地||运输工具||第|-----------------------------------|一|货票运|货物|件数|运输||启运|保险|保险费率||联||||方式及|目的地|||-------|保险费||单号码|名称|重量|中转地||日期|金融|综合险|基本险||由|---|--|--|---|---|--|--|---|---|---|保|||||||||||险||||||||‰|‰||公|||||||||||司|-----------------------------------|存|保险费(人民币大写金额)|万仟百拾元角分|执-------------------------------------复核:签单:代理处:保险公司签章:年月日特别约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凭证)收据存根号码: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保险单(凭证)所注明的其他条件,对下列货物承保运输险:被保险人:投保人:--------------------------------------第|启运地||运输工具||二|------------------------------------|联|货票运|货物|件数|运输方式||启运|保险|保险费率|||||||目的地|||-------|保险费|由|单号码|名称|重量|及中转地||日期|金融|综合险|基本险||保|---|--|--|----|---|--|--|---|---|---|险|||||||||||公||||||||‰|‰||司|||||||||||财|------------------------------------|务|保险费(人民币大写金额)|万仟百拾元角分|入--------------------------------------帐复核:签单:代理处:保险公司签章:年月日特别约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凭证)保费收据号码: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保险单(凭证)其他条件,对下列货物承保运输险:被保险人:投保人:--------------------------------------第|启运地||运输工具||三|------------------------------------|联|货票运|货物|件数|运输方式||启运|保险|保险费率|||||||目的地|||-------|保险费|交|单号码|名称|重量|及中转地||日期|金融|综合险|基本险||投|---|--|--|----|---|--|--|---|---|---|保|||||||||||人||||||||‰|‰||作|||||||||||报|------------------------------------|销|保险费(人民币大写金额)|万仟百拾元角分|凭--------------------------------------证复核:签单:代理处:保险公司签章:年月日特别约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凭证)号码:----|正本|----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保险单(凭证)所注明的其他条件,对下列货物承保运输险:被保险人:投保人:--------------------------------------|启运地||运输工具||第|------------------------------------|四|货票运|货物|件数|运输方式||启运|保险|保险费率||联|||||目的地|||-------|保险费||单号码|名称|重量|及中转地||日期|金融|综合险|基本险||由|---|--|--|----|---|--|--|---|---|---|被|||||||||||保||||||||‰|‰||险|||||||||||人|------------------------------------|存|保险费(人民币大写金额)|万仟百拾元角分|执--------------------------------------复核:签单:代理处:保险公司签章:年月日特别约定:附件:二各分公司标准代码表-------------------------------------|分公司名称|标准代码|分公司名称|标准代码||-----|---------|---------|---------||北京|1100|青岛|3702||-----|---------|---------|---------||天津|1200|河南|4100||-----|---------|---------|---------||河北|1300|湖北|4200||-----|---------|---------|---------||山西|1400|武汉|4201||-----|---------|---------|---------||内蒙古|1500|湖南|4300||-----|---------|---------|---------||辽宁|2100|广东|4400||-----|---------|---------|---------||沈阳|2101|广州|4401||-----|---------|---------|---------||大连|2102|深圳|4402||-----|---------|---------|---------||吉林|2200|广西|4500||-----|---------|---------|---------||长春|2201|海南|4600||-----|---------|---------|---------||黑龙江|2300|四川|5100||-----|---------|---------|---------||哈尔滨|2301|成都|5101||-----|---------|---------|---------||上海|3100|重庆|5102||-----|---------|---------|---------||江苏|3200|贵州|5200||-----|---------|---------|---------||南京|3201|云南|5300||-----|---------|---------|---------||浙江|3300|西藏|5400||-----|---------|---------|---------||宁波|3302|陕西|6100||-----|---------|---------|---------||安徽|3400|西安|6101||-----|---------|---------|---------||福建|3500|甘肃|6200||-----|---------|---------|---------||厦门|3502|青海|6300||-----|---------|---------|---------||江西|3600|宁夏|6400||-----|---------|---------|---------||山东|3700|新疆|6500|-------------------------------------。

2024年国内水路铁路运输保险标准合同一

2024年国内水路铁路运输保险标准合同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内水路铁路运输保险标准合同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条款1.1 保险责任1.2 保险金额1.3 保险费率1.4 保险期限2. 被保险人2.1 身份证明2.2 货物信息2.3 保险需求3. 保险人3.1 保险公司介绍3.2 保险服务承诺3.3 保险理赔流程4. 保险标的4.1 货物描述4.2 运输方式4.3 保险金额计算5. 保险费用5.1 保险费计算5.2 保险费支付方式5.3 保险费退还条件6. 保险期限6.1 保险开始时间6.2 保险结束时间6.3 保险续保条件7. 保险理赔7.1 理赔申请条件7.2 理赔材料要求7.3 理赔金额计算7.4 理赔时限8.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8.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9. 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途径10. 合同的生效、无效和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无效条件10.3 合同终止条件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保密违约责任12. 合同的转让12.1 转让条件12.2 转让程序12.3 转让后的合同效力13.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方式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附件14.2 合同修改和补充14.3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如下:(1)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2)船舶、船舶碰撞、搁浅、触礁、沉没、流冰、洪水;(3)铁路车辆颠覆、出轨、火灾、雷击、爆炸;(4)其他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风险。

1.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被保险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紫金财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紫金财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 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
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 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 人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责任起讫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 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 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2024年国内水路铁路运输保险标准合同

2024年国内水路铁路运输保险标准合同

2024年国内水路铁路运输保险标准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与保险范围1.1 保险人1.2 投保人1.3 被保险人1.4 保险范围第二条保险标的2.1 运输货物2.2 运输工具2.3 运输过程第三条保险责任3.1 保险事故3.2 保险金额3.3 保险赔偿第四条保险期限4.1 保险开始时间4.2 保险结束时间第五条保险费用5.1 保险费率5.2 保险费用计算5.3 保险费用支付第六条保险理赔6.1 理赔条件6.2 理赔程序6.3 理赔金额计算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7.2 合同解除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诉讼解决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违约责任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1 合同生效11.2 合同变更11.3 合同解除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通知义务12.2 协助义务12.3 合同的转让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附件13.1 保险条款13.2 投保单13.3 保险单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和盖章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与保险范围1.1 保险人保险人应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承保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业务。

1.2 投保人投保人应为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1.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为货物运输过程中实际承运人、收货人或其他具有货物保险利益的当事人。

1.4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火灾、爆炸、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第二条保险标的2.1 运输货物保险货物为合同约定的运输途中的货物,具体品种、数量、价值等详见投保单。

2.2 运输工具运输工具为合同约定的用于货物运输的船舶、列车等。

2.3 运输过程运输过程为货物从装载地到卸载地的全程。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doc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doc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核事件或核爆炸;(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精选5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精选5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被保险人:投保人:│货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目的地││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运输方式│├───────────────────┤火车船舶││备注│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

×××保险公司年月日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2024年国内水路铁路运输保险标准合同一

2024年国内水路铁路运输保险标准合同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内水路铁路运输保险标准合同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地址1.2 乙方名称及地址1.3 丙方名称及地址1.4 定义第二条保险范围及对象2.1 保险范围2.2 保险对象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3.1 保险金额3.2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期限4.1 保险开始时间4.2 保险结束时间第五条保险责任5.1 保险事故范围5.2 保险赔偿限额5.3 保险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理赔程序6.1 理赔申请6.2 理赔资料提交6.3 理赔处理第七条保险金额调整7.1 调整条件7.2 调整程序第八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诉讼解决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10.2 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一般条款11.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1.2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1.3 保密条款11.4 不可抗力第十二条特殊条款12.1 运费支付方式12.2 货物装卸责任12.3 货物损失处理第十三条附则13.1 合同的修订13.2 合同的终止13.3 合同的解释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地址甲方:X运输公司地址:X省X市X区X路X号1.2 乙方名称及地址乙方:X保险公司地址:X省X市X区X路X号1.3 丙方名称及地址丙方:X铁路运输公司地址:X省X市X区X路X号1.4 定义(1)保险货物: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运输过程中,由甲方负责运输的货物。

(2)保险事故: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损失。

(3)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生效日期和结束日期。

(4)理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行为。

第二条保险范围及对象2.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水路运输保险和铁路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范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范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范文保险凭证编号:____保险人:____地址:____联络:____投保人:____地址:____联络:____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凭证所承保的货物为投保人通过国内水路或铁路运输的货物,详细货物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如下:货物名称:____数量:____价值:____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以下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害承当赔偿责任: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意外事故,如运输工具碰撞、翻覆等;盗窃或抢劫。

三、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当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货物自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投保人或收货人的成心行为;战争、军事行动、____等不可抗力因素。

四、保险金额本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为货物价值的____%,即人民币____元。

五、保险费保险费为保险金额的____%,即人民币____元。

六、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货物起运之日起至货物平安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之日止。

七、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应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规定;及时支付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应确保:按照保险凭证的规定承当保险责任;在接到投保人通知后,及时进展损失评估和赔偿处理;向投保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咨询。

九、索赔程序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展索赔:立即通知保险人;提供事故报告、货物清单、运输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配合保险人进展损失评估。

十、赔偿处理保险人在确认保险责任后,按照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的比例进展赔偿。

十一、争议解决本保险凭证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____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双方可根据详细情况,就本保险凭证内容进展补充约定。

投保人〔签字〕:____保险人〔签字〕: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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