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讲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4)检查的内容及方式

第十条企业即时信息检查内容及方式:
(一)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 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等股权变更信息的检查,参照第九条第(四)项、 第(五)项执行。 (二)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和知识产权出 质登记信息,可以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 文件。 (三)受到行政处罚信息的检查。 1.属于工商部门的,自行系统比对; 2.属于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相关材料或数据比对。
“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界定(第十七条)
二、2015年企业信息公示抽查工 作汇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公示信息 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2015年8月13日省局通过离 线式企业(摇号)系统,在全省已报送年报的企业 中抽取了2232户企业实施检查。在全系统执法人员 的共同努力下,目前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圆满结 束。据统计,被抽查的2232户企业中,正常经营 1346户,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企业9户,通过登记 的住所无法联系企业228户,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 83户,注销等其他情况企业29户。目前,共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企业248户,其中,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 年报企业44户,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企业96户。
一(5)检查结果处理及公示
Baidu Nhomakorabea
检查结果的种类:
1.未发现异常; 2.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3.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4.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5.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6.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5)检查结果处理及公示

检查结果公示
正常 汇总 意见
审批
公示 (20个 工作日 内) 列入异常
一、(6).“隐瞒真实情况、弄 虚作假”等三种情形的界定

(一)拒绝工商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检查人员进 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工商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 材料的; (三)不如实、不按照要求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 情况、提交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 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讲解
济宁市工商局个体科 刘国敏
一(1)抽查流程

抽查流程: 1.制定方案(第六条第(一)项)。 2.抽取名单(第六条第(二)项)。 A.制定检查方案; B.制作告知书; C.实施检查; D.提出处理意见。 3.实施检查(第六条第(三)项)。 4.公示结果(第六条第(四)项)。
一(2)检查的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一)项 一般检查信息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重点检查信息 第(五)项 第(六)项
一(3)检查的内容及方式
被检查的公示信息(根据其属性划分): 一般检查信息; 重点检查信息。 一般检查信息: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 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企业通信 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 对这类信息的检查,可以做一般性核对。发现存在公示 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 况、弄虚作假情形处理,应先要求企业改正。 重点检查信息:企业实缴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 权、资产财务等相关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对这类信息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 不一致的,应当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 理。
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企业填报的公示信息能否修改、如 何修改?
企业公示信息有两种--即时、年报信息。其中即时信息实 时可以修改,被抽查和举报发现,应当书面责令10日内履行公 示义务。 重点是年报信息的修改。根据《条例》第12条第2款的规 定 , 6月30日之后不能修改。

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答:不能。根据省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第十 七条规定,企业出现两次以上符合规定的四项条款情形之一的 ,才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制度设计上已给了企业机会 ,事情已发生,后果已造成,不存在改正的问题。
一(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 假”等三种情形的界定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 联系”的界定(第十六条)
(一)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产 权所有人、物业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 确认被检查企业未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 的; (二)通过实地核查,能够确认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 场所实际不存在,或者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存 在而无被检查企业的; (三)按照规定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 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四)其他可视为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
一(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 假”等三种情形的界定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界定 (第十五条)

(一)企业公示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 箱、存续状态、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 名称、网址等相关基础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 责令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二)企业公示的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股权信息、 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信息、有限公司 股权变更信息以及年度报告中反映其经营状况等 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

一(4)检查的内容及方式
对年报重要事项的检查,需要企业提交的材料: 1.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财务报表; 5.验资报告; 6.审计报告; 7.银行进账单; 8.保证担保合同; 9.股东名录; 10.投资企业的股东名册等。

另外:不涉及股权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就不需要提交股权 转让协议。在企业提交的材料中,如果一份材料能作为多个年 报数据证明的,不必重复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2、企业因未及时公示信息被列入了异 常名录,但是之后办理了注销登记,是 否能移出异常名录?如果能移出,依据 什么条款移出?
答:根据总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法规汇编及有关问题解 答》,已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信息不公示,所以不存在移出问 题。

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 五条规定“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那么,这类公示 信息在企业改正后能否撤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