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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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固定资产报废的流程规定
为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规范固定资产报废流程,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科室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详见附件1),详细注明拟报废固定资产的详细信息与报废原因,由使用科室负责人签字。
二、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医院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大型医疗设备须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第三方专业鉴定),在报废申请单上签注意见后送资产管理部门。
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认为可提请报废的,组织审计科、党办、财务科及本部门组成查验小组对拟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现场实物查验,并在报废申请单上签注查验意见。同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实物统一集中到存放地点,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保管,避免流失。限额以上待报废固定资产须集中以备卫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查验。
四、经查验后拟报废固定资产的报废申请单由资产管理部门分管院长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待报废固定资产明细清单”(详见附件2),其中单件且批量价值5万元(账面原值)以内的资产,即可办理固定资产报废账务处理手续;单件或批量价值5万元(账面原值)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须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按《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
置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审批(备案)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报废账务处理手续。
五、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固定资产申请报废,限额以上由院部出具书面申请报告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详见附件3),由财务科统一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具体方式如下:
(一)单件价值在5万元(账面原值)以内(含5万元),或者批量价值30万元(账面原值)以下(含30万元)的资产,由单位自行报废,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单件价值在5万元(账面原值)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30万元(账面原值)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报废,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金融局备案。
(三)单件价值在20万元(账面原值)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100万元(账面原值)以上的资产报废,以及区管委会确定的重大事项的国有资产报废,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金融局审批。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科室
不得自行拆解部件。确需拆解有用部件,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并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说明用途。
七、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卖收入及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其中报废的大型医疗设备及特种设备须按政府部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置。
八、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一年四次,即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申报,分别为1月、4月、7月、10月。
九、如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中审批(备案)
限额发生变动的,以政府部门文件为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规定的审批(备案)限额相应进行变动。
十、医院其他国有资产处置,其中单位内部流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以上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的报损的流程规定于2020年1月日起施行,原《平潭县医院关于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报损的流程规定》(岚医[2013]182号)文件不再适用。
附件:1、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2、待报废固定资产明细清单
3、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
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
2019年12月16日
申请时间:申请科室:
2、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保存完整,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3、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资产管理部门;第二联:使用科室;第三联:财务科。
附件2:
待报废固定资产明细清单
资产管理部门:日期:年月日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制表人:
5
附件3: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
申报日期:年月日
申报单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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