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权利。
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津公积金中心[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12]95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解决借款人死亡、离婚或贷款抵押物灭失、拆迁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的问题,规范和公开办理程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借款人在贷款后死亡、离婚或抵押物灭失、拆迁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的问题,规范和公开办理程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负责受理变更申请及审核、签订变更协议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工作。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的变更,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变更条件及规定第三条变更借款人的条件(一)出现以下情况,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借款人1.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借款人离婚且涉及住房产权转移。
(二)申请变更借款人的条件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对住房享有继承权或受让权;3.申请人及配偶应符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以下简称《贷款办法》)中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4.申请人及配偶按照《贷款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的还贷能力计算的可贷额度应不少于剩余贷款本金;5.申请人年龄与剩余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以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6.因借款人离婚申请变更的,原借款人应在变更手续办理期间继续承担还款义务;7.原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变更后的贷款应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原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应提前清偿贷款;8.申请变更时,申请人应还清当月及以前的全部应还贷款本息,不存在逾期。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缴存义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2. 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中,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
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总额的5%;职工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
额的2%。
3. 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工资基数,按照税后工资的80%计算。
4. 公积金账户:单位和职工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单
位应当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时汇入职工个人账户。
5. 提取条件:职工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付款自建住房等情况。
6. 提取比例: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为购房款、建筑材料购买款、租赁住房租金
等适用情况下规定的比例。
7. 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等情况
进行监督和检查。
8. 法律责任: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天津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概要,具体的条文内容可以查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文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津工作外国人办理个人公积金贷款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津工作外国人办理个人公积金贷款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津工作外国人办理个人公积金贷款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根据《关于在津工作外国人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8〕1号),现将在津工作外国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操作通知如下:一、公积金贷款办理(一)贷款申请资料1.身份证明在津工作外国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护照及经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外国人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向房管部门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件的,申请贷款时也需一并提供。
2.就业证明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3.夫妻关系证明借款人无配偶的,需签订借款人无配偶声明。
借款人在中国境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借款人在境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经中国驻其婚姻登记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认证的中文翻译。
4.借款人配偶非中国公民的,提供护照及经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无法到贷款银行面签的,需同时提供配偶经中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中文译本。
借款人配偶为中国公民的按照国内职工贷款要求提供身份资料并到贷款银行进行面签。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资料参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6〕100号)执行,但不需提供户籍证明及个人正楷人名章。
(二)贷款程序在津工作外国人办理公积金贷款须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同时在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实施预约制度期间,需按照预约制度进行贷款预约。
1.银行收件借款人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应当时受理,并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中个人基本信息、购建房信息、贷款申请信息等。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津公积金委〔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4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规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6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
为继续支持职工购买基本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提取条件职工在我市购买自有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二)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住房的。
二、提取方式及金额(一)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额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三)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天津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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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一、在天津市网上申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申请:
1、准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对应提取信息的地址)、公积金账户的存折等。
2、注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TSHDC)”网上服务平台,按照网站说明完成注册。
3、登录网站后,点击“我要办理”中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进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页面,根据操作指引完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信息。
4、完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通过网络提交至当地公积金中心。
二、在天津市网下申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申请:
1、准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对应提取信息的地址)、公积金账户的存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表格(下载于网上)等。
2、缴纳住房公积金提取费用,提取金额不低于3000元时,需自行到当地指定支付机构进行缴费;提取金额低于3000元时,可直接付至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收费账户。
3、将材料和支付凭证提交至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经审核批准后,按照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提取金额发放到申请人账户中。
6还款凭证-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用户手册版本1.0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版权所有目录1微信使用说明 (4)1.1微信功能介绍 (4)1.2关注微信公共账号 (4)1.3账号绑定与注册 (4)2 我要查询 (6)2.1账户信息查询 (6)2.2贷款办理进度查询 (9)2.3 贷款计算 (10)2.4我的办理 (11)3 业务办理 (13)3.1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 (13)3.2 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提取 (17)3.3外省市职工离开本市提取 (20)3.4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前还款 (23)3.5余额还贷 (27)3.6还款凭证下载 (30)3.7还款计划下载 (33)4会话交互 (36)4.1智能知识库 (36)4.2在线客服 (37)5我的指南 (38)5.1公告专栏 (38)5.2业务指南 (39)5.3网点查询 (40)5.4联系我们 (43)5.4.1中心热线 (43)5.4.2APP下载 (44)5.4.3官方微博 (45)5.4.4官方网站 (46)6还款凭证、还款计划打印操作小贴士 (48)6.1查询 (48)6.2下载打印 (48)6.3打印样例 (49)1微信使用说明1.1微信功能介绍天津公积金微信平台主要功能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贷款进度查询、贷款计算、提取业务办理、还款业务办理、业务办理历史查询、还款计划、还款凭证查询及下载、公告浏览、业务指南、网点查询等1.2关注微信公共账号在微信中搜索公共账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添加关注。
1.3账号绑定与注册将微信号与用户的公积金账户进行绑定后能够提供更多服务,涉及用户个人账户信息的功能在未绑定公积金账户之前不能使用。
首先点击“我要查询”中的“绑定/解绑”菜单,根据系统弹出的信息中的绑定入口进入,用户应仔细阅读注册协议并点击“接受并绑定”按钮进入绑定界面,输入身份证号后系统自动检测,用户尚未注册的,自动跳转至注册界面。
用户注册时需输入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公积金卡号、柜台业务办理密码及查询密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住房公积金是为了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而设立的一项福利制度。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该中心旨在为符合条件的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服务,帮助他们实现住房的梦想。
如果您在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或者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可以通过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咨询: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电话:12329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客服热线电话。
您可以通过拨打该电话咨询有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例如如何开户、如何缴存、如何提取等等。
如果您所在地区没有开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您可以拨打12329,该中心会帮助您将咨询转接到相关管理中心。
2.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10-962222此电话适用于在北京市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人群。
如果您在住房公积金开发商或管理机构办公时间内遇到问题,您可以拨打上述电话寻求帮助。
此外,如果您需要了解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和法规,也可以通过该电话咨询。
3.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咨询热线电话:962288如果您在上海市享受住房公积金,您可以通过拨打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咨询热线电话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以及如何操作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信息。
4. 广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适用于在广东省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人群。
该电话提供有关广东省住房公积金的咨询服务,并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5.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适用于在四川省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人群。
您可以通过拨打上述电话获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法规的信息,或者咨询其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总的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方式,帮助职工及其家属了解、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在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上述电话,管理中心会为您提供最及时的帮助。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8.11.15•【字号】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和业务发展,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2号)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现重新制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参照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四条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提取人身份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天津市补充公积金单位开户流程(3篇)

第1篇一、概述天津市补充公积金是指用人单位为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国家规定和政策要求,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础上,由单位自行设立的一种补充住房公积金。
为保障职工权益,规范补充公积金的管理,以下将详细介绍天津市补充公积金单位开户流程。
二、开户条件1. 单位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单位已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3. 单位同意按照国家规定和政策要求设立补充公积金。
4. 单位已制定补充公积金的管理办法。
5. 单位已明确补充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方式等。
三、开户材料1.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 单位补充公积金管理办法。
6. 单位已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开户流程1. 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开户申请,填写《补充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单位资质、开户条件、开户材料等。
3. 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单位出具《补充公积金单位开户通知书》。
4. 单位按照《补充公积金单位开户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开户手续。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开户单位设立补充公积金账户,并将账户信息反馈给单位。
6. 单位按照补充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时、足额缴纳补充公积金。
五、注意事项1. 单位在办理补充公积金开户过程中,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2. 单位在设立补充公积金后,应按照补充公积金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补充公积金。
3. 单位在缴纳补充公积金过程中,应确保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方式等符合国家规定和政策要求。
4. 单位在补充公积金账户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充公积金,不得挪用、侵占。
5. 单位在补充公积金账户管理过程中,应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相关报表,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
六、开户期限1. 单位办理补充公积金开户手续,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天津五险一金查询方式是怎样的?

Mistakes occur in the details, and success depends on the system.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天津五险一金查询方式是怎样的?1、网上在线查询,您可以通过登录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五险一金查询。
2、电话查询,市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571)12333。
3、上门咨询,您也可以通过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上门查询。
五险一金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所推出的保障性福利,国家规定每一家企业都必须为所在员工购买五险,而公积金可以任意购买。
今天,的就一天津为例为大家分析一下天津五险一金查询信息有异议以及社保基数的相关问题。
一、天津社保查询登录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属社会保险分中心的触摸屏进行查询,也可拨打12333社保电话查询热线,提供身份证号和医保卡或社保卡号,即可查询。
如对所查询信息存有异议,请联系所在单位负责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进行数据信息核实,属于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请到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进行数据信息核实。
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系统数据按月更新,当月领取社保卡须次月办理注册查询。
二、天津住房公积金查询(1)电话查询。
拨打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12329,同时可以咨询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
(2)上门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查询。
(3)网上查询。
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天津社保基数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
市人力社保局昨日发布《关于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并于1月1日执行。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530元和12780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1•【字号】津政发[2002]60号•【施行日期】200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2]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体制,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风险,现就我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成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住房委员会不再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决策职能。
(二)管委会设委员21名。
其中,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住房委办公室)、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共7名;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共7名;单位代表共7名。
管委会委员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三)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四)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对有关事项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按照一个城市只设一个中心的原则,成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有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及油田、铁路、开发区等行业或地区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在由市人民政府对上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状况进行清理、审计后,一并转入新成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

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天津公积金是指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是一个用于积累个人住房资金的制度,在购买住房、租房、还款等各种情况下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那么如何提取天津公积金呢?下面将介绍天津公积金的提取流程。
一、办理提取前准备在提取公积金前,首先要办理提取前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了解提取条件和规定在办理提取前,需要了解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规定。
根据施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的情况包括:购买首套住房、归还商业性个人月供贷款、大病医疗、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出境定居或移民、退还已交月缴存款的等。
2.准备相关材料在提取前需要准备一些相关的材料,包括:3.查询公积金余额在办理提取前,可以通过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登陆个人公积金账户查询余额。
提取时需要提供公积金账号、密码等信息。
二、开立提取申请填写提取申请表时需要注意几个要点:2.填写提取原因,如购房、商业贷款还款、医疗、退休等。
3.填写提取金额。
填写完毕后,需要参保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三、递交提取申请在开立提取申请后,需要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递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办公室。
人事办公室将审核申请表和材料,并收集所需材料后上报给所属社区或单位。
四、社区或单位审核社区或单位审核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录入系统。
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和材料一并上报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提取金额进行核实。
如核实无误,会按照申请表上的提取金额进行审批。
六、提取总结:以上是天津公积金提取的基本流程,提取过程中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经过所在单位、社区或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和审批。
提取金额可以到指定的银行网点提取。
在办理提取时,需要注意提取条件和规定,并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更新。
提取时也需要注意缴纳相关的税费和手续费。
天津市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甲方: _________________乙方:天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丙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下列事项,达成本合同如下:第一条贷款项目甲方申请由融资担保公司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发放的,名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本合同系指对甲方申请的贷款。
第二条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其中融资担保公司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元),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
第三条贷款用途甲方必须将本合同所定的贷款用于甲方住房购买,其他用途均不得用于。
第四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五条还款方式甲方必须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向融资担保公司支付其发放的贷款本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支付其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若甲方出现欺诈、恶意逃避债务和其他违约行为,融资担保公司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要求甲方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八条其他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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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6]8号2006年6月28日)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自2006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提高到9%。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单位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6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
二、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规定(一)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二)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1•【字号】津公积金委[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3年2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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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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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95270 和平区解放北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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