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
最新交强险条例细则
最新交强险条例细则
根据最新交强险条例细则,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 交强险的投保范围:交强险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等。
2.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交强险主要负责赔偿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交强险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机动车的座位数或核定载质量确定交强险的保险金额,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依据规定比例进行调整。
4. 交强险的投保期限:交强险需要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投保,具体
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交强险的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将进行调查核定后进行赔付。
6. 交强险的保险费率:交强险的保险费率由国务院银保监会确定,不同地区和车型的
保费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的条例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
差异。
如需了解更准确的信息,建议您咨询当地保险公司或相关政府部门。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交强险是指我国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为了保障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购买的强制保险。
为了明确交强险的实施细则,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介绍交强险条例的实施细则。
二、保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第三者人身伤亡:交强险将赔偿由机动车辆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相关费用;2. 第三者财产损失:交强险将赔偿由机动车辆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财物损失等;3. 机动车辆被盗抢、火灾等造成的损失:交强险还将赔偿机动车辆被盗抢、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1. 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交强险对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2.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交强险对于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将根据损失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财物损失等;3. 机动车辆被盗抢、火灾等损失赔偿标准:交强险对于机动车辆被盗抢、火灾等造成的损失将根据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车辆维修费用等。
四、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1. 保险费率:交强险的保险费率将根据车辆种类、使用性质、排量等因素进行测算,保险公司将根据风险评估来确定具体的保险费率;2. 缴费方式:交强险的保险费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纳,缴费方式灵活多样,方便车主选择。
五、投保和理赔流程1. 投保流程:车主可以选择在车辆购买时办理交强险,也可以在车辆注册后的一定期限内办理交强险。
投保时需要提供车辆相关证件和信息,填写投保申请表,交纳相应的保险费用;2. 理赔流程: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需要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要求车主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事故照片、报案记录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理赔处理。
交强险条例细则
交强险条例细则交强险是汽车保险中的一种重要保险项目,也是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保险之一。
交强险的条例细则对投保范围、保费计算、理赔条件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保障交通安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交强险条例细则的详细内容。
一、交强险的投保范围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并投入道路运行的机动车辆。
2.机动车在注册登记后的第三十日起,即须购买交强险,并年年续保。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约定,在向投保人交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之前,保险人应当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标准保费计算与核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
二、交强险的保费计算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标准保费按照机动车种类、用途、排量、座位数等因素确定。
2.标准保费计算的基本依据包括机动车种类:载货汽车、载客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用途:非营运、营运等;以及机动车排量、座位数等。
3.标准保费的确定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强制保险费率表》。
三、交强险的理赔条件1.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2.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必要证明文件齐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3.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款。
四、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和续保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期满次日起终止。
2.被保险人须在保险到期前的3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并按照约定的保费进行缴纳。
3.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理赔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决定是否接受续保申请。
五、交强险的争议解决1.交强险合同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保险监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交强险是指在我国机动车保险制度中,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强制保险的一种形式。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是对交强险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一、保险责任范围1.1 交强险的基本保险责任:交强险主要承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实施细则规定了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包括被保险人、被保险车辆以及第三方受害人的保险责任等。
1.2 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交强险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实施细则对于各项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
1.3 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交强险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也进行了规定,包括车辆损失、财产损失等。
实施细则对于赔偿范围、赔偿限额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保险费率和计算方法2.1 保险费率的确定:交强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种类、使用性质、座位数等因素进行确定的。
实施细则规定了各种车辆的保险费率标准,以及不同地区的费率浮动情况。
2.2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实施细则对于保险费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按车辆种类分类计算、按车辆使用性质分类计算等。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期限。
2.3 保险费的调整和退还:实施细则对于保险费的调整和退还情况进行了规定,包括车辆转让、注销、报废等情况下的保险费调整和退还办法。
三、保险事故处理3.1 保险事故的报案和理赔:实施细则规定了保险事故的报案和理赔程序,包括事故发生后的报案时间限制、理赔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等。
同时,还对于理赔过程中的鉴定、定损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说明。
3.2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实施细则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处理中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金额、赔偿限额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还对于赔偿责任的免除和限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交强险的实施细则,保障交通参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交通事故赔偿的程序和标准,保障交通安全,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下面将从交强险的定义、适合范围、投保义务、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交强险的定义交强险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提供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保险形式。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二、适合范围交强险适合于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根据车辆的不同类型和使用性质,交强险的保险费率和赔偿范围也有所不同。
三、投保义务1. 所有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2.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车辆信息,并按时缴纳交强险的保险费。
3. 如果车辆转让或者报废,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办理交强险的转移或者退保手续。
四、赔偿标准1. 交强险主要赔偿以下损失:a. 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赔偿;b. 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赔偿;c. 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赔偿;d. 责任范围内的残疾赔偿;e. 责任范围内的死亡赔偿。
2. 赔偿金额根据不同的损失情况和责任程度进行确定。
保险公司将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3. 受害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事故认定书、医疗证明、财产损失证明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这些证明材料进行赔偿的审核和处理。
五、其他注意事项1. 交强险的保险期限普通为一年,投保人可以选择续保或者更换保险公司。
2. 交强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投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进行缴纳。
3. 交强险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交强险条例解释
交强险条例解释交强险条例解释:第⼀条【交强险条例⽴法宗旨】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法⽬的与⽴法依据的规定。
⼀、⽴法⽬的就世界范围内⽽⾔,机动车的普及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成为⽇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事故受害⼈的⼈⾝、财产损害如何填补,如何使机动车使⽤⼈在使⽤机动车获益的同时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凡此种种,既涉及当事⼈的个体正义,⼜关乎整体……交强险条例解释:第⼆条【交强险适⽤范围】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驶的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投保范围以及适⽤范围的规定。
⼀、投保⼈和投保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在我国境内⾏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明确了机动车所有⼈和管理⼈的强制投保义务。
保险法……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条【交强险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员、被保险⼈以外的受害⼈的⼈⾝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定义的规定。
责任保险,⼜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负补偿责任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般⽽⾔,……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条【交强险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其解释doc
新交强险条例解释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2007-10-2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就世界范围内而言,机动车的普及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如何填补,如何使机动车使用人在使用机动车获益的同时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凡此种种,既涉及当事人的个体正义,又关乎整体的社会正义。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对此的回应,表现为其归责原则向无过错责任的渐进,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加害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均应对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害尤其是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逐步确立,虽然顺应了保护受害人的趋势,但面对赔偿责任,加害人却未必有充足的财力赔偿其损害。
如此一来,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即成为必要。
同时,对政府而言,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必然要求其承担管理道路交通、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倘若完全听任加害人出于“转嫁”自身责任的考虑而投保商业责任保险,显然难堪此任。
因此,世界各国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即先后制定相关法规,强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断提高其保障程度和覆盖面,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获得合理的赔偿。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突飞猛进,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
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因此,制定本条例的目的首先在于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借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
2023交强险条款
2023交强险条款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该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强制保险的一种保险形式。
以下是对2023交强险条款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保险责任范围:1.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支付责任。
2. 被保险人驾驶证持有人因使用机动车通行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免责范围: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交通事故;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3. 被保险人驾驶故意遗弃、故意损毁、转让、让与、抵押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4. 被保险人驾驶故意逃离交通事故现场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交通事故责任的查明;5. 其他依法不应予赔偿的情形。
三、保险费和赔偿额度:1. 保险费的计算根据机动车种类、核定座位数、单位座位险别基本赔偿限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2. 单位座位险别基本赔偿限额根据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确定,最高赔偿限额由国家规定。
3. 保险人应在受理赔偿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和赔偿责任限额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
四、赔偿申请和理赔程序:1. 被保险人应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妥善保管相关证件等资料,并与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现场勘查。
2.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理赔。
3. 保险人应在收到赔偿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后,依法及时进行理赔,对保险事故进行认定,核定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五、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险别责任以及免责条款不涉及第一责任险、商业险等其他险种责任,并且不影响前述险种的合法权益。
2.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积极配合保险人完成理赔程序,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证明文件,并且承担可能的附加手续费等费用。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条交强险条例解释:第⼗条【交强险投保】第⼗条投保⼈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
【详解】本条是关于投保⼈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对保险公司的选择权以及保险公司负有的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的规定。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驶的机动车的所有⼈、管理⼈,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机动车不得上道路⾏驶,因此,机动车所有⼈、管理⼈对是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没有选择权,但对于购买哪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具有选择,投保⼈可以在具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中⾃由选择⼀家保险公司作为保险⼈。
保障投保⼈的⾃由选择权,⼀⽅⾯是为了加强对投保⼈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其可以根据⾃⼰的意愿选择保险⼈;另⼀⽅⾯,投保⼈⾃由选择权的存在对于各保险公司之间展开良性竞争也具有较好的促进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统⼀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市场竞争的存在则进⼀步保证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能够健康稳定地运⾏。
具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之间为了争夺客户,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产品本⾝以及相关的服务等⽅⾯展开全⾯的竞争,这对于保险公司⾃⾝和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都具有⼗分积极的作⽤。
对保险公司⽽⾔,在取得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资格以后,在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过程中,如果投保⼈提出投保要求,则保险公司必须承保,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在商业保险中,通常投保⼈愿意购买某⼀保险产品,填写了投保单,并将其送交或者通过保险代理⼈送交保险公司,就构成了保险合同中的“要约”。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法定的车辆保险制度。
为了规范交强险的实施,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以及对车主、保险公司和受害人的影响。
二、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保险责任范围: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赔偿。
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在实施细则中有详细规定。
2. 保费计算方法:交强险的保费计算方法主要根据机动车的种类、使用性质、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货质量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费的缴纳方式、期限等也在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
3. 报案和理赔程序: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需要及时报案并按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程序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会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协助车主处理相关手续。
4. 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的承保方,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还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数据,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5. 车主的义务:车主作为交强险的投保方,需要按时缴纳保费,并确保车辆在有效期内进行年检和保险续保。
车主还需要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6. 受害人的权益:交强险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权益,包括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受害人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三、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影响1. 对车主: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强化了车主的保险意识,促使他们更加重视车辆的安全运行和保险续保。
车主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申请理赔,保障自身权益。
2. 对保险公司: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加强风险管理和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进行赔付,并提供专业的理赔服务,增强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六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
交强险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范围:交强险对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伤残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标准和赔偿限额:交强险的保险标准和赔偿限额由国务院负责制定。
根据车辆种类和等级,赔偿限额有所不同。
3. 保费的支付和收取: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按照规定支付交强险的保费。
保险机构应当按时收取保费,并开具保险单。
4. 报案和理赔: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进行理赔。
5.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确认事故责任并认可赔偿范围后,应当及时支付保险金或者赔偿款。
6. 合同解除和终止:交强险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议解除或者终止。
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费。
以上是交强险条例的一些实施细则,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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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
交强险条例解释: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交强险条例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而出台,下面小编整理了交强险条例解释: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欢迎阅读!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一条【交强险条例立法宗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详解】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就世界范围内而言,机动车的普及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如何填补,如何使机动车使用人在使用机动车获益的同时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凡此种种,既涉及当事人的个体正义,又关乎整体的社会正义。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对此的回应,表现为其归责原则向无过错责任的渐进,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加害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均应对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害尤其是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逐步确立,虽然顺应了保护受害人的趋势,但面对赔偿责任,加害人却未必有充足的财力赔偿其损害。
如此一来,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即成为必要。
同时,对政府而言,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必然要求其承担管理道路交通、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倘若完全听任加害人出于“转嫁”自身责任的考虑而投保商业责任保险,显然难堪此任。
因此,世界各国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即先后制定相关法规,强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断提高其保障程度和覆盖面,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获得合理的赔偿。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突飞猛进,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
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因此,制定本条例的目的首先在于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借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1. 交强险的目的和范围:
- 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 交强险的范围涵盖道路交通参与者之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 交强险的投保义务:
- 交强险是强制性的,所有机动车辆在上路行驶前必须购买并投保交强险。
- 车辆所有人对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以及投保时间、方式和手续等要求。
3. 交强险的保费计算与支付:
- 交强险的保费计算依据车辆类型、使用性质、座位数量和牵引车登录总质量等因素确定。
- 保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罚款和逾期拖欠保费的处理办法。
4. 交强险的索赔程序与处理:
-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索赔程序、索赔材料和证据要求。
- 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 车主和被保险人对赔偿结果的异议和争议处理途径。
5. 交强险的监管与执法:
- 监管部门对交强险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 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业务经营资格、理赔处理能力、储备金要求等。
- 执法部门对未投保或逾期未投保交强险车辆的处罚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以上内容只是交强险实施细则的一部分,实施细则可能会涉及更多细节、具体要求和程序等,以确保交强险的有效实施和管理。
具体的细则需要参考相关法规和规定,以获得更全面的信息和了解。
交强险赔偿范围与标准法条
交强险赔偿范围与标准法条我们知道对于交强险相信⼤家都是⽐较熟悉的,因为买车的时候都是需要上保险的,其中就包括了交强险,那么对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呢?很多⼈不清楚,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交强险赔偿范围与标准法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了明确规定。
投了保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员、被保险⼈以外的受害⼈⼈⾝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统⼀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赔偿限额。
凡是对第三⽅(除本车、本车上的⼈)造成损失的,⽆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标准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财产损失最⾼赔偿2000元,三⽅医疗费最⾼赔偿10000元,三⽅死亡伤残最⾼赔偿110000元。
当⽆责任时,三⽅财产损失最⾼赔偿100元,三⽅医疗费最⾼赔偿1000元,三⽅死亡伤残最⾼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活费、住宿费、误⼯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的精神损害抚慰⾦。
⼆、交强险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不包括本车⼈员和被保险⼈)的⼈⾝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交强险赔偿都是针对第三⽅的,⽆论是否有责任都是有赔偿的,希望⼤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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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细则
交强险条例细则一、交强险的定义交强险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赔偿的保险。
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所有注册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都必须购买,否则将无法上路行驶。
二、购买交强险的范围购买交强险的范围包括所有机动车,如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但不包括农用车等非机动车。
购买交强险时需要提供车辆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等证件。
三、保险金额及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费用等情况确定的。
交强险赔偿的金额包括下列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费用等情况确定;2.财产损失赔偿金:包括车辆、物品、附属设施及公共财产的损失等。
以上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而确定的。
交强险赔偿标准及金额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别。
四、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交强险的费用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定的,费用包括保费和附加费两部分。
购买交强险时要注意保费金额是否符合《保险费率及费用表》的规定。
交强险的缴纳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车主在购买时一次性缴纳保费,另一种是车主在缴纳车船税时选择分期缴纳,缴纳时附加交强险费用并分期支付。
五、交强险的理赔流程1.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并尽量不要离开现场。
2.事故现场应该做好保护措施,避免二次损失的发生。
3.保险公司会派员前往现场勘察,确定事故责任以及赔偿金额。
4.受害人需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的治疗证明等。
5.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并支付由受害人要求支付的保险金。
六、交强险的注意事项1.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所有车辆都必须购买。
2.建议车主购买商业保险,以便进一步保护自己的财产损失。
3.车辆管理所代缴车船税时需缴纳交强险费用,但车主需要检查交强险是否已经缴纳,以免产生后续问题。
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 法条
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法条交强险是指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的赔偿金额由法律规定。
以下将详细说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和金额。
首先,交强险的人身伤亡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赔偿的医疗费按照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赔偿。
护理费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护理费用进行赔偿。
残疾赔偿金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赔偿。
丧葬费按照被保险人的死亡事故处理费用进行赔偿。
其次,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车辆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公共财产损失。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赔偿车辆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参考车辆市场价值和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计算。
第三者财产损失包括其他非被保险人的车辆、房屋以及其他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公共财产损失指因交通事故对公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失,也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交强险的赔偿金额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并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进行赔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万元。
同时,对于每次事故涉及的多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赔偿限额平均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只赔偿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投保人、车辆使用人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交通事故中涉及到其他非被保险人的损失,交强险不予赔偿,需要通过车险或者其他途径进行索赔。
同时,如果交通事故中证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或者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经被国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扣等情况,交强险也不予赔偿。
总结来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赔偿金额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人身伤亡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丧葬费等,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公共财产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介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介绍概述一、交强险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的明确定义,“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具有强烈的社会性特征,尽管其本质是商业保险,但实属商业保险政策化的产物。
因为任何保险的产生,最初都是商业性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19世纪以来工业化产生的危险和维持社会安定、保护劳工经济生活条件的需要,国家将某些商业性保险,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通过立法使之成为政策性保险。
(二)主要特征1、强制性(1)通过立法,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这主要体现在一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三条明确规定涉及到交强险问题,分别是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是国家出台了《条例》,就交强险的投保、赔偿以及监督管理给予专门的规定。
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462号令(2)实施方式上的强制性一是体现在投保行为的强制性。
首先,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参加本保险(《条例》第二条)。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交强险是指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制度中,由车主或车辆所有人按规定缴纳的一种强制保险费用,用于赔偿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更好地实施交强险制度,我国制定了《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了交强险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以保障交通安全和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一、交强险的基本要求1.1 车辆范围:《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交强险适用于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无论是私人车辆还是商用车辆,只要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交强险。
1.2 保险责任:交强险主要承担的是对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以及对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
1.3 保险费用:交强险的保险费用是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和座位数等因素进行计算的。
根据《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车辆的使用性质分为非营运和营运两种,非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相对较低。
二、交强险的购买和理赔流程2.1 购买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车主或车辆所有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等渠道购买交强险。
购买时需要提供车辆的相关证件和信息,并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用。
2.2 交强险的理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的理赔申请。
根据《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理赔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事故证明、医疗费用明细等。
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理赔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付。
三、交强险的监管和处罚措施3.1 监管机构:根据《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交强险的监管主体是中国保监会。
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交强险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处罚措施:对于未按规定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交警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扣车辆等,以强制车主或车辆所有人履行交强险的义务。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交强险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制度。
为了确保交强险的实施效果,我国制定了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交强险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介绍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交强险的投保范围1.1 车辆所有人的义务根据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车辆所有人有义务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
所有人在登记机动车时,必须提供交强险的投保证明。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将被禁止上路行驶。
1.2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交强险主要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以及财产损失等。
1.3 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及时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项。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协助受害人追偿。
二、交强险的保费计算2.1 保费计算的基本原则交强险的保费计算主要根据车辆的种类、使用性质、座位数、排量等因素进行。
不同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保费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2.2 保费计算的具体方法交强险的保费计算一般采用按车辆种类划分的费率表进行,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费率进行计算。
同时,还需考虑保险公司的费率浮动因素。
2.3 保费的支付方式车辆所有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费。
保费支付方式灵活多样,方便车主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三、交强险的理赔流程3.1 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车主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救治。
同时,车主也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2 保险公司的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派出理赔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事故情况,并审核相关证据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和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3.3 赔偿款项的支付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后,将及时支付赔偿款项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一、交强险的基本内容交强险是指由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为机动车责任事故负法律责任,对受害人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负有保险责任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制度。
交强险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等。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是指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一般为50万元。
保险费是指交强险保险合同的约定金额,其费率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分别确定。
二、投保范围交强险的投保范围主要包括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机动车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负人数,按照规定的费率和额度,向保险机构投保交强险。
三、赔偿标准交强险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人身伤亡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个方面。
在涉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赔偿中,交强险对被保险车辆上的人员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最高50万元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等赔偿金额。
在涉及财产损失的事故中,交强险对第三者财产损失提供最高10万元的赔偿金额。
四、理赔程序交强险的理赔程序包括报案、查勘、赔付等多个环节。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派员进行事故查勘,核实事故情况和伤害程度。
根据查勘结果,保险公司将进行赔付,赔付金额应在法定赔偿范围内。
五、强制承保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即所有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必须投保交强险,没有选择权。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不得拒绝赔付合法合理的保险金。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保险责任、投保范围、赔偿标准、理赔程序、强制承保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对于保障交通安全、保护被保险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仅为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具体情况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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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包括六层含义(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即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相同的保险保障、责任限额、赔偿标准和权利,应当履行同样的义务和要求,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定必须强制实施的险种,对投保双方的选择权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实行统一条款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其无论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无论在哪里发生交通事故均能得到相同的保险保障。
同时,保障的同质化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加强合作,提高理赔效率,方便消费者。
为便于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保险行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各公司可以使用行业统一条款。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相同的基础费率。
相同的基础费率是指同一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机动车具有相同的风险保费。
实行统一的基础保费有利于风险的分摊,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经营水平也不尽相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附加费率以及风险修正系数实行差异化,即根据行驶区域、驾驶人性别、年龄、驾龄、安全驾驶记录等风险因素差异,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差异因素,同一车型具有不同的费率水平。
具体表现在:1.在不同地区之间实行差异化的费率浮动系数。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风险成本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同一车型在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费率水平。
导致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导致赔付成本差异较大。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东部和西部之间、城市和乡镇之间,生活消费水平和薪酬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各地的赔偿标准也存在着显著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北京2019年丧葬费为12022元,山西丧葬费为5365元,两者相差一倍以上。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在深圳,残疾赔偿金高达50多万元,而陕西仅为14万元左右,两者相差数倍。
二是各地区道路交通环境和交通管理水平不同。
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的路况交通情况各异,导致了出险概率和频率分布不同。
据公安部统计年报数据显示,广东、江苏、浙江等机动车保有量较高的地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较高,但是,万车死亡率最高的地区却是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广人稀的地区。
2019年,西藏万车死亡率为49.5,而河南仅为5.18,两地相差近十倍。
三是各地区驾驶人群体的分布状况不同。
近年来,在经济发达地区私家车的数量急剧增加,由于私家车的主要消费群体多为新驾驶员,其驾驶技能欠佳,就整体而言,该类消费群存在"损失率高、肇事率高"的现象,致使私家车业务总体赔付水平不断上升。
所以私家车占有率高的地区,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风险成本会明显增高。
保费水平应当与风险程度相匹配,否则,会导致在风险成本高的地区,费率水平偏低,在风险成本低的地区,费率水平偏高,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不利于督促各地区交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驾驶意识的提高。
因此,相同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在不同地区体现不同的费率水平。
2.在不同的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实行不同的费率调整系数。
驾驶人的性别、年龄、职业、驾龄、经验等个人因素对于风险具有一定影响。
尤其在家庭自用车或其他私人用车上,个人因素和风险的匹配度更高。
一般情况下,女性比男性驾驶员风险小,驾龄长的驾驶员比驾龄短的风险小。
3.根据机动车肇事或违章频度、程度不同实行不同的费率调整系数。
对于经常违章肇事者或不安全驾驶者将适当上调费率,对于安全驾驶者将相应降低费率,以实现费率与风险的挂钩。
同时通过奖优罚劣这一经济手段促进驾驶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关于保险费率如何与交通违章挂钩的问题在本条例第8条、第9条中有详细规定。
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具体的标准。
4.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可以采用不同的附加费率。
保险公司之间在经营水平、管理能力以及销售渠道上有很大差异,实行差异化附加费率,可以督促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严格控制费用来降低费率水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费率水平的下降最终使消费者得到实惠。
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管理成本规定上限比例,保险公司在不超过该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具体附加费率。
一般情况下,附加保费不得超过毛保费的35%。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保险业历年经营数据和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情况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纯费率和风险修正系数,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平均管理成本,制定行业指导性附加费率。
协会制定的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
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行业协会制定的费率。
如果保险公司需要调整费率,则应当重新向保监会申报。
我国自2019年开始实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在我国存续近二十年的机动车辆保险统一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车险条款费率,报监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两年多来,市场总体反映良好,费率水平与风险程度更加匹配,保险产品朝个性化和多样化方向发展,使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同时也督促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不是简单的管理制度的回归,而是根据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从已实行强制保险的国家或地区经验看,除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等采用统一条款费率的方式外,大部分欧美国家均由各保险公司按商业运作模式进行经营,其条款及费率也由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自行确定。
(三)由保监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进行审批。
根据《保险法》第107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其保险条款和费率依法应由保监会审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的申请人为依法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函;2.保险条款和费率文本;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4.保险费率精算报告;5.法律责任人声明书;6.精算责任人声明书;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8.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保监会依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进行审核,审核的原则和标准主要包括:1.完整性: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完整;2.准确性:条款内容清晰,文字通俗易懂,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3.合法合规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4.公平性:内容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侵害消费者利益;5.公正性:不得引起不正当竞争;6.谨慎性:费率不得危及偿付能力;7.不盈不亏原则:费率厘定基于正常经营成本上;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强制保险费率审批重点为不盈利不亏损原则。
所谓不亏损不盈利原则,即费率的厘定基于正常经营的标准成本之上,这要从整体上来把握。
首先,在费率厘定时,不设定预期利润率。
在商业保险的费率构成中,一般包含预期利润率,这是商业性企业的正常经营利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依法实行强制的险种,其社会性和公益性特点要求商业保险公司不应从中牟取利益,因此,费率构成中不能包含利润率。
其次,不亏不盈原则是针对整个保险行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而言,个别公司由于自身经营水平差异,在短期内出现一定程度的亏损或盈利,不影响不亏不盈原则的实施;第三,要从一定期限内来审核该原则的有效性,一般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年度的经营情况来判断是否盈利或亏损,并视情况来调整费率。
强制保险的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组成。
纯保费又称风险保费,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率来确定,对于同一地区同类车型的纯保费,各公司之间的差异一般不会太大。
附加保费因公司的经营成本高低而有所差异*经营水平较高的公司附加保费较低。
保监会要求保险行业根据业务年度行业整体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损失率情况以及预期损失率来测算纯保费水平,纯保费占毛保费的权重一般为65%左右;各公司的附加保费最高不超过毛保费的35%。
保监会在《保险法》和本条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根据以上原则,对公司制定的费率进行审核和调整,对可能产生的各类问题也在此原则基础上进行协调和平衡,维护投保人利益,确保行业稳定。
(五)本条第2款是指,保监会在审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精算师事务所对保险公司费率测算中使用的数据、测算方式、费率结构和水平进行评估。
引人精算师事务所对费率进行评估,有利于维护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有利于增加费率制定工作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的有效实施。
保险费率厘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运用了大量的精算技术和数学方法,需要由专业的精算师来进行。
目前,在保监会的积极推动下,我国的非寿险精算工作得到较快发展,非寿险精算队伍逐渐壮大,精算技术已经运用到非寿险保险产品定价、责任准备金评估和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等多个领域,精算工作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但是,总体上看,我国非寿险精算工作尚在起步阶段,精算人才缺乏,精算经营不足,因此,引进国际先进精算师事务所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进行评估,不但有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而且对保险公司加强精算工作、提高精算水平也有一定促进作用。
(六)保监会在审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对保险公司厘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进行听证。
实行费率听证有利于费率水平的公平公正,有利于费率厘定工作的公开和透明,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听证会组织者为中国保监会;听证申请人为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听证代表为社会各界代表;听证内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