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入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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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会入会申请书 会员类别
□ 个人 □ 企业 会员(借款人)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经营者 照片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万元 成立时间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经营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籍贯 身份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手机 E-Mail
通讯地址
配偶姓名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个人家庭资产
负债状况 (单位:万元) 家庭总资产 家庭总负债 房产价值
消费贷款余额 金融资产
经营性贷款余额 企业最近财务状况 年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固定资产
贷款余额 货币资产
或有负债 净资产
一年内到期债务 营业额
利润总额 关联公司情况 □ 股东公司 家,子公司 家,其他公司 家 □ 无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名称
以往授信情况 授信银行
家银行 最高授信额度 万元 授信种类 □贷款 □承兑汇票
□票据贴现
□保函
□其他( )
逾期记录 □有
□无
申请贷款金额万元申请贷款期限月
贷款资金用途
意向反担保方式
□资产抵押□住宅□写字楼、商铺□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其他
□保证担保□股东担保□第三方担保□其他
□其他担保措施
推荐人一推荐人名称联系方式
推荐意见
年月日推荐人二推荐人名称联系方式
推荐意见
年月日
会员承诺
1、本人/企业自愿加入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承认《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见附件),同意并委托()作为该基金基金管理人,对本人缴纳的互助保证金、风险准备金进行管理。在取得会员权利的同时,承诺履行会员义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基金章程,积极参加基金的活动,维护基金的声誉和权益。
2、本人/企业保证本申请书所载信息全部真实可靠,没有隐瞒和虚假成分。
3、本人/企业承诺自参会起2年之内不提出转让基金受益权或退出基金的申请。
4、本人/企业愿承担因提供误导信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意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各方对本人/企业失信行为的处罚。
5、本人/企业保证不会干涉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推荐贷款而采取的相关调查活动,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6、本人/企业保证有足够的授权签署本申请书。
7、本人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1)本申请书生效;(2)本人/企业同意附件基金章程的全部内容。
个人会员签字:会员配偶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填表说明:
1、固定资产:指本公司固定资产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值。
2、贷款余额:指本公司在报告时点的全部未偿还的银行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余额合计数。
3、一年内到期债务:指本公司未来12个月内应偿还的到期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
4、或有负债:主要指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潜在债务总额。
5、关联公司:主要指直接或者间接地为同一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子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公司以及股东公司控股的与本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关系密切的公司。
6、最高授信额度:指所有与本公司已有过借贷往来的银行对本公司所给予的最高实际授信金额。
附件
“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与运作,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信托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及协会/公司章程,制订本业务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基金用于本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与中国民生银行合作,以同意本章程的所有委托人(即全体基金
会员)缴纳的资金集合为所有委托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
业务。
基金指委托人向基金管理人信托的资金集合,包括互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两部分。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托受托人将两类资金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专户,
按信托财产管理。
第三条基金目的。委托人以信托方式设立本基金,仅用于为所有基金委托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此类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关系下的受
益人为委托人(即基金会员)本人。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基金会员”指同意本章程认缴基金的资金委托人。
第五条本章程所称“互助保证金”,指各基金会员按中国民生银行要求的授信额度比例缴纳并委托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目的运用的资金集合。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风险准备金”,包括各基金会员在每次提用授信前按照
中国民生银行要求的提用授信比例缴纳的,及基金接受的其他机构捐赠或政府奖励、补贴的并委托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目的运用的资金集合。
第七条各基金会员还应按基金管理人的合理预算缴纳基金运营管理费,用于支付维持本业务的日常运作、法律诉讼、资产管理等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信托受托人,应将互助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账户,并设定最高额质押,用以担保全体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发生的债务。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将上述两类资金为信托财产,独立于管理人的任何自有资金,不得用于基金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十条业务范围: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的唯一业务为:以全部基金及其收益为全体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贷款/授信提供最高额质押。
第三章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基金会员应具备如下资格:
1、属于本章程规定的小微企业范围;
2、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具备一定的从业经历和行业经验,资信状况、经营情况良好;
4、原则上具有住所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或有固定住所和生
产经营场所;
5、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嗜好,无重大民间借贷行为,无重大经济纠纷;
6、自然人、自然人经营或控股的企业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或
企业结算帐户;
7、其他基金会员不是申请人的关系人(关系人界定同《中国民生银行小微
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8、自愿缴纳互助基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并同意以互助基金向基金会员在
中国民生银行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9、符合《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互助保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