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真题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司考历年真题
刑法上得因果关系---司考历年真题解析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得说法哪些就是正确得?(2003 年·卷二·41 题)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得刹车装置。
女友如驾车外出,15 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
但就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 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死亡结果得发生与甲得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 刀,被害人重伤昏迷。
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苏某得死亡与乙得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
赵得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
赵得死亡与丙得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持上膛得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
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
钟得死亡与丁得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 )【考点】介入因素三标准【解析】A 项,第一,甲得破坏行为对女友得死亡作用很大,二者有因果关系。
第二,介入因素就是山洪,很异常,切断甲得先前行为与女友死亡得因果关系。
第三,山洪对女友死亡作用很大,甲得先前行为与女友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两个结论就是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最终结论就是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B 项,第一,先前行为就是乙重伤苏某得行为,对苏某死亡得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
第二,介入因素就是苏某自己迈了两步,该行为不异常,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第三,介入因素本身即苏某自己迈了两步,直接导致死亡,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综合结论就是,先前行为即乙重伤苏某得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C 项,第一,先前行为就是丙得追杀行为,对赵某死亡得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
第二,介入因素就是第三人赫某开枪射击,很异常,先前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十年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真题解析
十年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真题解析【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41题)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
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
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
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
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
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
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
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也是研究最为混乱的一个问题,我国学者原先在研究因果关系的时候往往走进了两个误区:一个是将哲学中的因果关系简单地套用到刑法中来;另外一个是不注意区分因果关系与结果归责之间的区别,总觉得有了因果关系,就必须进行结果归责。
在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时,主要采取社会相当性的标准进行判断,但是一定要区分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要进行刑事归责,因为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一个纯事实的客观判断,即事实判断,而是否进行责任的追究则是一个价值判断,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不同层次的问题。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前者的判断采用条件说,但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就一定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考查其他因素。
如果行为人的前行为为发生后一定危害结果提供了条件或者说包含了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性,即使有介入他人的行为或者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或者客观事实,一般就可以认为前一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介入行为或者客观事实独立地、完整地造成了危害结果,则一般认为,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考因果关系例题
法考因果关系例题在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通常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例题和解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例题一: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窒息,又用绳勒乙的脖子。
正要杀害乙时,甲突然肚子剧痛,因此放开乙,匆匆离去。
乙自己挣扎起来,捡起地上的刀杀死甲。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遗弃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 甲的遗弃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正确答案是:ABCD。
解析: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窒息,又用绳勒乙的脖子。
正要杀害乙时,甲突然肚子剧痛,因此放开乙,匆匆离去。
这时乙完全被放弃不管,成为被害人的。
作为义务者已经全部丧失救助可能性,所以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未遂)。
但甲的不作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故A、B项正确。
因为甲的行为没有对法益造成侵害结果或者造成应当认为相当的危险(此时还没有杀掉被害人)。
因中选者逃走导致救助不能而被害人死亡的,不应当认定为是中选者的杀人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
故C项错误,D项正确。
例题二: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窒息昏迷。
甲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遂将乙拖至水井边,将乙投入井中。
实际上乙被淹没在水中昏厥,后被获救。
(之前发生过行为人因为激愤杀人导致死亡、伪装精神病人致人死亡、事后补救杀人、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等情形)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D.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答案是:B.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解析:根据刑法理论,甲的掐脖行为是杀人行为(作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投井行为是杀人后的灭迹行为(作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虽然行为人对先前的掐脖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昏厥的结果产生了认识上的错误,但最终认识错误可以消除,没有实行杀人行为而构成犯罪未遂;最后又发生了被害人昏厥的事实而具有侵害结果的认识错误;而且出现了双重危险即杀人行为的既遂危险与被害人昏厥的危险。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5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56)甲在⼄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设置路障,欲让⼄摔死。
丙得知甲的杀⼈计划后,诱骗仇⼈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B.甲的⾏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罪既遂C.丙对⾃⼰的⾏为⽆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罪既遂D.丙利⽤甲的⾏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间接正犯【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只有在⼀般情形中,依照当时当地的社会观念,普遍认为也能发⽣同样结果的,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丙利⽤甲的⾏为造成丁死亡,因此,甲的⾏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同时,甲主观上有杀⼈故意,应认定为故意杀⼈罪。
选项B正确。
对象错误,是指⾏为⼈误把甲对象当作⼄对象加以侵害,⽽甲对象与⼄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犯罪构成的情况。
在本案中。
甲在偏僻路段精⼼设置路障,欲让⼄摔死,后被他⼈利⽤该设施造成了丁死亡,属于对象错误。
选项C正确。
在本案中,丙利⽤他⼈的设置实施杀⼈⾏为,造成被害⼈死亡。
其主观上并⽆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选项D正确。
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作为⼯具利⽤的情况。
在本案中,丙利⽤甲的⾏为造成丁死亡,可构成间接正犯。
【提⽰】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法包括两种理论: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
前者重视法益的具体主体,后者重视法益的性质。
前者认为只有⾏为⼈的主观想法和客观结果具体符合时,才能成⽴犯罪既遂。
后者认为只要客观结果未超出同⼀犯罪构成,即成⽴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3)
因果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3)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A.甲将被害⼈⾐服点燃,被害⼈跳河灭⽕⽽溺亡。
甲⾏为与被害⼈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在被害⼈住宅放⽕,被害⼈为救婴⼉冲⼊宅内被烧死。
⼄⾏为与被害⼈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速路将被害⼈推下车,被害⼈被后⾯车辆轧死。
丙⾏为与被害⼈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丁毁坏被害⼈⾯容,被害⼈感觉⽆法见⼈⽽⾃杀。
丁⾏为与被害⼈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
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选项A说法正确。
若甲没有将被害⼈的⾐服点燃,被害⼈就不会为灭⽕⽽跳⼊河中溺⽔⾝亡。
因此,甲的⾏为与被害⼈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B说法正确。
倘若没有⼄的放⽕⾏为,被害⼈就不会为抢救婴⼉⽽冒死冲⼊宅内,也就不会被烧死。
因此,⼄的⾏为与被害⼈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说法正确。
丙在⾼速公路上将被害⼈推下车,使其处在⼀种⾼度危险的环境中,导致被害⼈被后⾯的车辆轧死。
因此,丙的⾏为与被害⼈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D说法错误。
虽然丁的⾏为给被害⼈的⾝体造成了伤害,但被害⼈的死亡是其⾃⼰的⾏为所致,并不是因为丁的伤害直接造成的。
因此,不能认定⼆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8-18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
析1028-18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答案】D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
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
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
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C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
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法考刑法主观题案例分析一因果关系
法考刑法主观题案例分析一因果关系案例一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不救助,甲驾车逃窜。
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
问: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参考答案】: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本题中,先前行为是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
丙处于很危险的境地,甲因先前行为也就有了救助义务。
介入因素是后车乙发现丙时来不及刹车,压到丙,导致车祸。
由于丙是昏倒在路中央,由此会引发后车的碾压导致车祸这种车祸的发生并不异常,不能阻断与甲的因果关系。
因此,甲将丙撞晕在路中央与后面的车祸是引发关系,应当对车祸的发生负责,车祸导致的死亡结果能够归属于前面甲的行为,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二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参考答案: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本题中,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丙的行为阻断了甲的行为发挥作用,甲的毒药无法发挥作用,死亡结果是丙导致的,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三、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
问: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参考答案】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题中,甲的前一行为是故意杀刘某,致其昏迷,甲的后一行为是以为刘某死亡,为了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里,致其被冻死。
后一行为(埋入雪沟)不会立即导致死亡,与前一行为(昏迷受伤)是叠加关系,一起导致死亡,属于多因一果。
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并罚,否则对死亡结果评价(处罚)了两次,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1)多数说认为,前行为和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都大,属于二因一果。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07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078单项选择题第1题: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
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
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选项A错误。
甲伤害乙,导致乙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
后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该介入因素是异常的,阻断了甲伤害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车辆出现故障长期得不到救助所致。
因此,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
在公路上,车辆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过路车辆碾压的可能性极高。
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为导致丙处于高度危险中,即使乙车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异常性。
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错误。
因果关系是对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判断,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预见、能否预见没有关系,只要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使是由于行为人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C中,甲以杀人故意开枪,客观上导致丙中弹身亡,即使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
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4.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5.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
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
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
因果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53)
因果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5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驾车经过⼗字路⼝右拐时,被⾏⼈⼄扔出的烟头击中⾯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
只要肯定甲的⾏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B.甲强奸⼄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
⼄报警后担⼼被甲杀害,便⾃杀⾝亡。
如⽆甲的威胁⼄就不会⾃杀,故甲的威胁⾏为与⼄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夜晚驾车经过⽆照明路段时,不⼩⼼撞倒丙后继续前⾏,随后的⼄未注意,驾车从丙⾝上轧过。
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D.甲、⼄等⼈因琐事与丙发⽣争执,进⽽在电梯⼝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电梯通道内摔死。
虽然介⼊了电梯门⾮正常开启这⼀因素,也应肯定甲、⼄等⼈的⾏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还要看⾏为⼈是否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相关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导致车辆失控的原因是甲被⾏⼈⼄扔出的烟头击中⾯部造成的⾃然反应,甲主观上并⽆过错,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B错误。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认定⾏为⼈对于结果是否有⽀配⼒,是否应当为结果承担责任。
⼄的死亡结果是⼄的⾃杀⾏为直接所致,甲仅以杀害相威胁要求⼄不得报警,但未直接以暴⼒或胁迫⼿段迫使⼄⾃杀,因此,甲的威胁⾏为与⼄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选项C正确。
在⾏为⼈的⾏为介⼊了第三者或被害⼈的⾏为⽽导致结果发⽣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为⼈的⾏为所造成时,应当考虑⾏为⼈的⾏为导致结果发⽣的可能性的⼤⼩、介⼊情况的异常性⼤⼩以及介⼊情况对结果发⽣作⽤的⼤⼩。
在本案中,甲将⼄撞翻在马路上,使其处在⼀种⾼度危险的环境中,其后⼄的⾏为并⾮异常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因此,甲的⾏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选项D正确。
电梯门受外⼒挤压变形开启是⾏为⼈造成的,即虽然介⼊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为引起的,认为前⾏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因果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52)
因果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5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同时出⾎,丙失⾎过多死亡。
甲、⼄的⾏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甲等多⼈深夜追杀⼄,⼄被迫跑到⾼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
甲等多⼈的⾏为与⼄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将妇⼥⼄强拉上车,在⾼速公路上欲猥亵⼄,⼄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轧死。
甲的⾏为与⼄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甲对⼄的住宅放⽕,⼄为救出婴⼉冲⼊住宅被烧死。
⼄的死亡由其冒险⾏为造成,与甲的放⽕⾏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
选项A正确。
甲、⼄的枪击⾏为对被害⼈死亡结果的发⽣都发挥了重要作⽤,因⽽应当认为他们的⾏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选项B正确。
⼄被迫跑到⾼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是由甲等多⼈深夜追杀⼄造成的,因⽽甲等多⼈的⾏为与⼄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正确。
后车躲闪不及将⼄轧死,是因为甲将⼄强拉上车,在⾼速公路上猥亵⼄,⼄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造成的,因⽽甲的⾏为与⼄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D错误。
⼄为救出婴⼉冲⼊住宅被烧死是由于甲对⼄的住宅放⽕造成的,因⽽⼄的死亡与甲的放⽕⾏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因果关系上
重点知识点因果关系★★★★★(考察16次)(一级考点)01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对条件说的一种限制,该说认为条件说得出的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还应进行相当性的判断,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重叠的因果关系指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独自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重叠在一起就会导致结果的发生,这也被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2.假定的因果关系指虽然某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如果没有此行为,其他情况也会导致结果发生。
3.竞合的因果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够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在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02被害人自我答责的行03引起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因:介入因素(三级考点)【注意】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偶然)的因素——即介入因素在案件当时发生的概率很低(低于10%)——质的要求;介人因素必须是独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贡献率接近100%——量的要求。
【注意】如果介入因素创造了独立的危险,结果是这种危险的展开,那么前行为和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但如果介入因素是对前行为危险的纯粹利用,没有制造与前行为危险不同的独立危险,则前行为和后结果则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在救助行为具有救活可能性时,死亡结果归属于阻断救助的行为,而不归属于先前行为。
如,甲将正在救助受伤者丙的乙打跑,致使丙死亡,事后查明,乙的救助行为完全可以救活丙,则甲的行为与受伤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被害人有特殊体质,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被害人疾病发作,该疾病发作属于介人因素。
死亡结果能否归属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关键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
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52题)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
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
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
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正确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A项:这种情形属于事前故意,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故A项正确。
B项:根据条件说,没有乙的交通肇事行为就不会导致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故B项正确。
C项:将毒品送给未成年人吸食容易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对此负有刑事上的责任,最终导致了未成年人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故C项正确。
D项:这种情形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故D项正确。
2.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正确答案:A,D解析:本题考了三个司法解释,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本题中简称《解释》),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本题中简称《意见》)。
因果关系司法考试题
因果关系司法考试题一、甲在夜晚回家途中,不慎将路边的乙撞倒,乙随即摔倒在地并受伤。
甲见乙受伤,便将其送往医院。
医生诊断后认为,乙的伤势并非完全由摔倒造成,其原本就患有骨质疏松,摔倒只是加剧了病情。
请问,乙的受伤与甲的撞倒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A. 存在直接因果关系B. 存在间接因果关系C. 不存在因果关系D. 存在条件因果关系(答案:D)二、丙在驾驶汽车时,因超速行驶与丁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丁的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的护栏,丁受伤。
后查明,丁在事故发生前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请问,丁的受伤与丙的超速行驶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A. 丁未系安全带,与丙无关B. 丙的超速行驶是直接原因C. 丙的超速行驶与丁未系安全带共同导致事故D. 无法确定因果关系(答案:C)三、戊在工地上操作挖掘机时,不慎将一根钢筋掉落,砸中了正在下方工作的己,导致己受伤。
后调查发现,己在工作时未佩戴安全帽。
请问,己的受伤与戊的操作失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A. 己未佩戴安全帽,应自行承担责任B. 戊的操作失误是直接原因C. 戊与己均有过错,共同导致事故D. 因果关系因己的过错而中断(答案:B)四、庚在超市购物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手腕骨折。
后查明,超市员工刚刚清洁过地面,但未及时放置警示标志。
请问,庚的受伤与超市未放置警示标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A. 超市未放置警示标志是直接原因B. 庚自身不小心,与超市无关C. 庚的摔倒与超市的疏忽共同导致受伤D. 超市已清洁地面,不应承担责任(答案:A)五、辛在驾驶摩托车时,因未注意前方路况,撞上了突然冲出的马路中间的狗,导致辛摔倒受伤。
请问,辛的受伤与撞上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A. 狗突然冲出,辛无法预见,无因果关系B. 辛未注意路况,应自行承担责任C. 撞上狗是导致辛摔倒的直接原因D. 因果关系需进一步分析狗的行为(答案:C)六、壬在工厂操作机器时,因机器故障导致手指被夹伤。
后查明,该机器近期未进行维护保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1-4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1-441.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
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
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答案】D【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A选项错误。
甲伤害乙后,赶来的警察负有救助乙的义务;警察将乙送往医院,意味着警察已经接管了对乙的救助,但出现了偶然的、异常的、罕见的接入因素,即“车辆出现故障,导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死”,该因素最终引起了乙死亡,中断了甲的伤害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选项错误。
在公路上,车辆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过路车辆碾压的可能性极高。
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为导致丙处于高度危险中,即使乙车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异常性。
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选项错误。
虽然甲故意向乙开枪,但将丙打死,这表明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自然的、科学意义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至于甲虽丙死亡的结果是否认识、预料或者能否预料,与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没有关系。
因果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1)
因果关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认定因果关系,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本身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行为,所以,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
在进行因果关系的认定时,仅仅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关联还不够,还必须证明危害结果是这个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
因此,只要行为给被害对象造成或提升了被法律所不能允许的风险并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可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至于危害行为发生的概率,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选项B错误。
在集资诈骗案中,“诈骗方法”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
出资人有无贪利动机并不是本罪的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的内容。
除非被害人明知行为人实施诈骗而出于其他原因继续交付,此时则无因果关系。
选项C错误。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丙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交通肇事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
因此,丙的盗窃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选项D正确。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相关构成要件,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因交通违章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只有认定行为人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方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此,负次要责任的,对肇事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考真题解析:因果关系的认定.doc
法考真题解析:因果关系的认定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第2题(2016-2-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对于因果关系的中断,要注意介入因素的作用,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直接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当然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
如果介入因素虽然没有独立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它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此时因果关系仍然中断。
同理,如果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起了一定作用,但作用较小,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就不中断。
选项A中,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乞丐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故意伤害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
因此,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选项C中,丙停车这一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较小,不阻断因果关系。
因为丙停车主要是因为交警指挥不当,所以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
在被害人行为作为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因素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不隔断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选项B中,若李某不跳江,结果是遭受砍杀,而跳江是避免遭受砍杀。
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受害人在紧迫情形下不得不采取的行为,可以说是别无选择的。
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考真题解析:因果关系的声明责任分配.doc
法考真题解析: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0题(2016-3-40)刘月购买甲公司的化肥,使用后农作物生长异常。
刘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
诉讼中甲公司否认刘月的损失是因其出售的化肥质量问题造成的,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且与其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
关于本案刘月所受损害与使用甲公司化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刘月负担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B.应由甲公司负担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C.应由法院依职权裁量分配证明责任D.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证明责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可知,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故本案应由甲公司负担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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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真题解析【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41题)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
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
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
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
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
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
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
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也是研究最为混乱的一个问题,我国学者原先在研究因果关系的时候往往走进了两个误区:一个是将哲学中的因果关系简单地套用到刑法中来;另外一个是不注意区分因果关系与结果归责之间的区别,总觉得有了因果关系,就必须进行结果归责。
在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时,主要采取社会相当性的标准进行判断,但是一定要区分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要进行刑事归责,因为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一个纯事实的客观判断,即事实判断,而是否进行责任的追究则是一个价值判断,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不同层次的问题。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前者的判断采用条件说,但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就一定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考查其他因素。
如果行为人的前行为为发生后一定危害结果提供了条件或者说包含了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性,即使有介入他人的行为或者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或者客观事实,一般就可以认为前一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介入行为或者客观事实独立地、完整地造成了危害结果,则一般认为,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三十年前诞生于德国并影响世界许多国家刑法理论的“客观归责理论”为责任的追究提供了一系列可判断性和操作性的标准。
这个理论是由韦尔策尔的弟子――罗克辛(Roxin)教授率先提出的,并在德国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
其基本观点是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问题(事实判断)与结果归责问题(价值判断)区分开来,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采用条件说,但是在结果的归责上采用客观归属理论,将对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提前转移为对行为本身的判断,其本质是对相当因果关系的细化和精致化,试图克服构成要件的形式性,而直接赋予构成要件中实行行为的实质性,即这种实行行为是否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性。
具体可以展开为以下几条判断标准:1、行为人的行为对行为客体(法益)制造了一个法律所不容许的危险时(例如,行为人基于信赖原则而实施的行为和为了“被害人”的利益而降低风险的行为中,就没有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在具体的危害结果中实现了该危险,才能把这种结果客观上归属于行为人。
2、即使某个结果表现为由行为人所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但是在构成要件的有效范围内不包括阻止某种危险或者效果,则不能将结果客观上归属于行为。
(危险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否常态,以及是否升高了危险?)换言之,行为人所实现的危险必须处于构成要件的有效范围内,才能把由危险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
那么,哪些是制造了法律所不容许的危险?哪些又是法律所容许的危险?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是排除法则的方法,将那些不是制造风险的行为从风险创设行为中加以排除。
首先,行为人必须制造了法律不容许的危险,如果采用排除法,就是哪些是没有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①行为人的行为减少了已经存在的危险,排除客观归责;例如,当丙向乙攻击头部时,甲为减低乙被击中头部的风险,乃出手推了乙一把,结果乙的手臂受伤,此时这种受伤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甲。
②因果过程欠缺支配性之因素或者说这种风险并非法定的侵害保护客体的形式,或者说,行为人没有制造或者没有以中药的方式提高危险时,排除归责。
例如在雷雨中叫人散步,不幸被雷击毙,就不能进行归责;③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法律上重要的危险,但是该危险是法律所允许的,排除客观归责。
例如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容许危险和信赖原则;只有当行为超越被容许的危险,才创造了一个其实现可以被归属为作为构成要件性行为的结果的危险。
④假定的因果经过不排除对行为的客观归责,即没有这样的行为也会发生的结果,也不排除行为人的责任,例如当死刑执行官为了执行死刑而正准备按开关的时候,被害人的父亲为了复仇而推开执行官,自己按下开关将死刑犯电死,也是要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但是只改变自然的具体的因果经过,则排除归责。
其次,行为人实现了法律不被允许的危险:①在行为所制造的危险在当时条件下根本不可能实现时,就排除了归责的可能性;②在行为所制造的危险可能实现,但由于其他因素的改变,导致偏离常规的风险实现,也不能归责,但是如果这种偏离在刑法规范上没有重要意义,则可以把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例如,把人扔到水里,企图淹死他,但被害人最后不是被淹死,而是被撞倒桥墩上而死,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③行为人不是以法律上重要的方式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不容许风险的不寻常实现,也应该排除归责。
例如后面的司机从右边违规超车,动作惊险,把前面的司机给吓死(心脏病发作),这虽然实现了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但是这种方式不能认为是法律上规定杀人罪的重要方式;④在采取合法的替代行为也不可避免不被允许的危险时,应该排除归责。
例如日本的法律规定,货车在超自行车时必须与自行车保持在 1.5米以上的间隔。
如果货车司机在间隔只有0.75米的情况下超车,此时骑自行车的人自己不小心倒下被货车压死。
此时即使他们两个间隔在1.5米以上,骑车人仍然会被压死,这时就不能进行结果的归责。
最后,这种结果的出现属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
①参与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险就应该排除归责。
例如毒品贩卖给毒瘾患者,后者使用毒品后死亡,毒品贩除了承担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之外,就不应该再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又如,卖淫小姐患有性病,明确告诉嫖客,嫖客春风一度之后,得了此性病而死,同样不能追究卖淫小姐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②受害人同意行为人给自己造成危险时,即自我冒险行为或者自伤行为,就应该排除归责。
例如很多体育竞赛就是如此,在相约赛车或者叫出租车司机开快车时,如果发生事故,这个结果就不能归属于行为人;③制造的危险已经转移到他人负责的领域时就应该排除归责。
例如交警将违章的汽车拦住后,在对司机的进行训话,这时后面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到该违章的车辆,这时,违章的司机就不需要对该事故负责,因为此时的危险已经转移给交警了;④不具备规范保护目的关系之结果。
例如,发生在一个日常生活的例子,即甲和乙都骑着自己没有车灯的自行车在黑暗中前后行进,甲骑在前面,因为没有车灯,与迎面过来的也骑着没有车灯的自行车丙相撞,甲、丙两人因相撞深受重伤。
如果跟在甲后面行驶的乙骑的自行车有车灯的话,就可以避免甲和丙相撞事故的发生。
虽然乙骑着没有车灯的自行车在黑暗中行驶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乙的行为也显著增加了甲和丙相撞的危险性(有因果关系),但是却不能将他们相撞受伤的结果归责于乙,因为禁止骑没有车灯的自行车的法律是为了让别人看清自己,防止别人与自己相撞,从而保护骑车者本人,而不是为了给别人照明用的,从而保护别人不受到伤害(刑法只要求我们不要损人,不要当坏人,但没有要求我们要当圣人,一个普通的法律人只要不损人――这是底线就可以了,但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除了不损人外――还必须努力去做好事)。
如果对乙进行归责的话就违背了该规范的目的。
可以说,客观归责理论就是对相当因果关系的一个理论发展和细化,但是并不是说该理论就完美无缺了,该理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例如,危险创出或者增加之概念应属于实质违法性问题之判断,而非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规范之保护目的或者规范之保护范围极为抽象和不明确,以此来作为构成要件之类型的·形式的判断基准并非妥当。
▲关于客观归责理论,详细可看:①东吴大学陈子平教授:《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苏俊雄教授:《从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载《法学家》1997年第3期;②台湾成功大学法律学研究所林东茂教授:《从客观归责理论判断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载林东茂著:《危险犯与经济刑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印行;③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所许玉秀教授:《走出主观与客观的迷思——一个不(太)不谦虚的尝试》和《检验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客观归责的理论是什么?》,载许玉秀著:《主观与客观之间》,春风和煦论坛编辑小组1997年出版;④许永安:《客观归责理论及其对我国犯罪构成的意义》,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⑤冯军:《刑法中的客观归属理论》,载冯军:《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关于客观归责理论,笔者曾经有过论述。
1[1]本题答案:ABCD。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二第2题)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解析:本题主要是考查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在刑法学界研究得比较混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观点和学说,其中,经常出现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价值上的归责混同在一起。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可以将危害结果归责于危害行为,要进行价值上的刑事归责,还要考察其他因素。
A项是正确的,甲要承担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刑事责任,但是对死亡不承担责任。
B也是正确的。
乙的死亡虽然不是由于甲先前的暴力行为所致,但是由于甲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将已经重伤休克的乙扔入湖中的行为可以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先前的暴力构成了完整的故意杀人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