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0•【字号】云政办发[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3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日云南省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广播电视局,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电影制片单位年度生产计划的职责。
(三)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初审、发放和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新闻出版局。
(四)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职责划给云南省文化厅。
(五)划入原云南省文化厅电影发行、放映管理的职责。
(六)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七)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工作,指导广播电影电视机构的宣传业务,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技术标准,推进广播电影电视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穷”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商事登记表
序号
部门序号
部门
权力事项序号
权力事项主项名称及编码
权力事项子项项名称及编码
1
1
旅游局(共1项)
1
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其他-01283-000)
2
2
消防局(共4项)
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00076-000)
3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00925-001)
62
12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确认-00003-000)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设立)(确认-00003-001)
63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变更)(确认-00003-002)
64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注销)(确认-00003-003)
65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撤销)(确认-00003-004)
66
13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登记情况备案(其他-05374-000)
83
30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00411-000)
84
31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00409-000)
85
3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许可-00410-000)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县级)(许可-00410-003)
86
3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许可-00415-000)
87
34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许可-00632-000)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许可-00701-001)
5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许可-00701-00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指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单位为了在经营管理上合法化、规范化,获得必要的证照,使企业的合法经营得到保障和依据,而由有关机关核发的许可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的相关要素。
一、许可证的意义是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电子信息传媒行业的必备法定证照之一。
它是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单位在对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证明,通过获得许可证,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单位能够合法经营和开办频道、制作出版节目,在经营行为中得到保障和依据。
同时,获得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也能够在法律保护下获得更加广泛的收听和收视人群,拓宽经营范围,提高收益和经营效益。
二、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文化、广电部门注册备案;2.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经经营管理部门检验合格;3.有经营所必需的安全保护条件;4.有合法合规的人才队伍。
三、许可证的申领流程1.备齐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申请书、提交设立文件及相关资质、节目制作方案(包括节目设置原则、内容标准、组织制作等方面的说明)、选址方案、设计方案、技术装备状况、有关执照、证明文件、备案证明(如有)等相关资料。
2.材料审核:由设立审核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检验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现场审查:对于审核通过的企业,主管部门将进行现场审查,检查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设施装备、节目制作和播出情况、人员管理等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和规定。
4.核发许可证:将核发的许可证交于企业,组织开工创办。
四、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管1.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设立审核部门采取规范管理措施,对于不符合设立条件和规定的企业不予设立或取消其设立许可证。
2.针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设立监督检查部门,对企业的节目制作、播出、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保障正常有序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秩序。
3.定期检查:广电部门对企业的设施装备、人员配备、节目制作和播出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新政发[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3〕47号),经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87项。
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3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48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6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和服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将实施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三、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须经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3项)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48项)3.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6项)2013年7月24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3项)(一)财政厅(1项)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二)农业厅(8项)1.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2.蚕一代杂交种出口许可证3.权限内国家二级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的审批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5.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考核6.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考核7.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农业厅麦类检疫工作站)8.权限内植物产地检疫(农业厅麦类检疫工作站)(三)环境保护厅(4项)1.贮存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登记2.回收利用放射性污染废旧物件、材料的去污处理审批3.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4.转让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以外的单位的许可(四)广播电影电视局(4项)1.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易、交流活动的审批2.进口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3.设立变更终止电影制片单位的审核4.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五)地税局(5项)1.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2.拆本使用发票的审批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审批4.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5.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企业)(六)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1.权限内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资格认定附件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48项)一、暂缓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一)畜牧厅(1项)1.权限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出口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审核(二)商务厅(2项)1.“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并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并入后一并暂缓实施)二、下放实施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21项)(一)民委(宗教局)(1项)1.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民宗部门(二)畜牧厅(3项)1.权限内临时占用草原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部门2.权限内核发牧草种子生产许可证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部门3.权限内核发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部门(三)林业厅(6项)1.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2.权限内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3.木材运输证(出疆)的核发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国有林管理局4.权限内产地植物检疫,变更名称为“权限内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5.外省区调入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6.权限内调运(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和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四)环境保护厅(2项)1.权限内核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2.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核发,变更名称为:“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下放权限范围: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五)地税局(3项)1.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地方税务部门2.到临时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的审核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地方税务部门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地方税务部门(六)质量技术监督局(2项)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下放权限范围:(1)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使用登记;(2)客运索道使用登记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七)农牧业机械管理局(2项)1.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核准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部门2.权限内核发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部门(八)气象局(2项)1.在一般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核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气象部门2.权限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市(地)级气象部门三、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24项)(一)环境保护厅(8项)1.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以及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2)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2.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含权限内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1)权限内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2)权限内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3.下列事项合并为“转移固体废物出疆贮存、处置的许可(含权限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1)权限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许可4.下列事项合并为“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1)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2)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二)司法厅(2项)1.下列事项合并为“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1)设立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三)林业厅(4项)1.下列事项合并为“在非疫区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研究的审批”:(1)权限内对自治区规定的检疫性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审批(2)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2.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1)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2)权限内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四)广播电影电视局(10项)1.下列事项合并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及单部电视剧制作资格审批”:(1)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2)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及单部电视剧制作资格的审核2.下列事项合并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接收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审批”:(1)接收境外(内)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许可(2)设置(含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批3.下列事项合并为“广播电视设施工程设计、安装许可”:(1)安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批(2)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4.下列事项合并为“电影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及影视剧片审查”:(1)国产电影片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2)电视剧片审查(3)故事电影片单片资格审核(4)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附件3: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6项)(一)财政厅(1项)1.财政退库事项审批(二)商务厅(2项)1.自治区“放心肉”连锁店(点)命名审定2.中小外贸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府保单审核(三)国土资源厅(5项)1.探矿权价款减免审批2.探矿权抵押备案3.采矿权价款减免审批4.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合同备案5.矿业权出租审批(四)林业厅(4项)1.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备案2.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审批3.天保工程省级实施方案调整审批4.地方举办的林产品交易会审批(五)质量技术监督局(2项)1.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建站审核2.机动车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上岗考核(六)广播电影电视局(1项)1.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七)农牧业机械管理局(1项)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前取得推广许可证的审核。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2018年10月31日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广播电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一)取消《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设备的证明资料”。
(三)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四)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第六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执照”,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五)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第五项规定的“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成立影视工作室流程
成立影视工作室流程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需要5名导演或表演专业人员资质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六)办公场地证明;(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行政许可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影视工作室的条件1.办理的手续:核准名称——申请登记——办理税务。
先自己想好几个名字(工商部门叫商号、字号),一个主要要用的,其它的是预备那个主要的有人使用后备用的。
去工商部门查询核准(一般20元钱),不用排队的话,不用20分钟就行了。
得到核准的商号后,持核准通知书和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或合同(自有的话,复印产权证和同时持原证。
)直接去当地工商局就办理登记就行了。
2.对个人用户需要的要求:工作室的地点,大小等等对于适合办公的地方的话,大小没有限制(当然不能小到无立足之地)。
至于地点,一般来说工商部门不批准在居民楼里面的开的。
因为,你申请登记后,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会上门核实场地情况的。
你搞得定的话,在居民楼也没有大问题。
3.一般的工作室都是个体户,不需要任何注册资金的。
但登记好后邻证时要几百元费用。
要是你符合工商局减免条件的话,就可得到减免。
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许可项目依据表
颁发本省影视制作单位拍摄国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省广电局
否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756号)规定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的立项申报办法:描写党政军历史上重大事件和重要领导人及其亲属生平业绩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剧本要经省级广电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剧本经省级广电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6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省广电局
否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2、部门规章《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第三章第十八条: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初审本辖区内机构送审的引进剧,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4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制作备案及完成片初审
省广电局
否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部门规章《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第一章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第二章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
奥鹏传媒2019年7月媒体政策与法规课程考试作业考核试题
传媒2019年7月《媒体政策与法规》课程考试作业考核试题总分:100分时刻:--答题中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60分12分《高作权集体治理条例》所称高作权集体治理,是指高作权集体治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其中不包括()。
A与利用者订立高作权或与高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利用合同B向利用者收取利用费C向权利人转付利用费D向权利人收取效劳费22分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且外方要紧演员比例不得超过要紧演员总数的()。
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三32分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
A200万B500万C1000万D2000万42分《广告治理条例实施细那么》规定,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
A10%B15%C20%D25%52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高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并有权依照与制片者签定的合同取得报酬。
填入以上划线部份最适当的选项为()。
A发表权B签名权C修改权D爱惜作品完整权62分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播出境外影视剧。
填入以上划线部份最适当的选项为()。
A19:00-21:00B19:00-22:00C20:00-21:00D20:00-22:0072分电影制片单位能够从事的活动不包括()。
A摄制电影片B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任何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C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D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82分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能够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不包括()。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同意广西卡尔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同意广西卡尔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桂广函〔2022〕189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同意广西卡尔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函广西卡尔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你公司申请开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4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广播影视领域和广播影视产品进口管理的实施办法》(广发办字〔2005〕55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从事广播电视专题、专栏、综艺、广播剧、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活动,并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从事制作新闻和新闻类专题专栏节目、新闻类访谈节目及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活动;从事电视剧制作的,须经所在地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所制作剧目的许可后方可进行;从事电视动画片制作的,须经所在地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公示后方可制作。
三、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事项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自治区广电局办理注销手续。
四、你公司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需于每年年底按时接受年度业绩审核,对不参加年度业绩审核或年度业绩审核不合格的机构,我局将取消其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五、望今后在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你公司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相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桂广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权限下放的通知各市文广(体)旅局、行政审批局: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要求,现就委托下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事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二、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赋予各设区市文广(体)旅局、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核、审批权。
三、办理依据(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四、审批程序(一)受委托单位受理、审核、审批本辖区内企事业机构提交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符合办理要求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附件1的格式编定许可证编号,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29号)要求,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受委托单位可以参照模板(附件2)制作、公布并完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编定许可证编号,并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简称市广电局)。
市广电局是负责本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北京市文化局。
2.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管理职责划给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的职责。
北京市文化局承担的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1.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2.对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行业监管的职责。
(五)转变的职责。
1.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2.强化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相关产业发展及中央在京广播电影电视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本市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监督检查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第一节广播电视部门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上报承办处室:广播电视管理处。
办理程序:申请→审核→提交上级审批办理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1993年10月5日发布施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个人申报:(1)办理条件: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
(2)办理依据:⑴《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1993年10月5日起施行);⑵《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起施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的审核上报承办处室:广播电视管理处。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一表两级”审批改革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一表两级”审批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闽广〔2020〕211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一表两级”审批改革的通知闽广〔2020〕211号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直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和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结合我省广播电视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经征求国家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以及各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审改办备案,现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作进一步精简优化,实行“一表两级”行政审批改革。
具体通知如下:一、简化申报程序为进一步减少申报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实行“两级”审批,即将上述事项的申报程序,从原来三级(县级受理、设区市审核转报、省级审批),简化为两级(设区市级受理并审核转报、省级审批)。
其中,在榕的省直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省属国有企业申报程序不变,经主管部门(主办部门)同意后,直接向省广电局提交申报材料;其他机构改由所在地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审核后,向省广电局转报申报材料。
二、精简优化申报材料为精简优化申报材料,实行“一表”审批,即除主要人员材料外,将原来需单独提交的机构章程、办公场地证明、股东情况证明等各项材料改用承诺制,归并到“一表”。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申报材料,由原来的七项(含受理部门提交的“股东情况证明材料”),精简优化为两项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详见附件1)将原来单独提交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办公场地证明”两项材料进行简化,对“股东情况证明材料”“承诺书”两项材料进行优化,全部改用承诺制,归并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承诺栏。
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职权目录(2012版)
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职权目录(2012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制表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责任人:白芳芹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具体条文备注1 市辖区设立广播电视站、中央驻黔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施行)、《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2004年7月6日公布,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 安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施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院第129号令,1993年10月5日发布施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令,2009年8月6日发布,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批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施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2004年6月19日公布,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沪新出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新出规〔2020〕11号各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现将《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2020年12月4日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审批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并组织对其进行监管。
第五条申请设立、变更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3.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技术设备;5.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业绩审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业绩审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宁文旅办〔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广播影视正文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业绩审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宁文旅办〔2023〕6号江北新区宣传和统战部,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年度业绩审核暨社会效益考评的通知》要求,将对2023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开展年度业绩审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绩审核参与对象所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二、业绩审核流程1.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必须在2023年3月10日前登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如实申报近两年来的工作业绩,1.具体步骤如下:输入网址https∶〃,进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选择“统一用户登录”—“法人用户登录”—输入账号(机构全称)和密码—选择“制作经营机构”业务—选择“换证申请/月报”业务—“新建换证申请”,如实填报相关内容。
2.曾登录过“政务服务平台”并进行过实名认证的企业,可直接登录进行业绩填报;从未登录过也没有实名认证的企业,登录名为公司名,初始密码为8888,仍无法登录的,联系省局进行重置。
原则上省内所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均须参加年审,无故不参加的企业审核结果将被定为“不合格”。
3.各持证机构于3月15日前将业绩审核结果(参加业绩审核后的“审核通过”页面截图)报市文旅局传媒处,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第六⼗七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业的市场准⼊⾏政许可的被许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户提供安全、⽅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政许可决定的⾏政机关批准,不得擅⾃作业、歇业。
被许可⼈不履⾏前款规定的义务的。
⾏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机关对特定⾏业的被许可⼈不依法履⾏服务义务作出处理的规定。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业即通常所指的垄断性的⾏业,主要包括银⾏、⾦融、保险、铁路、电⼒、航空、烟草、邮电等⾏业。
这些⾏业由于与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其⽣产经营必须具备⼀些特定的条件和标准,因此,依据本法有关⾏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它们的市场准⼊适⽤⾏政许可中的招标、投标等特别程序,即只有通过招标、投标等特殊⽅式才能获得市场准⼊。
实践中,有关法律、⾏政法规等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业的⽣产经营,都规定了特定的标准和条件,被许可⼈取得从事这些⾏业的⾏政许可后都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从事⽣产经营活动。
本条内容,是对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业的市场准⼊许可的被许可⼈,从事⾏政许可事项的⽣产经营等活动所应当履⾏义务的总体性规定。
它包括以下⼏⽅⾯的内容: 第⼀,这些特定的⾏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户提供服务。
⽐如,根据铁路法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垄断性的特定⾏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李⾃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发⽣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害承担责任。
这就是铁路运输企业对⽤户服务的基本标准。
再⽐如,铁路法在规定国家和地⽅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和收费标准。
分别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地⽅⼈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同时,还规定,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机构介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主要职能(一)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
(九)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1、办公厅2、法规司3、宣传管理司4、电影管理局5、电视剧管理司6、传媒机构管理司7、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8、科技司9、规划财务司10、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11、人事司12、保卫司13、直属机关党委14、总局工会15、离退休干部局16、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17、驻总局审计局内设机构:1、办公厅办公厅是总局党组和总局领导的办事机构,是总局负责处理日常综合事务的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协调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的工作,督查督办总局重要部署、重要文件、会议决议及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
(二)拟订广播电影电视政策,负责组织对广播影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承办地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
安徽景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安徽景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安徽景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安徽景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体育-其他文化艺术业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行政许可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和设置
行政许可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和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和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廉政风险防控责任人列表
行政许可类—“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行政许可类—“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廉政风险防控责任人列表
行政许可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
行政许可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廉政风险防控责任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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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廉政风险防控责任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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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现任职务
主 Hale Waihona Puke 业 绩主 要 从 业 人 员
管理人员
专业人员
申请机构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管理部门(盖章)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 请 表
制作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申领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制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领 证 人
姓 名
就 职 机 构
联系电话
发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有有效 期 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备 注
填 表
注 意 事 项
1.本表须如实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发证机关留存,一份报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