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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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本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与投保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签订,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时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

二、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给受益人。

2.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人将根据伤残程度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3. 意外医疗费用报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额进行报销。

三、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伤;2. 被保险人参与战争、恐怖活动或违法犯罪行为;3. 被保险人因酒驾、毒驾或未经许可驾驶机动车等违规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4. 被保险人患有已知的或先天性的疾病或身体缺陷。

四、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五、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合同约定的期限。

2. 若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或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况,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

六、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1.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理赔处理。

七、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保险合同的变更应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2.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八、争议解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安心意外A\安心意外B,各自累计最高保 额100万元;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保 额,累计最高保额不能超过主险50%;绿 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累计最高日给付 金额不超过100元。
意外责任累计最高100万元;意外医疗责 任累计最高保额30万元。
意外责任累计最高100万元;全家福及绿 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两个险种意 外医疗责任累计保额最高30万元。
不接受五类以上(含)职业类别 的人群购买。需与其他一年期意 外责任险种共同累计意外保额, 且客户在我公司意外责任累计超 过100万元者,需填写《补充告 知问卷》经人工核保决定是否承 保
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成年被保险人累计 保额不能超过30万元;附加学生儿童意 外费用补偿医疗A款,累计最高保额1万 元
6
英才卡
学生类
C款
全国 全国
全国
所有学龄儿童、
在校学生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所有学龄儿童、 在校学生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所有学龄儿童、 款)
全体人员或育龄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家庭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需节育人群 出境人员
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全体人员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各款卡折详细核保规则 累计最高保额100万元。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一、引言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个人提供在乎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者死亡时的经济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二、保险范围和责任1. 保险范围: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通常包括意外伤害、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伤残或者医疗费用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和费用1. 保险金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了保险金额的上限。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2.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四、保险期限和续保1. 保险期限: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保险的有效期限。

被保险人需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才干获得保险赔偿。

2. 续保:保险合同通常可以选择续保,被保险人需要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五、免赔额和免责条款1. 免赔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了免赔额,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自付金额后,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2. 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可能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故意伤害、自残等。

六、索赔和理赔1. 索赔: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报告、警察报案证明等。

2. 理赔: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进行理赔审核,核实索赔事实和材料,并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及时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七、合同解除和终止1. 合同解除: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可能存在一些解除合同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等。

2. 合同终止: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常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除非被保险人选择续保。

八、争议解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可能包含了争议解决条款,规定了双方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中国人寿手术意外保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手术意外保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手术意外保险保险条款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进行各种类型的手术来改善身体健康。

然而,手术风险也随之增加。

为了给广大投保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中国人寿推出了手术意外保险,为投保人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所带来的财务风险提供保障。

一、保险责任范围中国人寿手术意外保险主要承担以下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因手术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导致投保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

2.在手术过程中,如果由于医疗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投保人需要进行再次手术的,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

二、保险金额和费用中国人寿手术意外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费用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而定。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金额和费用。

三、投保对象和年龄限制中国人寿手术意外保险适用于18-60周岁的中国公民。

投保人年龄越小,保险费用越低。

同时,对于投保人的健康状况也有一定的要求,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四、保险期间和续保方式中国人寿手术意外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1年,可以选择续保。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满前3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续保时,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和保险费用进行评估。

五、投保流程和理赔方式投保人可以通过中国人寿官方网站、手机APP等渠道进行投保。

在投保时,需要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投保成功后,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发送电子保单。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投保人发生手术意外事故,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投保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写理赔申请表。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符合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

六、保险责任的免除和限制在手术意外保险中,存在一些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情况。

比如,如果投保人在手术前已存在某些疾病或身体缺陷,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投保人故意造成手术意外,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清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批注、声明等有效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超出此范围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可以特约承保。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定,用于规定保险责任和权益。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以应对意外伤害所带来的损失和费用。

一、保险责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约定的保险金额给受益人。

2.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额给被保险人。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支付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手术、药物等费用。

4.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住院津贴。

二、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以下范围和限制:1. 意外伤害的定义:合同中会明确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一般包括意外事故、突发疾病、自杀、被他人故意伤害等。

2. 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合同中会规定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

3. 免赔额和免赔期:合同中可能规定免赔额和免赔期,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免赔期是指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合同中会明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数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应支付的最高限额;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5. 保险责任的终止:合同中会规定保险责任的终止条件,例如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保险期限届满等。

三、保险合同的申请和理赔流程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的申请和理赔流程一般如下:1. 申请流程:被保险人需要填写保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等文件。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2. 理赔流程:在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申请,包括事故经过、医疗证明、费用清单等相关文件。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论国寿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条款

论国寿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条款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 更多资料请访问.(.....)国寿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条款(2000年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拥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拥有正式住址,年龄在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A、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B、中国公民境外紧急救援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时,本公司境外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并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紧急救援时,在该被保险人紧急救援保险金额范围内,境外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一、紧急救援。

国寿安心协赔的适用条件

国寿安心协赔的适用条件

国寿安心协赔的适用条件
国寿安心协赔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针对特定情况下的保单理赔的一项服务。

该服务适用于以下条件:
1. 意外伤害: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国寿安心协赔将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赔偿。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或死亡,该服务将提供赔偿。

2. 重大疾病: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诊断出某些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国寿安心协赔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这些疾病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脑卒中等。

被保险人必须满足相应的诊断条件和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要求。

3. 意外身故: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国寿安心协赔将提供相应的身故赔偿。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在户外活动时发生事故导致身故,该服务将提供赔偿。

4. 意外伤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国寿安心协赔将提供相应的伤残赔偿。

伤残程度将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医疗证明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国寿安心协赔的适用条件可能因不同的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具体以保险合同和相关条款为准。

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或其合法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并按照保
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申请和办理。

国寿安心协赔服务的推出,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保障,使其在面对意外伤害、重大疾病、身故或伤残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赔偿。

这项服务凸显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关爱和责任,体现了保险公司的专业和可信赖。

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面临突发情况时,国寿安心协赔都将成为被保险人的坚实后盾,为其提供贴心的保障和支持。

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主要针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身故提供保障。

以下是一般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
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的意外伤害(如意外身故、失明、残疾等)导致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给付金额。

2. 保险金给付:根据被保险人的伤病状况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用于弥补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3.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保险费。

通常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4. 免赔额和免赔期:保险合同中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期。

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保险公司开始承担相应责任的金额,免赔期是指从保险生效日期起,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到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间的一段时间。

5. 保险责任的终止: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责任的终止条件,如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死亡等。

请注意,不同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说明。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您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全面的理解和建议。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一、前言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款重要的保险产品,其条款内容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方面对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全面了解该保险产品的具体细则及其保障范围。

二、保险责任在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中,保险责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及赔付范围会在保险责任中有所说明,而这也直接关系着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在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中,其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意外伤害理赔:意外伤害保险通常覆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逝去。

意外伤害的定义、理赔条件和赔付标准都会在保险责任中有所详细说明,以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理赔和赔偿。

2. 医疗费用赔付:除了意外伤害的赔付外,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中也会包括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的赔付。

这一部分的保险责任通常会详细列明在保险条款中,以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照顾,并得到相应的经济帮助。

3. 其他附加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还会包括其他附加责任,如意外伤残、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等,这些附加责任的具体内容也会在保险条款中有所详细说明。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最大赔偿金额,是衡量保险产品保障能力的重要指标。

在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中,保险金额的设定直接关系着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的实际赔付额度。

一般来说,保险金额的设定应该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并且应该能够满足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赔付需求。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中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芳龄、职业及保险期限等因素来设定保险金额的具体数额,以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

国寿计划生育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计划生育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计划生育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哎呀,今天咱们聊聊一个大家可能觉得有点沉重,但其实也挺重要的话题——国寿计划生育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说到保险,很多人脑袋里都蹦出来一堆复杂的条款和一堆看不懂的字。

别担心,今天我就带大家轻松了解一下,保证你听完能哈哈大笑,心里也明明白白。

保险嘛,就像是生活中的一把伞,天晴的时候你可能觉得它没啥用,但一旦下雨,你就会感激涕零。

这种计划生育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咱们的家庭。

说到家庭,谁的家庭都少不了孩子。

孩子们活泼可爱,像小鸟一样,虽然有时候顽皮得让人抓狂,但总归是生活的希望,对吧?这保险就是为了让我们在意外发生的时候,心里能有个底,别把日子过得像上紧了发条的钟。

你想啊,万一孩子在玩耍的时候不小心摔了一跤,或者意外发生了,家长们肯定会心急如焚。

这时候,保险就能为你提供经济支持,给你一份安心。

就像那句老话说的“有备无患”,只要有了这个保障,家长们才能更放心地让孩子们去探索世界。

你看,孩子们就是那种“天真无邪”,心里总是充满好奇,碰到啥新鲜玩意儿就想试试。

可如果不小心摔了呢?这个时候,保险能让我们在经济上不至于捉襟见肘。

这种保险的好处可不仅仅是经济赔偿那么简单。

它还包括了医疗保障,哦,对了,大家也知道,看病可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有了保险,家长们就可以带孩子去医院,不用担心一堆账单把自己压垮。

再加上,保险公司通常会提供一些咨询服务,帮助你更好地了解孩子的健康情况。

这样一来,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就能更轻松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小插曲。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保费会不会很贵呢?这个保险的保费是相对合理的,算下来,确实能给家里带来不少保障。

为了孩子的安全,花点小钱算啥呢?再说了,省下的心神可比什么都珍贵。

很多人觉得“买保险就像吃药,越早越好”,这话说得真有道理。

早早买了,未来能省去很多麻烦。

保险的条款其实也是挺灵活的,像大多数保险一样,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家庭的需要来选择。

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出生六十日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 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烧伤后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再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食物中毒;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产险(备案)[2010]N31号-家庭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备案)[2010]N31号-家庭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户籍资料或其他有效证件为准,在投保时列明),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时,应为年龄在出生二十八日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烧伤、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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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承保表、条款、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死亡、残疾和烧伤1.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烧伤面积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不同部位烧伤时,本公司仅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造成的烧伤,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若后次比例较高,须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比例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造成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时,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

4.本公司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死亡、残疾或者烧伤保险金之和达到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5.如被保险人购票乘坐有指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在载客的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的升降机除外)或者在一所发生火警的戏院、公众礼堂、酒店、学校、商业写字楼及医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一次性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1次或者三、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所载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所载每日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但最高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根据《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表》(见附表2)中骨折类别所对应的给付日数乘以每日住院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四、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给付日数均以意外伤害发生日所在保险年度为准。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烧伤、住院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十一、战争、呈阳性)期间;HIV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第六条续保若在保险期间届满的10日前,投保人未作不续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为续保。

按期续保的,投保人应于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交付续保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期交付续保保险费的,自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3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须扣除欠交的保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届满时终止。

投保人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无须重新签发而于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1年。

连续续保的,以被保险人70周岁为限。

在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但须于保险期间届满的30日前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如投保人不同意调整保险费而拒绝交付保险费时,本合同自宽限期间届满时终止。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退还保险费。

.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公安部费交费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门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5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明;.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或者烧伤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由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或者烧伤程度鉴定书;.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三、被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者住院治疗(含骨折未住院)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日内,对60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人生还后30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职业或者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地址变更第十二条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第十三条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第十四条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解除合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同的处理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2.保险费收据;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当期保险年度内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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