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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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普通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
加计扣除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
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购进 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试点范围货物的,其购进农产品扣除率 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1 降低增值税税率
1.从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调整 后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 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 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 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 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优惠内容 】 计算
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享受条件 】 进项构
成比例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 进项税额的比重。
3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条件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的增量留抵税额 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是与2019年3月底相 比,新增加的留抵。
2 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存在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 2019年4月1日起至申请退税期间,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
2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案例2:
一家茶叶加工企业,2019年4月从茶 农手中收购鲜叶共计20吨,5月收购 10吨,每吨收购价2000元。4月未生 产,5月开始生产加工成品茶,生产 领用鲜叶10吨。
1.4月可申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为: ①收购鲜叶20×2000×9%=3600元; ②当月无领用生产,无加计扣除; 实际可抵扣36000元。 2.5月可申报抵扣为: ①收购鲜叶10×2000×9%=1800元; ②当月生产领用10吨,加计扣除 10×2000×1%=200元 实际可抵扣1800+200=2000元。
2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加计扣除的凭证:
01
02
03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 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 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 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 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注意: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 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再以此例延伸,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 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 4月5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 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 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 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4 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
1.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 要相应调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再次申请退税, 需重新满足退税条件。
谢谢大家
增值税
2019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讲解
目录CONTຫໍສະໝຸດ NTS1 降低增值税税率 2 农产品进项抵扣 3 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二零一九 深化增值税改革
11 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原16%税率调整为13%;原10%税率调整为9%
16%
10%
13%
9%
1 降低增值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提示: 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不能直接引用附表2计算。
3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申请退税时间
留抵退税和出口退 税的衔接
退税后续操作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 提出留抵退税申请。
1.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 生产企业),先办理出口 退税,再办理留抵退税;
2.适用免退税办法的(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相 关进项不得用于退还留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
基本规定是,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 行为,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 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项凭据的当天。
11 降低增值税税率
案例1:
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 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 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 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 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 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 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 之前,应适用原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