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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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题答案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题答案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题(BS2016-3)姓名:岗位:成绩: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50分)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3、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4、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5、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6、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7、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8、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6•【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 号,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各地做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结果记录表》),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适用范围《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表格,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要点表》中表1-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食品(不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2《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3《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4《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表2《结果记录表》适用于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个环节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记录、判定及公布。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

二、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使用按照《办法》的要求,《检查要点表》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不同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的表格,做出了统一规定。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是政府的职责,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这两项法规的内容和相关管理要求。

一、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和原则《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于2009年颁布实施。

该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其核心原则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制、预防为主、综合监管、公开透明、全民参与等。

1. 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食品安全工作。

2. 预防为主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是预防,因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的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预防食品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综合监管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因此需要综合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监管、检查等多项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覆盖。

4. 公开透明《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公开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安全信息。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5. 全民参与食品安全是全民的事,每个人都应当参与其中。

《食品安全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提供食品安全线索,共同维护公众的饮食安全。

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旨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1. 审核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应按照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学习解读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以及相关法规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5月19日发布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伙伴网将该征求意见稿与现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比对分析,并深入解读了修订亮点,供大家参考。

一、新增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两种监督检查方式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3月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探索实施了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均取得较好的效果。

因此,新修订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就监督检查方式进行了整合,纳入了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

二、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和检查对象《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适用范围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并对几个特殊情况的检查对象的监管进行明确:一是,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由于其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在《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在附则中规定,其监督检查按照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执行。

二是将“对从事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纳入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执行。

四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的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法规等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执行”。

三、明确按照产品风险和企业规模划分监管部门职责《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产品风险以及企业规模划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

要求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组织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5•【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9月5日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国食药监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食药监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成为必要措施。

本文将阐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确保食品安全达到最佳水平。

二、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1.法制原则:监督检查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2.公正原则:监督检查应公正公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具有平等的接受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3.风险导向原则:监督检查应根据食品生产和经营存在的潜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许可证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许可证管理,并定期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许可证的合法有效。

2.生产设施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包括食品生产线、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工艺流程等方面。

3.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采购、入库、出库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4.产品抽样检查:定期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食品的安全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食品销售渠道检查:对食品销售企业的经营资质、贮存条件、销售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杜绝假冒伪劣食品的销售。

四、监督检查的实施方式1.监督抽查:通过随机抽查方式,选取一定数量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保全面覆盖。

2.重点监督:针对食品安全风险高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增加检查频次,确保问题企业得到及时整改。

3.举报投诉:鼓励社会各界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的结果处理1.合法合规单位:对监督检查合法合规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鼓励规范经营。

2.违法违规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六、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1.政府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确保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2.企业单位: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快速处置能力。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注:本文仅展示全文五分之三内容)
十六、监督抽查与检验检测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并如实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卫生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5.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1.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加强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提高食品安全透明度。
3.建立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4.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了解群众对食品安全现状的评价和需求。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不安全食品实施强制召回,并及时公告召回信息。
十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定期对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题答案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题答案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题(BS2016-3)姓名:岗位:成绩: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50分)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3、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4、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5、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6、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7、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8、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国民的健康安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保障食品的质量与安全。

一、法律法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城市市场环境卫生监督协管办法》等,其中《食品安全法》是我国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各方责任,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提出了清晰的要求。

二、监管职责食品监管部门应贯彻“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将监管职责下放至各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则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

三、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企业、经营单位进行综合检查,包括对食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材料、成品等环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整改。

2. 市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市场、餐饮等经营场所的卫生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对卫生条件差的经营单位要求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有关标准。

3. 单位自查清场对于各种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安排“自查清场”活动,组织单位自查家具、设施、设备、卫生等情况,以充分调动单位自觉整改的积极性。

四、问题处置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食品企业进行查处,对食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此外,对于食品安全事故也要认真处理,如成立专项调查组,开展深入调查,查明原因,严肃追责。

总体来讲,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为维护食品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

同时,也需要我们广大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避免买假冒伪劣食品,让自己远离食品安全问题的困扰。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办法பைடு நூலகம்告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1年12月24日
通过修订
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谢谢观看
一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实施“全覆盖”检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 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 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 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同时, 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文件
01 办法公告
03 办法全文
目录
02 通过修订 04 办法解读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 的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分总则、监督检查事权、监督检查要点、监督检查程序、监督管理、法 律责任、附则等7章55条。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 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问题:使用未通过批准或公告的新食品原料
7.不得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检查方式:原料仓库、车间等场所,以及进货记录、投料记录以及 产品配
料表中不得有药品和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 《可用
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8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 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
1.2生产车间地面应当无积水、无蛛网积灰、无破损等;需要经常冲 洗的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其最低处应设在排水沟或者地漏的位 置;
1.3查看车间的墙面及地面有无污垢、霉变,不得有食品原辅料、半 成品、成品等散落;
问题: 1.1正常天气下厂区有扬尘和积水问题; 1.2车间地面(或墙面)有破损或有当场不能去除的污垢、霉变、积
3.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检查方式:对抽查的原辅料品种,检查是否建立和保存了贮存、保 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1.有贮存要求的原辅料仓库,应有温湿度记录; 2.原辅料有进出库和领用记录。 3.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
检查更衣室设施,是否按规定摆放,更衣室 内空气是否进行杀菌消毒,查看是否有洗手 设施、干手、消毒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4.1有与生产量或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的更衣设施,保证工作服与个 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工作服、帽等有有效消毒措施;
4.2更衣室是否消毒,一般可采用紫外线灯、臭氧发生器等进行消毒 (如使用紫外线灯,检查是否及时更换,如果灯管发黑应当更换; 紫外线灯能否打开正常使用)
2.查看半成品存放区域,是否会受到污染,是否有标识;查看原料、 半成品及成品,是否有专门区域分别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二、监督检查机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设立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监督检查内容1.食品生产环境卫生检查:定期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器具、人员卫生等。

2.食品原料进货检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采购的原料是否合格、来源是否合法。

3.食品生产加工检查:检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4.食品储存运输检查:检查食品储存和运输环节是否符合规定,保证食品质量不受污染。

5.食品包装标识检查:检查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6.食品销售环节检查:检查食品销售环节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售假售假行为。

四、监督检查程序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监督检查机构的要求配合检查工作。

2.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随机抽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应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报,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即要求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五、监督检查要求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培训。

3.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对于合规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给予表扬,并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行为。

2.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3.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归档,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历史记录进行追踪和分析,为食品安全监督提供依据。

以上即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内容,监督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食品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正文:----------------------------------------------------------------------------------------------------------------------------------------------------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一.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一致; 二.是否与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一致,
问题: 一.现场抽查的原辅料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不一致; 二.使用的原辅料与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不一致,
三.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 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生产投料记录
一.是否建立生产投料记录;
问题: 一.无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 二.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生产经营状况发生改变,
未及时整改或按照要求变更,
二.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 一致,
检查方式:生产现场抽查一-三种使用的原辅料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 录对照,
二.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 等,
问题:无生产投料记录,或投料记录不完整,
四.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 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检查方式 Nhomakorabea现场查看
一.原料仓库、生产车间不得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及食 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应专门存放,并及时 处理;不得在车间内存放;
三.抽查的投料记录中不得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 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非食品原料重点是原卫生部公告的六批四八种物质,
五 .不得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检查方式:抽查企业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投料记录,对照GB 二七六 0 《食
二.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 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检查厂区和车间附近是否有污染源
二.一 重点查看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 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查看附近是否有有毒有害污染源,或者污 染源是否对生产有影响;查看厂区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是否散发出 异味, 是否有各种杂物堆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效率。

第二章监督检查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对象,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监督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自查,并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六条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监督检查还应当关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加工操作过程、食品储存和运输条件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方式第八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资料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第十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人员要求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高监督检查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第十五条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建立监督检查数据库,实现监督检查信息的共享和利用。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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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
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
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
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
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
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第十条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一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
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

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
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

第十七条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二十四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
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
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
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
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
据等材料的;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
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
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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