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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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食品安全考试题库答案含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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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62.食品生产企业(ABD)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伪造、涂改B、倒卖、出租C、变更、注销D、出借、转让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3.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分为以下哪几种形式?(BCD)A、完全符合B、符合C、基本符合D、不符合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64.在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ABCD)oA、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B、回答相关询问C、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D、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65.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为(ABCD)oA、A级B、B级C、C级D、D级注:《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消费需求的增加,食品行业作为关系到人类身体健康的重要领域,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过程,并有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中的风险,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与意义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亿万人民的身体健康。

然而,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环节繁多、涉及人员众多等原因,各种风险也会相应地增加。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能够将不同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划分出来,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是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类别和程度,将食品生产企业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以便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1. 高风险等级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着极高的风险,如果不加以控制和管理,将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高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接受监督检查。

2. 中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虽然影响较高风险等级的企业较为轻微,但仍然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中风险等级的企业需要进行定期的自查和抽查,确保其操作符合相关建议和规定。

3. 低风险等级低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较低的风险,一般情况下能够较好地控制和管理这些风险。

对于低风险等级的企业,应该鼓励其进一步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同时也需要进行随机抽查,确保其质量安全水平的稳定。

三、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确保食品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监管制度,明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依据和管理要求,加强组织协调,保障食品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8号各区局,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重要意义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市市场监管委成立以来,随着监管职责的增加,监管范围的扩大,基层监管面临着压力大、任务重、人员少等实际问题。

同时,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风险程度千差万别。

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的风险等级,确定重点业态、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确定监管频次,是今后一个时期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和力量,依法分解日常监管工作强度,增强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手段。

为此,各区局要切实提高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2017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有效、有序地推进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监管系统数据库。

完备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数据库是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区局要在现有主体数据库的基础上,准确采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企业管理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三章程序方法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附件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是指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等因素,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合理划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食品生产安全分级管理。

第三条全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制定本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对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合理划分市、县两级监管的企业名单,确定本级监管企业的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分级管理档案。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本级监管企业的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分级档案。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xx年09月09日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风险管理的原则,并提出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

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xx年12月1日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什么是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险管理术语》(gb/t23694-xx),风险指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

风险管理是在风险方面,指导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二、《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一种基于风险管理的有效监管模式,是有效提升监管资源利用率,强化监管效能,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

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家和组织都建立实施了基于风险的食品监管制度,国内部分行业以及一些省份也进行了探索。

我国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众多,监管人员相对不足,产品种类多、监管主体多、风险隐患多及监管资源有限的矛盾仍很突出,且监管工作中还存在有平均用力、不分主次等现象,使监管工作缺少靶向性和精准度,监管的科学性不高、效能低下的问题还较普遍。

正是基于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之初,即确立提出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基于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推行基于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并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对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有着重要意义。

食品经营风险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风险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强化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以及食品销售经营者、集中交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及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食品经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和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七条对食品经营者按年度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特点,从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面积)、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品种数量、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原料控制、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经营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 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9月5日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 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一、什么是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险管理术语》(GB/T 23694-2013),风险指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风险 管理是在风险方面,指导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 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 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 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相对 应每年至少监督检查的次数分别为1次、1—2次、2—3次、3—4次。
办法通知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提升监管工 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组织 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9月5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12【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2日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风险分级,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识别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因素的基础上,经综合判断,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本市取得合法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风险分级,适用本规范。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风险分级,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原则另行制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分级,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市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分级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合法高效开展抽样检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组织实施本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工作,对本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会同市局信息管理处建立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分级系统,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信息。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局)、市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分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的具体实施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合法、有效主体资质(包括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指导和检查全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地州市和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经营者风险特点,从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确定最终风险等级。

第八条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

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

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履行各项责任,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的,从事含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

二、风险分级管理的原则1、以科学化、系统化的方式进行风险等级管理,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价机制,下设等级标准,确定风险分级;2、突出风险防控,从不同维度分析评估风险,将风险分级标准根据企业不同工艺,不同产品特点,分解进行风险防范;3、建立灵活的风险评价机制,定期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随时纠正错误,避免发生违法行为;4、企业风险等级的申报、评审、变更,新产品的登记、报批、变更等,均纳入风险评估体系,采取科学全面的监管措施;5、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提升质量和信用等级;三、风险分级管理的操作步骤1、正式申报: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申报表》正式提交至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报批;2、审核评定: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审核评定风险分级情况,并在食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3、报批登记:审核通过后,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将当期符合要求的企业分级,并发放相应批文或证书;4、计划核实:国家食药监局定期对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数据进行核实;5、台账管理: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台账,考察企业效果,并做好事实性记录;6、信息共享:将符合要求的企业风险分级情况查询,信息共享给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

四、风险分级管理的分类1. 企业风险级别:(1)特级企业:风险控制能力较强,全面实施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2)一级企业:风险控制能力较强,全面实施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3)二级企业:风险控制能力一般,部分实施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可证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风险分级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风险分级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风险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总局第23号令)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类别、生产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等,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工作规范。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自治区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对全区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盟市、旗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根据食品类别、生产规模和食品安全状况等情况划分盟市、旗县(市、区)两级监管的企业名单,确定本级企业的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分级监管档案。

第五条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风险等级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应当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特点,根据生产食品类别、生产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条件保持、过程控制、制度建立和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

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黑食药监食生〔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7〕110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模式是落实《食品安全法》,落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辖区监管责任的有力抓手。

各地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增强做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规范》要求,围绕落实“两责”,即辖区监管责任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严格“全覆盖”、“网格化”、“痕迹化”风险分级监管,推动责任落实更加扎实,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

二、提升监管效能。

各地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监督,结合实际深入推进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要把风险管理的理念扎根于实际工作中,综合运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飞行检查、“双随机”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采取风险隐患排查、列出问题和风险清单,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和解决措施等手段,将风险分级的方法、措施和要求落实到具体监管工作之中,防止风险分级和日常监管“两张皮”。

要提高风险防控的靶向性,实现风险分级与监管有效衔接,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大问题处置力度,提高日常监管问题发现率、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率、企业整改合规率,坚决杜绝“查而不处”、“罚过放行”,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真正构建起基于风险管理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解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目的食品安全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更好地防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该办法旨在将不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

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的依据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种类:不同种类的食品具有不同的安全风险,需要根据食品的种类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划分。

2. 生产经营规模: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者通常会面临更多的管理难题和风险,因此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

3.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对于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应对其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

三、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措施根据办法规定,对于风险等级较低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可采取宽松的监管措施,例如适度减少检验频次、降低处罚力度等;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监管,例如增加抽查频次、提高处罚力度等。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评估和监管评估要求,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和监管评估体系,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尽管该办法在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是仍然存在改进的空间。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

2.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3. 强化风险应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应急管理机制,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减少风险对公众的影响。

成都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防控,深入推进“智慧食安”建设,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抽检监测结果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取避免风险、预防风险、控制风险等方式,对风险程度越高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采取越有力、有效的阶梯防控措施,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第三条成都市范围内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适用本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普查、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分级防控、动态管理、群防共治原则。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是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案件稽查、信息公布的重点。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越高,越要采取针对性、靶向性越强的风险防控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或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成都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数据中心职能,在实施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数据服务过程中,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作为重要服务内容,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交互式服务。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托成都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数据中心,运用手机等手持终端与“互联网+”食品风险分级管理互联互通,实现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数据共享共治,为全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奠定现代化技术管理基础,实现常规执法监管体制向风险分级管理数据秩序监管体制转变,显著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质量与效率。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产经营规模、指标,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七条经营规生产经营过程控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 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

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

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第十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二)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三)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一)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品生产企业等;(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四)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浙食药监规〔2017〕17号
•【施行日期】2017.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7〕17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工作水平和效能,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地方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7日。

甘肃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甘肃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药部门)对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药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情况划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全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并对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县(区)食药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合食药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第二章风险分级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情况自动确定,在食品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上反映.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包括:1、生产环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乳制品、肉制品、酒类、冷冻饮品生产企业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2、经营环节: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大规模或者为大量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中风险食品生产经营包括:1、生产环节:食用植物油、饮料、糕点生产企业、方便食品、罐头、蜂产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豆制品、酱腌菜、蜜饯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2、经营环节:冷冻冷藏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企业;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包括:1、生产环节:除高、中风险以外的生产企业2、经营环节: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从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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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

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

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第十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二)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三)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二)散装食品销售企业;(三)从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四)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糕点生产企业、豆制品生产企业等;(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四)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五)大规模或者为大量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静态风险表》进行调整,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企业资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情况;特殊食品还应当考虑产品配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保健食品还应当考虑委托加工等情况;食品添加剂还应当考虑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等情况。

对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经营资质、经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等情况。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考虑经营资质、从业人员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情况。

第十七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制定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评价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动态风险评价表),并组织实施。

但是,制定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应参照《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见附件2)。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年度监督管理记录,调整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三章程序要求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对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动态风险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以下简称为《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评定新开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分值确定。

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的评定还可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确定。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可以作为量化分级调整的依据,具体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鼓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三)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

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产品。

第三十四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分类,可以建立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平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并合理调整检查力量分配。

第三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生产经营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小作坊、食品摊贩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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